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導讀:河北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風景名勝區條例的文件解讀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規劃、開發、建設、利用和保護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風景名勝區,是指風景名勝資源集中、環境優美、具有一定規模和游覽條件,供人游覽、觀賞、休息和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地域。
風景名勝資源,包括具有觀賞、文化、科學價值的地形地貌、山體、溶洞、河溪、湖泊、瀑布、林木植被、特殊地質環境等自然景觀和宗教寺廟、園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觀及其所處的環境。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風景名勝區的規劃、開發、建設、利用、保護和管理活動,以及進入風景名勝區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風景名勝資源歸國家所有。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和風景名勝區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風景名勝資源和風景名勝區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工作的領導,將風景名勝資源的開發、建設、利用和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第五條 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原則,面向社會,開展健康、有益的游覽和文化娛樂活動,進行愛國主義和教育,普及歷史、文化和科學知識。第六條 風景名勝區按其景物的觀賞、文化、科學價值和環境質量、規模大小、游覽條件等標準,劃分為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省級風景名勝區和市、縣級風景名勝區。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風景名勝區工作;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風景名勝區工作;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風景名勝區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有關風景名勝區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組織風景名勝資源的調查和評價;
(三)負責風景名勝區級別和稱號的申報和審定;
(四)組織編制和審查風景名勝區規劃;
(五)依法審批風景名勝區開發和建設項目;
(六)負責風景名勝區的綜合開發、建設、利用、保護和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和當地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責。
旅游、文物、宗教、交通、工商、公安、農林、水利、環保、土地、地礦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做好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第八條 風景名勝區設立統一的管理機構,行使本條例規定的管理職能,全面負責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
跨行政區域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第九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和生態環境,防治環境污染,維護風景名勝區的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
(二)協助編制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風景名勝區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維護和具體管理工作;
(四)配合有關部門對風景名勝區內的文物保護、游人安全、環境衛生、治安、消防、商業和服務業進行管理;
(五)當地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二章 規劃第十條 風景名勝區必須編制規劃。
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風景名勝區的范圍及其外圍保護地帶應當在總體規劃中確定。第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由建設行政主管? ??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編制。
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征求文物,土地、林業、旅游等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第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工作應當按下列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一)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委托持有甲級規劃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二)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和省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委托持有乙級以上規劃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三)省級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和市、縣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委托持有丙級以上規劃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第十三條 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兼顧資源開發與資源保護、局部建設與整體建設、近期發展與遠期發展的關系;
(二)保持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原有風貌,維護景區的生態平衡,保證各類設施與景區環境相協調;
(三)風景名勝區的建設規模、開發程度和各項建設的標準應與當地經濟發展要求相適應,并兼顧遠期發展的需要;
(四)科學評價風景名勝資源的特點和價值,突出風景名勝區的特色,避免將自然景觀人工化、風景名勝區城市化;
(五)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與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有關規劃相協調。
風景名勝區條例的文件解讀
國務院對1985年6月頒布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現行條例)作了全面修訂,新的《風景名勝區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將于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了準確理解新條例的立法精神,記者采訪了國務院法制辦的負責人。 問:為什么要對現行條例進行修訂? 答:風景名勝資源是極其珍貴的自然文化遺產,是不可再生的資源,切實保護好這些資源,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大課題。我國風景名勝資源豐富,長期以來,黨和政府對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十分重視。現行條例對加強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改革的深化和市場經濟的發展,現行條例的一些規定已經不能適應風景名勝區管理工作的需要,實踐中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風景名勝區規劃制度不完善,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修改工作滯后,規劃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規劃權威性不夠,隨意變更規劃的現象仍然存在。對風景名勝區的保護措施不力,許多地方對風景名勝資源重開發、輕保護,沒有處理好保護與利用的關系,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現象還很嚴重。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設置比較混亂,政企不分,權責不清。風景名勝區門票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的收取、使用制度不完善,使風景名勝區保護難以形成良性循環,影響了風景名勝區保護目標的實現。法律責任規定得過于原則,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夠,可操作性不強,給執法工作帶來困難。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有必要在總結風景名勝區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現行條例進行修訂。新條例共7章52條,主要規定了風景名勝區的設立、規劃、保護、利用與管理等內容。 問:新條例對風景名勝區的設立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科學、合理地設立風景名勝區,切實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維護風景名勝區內有關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新條例對風景名勝區的設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了風景名勝區的概念、設立原則和分級。風景名勝區,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比較集中 ,環境優美,可供人們游覽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區域。設立風景名勝區,應當有利于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風景名勝區劃分為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省級風景名勝區,并分別規定了申請設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省級風景名勝區的條件和程序。 