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西司馬墓地結構與社會結構分析
摘要:墓位形態和墓地層級劃分有助于墓地結構和社會結構研究。依據基本形態和發展形態,西司馬墓地可分為兩大區四個層級,與殷墟西區四區墓地結構近似。西司馬墓地兩類墓葬應屬于不同族,整個墓地反映了一個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地緣關系組織,至少包含核心家庭和伸展家族兩層社會單位。
西司馬墓地是鄭州地區第一處經大規模發掘且資料完整刊布的西周墓地,為探討鄭州地區西周時期墓地結構及社會結構提供了契機,已有學者進行了相關分析。筆者認為,以往研究著重于墓葬分期和分類,對分區標準、墓地結構及社會結構的論述較為簡略,尚有進一步討論的空間。
本文擬在討論商周時期墓地分區方法的基礎上,首先對西司馬墓地進行分區,討論其墓地結構,進而對比殷墟西區墓地的特征與人群構成,最后探討西司馬墓地的社會結構。
一、墓地分區方法討論
墓地分區方法一直是商周時期墓地結構研究中的難點。在以往的討論中,學界也形成了若干共識,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依據墓向。墓向是以往商周墓地分區的主要依據。如對天馬—曲村遺址墓地的分區,學者們基本以墓向作為分區的主要標準。
(2)依據墓葬聚集程度及空白區域。如韓建業提出“對墓葬布局的空間劃分應根據其集結情況和相互間的距離遠近而定”。以往對殷墟西區墓地的分區,研究者均將墓葬的聚集程度和空白區域作為分區依據。
(3)依據葬俗。葬俗,特別是陶器組合特征,往往可作為墓主族屬或特定人群的代碼,是分區的重要依據,學者們也多以此來劃分墓區。如曲阜魯故城的甲、乙兩組墓葬的區分就是依據腰坑、殉牲、殉人以及陶器組合等特征。
上述三種方法雖行之有效,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常歧見紛呈。這是因為:并非所有墓地都是單向墓葬聚集,有些墓地就存在著“丁字形”等不同墓向聚集狀況。有些墓地內無明顯空白區域。對于空白區域大小及墓葬密集程度的理解,也極容易出現主觀判斷,導致各家對同一片墓地的分區結果往往大相徑庭。什么樣的葬俗與陶器組合特征可作為人群代碼,往往難有共識。更為重要的是,上述三種方法該優先使用哪一項,或如何有機統一,至今仍罕見討論。
除上述分歧外,還有一個問題尚未引起研究者的普遍重視,那就是墓地分區的層級問題。商周時期的墓地具有層級結構,已是學界共識。如朱鳳瀚指出,商周社會的家族是一個多層次的組織,既包括簡單的核心家庭,也應有以族為單位的社會共同體。唐際根將晚商墓地劃分為三個層次,分別與核心家庭、延展家庭和支族相對應。與這種多層級社會組織相對應,墓地分區也應該是多層級的。然而目前有關劃分墓地層級方法的論述尚不多。
本文認為,“墓位形態”可作為商周時期墓地分區的依據,或可完善以往墓地分區方法。
所謂“墓位形態”,是指墓葬的排列方式或排列規律。商周時期同一墓地的墓葬往往排列整齊,雖歷時長遠卻少見打破關系,顯系統一規劃,墓位安排應存在內在規律。朱鳳瀚提出劃分墓群必須遵循的若干原則里,就包括“同一群內的墓葬在排列方式及葬式上體現某種規律”,筆者贊同這一認識。墓位形態反映了墓葬的內在聯系,體現了墓主的社會關系。因此可言,墓位形態是墓地分區的客觀標準。
