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平湖慈善業
在中國古代,慈善業被稱為“義行”或“義舉”,真正意義上的慈善業則興起于清代。本文就清代平湖慈善業的興起、主要類別、管理方式以及產生的社會原因,作一初探,就正于各位。
一、慈善業的興起、主要類型
平湖的慈善業興起于清康熙年間,最早的機構為建于清康熙四十五年(1706)的育嬰會,而形成較大規模則在嘉慶、道光年間。清光緒版《平湖縣志》卷四《建置》下特增設“義產”一節,在題注中寫道:“按:舊志‘義產’散見各門,今溯嘉、道以后,漸次增置,數倍于前,特匯為一門,以見邑之好義者眾,而后此董其事者便于考證,得永保于勿替焉。”清代的慈善業可分為以下幾類:養老、收養棄嬰、接濟窮人、助葬、助學等。
養老的機構主要有普濟堂,創辦于嘉慶二十一年(1816),由邑紳吳嘉德、袁渤等倡辦。
收養棄嬰的機構主要有育嬰會、保嬰會、蘆川接嬰堂。育嬰會創辦于康熙四十五年(1706),由平湖知縣董天眷、邑人翰林院編修高輿等倡辦,在縣城(以下在縣城者不再注明);保嬰會創辦于同治十二年(1873),由知縣邢守道以及邑紳張中和、朱慎修、張濟美等創辦,作為育嬰會之補充;同年,在新倉鎮設立蘆川接嬰堂,皆本地人捐建。
接濟窮人的機構主要有同善會、生生集。同善會創辦于乾隆七年(1742),由邑紳劉大業、顧溶、張時行等倡辦;生生集創辦于同治年間,由邑人陸師郊等倡辦。
助葬的機構主要有永安局、行便集、同仁堂、廣仁堂、樂善堂。永安局創辦于乾隆五十四年(1789),由邑紳鮑東璇、黃鳳等倡辦,幫助埋葬靈柩久停因貧困而無力下葬的窮人,使死人“永得安寧”,故稱“永安局”;行便集創辦于咸豐四年(1854),由邑紳徐元鐘等倡辦,窮困人家有人去世,多有無錢購買棺材以入殮者,行便集以棺材原價之2~3折出售,并允許其賒賬,以幫助遭遇不幸的窮人家得以完成喪事,故稱“行便”;同仁堂創辦于嘉慶六年(1801),由里人劉嘉瑞等倡辦,在乍浦,專門作為施放棺木公所;廣仁堂在乍浦,創辦于道光元年(1821),由邑紳劉潮、路守管等倡辦,作為掩埋客死乍浦的商人的掩埋公所。后又在全公亭鎮設立分局;樂善堂創辦于咸豐二年(1852),由邑人顧銘、沈寶篆、時元烈等倡辦,性質與廣仁堂相似,以收埋暴露尸骨為主。
助學的機構主要有登瀛局、學田等。登瀛局創辦于咸豐七年(1857),由邑紳胡良佐、胡良俊兄弟兩人倡辦,專門為支助縣內諸生(即秀才)及貢監生應本省鄉試(即考舉人)而設;光緒七年(1881),舉人葉廉鍔等稟請嘉興府衙門,請于現辦茶捐內提四成作為貧寒舉人之公車費(舉人赴京參加會試,又稱“登公車”)。學田包括二類:一為學宮(即縣學)田,用于支助貧困諸生,多為官辦;二為書院田、義塾田,用于支助在學肄業之貧困學生,多為私人捐辦。平湖最早的學院田為創辦于乾隆四十二年(1777)的觀海書院田,但規模甚小;當湖學院田置辦于乾隆五十四年(1789),為監生張誠獨力捐置。同治、光緒年間,縣內又先后創辦了九峰書院田(由舉人張天翔等捐)、蘆川書院田(由知縣明德暨邑人徐步瀛等捐)、新溪書院田(里人沈玉書等捐)、全公亭義塾田(邑人俞范氏捐)。
二、慈善業的管理方式
慈善機構多為公益機構,一旦形成一定規模后,如果沒有嚴格的管理制度,極難維持長久;而且,有些“義產”為一個家族或一人所捐,極易混同“族產”。如登瀛局為邑紳胡良佐、胡良俊兄弟捐建、捐辦,他們的后人胡乃樑、胡乃槐及胡澧等又共同捐獻了局基,并且主持登瀛局的管理,為了不使胡家后人將“局產”視為“族產”,特請貢生馬樹業等共同議定了局規,規定“嗣后局務概請邑中公正紳董經理,胡姓不得自管,亦不得移家入局。”[2]所以,平湖幾乎所有的慈善機構都訂有條規,嚴格按規章操作。
