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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市工商史料 | 津市的鹽業

        津市的鹽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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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振炎

        ▲湘澧鹽礦

        食鹽,為人民日常必需品。津市地區不產鹽,全靠外省供應。元末明初,津市食鹽原銷淮鹽。咸豐年間,太平軍起義戰火引向江南交通受阻,后津市食鹽改由四川運來,稱為“川鹽”,均由官方經辦。由四川運至沙市宜昌后,經過松滋河、藕池河等小河支流,分別運至澧縣白洋堤靠岸。除供應津市外,還轉運至沅、澧上游各州縣,以供民用。

        津市最大最早的鹽商,首推許合興(清咸豐時),至民國初年,即已逐步破產。1911年以后,由于軍閥混戰,交通阻塞,食鹽極為緊張,經營食鹽有利可圖。鹽商由五、六戶逐步發展至十六戶,計有:大生昌、成順公、謙裕厚、羅生記、同慶昌、行濟、福泰瑞、朱順興、昌記等......資金最大的為大生昌,約有光洋三萬元,最小的也有資金光洋五千元左右。經營方式是:津市的鹽商可以向長沙大鹽商購買淮鹽,也可以向湘北宜昌購買川鹽。淮鹽由長沙鹽商向官方購買、領照,方可運輸。每一照為一引,一引四千擔。津市鹽商向官方購買后,再向官方登記、完稅、進倉,然后按投資多少分發各戶銷售。川鹽由四川省分配口岸,津市口岸屬湘鄂區,其購買手續和購買淮鹽同。

        1916年-1931年間,時有戰爭發生,物價極不穩定。資本雄厚者,則囤積居奇;小本經營者,則朝不保夕。每戶柜房內尚貼有“物價當面言定,早晚時價不同”等字樣。為了解決這一矛盾,由小戶發起于1926年組設鹽業同業公會,地址設福泰瑞內,公推該店經理黃鏡如(后為吳鳳華)為負責人,每日早飯后在該店內議定統一牌價,并商談有關業務。還定農歷每月初一、十五在“企園酒家”設宴兩席,商討有關購銷事宜,其經費按每戶銷售額每擔食鹽抽光洋一角,作為同業公會開支費用。

        抗日戰爭時期(1938年-1945年),武漢失守,沙宜淪陷。長沙大火之后,各方難民擁擠津市。這時,食鹽更為緊張,淮鹽無法運進,川鹽水路不通,唯一辦法,只有依靠人力肩挑。繞道湖北三斗坪山區,向四川鹽商購買,每擔重約百市斤左右,往返一次,需時半月,倘遇氣候發生變化,則一月不止。

        1943年,津市一度淪陷,運輸中斷,鹽價奇漲,每擔稻谷,難換50斤鹽,有時只能兌換商10斤。因為食鹽有利可圖,在日寇撤退后,鹽商日益增加,由原來的十多戶發展到四十余戶。此外,津市西河街一帶,還開設有鹽、耳行十多戶,全國最大的“久大精鹽公司”也設有專莊,在津市推銷其磚鹽,共計約六十戶左右,每戶均參加了同業公會。公會設在協盛鹽號內,這時由該店經理金慕儒任理事長。同業公會已不可能起統一議價作用,僅為應付地方各種捐稅,統一分攤負擔而已。鹽業負擔各種捐稅,占全市60多個行業的五分之一。同業公會設有辦事員2人,茶房1人。抗戰結束后,外地鹽商陸續返回原籍,至1945年底止,尚存二十八戶。

