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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群開賭場獲利120余萬元!瀘州這幾個人遭了

        4月26日,記者從瀘州龍馬潭區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審判一起網絡賭博案,以開設賭場罪,分別判處劉某等11人有期徒刑4年至1年不等,并處10萬元至1萬元不等罰金,追繳所有犯罪所得。

        據了解,自2017年12月以來,劉某文、楊某軍、王某春、胡某軒、龔某麗、段某武、黃某永7名股東創建了一微信群,負責邀約組織參賭人員“入群”,在一款手機軟件中創建房間進行“牽牛牛”賭博活動,從贏家收益中按每100元“抽水”5元,并雇請鄭某娟、徐某、馮某、鄧某燕4人作為當班財務人員,為其結算資金,協助抽頭漁利。

        龍馬潭區法院審理查明,從2017年12月14日至2018年4月11日,11人共計抽頭1286836元。其中,7名股東對抽頭按股份分配獲利,4名財務人員領取了高額報酬。

        依據查明的事實,龍馬潭區法院認定:被告人劉某文、楊某軍、王某春、胡某軒、龔某麗、段某武、黃某永的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為主犯;鄭某娟、徐某、馮某、鄧某燕明知是賭博活動,仍受雇參加并領取高額報酬,已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共犯,但為從犯。

        經過審理,法院依照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以及自首、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等量刑情節,作出當庭宣判,對11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至1年不等的刑罰,并處10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追繳全部犯罪所得。

        來源/四川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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