如果兩、三座墓葬位置相鄰,排列整齊,規模相若,年代相近,特征近同,聚集成組,可將這些墓葬的排列方式,視為墓位形態的“基本形態”。屬于一個基本形態的墓葬,可作為墓地的最小分區。屬于幾個基本形態的墓葬,按照一定方式排列成一個墓群,這種排列方式可稱之為墓位形態的“發展形態”。屬于一個發展形態的墓葬,可作為比基本形態更高一級的分區。若有更多的墓葬、更復雜的結構,可用墓位形態的理念,以此類推。若此,可劃分出不同層級的墓區。
在實際操作中,依據墓位形態進行分區需與其他分區方法相結合,并努力尋找各類方法所得結果的耦合度。如判斷不同墓位形態與各類空白區域、各種墓葬聚集程度的耦合狀況,從而確定墓葬分布的規律性特征,力求分區標準的客觀與統一。一般而言,應優先考慮將最大空白區域和最大規模墓葬聚集程度相結合,作為劃分大區的依據。對于較小規模聚集和較小空白區域,則需結合墓位形態等其他標準,作為劃分其他低層級分區的依據。
關于墓地分區方法還需要提及兩點:
(1)墓葬陶器分期與墓地分區之關系。以往很多研究者以陶器分期為依據,分析墓地形成過程(或墓葬下葬順序),甚至是按期分區。筆者認為,若一處墓葬群不屬同一墓地,則需依據陶器分期劃分不同使用階段或不同墓地。若確實屬于同一墓地,則筆者不主張按照陶器分期來劃分不同期別的墓區,因為那樣很可能會割裂不同期墓葬的內在聯系。
于此說明的是,我們認為西司馬墓葬的年代均為西周早期,墓葬排列有序,無打破關系,應屬同一墓地。因此,本文對該墓地的分區暫不考慮陶器分期。
(2)對于那些遠離墓葬密集分布區的零星墓葬,本文暫不強行歸為某一區。
二、西司馬墓地分區
本文將西司馬墓地分為東、西兩大區,其中西區可分為兩小區,東區可分為五小區。(圖一)試述理由如下:
圖一 西司馬墓地分區圖
(圖中未編號墓葬為未發掘者。在目前對墓位形態尚未充分認識的情況下,本文暫未畫出全部的“基本形態”)
(1)從圖上可以看出,整個墓地可以分為東、西兩個大的聚集區域,相互之間空白地帶甚大,因此可分為東、西兩大區。
西司馬墓地的墓葬基本上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東西向墓葬,隨葬品中無鬲,置于壁龕中;另一類是南北向墓葬,無壁龕,隨葬品中有鬲,多置于墓底或二層臺上。這兩類墓葬特征迥異,判然有別,是西司馬墓葬最顯著的特征。兩類墓葬的分區與社會關系,是西司馬墓地研究中最受關注的焦點問題。
郝紅星以這兩類墓的分布狀況為主要依據,將墓地分為三區。筆者認為,該分區方案固然考慮到了兩類墓葬特征的差別,卻忽略了墓葬分布的整體狀況。在兩類墓葬差異含義還不甚明晰的情況下,不同類墓葬聚集分布的現象,雖可成為分區的依據,但究竟適用于何種層級尚待討論。換言之,當面臨該如何優先選擇葬俗特征與墓葬聚集程度(或空白區域)這兩項分區標準時,筆者傾向于將墓葬整體聚集狀況(或大空白區域)作為整個墓地最大分區的依據。
(2)東區內部墓葬排列密集,東西向和南北向墓葬都有,缺乏較大的空白區域。然而普遍存在著兩三座墓葬緊密相鄰、墓向相同、面積相若、時代相近、隨葬品組合近似的現象。南北向墓葬為東西橫排,東西向墓葬為南北縱排。若干兩兩相鄰的墓葬,性別鑒定為一男一女。這種兩兩(三)成組的墓葬,可視為一個基本形態。可以確定屬基本形態的墓葬有13組左右,大約30座。
在東區的西南部,M7和M10、M16和M17、M41和M40、M42和M38、M119和M43這五組墓葬,分屬5個基本形態,結構相同、分布規律、排列緊密,形成一個發展形態,可作為一個小區(東Ⅰ區)。另外,該區墓葬有諸多共同點,如墓室面積偏大,隨葬器物較豐富,在整個墓地中等級最高。
