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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商銀行事件反思!

        中國小康網 獨家專稿

        文|《小康》·中國小康網記者 郭煦

        包商銀行成為我國第一家經由司法破產程序完成清算并退出市場的商業銀行,對我國銀行監管事業和銀行法治事業具有里程碑意義。

        中國銀行史上首次迎來司法破產程序。

        近日,央行發布的《2020年第二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明確提到,根據前期包商銀行嚴重資不抵債的清產核資結果,包商銀行將被提起破產申請。這意味著,包商銀行將成為中國金融史上繼海南發展銀行、河北肅寧尚村農信社之后第三家破產的銀行。

        早在2019年5月24日,因出現嚴重的信用風險,包商銀行被央行及銀保監會聯合接管。今年4月,接管組發布了《關于包商銀行轉讓相關業務、資產及債務的公告》,包商銀行的業務、資產及負債由蒙商銀行與徽商銀行接管。至此,包商銀行問題整體解決,其個人業務全部兌現,機構業務也基本獲得處置。

        分析人士指出,包商銀行成為我國第一家經由司法破產程序完成清算并退出市場的商業銀行,對我國銀行監管事業和銀行法治事業具有里程碑意義。

        不良貸款“壓死”包商銀行

        2019年5月24日,包商銀行因出現嚴重信用風險,被央行及銀保監會聯合接管,接管期限一年,自2019年5月24日至2020年5月23日。接管當日,包商銀行擁有客戶約473.16萬戶。其中,個人客戶466.77萬戶;企業及同業機構客戶6.36萬戶。清產核資結果顯示,包商銀行存在巨額的資不抵債缺口,若沒有公共資金介入,一般債權人的受償率將低于60%。同時,包商銀行原股東的股權和未予保障的債權將進行依法清算。

        公開資料顯示,包商銀行成立于1998年12月,是內蒙古自治區最早成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包商銀行共有18家分行、291個營業網點(含社區、小微支行),機構遍布全國16個省、市、自治區。作為一家區域性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包商銀行的規模并不算小,一度在亞洲銀行500強排名中排到第十位。

        事實上,導致包商銀行申請破產的主因是經營狀況出現問題:一方面,包商銀行遲遲都不披露2017年和2018年的年報,外界的估計是在經營方面出現巨損,資不抵債。另一方面,2017年,包商銀行的不良貸款率已經高達3.25%,遠遠高于同期全國城商行不良率1.5%的平均水平,銀行風險抵御能力嚴重下降。肆意放貸,遇到經濟下行的情況,不良貸款率上升且持續惡化。

        接管組組長周學東在《中國金融》上披露,直接或間接持有包商銀行89.27%股份的第一大股東明天控股有限公司私下注冊了209家殼公司,最終以347筆信貸借款的方式,套取了包商銀行1560億元資金,而這筆錢已經全部成為不良資產。這些貸款每年僅利息就高達百億元,而且全部未能回收。

        8月6日,在央行發布的《2020年第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包商銀行風險處置結果有了定論:根據前期包商銀行嚴重資不抵債的清產核資結果,包商銀行將被提起破產申請,對原股東的股權和未予保障的債權進行依法清算。此外,有關部門正依法依規對相關人員進行追責問責。

        央行回顧了一年多來處置包商銀行風險的詳細歷程。2019年5月24日,包商銀行因出現嚴重信用風險被接管。接管組全面行使包商銀行的經營管理權,并委托建設銀行托管包商銀行的業務。一年多來,包商銀行風險處置工作有序推進,即將收官。

        2019年6月,為摸清包商銀行的“家底”,接管組以市場化方式聘請中介機構,逐筆核查包商銀行的對公、同業業務,深入開展資產負債清查、賬務清理、價值重估和資本核實,全面掌握了包商銀行的資產狀況、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清產核資的結果,一方面印證了包商銀行存在巨額的資不抵債缺口,接管時已出現嚴重的信用風險,若沒有公共資金的介入,理論上一般債權人的受償率將低于60%;另一方面,也為接管組后續推進包商銀行改革重組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2019年10月,包商銀行改革重組工作正式啟動。為實現處置成本最小化,接管組最初希望引入戰略投資者,在政府部門不提供公共資金分擔損失的前提下,僅通過收購股權溢價款,抵補包商銀行的資不抵債缺口。但由于包商銀行的損失缺口巨大,在公共資金承擔損失缺口之前,沒有戰略投資者愿意參與包商銀行重組。

        接管有序平穩

        2020年1月,接管組按照市場化原則,委托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遴選出徽商銀行作為包商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外4家分行的并購方,并確定了新設銀行即蒙商銀行股東的認購份額和入股價格。

        2020年4月30日,蒙商銀行正式成立并開業。同日,包商銀行接管組發布《關于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轉讓相關業務、資產及負債的公告》,包商銀行將相關業務、資產及負債,分別轉讓至蒙商銀行和徽商銀行。存款保險基金根據《存款保險條例》第十八條,向蒙商銀行、徽商銀行提供資金支持,并分擔原包商銀行的資產減值損失,促成蒙商銀行、徽商銀行順利收購承接相關業務并平穩運行。