        抗戰勝利后,一時交通稱便,食鹽供應漸趨緩和,因而利潤不多。此時有的大戶拆伙,有的遷往長沙另作他圖,鹽業遂呈蕭條景象。1948年淮海戰役以后,國民黨潰敗部隊或路過津市,或在津市整編,秩序極為混亂,這時鹽業僅存三戶。商店關閉后,所有鹽業失業人員已達240人之多。同業公會理事長金慕儒于1948年離開津市,后公推朱順興鹽號經理朱振炎接任理事長。面對這一現實,1949年6月,乃自行組成“津市鹽業失業人員合作社”,仍推朱振炎為總經理,設總店一所,按照市區上、中、下三段,分設五個銷售店。凡屬從事鹽業的人員,不拘經理、店員、學徒、炊事人員均可參加,但每人應集資食鹽兩擔,每十天結算一次,藉以維持每人最低生活費用,直至解放。1950年4月,因人員復雜,勞資各異,不易開展業務,經市工商局批準,宣告結束,所有人員由其自由組合,另立牌號,繼續經營,部分人員已參加政府工作。自后,有的參加公私合營企業公司,有的參加澧東油廠或澧南粉廠。到1956年全行業公私合營時,絕大多數人均作了妥善安排。從此,鹽行業同業公會即告結束。

        關于清時的鹽法、厘稅和澧州的年銷定額,據澧州志記載:“國初,額銷淮鹽二萬六千引。原每引改子鹽四十一包六分六毫。乾隆十三、十六兩年奉諭每引加鹽二十斤,后每引改子鹽四十四包一分二厘一毫。每引納稅銀二分,系商人交納,解司轉解。每年行銷,原無一定。嘉慶廿一年,奉上派銷淮鹽三五千六百引。按年計,應納水程一萬五千七百零七張。咸豐初年,粵匪擾江南,淮運不通,湖南下游一帶改食川鹽,奏準抽厘助餉。同治三年,江寧克復,兩江總督曾國藩疏請規復淮引故地,由商人赴淮請票運售,官方為督銷。澧州督銷局設津市。”

        津市的鹽務機構,清初屬鹽法道管轄,嘉(慶)道(光)年間,澧州在津市設立眼務分局。同治三年(1864年),湖南設“督銷總局”,津市設“督銷局”。光緒廿年(1894年),津市改稱“督銷分局”。

        民國初年(1912年)以后,官制變更,當時鹽務機關分為三大系統(即行政、稽核、緝私)。行政方面,湖南改督銷局為湘岸榷運局,下設27所分局,津市改設“湘岸榷運局津市分局”。稽核方面,湖南設立“湘岸稽核處”,津市于民國11年(1922年)9月組設“湘岸稽核處津市收稅局”,并設稽征處,管轄花畹崗、五方嘴、金雀嘴、中河梁、大堰垱和安鄉等六所稅卡的稽征工作。

        民國21年(1932年),國家先后把緝私和行政兩個系統歸并于稽核機關接管,“湘岸榷運局”奉令改稱為“湘岸鹽務稽核處”,津市分局改稱為直屬“津市收稅局”并轄一所乙等“查驗所”。

        1937年,湖南奉令改稱“湘岸鹽務辦事處津市分處”。

        1939年、1940年,據《湘政五年統計》載:津市收稅局管轄華容、安鄉、石門慈利、澧縣、臨澧和大庸七縣。

        1941年,津市增設“川鹽督運委員辦公處津市分站”。

        1942年,津市改稱“湖南鹽務管理局津市分局”。

        1945年,據《財政年鑒三篇》記載:津市分局下轄澧縣、臨澧、慈利、石門、大庸、安鄉等六縣。

        1946年3月,津市改稱“湖南鹽務辦事處津市分處”。同年奉令緊縮,重新調整。津市分處改為臨時據點,但查驗所仍保留未撤。

        1947年8月,全國鹽稅稅率劃一,查驗所已無存在必要,津市臨時據點及查驗所先后均被裁撤。

        1949年7月,疏散來湘的湖北鹽務辦事處和湖南鹽務辦事處合并,改稱“湘鄂鹽務辦事處”。津市復建“湘鄂鹽務辦事處津市分處”。

        1949年7月23日津市解放,津市鹽務分處由津市市人民政府接管。

        附:抗日戰爭時期的鹽價(1937-1947年)

        年份 每擔售價 年份 每擔售價 1937年 16元 1943年 1208.45元 1938年 26.40元 1944年 7285.17元 1939年 34.64元 1945年 28196.00元 1940年 107.53元 1946年 38715.00元 1941年 362.00元 1947年 88000.00元 1942年 660.75元

        【來源:津市工商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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