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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除了武夷山還有那些風景區?

        導讀:福建除了武夷山還有那些風景區? 福州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哪些 福建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福建省龍巖市龍硿洞風景名勝區、西禪寺、臥龍山莊、梅花山、貓兒山國家森林公園、泰寧金湖、海上天湖·三都澳,又名三沙灣、龍巖國家森林公園、長汀城、三元國家森林公園、桃源洞、仙巢佛窟、古瀛洲

        福州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哪些

        福州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民間信俗、閩劇、高樓米線、詞明戲、軟木畫等。
        1、民間信俗
        民間信俗(陳靖姑信俗),福建省古田縣地方傳統民俗,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之一。2008年6月7日,福建省古田縣申報的民間信俗(陳靖姑信俗)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列入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2、閩劇
        閩劇,又稱福州戲,福建地方戲曲地方戲曲劇種,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之一。2019年11月,《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名單》公布,福州閩劇藝術傳承發展中心獲得“閩劇”保護單位資格。
        3、高樓米線
        高樓米線,是福州市長樂區古槐鎮高樓村獨有的民間技藝,是以米為線綴連成的各種形狀的藝術作品。高樓米線的起源可追溯至清朝末年,民國時期最為鼎盛。已經有上百年的歷史。高樓米線于2018年正式列入福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4、詞明戲
        詞明戲是流行于福建省長樂、福清、平潭一帶的地方小戲。原名“高腔”,系明末清初弋陽腔流行福清、長樂后與當地“白字”曲調結合發展而成。初時高腔不用管弦伴奏,強調唱明臺詞,故稱為“詞明”。在音樂曲調上形成用“官話”演唱的“水調”、“闊調”、“北調”和用方言演唱的“白字”。
        5、軟木畫
        軟木畫,福建省福州市民間傳統美術,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之一。軟木畫又名“木畫”,是流行于福建省福州地區的一種軟木雕刻手工技藝的別稱。它形成于20世紀初,發源地是福建省福州市東郊的西園村。

        福建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傳承和發展福建歷史文脈,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第四條 本省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體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第五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原則,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 存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隊伍建設,明確機構和人員。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調查和建立代表性項目名錄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需要,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其他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調查工作的指導與協調,并組織力量對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調查難以覆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記錄,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相關數據庫,開展數字化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收集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代表性實物,整理調查工作中取得的資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損毀、流失;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調查結束后六十日內,將所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匯交給同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應當公開,便于公眾查閱。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供非物質文化遺產線索,也可以依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并在調查結束后將所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匯交給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下簡稱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要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體現本省、本地區特色以及特有的文化形態項目應當優先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

          對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具有重大保護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薦列入上一級代表性項目名錄。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當地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要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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