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黃河風情線大景區保護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本市黃河風情線大景區(以下簡稱大景區)的自然生態和人文環境,規范大景區保護管理行為,推進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大景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大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等活動。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大景區,是指依托黃河蘭州段水面及河道兩岸形成的自然景致和人文景觀,供觀光旅游、文化娛樂、休閑健身和開展科學、文化、教育活動的區域。
大景區范圍為:東起城關桑園峽、西至西固西柳溝、南起南濱河路道路紅線、北至北濱河路道路紅線。
大景區范圍如有變化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第四條 大景區保護管理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統一管理、服務公眾、永續利用的原則。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景區保護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大景區保護管理協調機制,及時解決大景區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將大景區保護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大景區保護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大景區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大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置的大景區管理機構負責大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關于風景區、園林綠化、城市管理、土地規劃、資源開發、生態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按照全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大景區規劃;
(三)參與大景區內經營項目選址、建設方案;
(四)負責大景區內公園、園林綠化、綠地、林地、濕地、環境衛生的保護和管理;
(五)負責大景區文化旅游、服務、景觀等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六)負責大景區內自然生態資源和文化旅游資源的統籌開發管理,對大景區內的旅游市場開發、宣傳推廣和投資促進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七)建立大景區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宣傳大景區保護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具體措施,發布大景區重要活動信息;
(八)對大景區內違法建設、毀壞設施、侵占綠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受理公眾對大景區保護管理的咨詢服務、意見建議和舉報投訴;
(九)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職責。第七條 市發展和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水務、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林業、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大景區的保護管理工作。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大景區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公共設施,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破壞大景區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公共設施的行為。第二章 規劃建設第九條 大景區規劃是大景區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
大景區規劃內容包括景區范圍、性質、保護目標、生態資源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開發利用強度以及景區的功能結構、空間布局、游客容量等。第十條 大景區規劃由大景區管理機構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水務、交通、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編制,經征求黃河水利委員會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大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大景區規劃,制定大
景區內旅游發展、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實施計劃。第十一條 大景區規劃編制應當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國家和地方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保護、河道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國家黃河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城市綠化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旅游發展規劃等;
(三)協調處理人文與自然、保護與建設、歷史與發展、局部與整體的關系,有效保護大景區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歷史風貌和生態環境;
(四)統籌兼顧旅游發展與市民生活、文化娛樂、休閑健身等綜合需求,合理確定基礎設施、文化旅游設施、服務設施、景觀設施等建設項目的規模、布局與選址,明確規劃設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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