二是,明確了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的關系。新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重合或者交叉的,風景名勝區規劃與自然保護區規劃應當相協調。 三是,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申請設立風景名勝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在報請審批前,與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充分協商。因設立風景名勝區對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修改風景名勝區規劃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問:新條例對風景名勝區的規劃作了哪些規定? 答:風景名勝區規劃是做好風景名勝區工作的前提,是風景名勝區保護、利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據,為了規范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審批和修改,解決當前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新條例對風景名勝區規劃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規定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并規定了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包含的具體內容。 二是,明確了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審批機關和權限。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省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審批,詳細規劃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省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詳細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審批。 三是,進一步規范了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具體編制程序。為了提高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的質量,保證其科學性和合理性,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采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并按照經審定的風景名勝區范圍、性質和保護目標,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編制。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并在必要時進行聽證,報送審批的材料中應當包括社會各界的意見和意見采納的情況以及未予采納的理由。風景名勝區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查閱。 四是,明確了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地位,強化了規劃的權威性,并明確了修改程序。經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對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中的風景名勝區范圍、性質、保護目標、生態資源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開發利用強度以及風景名勝區的功能結構、空間布局、游客容量進行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對其他內容進行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備案。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問:新條例對正確處理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與利用的關系,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保護,進一步處理好風景名勝資源保護與利用的關系,新條例明確了風景名勝區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即國家對風景名勝區實行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并從以 下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要求對風景名勝區內的景觀和自然環境實行嚴格保護,不得破壞或者隨意改變。在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進行修建儲存危險物品的設施和開荒、開礦等活動,并對設置、張貼廣告,舉辦大型游樂活動等行為作出了嚴格限定。禁止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 二是,明確規定了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應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準。明確規定了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并與景觀相協調,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的設施。 三是,要求風景名勝區內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規定執行。風景名勝區內涉及自然資源保護、利用、管理和文物保護以及自然保護區管理的,還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問:新條例對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作了哪些規定? 答: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是風景名勝區內各類活動的管理主體。為了進一步規范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更好地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新條例明確了設立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主體及管理機構的職責。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實現政企職能分開,切實履行好管理職能。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不得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托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的企業兼職。風景名勝區內的交通、服務等項目,應當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風景名勝區規劃,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企業。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與經營企業簽訂合同,依法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 問:新條例對風景名勝區的門票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規范風景名勝區門票和資源有償使用費的收取和使用,新條例明確了風景名勝區門票的出售單位及門票價格確定的原則。進入風景名勝區的門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出售。門票價格依照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風景名勝區內交通、服務等項目的經營企業,應當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門用于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以及風景名勝區內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損失的補償。 問:新條例對違反風景名勝區管理的違法行為規定了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答:為了切實加強對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有效制止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違法行為,新條例對風景名勝區內的有關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一是,加重了對嚴重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在核心景區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等行為,規定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至100萬元罰款的處罰。 二是,區分違法行為的不同主體 ,對單位違法行為和個人違法行為分別規定了法律責任。對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的單位,規定了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處20萬元至50萬元罰款的處罰;對實施的上述違法行為的個人,也規定了相應的處罰。 三是,對批準實施有關違法行為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主管部門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責任,并在刑事責任方面與刑法作了銜接。 四是,把行政處罰與承擔民事責任相結合。在對侵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產的違法行為規定行政處罰的同時,要求違法者承擔民事責任,以增加其違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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