下面對育嬰堂、同善會、當湖學院義田三個條規作一簡要介紹,從中可以看出平湖慈善機構的管理方式。
育嬰堂的條規初訂于雍正初年(約1723),至光緒八年(1882),對原有條規進行了修改完善。堂規主要以下幾條:一、在堂司事者必須是好善之人,除了司賬(即賬目管理)外,其余一概不付薪水;二、每年8月初進行交接,由原司歲(即主管)將賬目、錢物等悉數移交給新司歲;三、在堂司賬必須選擇老成之人,并須2人作保,在堂司事可以隨時稽查;四、司賬于每月底須將本月之賬目列清,一份報縣府備查,一份張貼在堂前大門,一份保存堂內。每年交接之時,將所有賬目匯編成《征信錄》。如果司賬不能按時月報及匯編《征信錄》,立即辭退。
同善會之條規初訂于乾隆十九年(1774),三十九年對條規進行了完善。會規主要下列幾條:一、擇司歲。會內設司歲、司收、司給、司訪等司事職,由司歲總其事。司歲一年一換,必須謹慎選擇,其余職事,由司歲推舉;二、核給助。資助對象分為三類:凡男子素有文行而屢困考場者,婦女必青年守節、白首完貞及舊族名門謹守閨訓者,給上助,每季給銀9錢。凡男子中清白良民、年老極貧者,婦女必窮苦守節、年老無依者,又有清白人家、身有殘疾、饑寒難度者,給中助,每季給銀7錢。凡男子從無犯罪、貧老廢疾、無從謀生者,婦女中老寡貧病、素無非議者,給下助,每季給銀5錢。凡孽由自作者、有依靠者及別處流落至此者,一概不予救助。三、嚴收放。會內資產之收、支分列賬目,按季編制《征信錄》。至新舊交接之時,將全年收支再造賬目,于所有項目之下均開列清楚,如現存田若干畝,所處位置,租戶為誰;如存入典鋪之銀錢,總數多少,存在哪個典鋪,本金多少,利息多少。
當湖書院義田條規訂立于乾隆五十四年(1789),共有下列幾條:一、清戶管。義田之清冊必須詳細登記清楚,交給司歲掌管,以杜絕今后盜賣盜買;二、重經理。設司歲一名,輪年更換;三、絕挪移。義田租息所入只供寒士之膏火錢,一切公事概不借用;四、籌賦稅。司歲必須按期交納賦稅,如遇荒年,停供半年膏火;五、定課額。每年正月,由知縣主持考核,取定正課生員、童生(初定生員20人,童生30人),每人每年給錢五兩。另自每年2月起至11月,取附課生員、童生100人,在書院肄業,不給膏火。正課生員、童生三次不到,于附課內挨次頂補;六、嚴試程。每月于月初、月中兩次考試,知縣親至院中出題考試;七、備修葺。如遇山長(即院長)不到,書院暫停1~2月課,利用積蓄對書院進行整修。
根據以上三個條規,從中可以了解到清代平湖慈善機構的管理方式。一、機構的日常管理一般設司歲(即總管)1人,掌管機構財物,另有多名輔助人員,名稱繁多,如司月、司旬、司勸、司察、司醫、司收、司給、司訪等。司歲一般需共同推舉,必選家庭富裕、品行端正、樂善好施之人,其余職位一般由司歲推舉。無論是司歲,還是其他職位,皆屬義務,均不領薪水。司歲一年進行一次交接。另設司賬一人,必須選擇老成之人,領取一定薪水。二、財務公開。司賬按月(季)將賬目列清,一份報縣府備查,一份張貼公示,一份保存。至司歲交接的時候,將所有賬目匯編成《征信錄》。
三、慈善業興盛的社會原因
平湖慈善業的得以興盛,我認為有以下幾個原因。
(一)平湖經濟的繁榮。到了康熙后期,經過幾十年的經濟復蘇,使平湖的經濟有了一定的發展。平湖地處江南,水網密布,自然條件優越,農業發達。特別是自康熙二十三年(1684)后,清政府重開海禁,允許通市貿易,乍浦逐漸成為浙西對外貿易的重要港口,使平湖的經濟到了清中期成為歷史上最為繁榮的時期。經濟的繁榮,必然涌現一大批擁有大量資產的地主、商人,而其中一些鄉紳樂于惠及鄉梓,興辦慈善事業。這是平湖慈善業興起的經濟條件。
