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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了!落坡嶺

        2021年已經開始二十幾天了,有一件大事可能很多人沒在意,那就是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生效了。

        這部《民法典》對大家的生活有著深遠的影響,而其中的“自甘風險”原則,對我們騎友來說更是一個大大的利好。這是為什么呢?首先要從“落坡嶺案說起”。

        看到上圖這則新聞,筆者一下子想到了當年的“落坡嶺案”,騎齡稍微長一點的騎友,可能都會記得,那可是當年炒得沸沸揚揚的“京城戶外圈第一案”……

        對于此案,作為將騎行作為職業生命的我們,曾經有過連續深入的報道,行者的員工甚至出席了庭審(有興趣的用戶可拉到文末查看此前多篇報道的原文)。

        行者副總裁曹宇在庭審現場與騎行行業人士討論案情

        落坡嶺案 - 始末

        2015年9月12日

        騎友A哥在與騎友騎行前往門頭溝安家莊河灘活動中,與落坡嶺鐵道口附近,不幸遭遇摔車事故,終因重度顱腦損傷,傷勢過重,不治而逝,享年53歲。

        2016年9月8日

        A哥家屬以“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為由,上訴至門頭溝法院,起訴北京自行車運動協會和上述七名騎友,要求賠償各類損失約147萬余元。

        2016年11月3日

        本案在門頭溝法院舉行第一次庭審,雙方已經遞交了訴狀、答辯狀以及相關證據。

        2016年11月17日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第二次庭審。

        2016年12月27日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被告勝訴。

        2017年1月11日

        原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一中院。

        2017年9月

        北京一中院二審判決撤銷了一審法院判決,改判被告7名騎友承擔共計38000元的賠償責任。

        可以看到,這個案件的審理可謂一波三折,在一審駁回原告述求時,現場甚至響起了熱烈的掌聲,大家都覺得這是一次公平公正的司法判決。然而二審結果又給各位潑上了一盆冷水,戶外圈的寒冬從此來臨……

        其實,落坡嶺案并非孤例

        據可查詢的公開資料顯示,于活動中不幸意外身亡后其家屬狀告活動組織者、其它參與者的案件絕非孤例。然而不同個案實際情況不同,并不能進行等同價值判斷,這里僅供閱讀參考。

        2010年8月15日,李某參加某網友組織的金秋北疆自助游,途中不慎跌落30米深的懸崖,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李某家人要求其它驢友按照“公平原則”,賠償撫養費、死亡補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總和的50%。法院駁回原告訴求,判決被告無過 。

        2011年10月5日,范某在參加某網友在論壇上發起的徒步活動中意外暈倒,驢友迅速實施簡單搶救并撥打救助電話,但120趕到后醫生檢查已無生命體征。2012年底,范某家屬將該網友告上法庭,認為其作為組織者,防范救助措施不當,導致范某因勞累過度意外死亡,要求承擔15%的經濟補償責任。法院認為被告只是活動發起者,沒有從中獲利,范某死亡是身體原因造成,被告不應承擔責任,最終判決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

        2012年4月,驢友小陳報名參加潘某發起的某戶外活動;4月5日,潘某發現小陳未返回后報警,警方發現小陳遺體,認定意外身亡。隨后小陳父母以潘某發現小陳失蹤后沒有采取任何措施致其沒有及時得到救助為由,將其告上法庭要求索賠。最終原告家屬敗訴。

        可以看到,此前這類案件大多以原告敗訴為主,但是落坡嶺案的結果,對今后審判此類案例起到了示范作用,造成了一個分水嶺。

        雖然中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是這個判決顯然有力支持了高風險活動同行有罪的說法。這意味著組隊出行的風險從人身安全上升到了法律安全(出去騎一次車可能就變成了被告),即使你參加/組織的活動并非商業活動,即使你簽訂了免責聲明,一旦出了事你也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這導致此后成規模的戶外組隊活動大大減少,即使有也變成了“私下約伴”或者“偶遇”這種形式。

        這些變化是實實在在的發生了。

        我們曾就此事件影響進行過調研,結果顯示,“不敢再組織活動”、“不敢參加活動”、“以后一個人騎車”的用戶占比高達77%。

        當時部分騎友們的留言振聾發聵,雖然有一定的情緒宣泄,但也確實是大家的心聲:

        ▲@電兵飛不起來

        有什么辦法或者措施避免類似情況的發生

        是活動組織者最關心的問題。

        如果這是個判例,那以后誰還敢組織騎行活動啊?

        ▲@紅燒肉GO

        撫慰金和賠償是兩回事,

        撫慰金再給多點都沒事,

        但一旦定義為賠償,

        那么對以后相約騎行的人來說這就是一個顧忌。

        可能團體為了不想負上這種責任不再搞騎行活動。

        ▲@海闊天空

        適當撫慰金可以理解

        賠償金要真成立

        ▲@山妖

        很不認同一院的說法,

        什么組織騎行路線有下坡和彎路多,增加危險性。

        法官了解騎行活動嗎?

        騎行路線本就有平路休閑山路拉練各種活動,

        咋弄?老組織在體育館里繞圈?

        那這里也會摔車也會傷人。

        約騎本就是搭個伴兒,一起玩有氣氛,

        況且出事時是在下山時段大家發現不對勁了,

        都返回去幫助出事的騎友,

        這已經盡到了互相幫助的義務,不能再承擔責任,

        法官要考慮到這樣判罰對以后大眾的導向性,

        又不為一分錢利益,

        這樣利于大眾體育鍛煉嗎?

        ▲@一起飛

        ▲@獨往獨來

        還是單飛比較好,

        本人這幾年當中從不跟隨團騎行。

        捉雞不成搭把米,

        有上述案例還敢有人搞集體活動嗎?

