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土地補償、購房補助、裝修補償標準公布...
最新消息
洛陽市人民政府
連發3個征地通告
涉及洛龍、高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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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洛陽市人民政府
關于擬征收洛陽市2021年度第六批
城市建設用地的啟動通告
洛政通〔2021〕22號
根據洛陽市近期城鎮開發邊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擬征收洛龍區白馬寺鎮楊灣村等6個鎮(街道)、6個村(社區)集體農用地11.4237公頃(其中耕地1.6437公頃、園地6.9095公頃、林地0.5677公頃、農村道路0.0111公頃、坑塘水面2.2917公頃)、建設用地18.2498公頃、未利用地0.0151公頃。以上共計29.6886公頃,擬作為洛陽市2021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設用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之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擬征收土地范圍
地塊1:東至史家灣水澆地、西至史家灣水澆地、南至史家灣水澆地、北至史家灣水澆地。
地塊2:東至李屯村村莊、西至李屯村村莊、南至李屯村村莊、北至李屯村村莊。
地塊3:東至李屯村道路、西至鐵路用地、南至鐵路用地、北至鐵路用地。
地塊4:東至劉富村村莊、西至劉富村村莊、南至劉富村水澆地、北至劉富村村莊。
地塊5:東至大西村村莊、西至大西村村莊、南至大西村村莊、北至大西村村莊。
地塊6:東至城角村道路、西至城角村村莊、南至二廣高速公路用地界、北至城角村水澆地。
地塊7:東至龍門社區用地界、西至龍門社區用地界、南至龍門社區用地界、北至龍門社區用地界。
二、擬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準后擬作為交通運輸、住宅項目用地。
三、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
擬征收洛龍區白馬寺鎮楊灣村集體土地1.1838公頃,全部為耕地;
擬征收洛龍區龍門街道李屯村集體土地17.4246公頃,全部為建設用地;
擬征收洛龍區關林街道劉富村集體土地0.3288公頃,其中農用地0.2367公頃(全部為耕地)、建設用地0.0921公頃;
擬征收洛龍區太康東路街道大西村集體土地0.0165公頃,全部為建設用地;
擬征收洛龍區李樓鎮城角村集體土地0.6904公頃,其中農用地0.6448公頃(耕地0.2232公頃、園地0.1591公頃、坑塘水面0.2625公頃)、建設用地0.0456公頃;
擬征收龍門園區龍門石窟街道龍門社區集體土地10.0445公頃,其中農用地9.3584公頃(園地6.7504公頃、林地0.5677公頃、農村道路0.0111公頃、坑塘水面2.0292公頃)、建設用地0.671公頃、未利用地0.0151公頃;
洛龍區政府擬組織新區開發辦公室、白馬寺鎮政府、李樓鎮政府、龍門街道辦事處、關林街道辦事處、太康東路街道辦事處、龍門石窟街道辦事處等單位據實開展土地現狀調查。
四、社會風險評估
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對涉及群眾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進行信訪評估的意見》(豫發〔2007〕22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14〕139號)要求,洛龍區政府擬召集區發改委、信訪局、財政局、白馬寺鎮政府、李樓鎮政府、龍門街道辦事處、關林街道辦事處、太康東路街道辦事處、龍門石窟街道辦事處等相關單位及擬征地村(社區)、組干部組成社會風險評估小組,對該批次項目擬征收土地進行社會風險評估。
五、自通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擬征地范圍內搶栽、搶種、搶建的,一律不予補償。
2021年5月14日
2
洛陽市人民政府
關于洛陽市2021年度第四批
城市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的通告
洛政通〔2021〕23號
根據洛陽市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0-2020年)、近期城鎮開發邊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擬征收高新區豐李鎮李王屯村集體建設用地6.431公頃。擬作為洛陽市2021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設用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之規定,現將征地補償安置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擬征收土地范圍
擬征收地塊:東至夏口路、南至鄭西高鐵、西至青年路、北至已征收國有土地。
二、擬征收土地現狀、地類及面積
擬征收豐李鎮李王屯村集體土地6.431公頃,全部為建設用地。
三、擬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擬作為住宅用地。
四、征地補償標準
征地補償標準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有關問題的通知》(豫政〔2020〕16號)規定執行,標準為108萬元/公頃(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社保標準按照《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最低標準的通知》(豫人社辦〔2020〕20號)規定執行,標準為71.7萬元/公頃。
以上兩項綜合補償標準為179.7萬元/公頃,征地補償總費用為1155.6507萬元(其中征地補償費用694.548萬元、社會保障費用461.1027萬元)。
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洛陽市國家建設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洛政辦〔2018〕49號)規定執行,據實補償。
五、安置途徑及方式
擬征收土地計劃通過以下途徑進行安置:
1. 貨幣安置。將征地補償安置費694.548萬元,按時足額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依法依規分配。
2. 社會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實社保資金461.1027萬元,已預存入我市指定帳戶。實施征收后,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范圍。
六、其他事宜
1.自通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并與洛陽高新區住房和建設管理局(地址:濱河北路丁香路交叉口,電話:64320262)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2. 自通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擬征地范圍內搶栽、搶種、搶建的,一律不予補償。
3. 凡擬征收土地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如有意見,請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可向洛陽高新區住房和建設管理局(地址:濱河北路丁香路交叉口,電話:64320262)提起聽證申請。如到期未申請,將視為放棄聽證。
2021年5月14日
3
洛陽市人民政府
關于征收濱河北路與侯天路
西北角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的通告
洛政通〔2021〕24號
為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配套服務功能,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規定,市政府決定對濱河北路與侯天路西北角規劃用地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屬物予以征收,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實施洛陽市高新區濱河北路與侯天路西北角地塊建設項目。
二、征收范圍:
高新區春城路以東、侯天路以西、豐華路以南、濱河路以北。