(二)平湖多好善之士。知縣在劉肇紳《普濟堂序略》寫到:“夫普濟堂之設,自京師及各省會而外,其他郡邑蓋不數數,覯今平湖以百里之區,亦能創此善舉,具見邑之樂善好施踴躍從事者有古仁人風,是守土者之幸也。”[3](同上)平湖的慈善家最為特出有以下幾位:候選布政使經歷胡良佐、候選同知胡良俊兄弟兩人捐地900余畝,創辦登瀛局。候選州同知屈天成,一生慷慨好義,樂于為善,曾先后捐資建石橋18座、重修學宮;捐銀1000兩,資助同善會;饑荒之年,出谷平糶,設粥于路,周濟貧困,被稱為“仁人君子”。太學生張誠捐田166畝,作為當湖書院義田。鄉紳黃鳳樂善好施,曾修葺文廟,恢復放生湖,創永安局以賑貧乏,建普濟堂以收養孤老,設思源書塾以教育貧家子弟,前后捐資不下萬金;黃鳳著有《當湖五事紀略》,專門記載平湖幾項慈善業。
(三)平湖多樂于奉獻慈善業的義士。上文提到,在慈善機構供職的管理人員都不領薪水,但他們樂于奉獻,為平湖的慈善事業奔走操勞,苦心經營。生員沈瑜,家中并不很富裕,但樂于周急濟困,篤行不倦。育嬰堂剛創辦時,庶事草創,規模不大,經費也不充裕,每年所收遺嬰皆送蘇州就育。沈瑜慨然以實心奉行作為己任,偕同道之士朱弓錫、周維瀚、過鰲三人設法勸捐,里人被他們的真誠所感動,爭相樂輸。沈瑜苦心擘畫十六年,使育嬰堂規制詳備,堂產達到二百畝,活嬰無算,而他竟因勞累而卒;又如義士陳佩蓮,輕財好義,遇事敢為。道光二十年(1820),平湖發大水,發生饑荒,陳佩蓮倡議勸捐賑濟,活者萬計,事跡上報后,清政府頒“樂善好施”匾額。平湖的萬程橋將圮,戶部侍郎徐士芬倡議重建,未成而卒。陳佩蓮廣為勸募,逾年工竣。其他如夏施藥,冬施衣,備水龍以御火災,開河道以防水患,莫不躬親督率,任怨任勞。由于平湖有一批如沈瑜、陳佩蓮一樣的義士,慈善業的規模得以不斷擴大,資產不斷增加,使更多的貧困百姓受益。如育嬰堂于康熙年間剛辦時,資產十分有限,自己無力養育,只能轉送蘇州。發展到雍正末年,共有田地421畝,市房29間。到嘉慶初年,已積余錢1120千文,分存于縣城7個典鋪,以利息作為育嬰乳資;創辦于乾隆七年的同善會,發展到乾隆三十九年(1774),共在田地216畝,市房22間半,積有銀洋700兩、制錢27335千文。
(四)清政府的大力提倡。清代的慈善機構雖非官辦,但清政府為了穩定社會,鼓勵民間創辦慈善業。如邑紳路守管在創辦廣仁堂時提到:“道光元年,伏讀恩詔,內有地方官擇隙地多設義冢、收埋無主暴露棺骨一條。”[4]平湖許多慈善機構的創辦也與許多地方官有密切關系。育嬰堂為知縣董天眷首倡,后來知縣林緒光續捐田地。又如知縣王瑋、明德先后捐田作為義學田、蘆川書院田,知縣劉肇紳捐廉俸給普濟堂和廣仁堂。但地方官員所捐十分有限,大多起一種倡導作用。
(五)有嚴格的管理制度。此在上文已經提到,不再贅述。
總上所述,在清代中后期,平湖的經濟達到歷史上前所未有的繁榮,特別是海外貿易的發達,一些現代工商制度開始產生,出現了一個處于國家與百姓之間的中間階層——紳士階層,他們或是退休(或閑居)的官員,或是擁有較多資產的地主或商人。他們中一些人樂善好施,急公好義,成為承擔清政府無力操辦的慈善業的承辦人。慈善業作為一項新興的事業,也是一項公益事業,在其管理上,必然不同于傳統的土地經營,創辦(管理)者借鑒了一些股份制工商業的運作方式,加強管理,透明辦事,實行嚴格的財務制度,使它成為一項“長命”的事業。改革開放后,特別近年來,各種慈善業日趨興盛,但過多的政府介入,使其資金運作有“暗箱”操作之嫌。清代的慈善業管理制度至今仍有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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