北部三組基本形態的墓葬(M12和M13、M26和M27、M46和M47)橫向排列,也自成一區,其共同特征是墓室規模較小,器物較少,等級不高,可組成一個小區(東Ⅱ區)。同理,東區東部和南部若干基本形態墓葬亦可聚集成兩個小區(東Ⅲ區和東Ⅴ區)。需說明的是,本文對東Ⅲ區的劃分未必精確,根據聚集程度和墓位形態,東Ⅲ區似也可分為兩個小區。
中部的東西向墓葬數目較多,排列緊密,暫未辨識出基本形態,或可將其視為一個發展形態,其墓葬特征與排列方式均與其他小區不同,與東面的東Ⅴ區也存在一定間距,可將其單獨劃為一個小區(東Ⅳ區)。
(3)西區則全部為東西向墓葬,分布相對稀疏,可按照墓葬的集聚狀況分為兩區,分別為西Ⅰ區和西Ⅱ區。在西Ⅱ區中,存在著若干組屬基本形態和發展形態的墓葬。在西Ⅰ區中,除了M87和M51兩座可能為異穴并葬墓外,其余墓葬分布密集,應是由若干基本形態組成的發展形態。
概言之,西司馬墓地是以基本形態作為分區的最小單元。若干特征相同的基本形態,按照一定規律排列組合為發展形態,構成墓區的第二層級(即小區)。在此基礎上,不同的發展形態聚集在一起,構成了第三層級的東、西兩大區。東、西兩大區則共同構成了整片墓地,這樣就形成了一個以基本形態—發展形態—大區—墓地的四級結構。兩類墓葬共存于同一墓地,均有基本形態和發展形態,兩種形態共存于第三和第四層級分區中。
三、與殷墟西區墓地的對比
上述對西司馬墓地的分區是否合理,有無類似的墓地形態可為佐證?西司馬墓地中兩類墓葬的社會關系是什么,有無類同墓地可資對比研究?本文認為,同殷墟西區墓地結構與墓葬特征進行對比,有助于這些問題的深入探討。
之所以選擇殷墟西區,是因為:西司馬墓地未出土文字材料,且目前尚不見鄭州地區大規模發掘的晚商與西周時期墓地資料;西司馬墓葬族屬是殷遺民,而晚商殷人墓地發掘資料及研究成果,可以殷墟西區為代表;在墓葬等級上,殷墟西區墓地大多數墓葬與西司馬墓葬基本相同。因此,殷墟西區墓地結構及社會結構,很可能與西司馬墓地有類同之處。
鑒此,本文用統一標準,重新分析殷墟西區不同墓地結構類型,重點考察不同墓向墓葬特征的異同。需說明的是,自殷墟西區1969~1977年發掘資料刊布后,原八個墓區內陸續有新的墓葬被發掘出來,大多數墓區的墓葬數量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墓葬數目沒有變化或變化較少的,有二區、四區、六區、七區和八區,因此本文分析以這些墓區為主。
殷墟西區墓地延續時間較長,墓向較為復雜,頭向北、南、東、西的分別占42.6%、35.2%、10.9%、11.3%。其中二區內墓向較為混雜,墓葬形態以“丁字形”居多,少見同向墓聚集。七區亦有墓向混雜,且墓葬分布較為分散。四、六、八三個墓區都有同向墓葬聚集成群的現象,與西司馬墓地特征接近。以往研究者在考察墓葬差異性時,多特別注重隨葬陶器組合的差別。葛英會指出殷墟西區墓區與墓組之間,存在著隨葬陶器的“對立”現象。集中表現在罐和鬲的對立上,葛文認為罐和鬲“對立者居多,共存者少見”,并認為這種現象的原因“當求之于各組群喪葬習俗的差別”。
筆者認為這種墓葬中某幾類陶器不共出的情況,可隨葛英會意見,將其稱之為墓葬的“對立現象”。相反,如果兩類墓葬隨葬陶器組合近似,同出或同時不見某一類、某幾類器物,可稱之為墓葬的“同一現象”。
