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仙桃市改革新農村怎么對農民賠償?
湖北省人民政府日前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對依法確定征地補償標準、嚴格界定征地補償費用途、強化征地補償費分配與使用的監管、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嚴格征地程序、明確領導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據悉,本《通知》自 4月 1日起開始執行。
《通知》在綜合考慮全省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區位條件和土地價值等因素的基礎上,將全省劃為六類地區,分類制定全省統一的最低年產值標準和安置補助費標準。《通知》規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 8至 10倍。一、二、三、四、五、六類地區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準分別為每畝1800元、1200元、1000元、900元、800元、700元。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一、二、三、四、五、六類地區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分別為 18000元、10000元、8500元、7600元、6800元、6000元。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倍數之和不得低于 16倍,最高可達 30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之和達到 30倍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經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費按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標準執行。征收其他無收益土地的補償費、征收其他有收益土地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最低標準,參照上述標準執行。各類非農業建設項目征地補償不得低于相應的征地補償標準。
《通知》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進一步拓寬安置渠道,除貨幣安置外,要采取調地安置、留地安置、作價入股安置、異地移民安置、就業安置和保險安置等多種方式,多渠道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從根本上保障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
《通知》強調,各級政府不得以會議紀要、政府文件等形式出臺違反規定的具體建設項目征地補償標準。征地補償費必須依法全額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得延期、分期支付。對拖欠征地補償費的市、縣,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不得辦理供地手續,項目不得開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省政府停止受理和審查該地農用地轉用和征地報件。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嚴格依法用地,集約用地,強化對征地補償資金的監管,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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