        法律界人士表示,接管出現信用危機的商業銀行的目的是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穩定金融市場的秩序,維護社會的安定。銀行不是一般的企業,它是同公眾利益和社會經濟關系密切的金融機構,銀行的破產對公眾和市場震動較大,為了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利益,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健運行,金融監管者有權對發生信用危機的銀行進行接管。

        實際上,包商銀行并非新中國成立以來首家破產的銀行,之前就有過海南發展銀行、河北肅寧尚村農信社破產倒閉的先例。在當前銀行資產惡化的大背景下,還有其他銀行也面臨著類似風險,比如香港上市的城商行錦州銀行以及全國性股份制銀行恒豐銀行,也都因為流動性風險,目前正在重組之中。

        “過渡得非常平穩。蒙商銀行開業首日就‘開門紅’,存款呈現凈流入。”接近蒙商銀行的相關人士說。日前接管組公告稱,因疫情影響,包商銀行接管期限延長6個月,至2020年11月23日止,收購承接工作正在有序進行。記者從相關渠道獲悉,包商銀行下一步將被依法提起破產申請,原股東股權和未予保障的債權將被依法清算。

        “包商銀行風險處置,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決策大膽有力,舉措細致周密,時間節點把握得很好,最大程度地保護了廣大儲戶特別是中小儲戶的合法權益。”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評價。

        此外,在接管過程中,極少數大額對公和同業客戶沒有得到100%先期全額保障,打破了剛性兌付。這在新中國銀行史上是“頭一遭”,也是包商銀行案例留給后來者的寶貴啟示。

        最近幾年,我國金融市場逐漸打破剛性兌付,存款市場也開始市場化運行。根據2015年出臺的《存款保險條例》,如果銀行破產了,個人存在銀行的存款,50萬元以內由存款保險基金100%兌付;超出50萬部分不在存款保險覆蓋范圍之內,待銀行最終清算之后還有剩余資產,債權人才可以從中部分受償。

        除了存款,很多人還會購買銀行的理財產品,那么一旦銀行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購買的銀行理財產品是否有保障呢?《存款保險條例》列明,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并不包括銀行理財產品。

        金融市場的風險教育樣本

        近年來,監管部門高度重視中小銀行公司治理監管,相關工作取得了較大進步。但是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也指出,當前部分機構股東行為失范、董事會運行獨立性缺失、獨立董事和監事履職不到位等問題仍較為突出。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認為,中小銀行公司治理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內部人控制問題突出;股權管理存在短板,難以遏制大股東控制;公司治理架構運轉不暢;信息披露不充分,透明度有待提高;激勵約束機制不健全,導致經營行為短期化。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提到,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行長徐諾金建議,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增加央行牽頭負責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置,牽頭組織制定實施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的職能,明確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出現風險影響金融系統性穩定的金融機構的檢查監督權。

        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南京分行行長郭新明則建議,修訂《商業銀行法》,健全公司治理機制。在股權管理方面,建議將銀保監會已發文規定的股東穿透識別標準及審批程序上升為《商業銀行法》規定,以穿透識別商業銀行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等,確保商業銀行股權管理規范有效。

        反思包商銀行經營失敗的原因,公司治理機制的混亂和失序是無法回避的重要原因。接管組組長周學東用“形似而神不至”概括了包商銀行公司治理失效的集中表現,大股東操縱和內部人控制的弊端長期得不到解決等因素,造成了包商銀行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方面的制度實施出現了大幅度的失靈,導致了銀行資產質量一落千丈。

        在總結了包商銀行經營失敗的教訓之后,周學東也給出了三個方面的建議,分別是: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作用,選好黨委書記和董事長這兩個“一把手”;建立有效制衡的股權結構,實現股權結構的合理化和多元化,提高公司治理實效;強化外部監管,完善信息披露機制,培育健全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文化,提高公司透明度。

        隨著剛性兌付的打破和《存款保險條例》的實施,今后銀行破產倒閉或許將不再新鮮。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研究員黃韜表示,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機制的設計還有必要兼顧另一公共政策目標,即“抑制道德風險”,避免因為公共資源的投入和對風險的兜底反而助長了一些金融機構本身及其債權人(包括存款人以及金融同業機構)不負責任的行為。為此,就要在金融市場,乃至全社會層面破除“銀行不會倒閉”的陳舊共識。包商銀行司法破產程序啟動本身就是“抑制道德風險”這一公共政策目標的集中反映,可以成為整個金融市場的風險教育樣本。

        雖然打破剛性兌付在包商銀行這一案例中只是部分地、有限地適用,但對于我國銀行監管事業和銀行法治事業的發展來說,則是一個不應被低估歷史意義的標桿案例。

        有關專家認為,包商銀行的破產清算和央行的應對方式向市場釋放了一個信號:今后銀行的破產程序將向市場化的方向轉變,可能就不再有央行的兜底,這就需要債權人更為謹慎地選擇存款機構。

        (《小康》?中國小康網 獨家報道)

        本文刊登于《小康》2020年10月下旬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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