殷墟西區這兩種現象的墓葬,其墓向、墓主頭向關系如何,又是如何分布呢?筆者認為至少包括以下三類狀況:
第一類,頭向相同,聚集成群的墓葬,相鄰墓群隨葬陶器組合均呈現同一現象。可以西區八區為代表。(圖二)
圖二 殷墟西區八區墓葬分布圖(局部)
該區中明確為四期墓葬的有45座。從平面分布看,八區墓葬可以明顯的分為兩大群,大多數是南北向墓,頭向以南向為主。從陶器組合來看,兩群墓葬隨葬品并無實質差別,除觚爵外,都以盤、罐為主,還有少量簋、壺,不見陶鬲,特征屬同一現象。
第二類,墓向相同而頭向不同,同向墓葬聚集成群,異向墓群相鄰分布。相鄰異向墓群隨葬品組合呈對立現象。可以六區為代表。(圖三)
圖三 殷墟西區六區墓葬分布圖(局部)
該區都是南北向墓葬,但頭向不同。按聚集程度可將該區墓葬分為東、西兩個區。東區墓葬為南向,西區墓葬為北向。兩區陶器組合上有顯著的差異,其中西區以觚爵為主,罐、盤次之,不見陶鬲;東區則有陶鬲隨葬。隨葬品特征屬對立現象。
第三類,墓向不同,同墓向墓葬聚集成群,不同墓向墓群相鄰分布,不同墓向兩類墓葬呈現明顯對立現象。可以四區為代表。(圖四)
圖四 殷墟西區四區墓地分區
該區內墓葬明顯分為東西向和南北向兩類,其中東西向墓葬年代幾乎都為四期,隨葬陶器除觚、爵外,多以盤和罐為主,幾乎不見鬲。而40座南北向的墓葬中,屬于四期的有25座,隨葬陶器除觚爵外,以盤、鬲為主,極少見罐,即“罐、鬲不共出”,特征對立。
概言之,殷墟西區同一墓區內,頭向相同的墓群,其內部和相鄰同向墓群的陶器組合往往屬“同一現象”;相鄰頭向不同的墓群,陶器組合往往呈現“對立現象”。經過筆者驗證,在殷墟西區其他墓區中,上述三類狀況均可以成立。
再看殷墟西區四區墓地結構。按照墓葬的聚集狀況,四區可以大致劃分為南、北兩區。北區和南區都存在東西向和南北向兩類墓葬。兩類墓葬中,兩或三座墓葬緊密相鄰,墓向相同,規模相若,葬俗相近的現象較為普遍,且與其他墓葬多有一定的空白地帶,構成一個個基本形態,如M235和M246,M230、M234和M236,M241和M238,M201和M202等。可將此基本形態作為墓地的最小分區單元。若干相同的基本形態相近分布,形成了較大規模的墓群,即發展形態,可見的有北Ⅰ區和北Ⅱ區,南Ⅰ區和南Ⅱ區等。因此,四區墓地也可按照墓位形態劃分方法,分為基本形態—發展形態—大區—墓地四個層級。(圖四)
對比西司馬與殷墟西區墓地結構可知:
(1)西司馬墓地與殷墟西區墓葬均有兩類墓葬。這兩類墓葬同向聚集,異向墓群相鄰,特征呈“對立現象”。
(2)西司馬墓地與殷墟西區四區墓地結構基本相同:均可劃分為四級結構;在整個墓地之下均可劃分為兩大區;兩大區之內均存在呈“對立現象”的兩類墓葬。稍有差別的是,殷墟西區四區墓地無論是北區還是南區,兩類墓葬都有共存,相互之間有一定間隔。而在西司馬墓地,兩類墓葬僅共存于東區,但排列緊密,幾無空白。
由上對比可見,西司馬墓地墓葬特征與墓地結構,與殷墟西區四區基本相同。不僅表明本文對西司馬墓地結構的認識并非孤例,也表明西司馬墓地與殷墟西區四區的社會結構應基本相同。
四、社會結構探討
關于殷墟西區墓地所反映的社會結構,大致有兩種認識。
