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中山市旅游景區協會章程 旅游協會管理辦法
導讀:廣東中山市旅游景區協會章程 旅游協會管理辦法 1. 旅游協會管理辦法 2. 旅游協會規章制度 3. 旅游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4. 旅游協會章程 5. 旅游協會制度 6. 旅游協會管理辦法全文 7. 旅游協會管理辦法最新 8. 旅游業管理條例 9. 旅游暫行管理辦法 10. 旅游協會管理制度
1. 旅游協會管理辦法
旅游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旅游者對組團社或者旅游團隊領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旅游行政部門投訴。
2. 旅游協會規章制度
文化旅游局是政府行政管理機關。
主要職能是:頭條萊垍
(一)研究擬定旅游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研究解決旅游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擬定旅游業的法規、規章及標準并監督實施。頭條萊垍
(二)協調各項旅游相關政策措施的落實,特別是假日旅游、旅游安全、旅游緊急救援及旅游保險等工作,保證旅游活動的正常運行。垍頭條萊
(三)研究擬定國際旅游市場開發戰略,組織國家旅游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和推廣活動,組織指導重要旅游產品的開發工作。
(四)培育和完善國內旅游市場,研究擬定發展國內旅游的戰略措施并指導實施,監督、檢查旅游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受理旅游者投訴,維護旅游者合法權益。
(五)組織旅游資源的普查工作,指導重點旅游區域的規劃開發建設,組織旅游統計工作。
(六)研究擬定旅游涉外政策,負責旅游對外交流合作,代表國家簽訂國際旅游協定,制定出境旅游、邊境旅游辦法并監督實施。條萊垍頭
(七)組織指導旅游教育、培訓工作,制訂旅游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制度和等級制度并監督實施。
(八)指導地方旅游行政機關開展旅游工作。
(九)負責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對直屬單位實施領導和管理。垍頭條萊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3. 旅游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1、申請國內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必須有企業法人資格,也就是說,旅行社必須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業,獨資企業這些沒有法人資格,不可以辦旅游業務。
2、(認繳)注冊資本在30萬元以上
3、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外資(合資和獨資)企業需要到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
4、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只有在旅行社停止經營后,才能取回。
5、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6、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7、旅行社的導游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領隊,還需要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游從業經歷。8、境內旅游業務可以直接申請,出境旅游業務需要滿足2個條件:一、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二、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
4. 旅游協會章程
中國旅游飯店業協會( China Tourist Hotels Association,CTHA)成立于1986年2月25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主管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是中國境內的飯店和地方飯店協會、飯店管理公司、飯店用品供應廠商等相關單位,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結成的全國性的行業協會。于1994年正式加入國際飯店與餐館協會(IH&RA),并進入其董事會成為? ??位常務董事之一。
5. 旅游協會制度
旅游組織
旅游組織是指為了加強對旅游行業的引導和管理,適應旅游業的健康、穩定、迅速、持續發展而建立起來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或協調發展職能的專門機構。
分類
1.以旅游組織的職能范圍為劃分標準,將其分為國際性旅游組織、國家級旅游組織和地方性旅游組織。
2.以旅游組織的職能性質為劃分標準,將其分為旅游行政組織和旅游行業組織。
基本類型
1.旅游部模式
2.旅游局模式
3.部轄旅游局模式
4.混合職能部模式
5.旅游委員會模式
6.非中央機構模式
7.民間組織模式
差異原因
1.各國的政治經濟制度
2.旅游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
3.旅游業的發展水平
旅游組織
一、我國的旅游行政組織
1.國家旅游局
2.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旅游局
3.地級市縣的地方旅游行政機構
二、我國的旅游行業組織
1.中國旅游協會
2.中國旅游飯店業協會
3.中國旅行社協會
4.中國旅游車船協會
5.中國婦女旅游委員會
6.中國鄉村旅游協會
7.中國旅游文化學會
8.中國旅游文學研究會
國際性旅游組織
1.世界旅游組織(WTO)
2.世界旅行社協會聯合會(UFTAA)
3.世界旅行社協會(WATA)
4.國際飯店協會(IHA)
5.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
6.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
7.國際旅游科學專家協會
8.國際旅游協會(IAT)
9.國際汽車聯合會(IAF)
10.歐洲旅游委員會(ETC)
11.美洲飯店及汽車旅館協會(AH&MA)
12.歐洲運輸部長會議(ECMT)
13.國際鐵路聯盟
14.國際旅游聯盟(AIT)
15.世界一流飯店組織
6. 旅游協會管理辦法全文
其宗旨是對國家級的旅游協會以及其他旅游局、旅行社聯合會或旅游聯盟,給予職業上的指導和技術上的援助,盡一切努力聯合、鞏固和發展這些組織,團結和加強各國全國性旅行社協會和組織,協助解決會員在專業問題上可能發生的糾紛;在國際上代表旅行社行業同有關的各種旅游組織和企業(運輸業、旅館業和官方機構等)建立聯系,進行合作;確保旅行社業務在經濟、法律和社會領域里最大限度的得到協調、贏得信譽、受到保護和發展;向會員提供必要的物質上、業務上、技術上的指導和幫助,使其在世界旅游業中占有適當的地位。
7. 旅游協會管理辦法最新
中國旅游協會是由中國旅游行業的有關社團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組成的全國綜合性旅游行業協會,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它是1986年1月30日經國務院批準正式宣布成立的第一個旅游全行業組織,1999年3月24日經民政部核準重新登記。協會接受國家旅游局的領導、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其英文名稱為China Tourism Association(CTA)。
8. 旅游業管理條例
一、旅游業應繳納的稅(費)種類
(一)營業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49號文規定,旅游業取得的收入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的征稅范圍,其適用稅率為5%
計稅依據規定如下:
旅游業務以全部收費減去為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食、宿和交通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旅游企業組織旅客在境內外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的,以全旅游游費減去付給該團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征收教育 費附加的有關規定,旅游業在繳納營業稅的同時,應一并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為旅游業納稅人實際繳納營業稅稅額。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根據納稅人所在地區來確定,城市市區7%,縣城、建制鎮5%,其他非市區、縣城、建制鎮1%;教育費附加附加率為3%。