        免責書只是一張廢紙。

        還是單飛吧,免得攤上官司。

        有這錢領老婆孩子出去旅游多好!

        ▲@喜德盛李大師

        終于還是改判了,這樣的事例告誡廣大的騎友……

        以后不能約騎,管好自己,單獨出行,

        讓人與人之間的距離相隔遠一點,免得被訛;

        同時告誡那些想發死人財家屬,

        別給你的孩子買車,別禍害廣大的騎友,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禍害來的錢你用得安心嗎?

        你的孩子在天堂看著你的行為在傷心流淚呢……

        法官們,法律是公平神圣的,

        人情化過頭了對和諧社會的發展有害而無利,

        從而使人與人之間的距離更遠了;

        總結:為了自己的荷包不受不法之徒的侵害,

        以后騎車首選……單飛、單飛、單飛……

        切記、切記、切記!!![恐懼][恐懼][恐懼]

        ▲@晚秋的雨

        騎車過程很多風險確實不好預見。

        有了這個先例以后只要出事家屬肯定會問責。

        這讓熱心領隊和沒有任何商業回報的組織者承擔

        而且甚至只是參加活動的普通參加者,

        可能都會攤事那就更不合理了。

        ▲@唐國勇

        這以后估計還真會少很多組織騎車的了。

        說好的全民健身呢?

        ▲@與蘇無爭

        騎行或戶外運動是有風險的,

        有些事情是想不到的,

        這樣以后組織活動精神壓力很大,

        本身出去是很開心的,

        這樣組織者滿腦子都是操別人的心,

        哪還有快樂之趣啊,太累。

        ▲@清風

        不應該負責,你自愿去就自己承擔,

        以后沒人組織了,組織者也不是掙錢,

        沒人組織自己騎風險更大,意外更多,

        沒人會為此買單,自己也找不到替罪羊,

        沒準會怨路不平。

        ▲@才悟

        不論賠償高低,對騎行活動的影響是深遠的

        ▲@阿杜

        小編作為一名騎友來說,也確實能感受到這之后騎行的孤獨感。就是很難找到同伴或者是加入其它騎行隊伍。特別是作為一個新人騎友,往往要自己一個人默默的騎行很久,才有可能遇到愿意接納你的隊伍。而資深一點的騎友都是私下約騎,一般不接受新面孔同行。

        在戶外約伴、約騎活動遭受到嚴重打擊的三年里,車店俱樂部倒閉的倒閉,縮小規模的縮小規模,新手小白因為找不到騎友而退坑,老鳥也只能孤獨單飛逐漸的喪失了騎行的興趣……

        今年,這一切終于迎來改變,2020年5月,也許很多人都沒有注意到,一部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悄悄的通過了,并且于今年(2021年1月)開始頒布施行。我們驚喜的看到:

        新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明確規定:

        也就是說,只要用戶是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騎行、登山等戶外活動都屬此類),就等于需要自己承擔活動的風險,因此該法條也被稱為“自甘風險”或“自甘冒險”原則。

        也就是說,有了這個法條,同行者告你的可能性會大大降低。

        我們再來看下針對領隊的 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這意味著,領隊雖然不能免責,但是可以向造成事故的第三者追究補償,因此也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領隊的經濟損失。

        但是,即使有了《民法典》的保護,組隊出行的安全隱患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北京落坡嶺案件也曾引發了網友關于騎行安全的大討論,現在依然值得我們思考:

        關于活動組織者是否需要為活動中的摔車事故負責也有多方看法,但多數車友認為,如果活動組織者有做好相應安排(提前告知路線情況、強調安全信息等),則摔車騎友應對自己偶發性摔車事故負責;但此事發生以來,無論是活動組織者還是騎行參與者,都似乎在心里多了一些疙瘩甚至隔閡。目前原被告雙方仍在相互舉證,等待下一次的庭審,案件尚未結案。無疑最終判決將對騎行圈造成深遠影響,現在卻無法做出過多評價。

        但除開案件中的糾紛問題,我們也有必要思考如何在今后的諸多騎行活動中減少事故的發生,畢竟不能因噎廢食。憑心而論,考慮到市區自行車道的實際情況與諸多線路中的復雜路況等問題,騎行活動并非是一項安全系數很高的活動,近年來隨著騎行運動被廣為推廣,也不斷有騎行傷亡事故被報道。

        對于活動組織者而言,在呼吁騎友參與活動之前,有責任與義務告知騎友真實的活動情況,包括騎行強度、路況信息、可能出現的危險因素等,同時組織者應該嚴肅強調騎行安全準則,包括佩戴頭盔、騎行手套、檢查車輛狀況、購買保險等問題。對于違反安全準則的騎友,組織者應保留勸退活動的權力。

        對騎行活動參與者而言,不僅需要為自己負責,更要對家人朋友負責 。請在報名活動前要了解路線強度、路況等,并確保自己的身體狀況能夠負擔本次騎行;在出行前應該認真檢查車輛,做好安全措施;在騎行過程中,也需要對自身身體狀況作出及時的判斷,如有感覺不適等情況應該及時停止。

        綜上所述,新的《民法典》對我們來說意義重大,它重新解釋了戶外約伴活動的風險及法律原則,其中“自甘風險”的定義,讓約伴騎行得以在法律的保護下更加自由和放松,相信像“落坡嶺案”這類案件,今后不會再發生了。

        同時,也希望我們的組隊出行也更加規范和安全,領隊認真負責,隊員互相幫助,祝愿我們的組隊出行,永遠不要有用上這部法典的時刻。

        最后請各位參與一個小投票:

        各位對于約伴出行有什么心得體會?或者有什么自己的故事,都可以在下面留言,我們將從參與投票及留言的用戶中抽取5人,送出 行者“雖千萬里吾往矣”旅行手賬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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