一種認為殷墟西區墓葬是以“族”為單位埋葬,屬于典型血緣關系的族葬制。如原報告中認為殷墟西區八個墓區可認為是八個不同的“族”。葛英會認為,殷墟西區墓葬的不同“大區”“區”和“組”代表著族團的不同層級,更小的組群則代表了“更低一級的社會組合體”。朱鳳瀚根據空間分布和葬俗等,將殷墟西區墓葬劃分為不同的“墓群”和“墓組”,認為這兩級墓地分別代表了墓主生前的分族和家族(主干或直系家族),在不同墓區中一些空間上并不聚合,甚至相隔較遠的墓群和墓組,根據隨葬品和葬俗的相似性,也可視為屬于同一級的較高集團,即宗族(宗氏),由此反映出了商人的一套多級族墓地結構。韓建業認為殷墟西區的“墓區”“墓組”“墓群”等可分別與“族”“分族”和“家族”對應。唐際根通過對殷墟西區不同層級墓群的區分,認為其能代表的最高血緣組織只能到“支族”等。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殷墟西區墓地不僅僅是單純血緣關系的族葬制,實際上是不同族混雜埋葬,已有地緣關系的雛形。楊升南強調殷墟西區同一墓區內不同墓葬在葬俗上有較大差異,不符合“族墳墓”的性質,一般平民由不同血緣氏族的人聚邑而居,死后同域埋葬。林沄也認為,殷墟西區這類有多個分區和多種族徽的墓區,極有可能葬有不同的宗族,因此墓區極有可能是按照“里”來安排的。林森也指出,西周時期實行的“里居制”,其源頭可以追溯到晚商時期,殷墟勢必存在地域性的居民組織。
堅持族墓地觀點的學者,往往強調墓群的聚合程度和陶器組合的相似性;堅持地緣關系觀點的學者,往往突出葬俗和族徽的差異。二者分歧的焦點,在于如何判斷不同墓向、不同隨葬品組合的墓群是否為同族?
族徽是以往判斷殷墟西區墓葬族別的主要證據。殷墟西區墓地共出土了近二十種族徽,若仔細分析就會發現,一個墓區一般也不過兩三座墓葬出土族徽,且大多相距甚遠。以往論及有的分區只出一種族徽,實際上多是只有一座墓出土了有族徽銅器。因此,不能僅以一座墓中出的族徽來判斷整片墓地的族氏。
筆者認為,判斷是血緣關系或是地緣關系,首先應明確范圍,即究竟是何種層級分區內墓葬的社會關系。利用族徽判斷墓葬是否同族,也應在分區的基礎上,將族徽與相關考古背景結合,才可能得出準確的結論。本文的認識是:
同一墓區內,一般情況下,頭向不同、葬俗對立的墓葬,出土族徽不同。如四墓區中的M1116、M1118和M216,三者墓向不同,出土族徽各不相同。
而出土相同族徽的墓葬,往往頭向相同,呈同一現象。在整個殷墟西區墓地中,位于同一墓區且有相同族徽銘文的墓葬僅有三組:一組是八區的M284、M271和M1125,這三座墓頭向皆為南,分別位于兩個相鄰墓群,屬同一現象。
另一組是三區的M613和M355,二者都是南向墓,屬于同一墓群,隨葬品呈同一現象。還有一組是七區的三座墓M93、M152和M907。M93、M152位置相鄰,墓向一致。而M907較為特殊,該墓與前兩墓頭向有偏差,且相距甚遠,但三墓隨葬陶器大致呈同一現象。由上可見,殷墟西區墓地目前所見同向墓葬組成的墓群,出土族徽銘文是相同的。同墓區的異向墓群中,族徽往往不同。若族徽能夠成為一個“族”的標識,本文傾向性推測,這類頭向統一,聚集埋葬,葬俗相近的墓葬屬于同一“族氏”,而頭向不同、葬俗對立的相鄰墓群屬于不同的“族氏”。
若上述推測不誤,那么可初步認為,西司馬墓地南北向墓葬與東西向墓葬,應非同族。西司馬墓地西區的東西向墓葬,可視為同一族氏,換言之,是一個血緣關系組織。東區情況則較為復雜,至少包含以東西向和南北向兩類墓葬代表的兩族。東區各族墓葬緊密分布,關系密切,應是一個地緣關系組織。因此,整個西司馬墓地代表的是一個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地緣關系組織。
那么,西司馬墓地不同層級的墓區,代表了何種性質的社會單位呢?
