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光科技5宗違規 兩任董事長葉華俊丁建萍收警示函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5日訊 昨日,證監會網站披露了浙江證監局《關于對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決定顯示,2018年至2021年,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光科技,股票代碼:300203.SZ)及下屬公司分別向聯營企業子公司黃山聚光浦溪河生態治理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光浦溪河)、合營企業貴州聚智生態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合營企業高青聚艾環境服務有限公司提供財務資助6600.00萬元、4400.00萬元和1290.00萬元。聚光科技未履行相應的財務資助審議程序,未對財務資助情況進行臨時公告,未在年度報告和財務報告中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關聯方披露上述關聯交易。
2019年,聚光科技子公司浙江聚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優建筑)與關聯方四川睿科恒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睿低碳科技有限公司發生關聯交易2600.00萬元。聚光科技未及時披露該關聯交易,直至2021年4月進行補充披露。
2021年,聚光科技子公司聚優建筑向江蘇華麒建設有限公司提供財務資助2000.00萬元。聚光科技未履行相應的財務資助審議程序,未對財務資助情況進行臨時公告。
2018年至2021年,聚光科技存在員工從客戶、供應商收取資金的情況。另外,2018年,聚光科技在未經內部審批的情況下,向聚光浦溪河劃轉資金2600.00萬元。
聚光科技的上述行為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公司時任董事長葉華俊、時任董事長丁建萍、總經理孫越、董事會秘書田昆侖、財務總監虞輝對上述違規事項應承擔主要責任,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聚光科技、葉華俊、丁建萍、孫越、田昆侖、虞輝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相關法律法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當對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第五十二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為防范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責令公開說明;
(五)責令定期報告;
(六)責令暫停或者終止并購重組活動;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葉華俊、丁建萍、孫越、田昆侖、虞輝:
經查,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光科技)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和財務資助
1.2018年至2021年,聚光科技及下屬公司分別向聯營企業子公司黃山聚光浦溪河生態治理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光浦溪河)、合營企業貴州聚智生態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合營企業高青聚艾環境服務有限公司提供財務資助6,600.00萬元、4,400.00萬元和1,290.00萬元。聚光科技未履行相應的財務資助審議程序,未對財務資助情況進行臨時公告,未在年度報告和財務報告中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關聯方披露上述關聯交易。
2.2019年,聚光科技子公司浙江聚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優建筑)與關聯方四川睿科恒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睿低碳科技有限公司發生關聯交易2,600.00萬元。聚光科技未及時披露該關聯交易,直至2021年4月進行補充披露。
3.2021年,聚光科技子公司聚優建筑向江蘇華麒建設有限公司提供財務資助2,000.00萬元。聚光科技未履行相應的財務資助審議程序,未對財務資助情況進行臨時公告。
二、其他問題
1.2018年至2021年,聚光科技存在員工從客戶、供應商收取資金的情況。
2.2018年,聚光科技在未經內部審批的情況下,向聚光浦溪河劃轉資金2,600.00萬元。
聚光科技的上述行為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時任董事長葉華俊、時任董事長丁建萍、總經理孫越、董事會秘書田昆侖、財務總監虞輝對上述違規事項應承擔主要責任,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聚光科技、葉華俊、丁建萍、孫越、田昆侖、虞輝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強化財務核算,完善內部控制,提升規范運作意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切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們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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