三、房屋征收部門:
洛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四、征收簽約期限:
本通告發布之日起2個月內。
五、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圍內不得新建、擴建、改建房屋;不得實施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等增加補償費用的不當行為。市住建、自然資源與規劃、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為1年。
六、被征收人要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征收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騰空房屋,完成搬遷。
七、本次征收范圍內房屋均為非住宅,全部實行貨幣補償,具體補償安置方案見附件。
八、被征收人如對本次房屋征收不服,可以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九、上述房屋征收涉及的單位要積極配合,共同做好濱河北路與侯天路西北角地塊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征收現場辦公地址:高新區濱河北路與丁香路交口洛陽高新區住房和建設管理局(聯系人:趙長云、張瑞曉,聯系電話:65656035)。
附件:高新區濱河北路與侯天路西北角地塊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
2021年5月14日
(下滑查看)
附 件
高新區濱河北路與侯天路
西北角地塊建設項目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
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洛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意見》(洛政〔2019〕26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高新區濱河北路與侯天路西北角地塊建設項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圍
征收范圍為:高新區春城路以東、侯天路以西、豐華路以南、濱河路以北,濱河北路與侯天路西北角地塊建設項目規劃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屬物。
二、被征收房屋權屬、面積、性質的認定
(一)權屬認定
以《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為準,對未經登記的房屋,由市自然資源與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查認定。
(二)被征收房屋面積的認定
以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證載面積為準,若被征收人提出證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相符,由被征收人提供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確認意見,以確認面積為準。
(三)被征收房屋性質的認定
被征收房屋分為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性質以房屋所有權證書及權屬檔案記載為準。若被征收人提出證載性質與實際性質不符,由被征收人提供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以確認后的性質為準。
(四)臨時建筑及違章建筑的認定
臨時建筑及違章建筑由市自然資源與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定。認定為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價值和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認定為違章建筑的,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三、補償安置原則
本次征收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全部為非住宅,均實行貨幣補償。貨幣補償總額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房屋及土地補償
房屋及土地的補償數額按評估價計算(具體數額以評估報告為準)。
(二)購房補助
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的20%給予購房補助。
(三)房屋的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補償
參照《洛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意見》(洛政〔2019〕26號)規定標準執行,特殊情況可由評估公司對附屬物及裝飾裝修進行評估,按評估價進行補償。
(四)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參照《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豫政〔2012〕39號)規定,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的,以近3年納稅登記證明推算的月平均利潤為標準補償,商業、服務性行業補償期限為5個月,工業生產行業補償期限為8個月。
(五)搬遷費
搬遷費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協商。
(六)搬遷獎勵
被征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在約定期限內騰空房屋且辦理移交手續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證載面積征收人給予被征收人20元/平方米的獎勵。對逾期未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或雖簽訂協議但未按約定期限搬遷的,每逾期5天,核減被征收人搬遷獎勵100000元,直至將搬遷獎勵扣減完為止。
四、房屋征收有關稅費政策
(一)對被征收人按照國家有關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規定的標準取得的征收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對被征收人因征收重新購置住房的,契稅減免政策按照國家、省、市稅務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五、附則
(一)嚴格依法征收、依法辦事,按照政策進行補償安置。
(二)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補償安置,確保陽光、和諧征收。
(三)在房屋征收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補償標準不一致等違法違紀現象的,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四)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時間內拒絕騰退交房的,征收部門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的,由市征收部門報請市政府做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在補償決定限定的期限內未搬遷,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市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本方案未盡事宜,嚴格按國家、省、市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七、本方案由洛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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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來源: 洛陽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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