先看由基本形態代表的最小分區。孟憲武認為殷墟晚商墓葬中存在夫妻異穴并葬現象,并認為是一夫一妻制的表現形式。唐際根則認為殷墟內確實存在著異穴并葬的現象,所代表的既有可能是夫婦,也有可能是其他類型的家庭關系,如父子、母女、兄弟、姐妹等。有些研究者的意見與此相反,如楊寶成則認為,異穴并葬在殷墟中并不多見,先秦時期以男女單身葬為主要形式。張明東也認為商代并不流行夫妻合葬之俗。
本文與唐際根的意見基本相同,認為西司馬墓地的基本墓位形態應該代表了社會的最小單位,即核心家庭或小規模的伸展家族。這是因為在西司馬墓地中,基本形態可細分為兩類,一類是兩座墓葬成對排列,特征近同,類似于“對子墓”,墓主往往為一男一女。如東Ⅰ區的M7與M10、M16與M17、M41與M40、M42與M38,西Ⅰ區的M87與M51等。第二類是三座及其以上墓葬聚集成組,特征相同,性別構成較為復雜,代表的有可能是一夫一妻制的家庭,也有可能是其他形式的親屬關系。如西Ⅱ區的M96、M97與M98,M49、M50與M73,東Ⅴ區的M48、M53與M54等。
進而推論,西司馬墓地中由基本形態組成的發展形態,墓葬特征相近,空間聚集,相互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可能代表了由若干核心家庭組成的伸展家族,是“包括兩三代人的幾個有血緣近親關系的核心家族結合而形成的”,可能是學者所稱的“分族”及其分支。如東Ⅰ區、東Ⅱ區和西Ⅱ區等各個小區。
東區內若干結構相同的發展形態聚集,代表了更高層級的組織,但這一層級是否屬于同一個“宗族”,目前尚未可知。如東Ⅰ區、東Ⅱ區和東Ⅲ區的同類墓葬,并不能確定是否同屬于一個大宗族。而相距甚遠的發展形態,即使結構相同,目前也不確定是否可歸為一個更高層級。如西區和東Ⅳ區、東Ⅴ區的同類墓葬等。
最后必須說明的是,本文對西司馬墓地族屬與社會結構的認識,與以往族墓地的傳統認識不同,但僅是初步傾向性的,尚待進一步討論。于此強調的是,像西司馬墓地兩類墓葬的“對立現象”、一個墓地可分為兩大區的現象(或可稱“墓地兩分現象”),有可能是商系墓地的一種規律性制度,期冀研究者以后多加關注。
(作者:張家強 鄭州大學歷史學院;蔡寧 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雷興山 北京大學中國考古學研究中心;原文刊于《華夏考古》2018年第5期 此處省略注釋,完整版請點擊左下方“閱讀原文”)
責編:荼荼
Hash:5c1e5f14237d5e80cfb86e4b473b53fde30984c2
聲明:此文由 社科院考古所中國考古網 分享發布,并不意味本站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權益,請聯系我們 kefu@www.51kouyi.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