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
導讀: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 浙江省風景名勝區條例(2014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區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以燕子洞為中心,東至犁耙莊,南至國道323線,西至馬料河村委會白京寨落水洞,北至上螺螄塘,總面積26.5平方公里。
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劃分為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實行分區保護,由建水縣人民政府設立界標并向社會公布。第四條 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嚴格管理、永續利用的原則。第五條 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區保護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本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
(二)組織實施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規劃;
(三)監測白腰雨燕生存環境狀況和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資源狀況,并建立檔案;
(四)建立健全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管理制度;
(五)制定科學合理的游客調控方案并組織實施;
(六)負責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門票的管理和資源有償使用費的收取;
(七)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
(八)負責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六條 自治州、建水縣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旅游發展、文化、民族宗教、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公安、農業、林業、水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以及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第七條 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重點保護對象:
(一)白腰雨燕;
(二)地形地貌、山體、巖石、河溪及其他水體、森林植被等自然景觀;
(三)具有民族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摩崖石刻、新石器時代遺址、雕塑等人文景觀。第八條 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在優先保護生態環境不受破壞的前提下,同時維護土地、林地、水源及其他各類設施所有權人、承包權人依法享有的權益。第九條 自治州、建水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資源的保護和利用。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資源、環境的義務,并有權檢舉、制止破壞風景名勝區資源、環境的行為。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十一條 建水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建水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規劃。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旅游發展規劃、生態保護規劃以及其他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經批準的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和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批準手續。第十二條 在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經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經建水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按規定程序報批,方可進行建設活動。第十三條 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規劃,并與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
在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內實施? ?程建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周圍景物、水體、森林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第十四條 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完善景區設施,保障游客安全,提供便捷服務。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第十五條 自治州、建水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資金,主要用于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資源保護、公共設施建設、徒手攀巖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培養等。
資金來源:
(一)財政預算資金;
(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第十六條 建水縣人民政府應當嚴格保護白腰雨燕棲息地自然環境,實施以松樹為主的植樹造林工程,提高森林覆蓋率,改善區域生態環境。第十七條 建水縣人民政府鼓勵在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內發展生態農業,改善白腰雨燕生存環境。
浙江省風景名勝區條例(2014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的設立、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風景名勝區,是指依法設立的具有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可供人們游覽或者進行文化、科學活動的區域,包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省級風景名勝區。
本條例所稱的風景名勝資源,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的江河、湖海、瀑布、溪流、山體、溶洞、特殊地質地貌、林木植被、濕地、野生動物、天文氣象等自然景觀和文物古跡、宗教活動場所、歷史紀念地、古文化遺址、園林、建筑等人文景觀及其所處的環境、風土人情等。第四條 風景名勝區實行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風景名勝區設立、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做好風景名勝區的有關工作。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省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財政、國土資源、海洋、民族宗教、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旅游、文物、林業、水利、價格、工商、公安等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做好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設置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對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法履行風景名勝區建設、保護和管理職責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二章 設立第八條 設立風景名勝區,應當有利于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劃定風景名勝區范圍,應當保持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和生態環境的完整性,維護歷史、文化的連續性,保持區域單元的相對獨立性,注重保護、利用、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兼顧與行政區劃的協調。第九條 風景名勝區設立的條件 、程序、審批主體與權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因設立風景名勝區,對有關資源、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設立風景名勝區前,應當與擬設立的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進行充分協商,并將風景名勝區設立方案向社會公告,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設立風景名勝區的申請材料中,應當附具與有關資源、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協商的內容和結果,以及專家和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理由。第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經批準設立并公布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按照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范圍及核心景區范圍設置界樁,標明界線。第三章 規劃第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第十三條 編制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體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區域協調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面進步的要求,堅持保護優先、利用服從保護的原則,突出風景名勝資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根據資源稟賦和環境承載能力,確定風景名勝區利用強度,并根據需要劃定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的范圍。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要求,明確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的編制范圍。
風景名勝區應當自設立之日起兩年內編制完成總體規劃。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二十年。第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科學確定基礎設施、旅游設施、文化設施等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與規模,并明確建設用地范圍和規劃設計條件,作為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依據。
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包括其編制范圍內的城市和鎮詳細規劃、鄉和村莊規劃的相應內容。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編制后,其編制范圍內的區域,不再編制相應的城市和鎮詳細規劃、鄉和村莊規劃。
風景名勝區內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編制范圍外的鎮規劃、鄉和村莊規劃,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要求。已經制定的鎮規劃、鄉和村莊規劃,不符合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要求的,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進行修改。
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內的鎮、鄉和村莊的規劃與建設,應當與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要求相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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