(三)企業所得稅。從事經營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旅游公司等旅游企業,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但為了支持和鼓勵發展旅游業,國家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旅游企業或經營單位給予了一定期限的稅收優惠政策,即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一年(財稅字〔1994〕001號文)。旅游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旅游業應納稅所得額。旅游業每一納稅年度的各項營業收入和營業外收入總額減除(經稅務機關核準)準予扣除的各項費用、支出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稅率采用比例稅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取得符合稅法規定情形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另外,稅法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旅游業應納的稅(費)的計算
旅游業應納稅(費)的計算公式如下:
營業稅稅額=營業額×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額=營業稅稅額×稅率
教育費附加=營業稅稅額×附加率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為便于旅游業納稅人熟練掌握計算方法,自行計算應納稅(費),現舉例計算如下。
例:某旅游公司組織30人旅游團從武漢到珠海、 深圳等地10日旅游,按包吃、包住并負責交通、門票等費用,每人收取旅游費3000元。旅游結束,進行結算,替旅游者每人支付的房費為400元、餐費為500元、交通費為800元、門票費等費用400元。試計算該公司組織這次旅游應納的稅(費)。(該公司目前仍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照顧的期限內)
解:(1)應納營業稅
①適用稅率:服務業5%;
②計稅營業額=3000×30-(400+500+800+400)×30=27,000(元)
③應納營業稅稅額=27,000×5%=1350(元)
(2)應納城建稅稅額=1350×7%=94.5(元)
(3)應納教育費附加=1350×3%=40.5(元)
(4)該公司組織這次旅游共應納稅費為:1350元+94.5元+40.5元=1485元
三、旅游業申報、繳納應納的稅(費)
(一)申報和納稅地點。根據稅法和相關法規規定,旅游業的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申報繳納地點隨營業稅申報納稅地點而定。
(二)納稅(費)期限。
1.稅法規定,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2.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繳納期限比照營業稅。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 ?后4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旅游業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于合并、關閉等原因,使該納稅年度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納稅人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三)納稅程序
1.旅游業納稅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2.納稅人應根據以上介紹的計算方法,按季計算出應(預)繳企業所得稅,按月(次)計算出應繳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3.納稅人應在月份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報表,年度(或實際經營期)終了后4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決算報表,并按規定預繳、清繳稅款;在納稅期滿之日起十日內報財務會計報表及有關資料,向主管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9. 旅游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旅行社規范經營,維護我國旅游業的聲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旅行社的經營特點,參照國際慣例,經國務院批準,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保障旅游者權益的專用款項。當出現以下四種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以此款項對旅游者進行賠償:
(1)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而造成旅游者的經濟權益損失;
(2)旅游社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而造成旅游者的經濟權益損失;
(3)旅行社破產后造成旅游者預交旅行費損失;
(4)國家旅游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各類旅行社須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繳納保證金,數額如下:
(1)經營國際旅游招徠和接待業務的旅行社(含經國家旅游局許可設立的中外合資旅行社)60萬元(人民幣,下同);
(2)經營國際旅游接待業務的旅行社30萬元;
(3)經營國內旅游業務的旅行社10萬元;
(4)特許經營出國(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另繳100萬元。
第四條 保證金屬于繳納的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比例從其利息中提取管理費。
第五條 保證金的管理實行“統一制度、統一標準、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旅游局統一制定保證金的制度、標準和具體辦法。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實施管理。
第六條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權限內,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和程序,做出支付保證金賠償的決定。
第七條 保證金須保持滿額。支付賠償后,有關的旅行社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足。
第八條 旅行社終止經營,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退還保證金;旅行社破產或解散時,保證金按本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處置。
第九條 保證金的管理情況應納入每年的財務檢查或審計,并公布結果;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定期檢查下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保證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給予以下處罰:
(1)警告;
(2)在一定期限內暫停其旅行社業務;
(3)吊銷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旅游局解釋。實施細則由國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10. 旅游協會管理制度
主要規定了中國旅游協會分支機構換屆的換屆流程和標準,以及換屆過程中具體的操作事項,目的是為了規范中國旅游協會分支機構的換屆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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