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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蘭州旅行社備案登記需要什么 旅行社設立分社備案

        導讀:蘭州旅行社備案登記需要什么 旅行社設立分社備案 1. 旅行社設立分社備案 2. 旅行社設立分社備案流程 3. 旅行社設立分社備案條件 4. 旅行社分公司備案 5. 旅行社設立分社備案要求 6. 旅行社分社還需要備案登記嗎 7. 旅行社設立分社備案時間 8. 旅行社設立分社備案表

        1. 旅行社設立分社備案

        日前,國務院頒布了新修訂的《旅行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條例》對原有的《旅行社管理條例》進行了全面修改,大大降低了旅游行業準入門檻的同時,更加明確了旅行社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加大了對旅行社的管理力度。業內人士認為,修改后的《條例》更趨于市場化,在適應市場經濟發展方面有很大進步。  旅游行業準入門檻降低  相較原來的《旅行社管理條例》,《條例》中對旅行社從事入境旅游業務的準入門檻大大降低。  現行條例將旅行社分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國際旅行社可以經營國內旅游和入境旅游業務(部分具有經營出境旅游的資質),而國內旅行社則只能經營國內旅游業務。修改后的《條例》則取消了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的區別,不再區分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準入條件。而經營注冊入境旅游業務所需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也由150萬元人民幣降至30萬元人民幣,準入條件降低的同時還大大減輕了旅行社的負擔。  而在出境旅游市場方面,在《條例》實施之前,根據《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條例》的規定,旅行社開展出境游業務須取得國際旅行社資格滿一年且在經營入境旅游業務方面有突出業績。而《條例》則解決了這一矛盾,規定"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便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在質量保證金制度上,《條例》也做了重大的修改。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只需要20萬元(過去要求6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而質量保證金既可以在指定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現金,也可以提交不低于應交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另外,旅行社連續3年沒有因為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將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減少50%,同時明確規定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這一規定可使很多旅行社更加嚴格要求自身經營,以減少需要交納的保證金,從而引導整個行業良性發展。  旅行社及分社的設立程序簡化  在降低了旅游行業準入門檻的同時,旅行社的設立和旅行社分社的設立所需的條件和辦理的手續在《條例》中也得到了簡化。  《條例》中對于旅行社設立條件的規定僅有3點,而現行條例中對此的規定則多達7點。業內人士指出,改后的條件同設立旅行社所需條件同常規公司注冊所需條件相比已經沒有什么難度,這有助于將目前行業內存在的部門承包、個人掛靠、門市部企業化等諸多混亂的經營模式逐步納入合法經營的軌道,完全由市場決定其發展。  過去由于對旅行社設立分社的要求太高,設立分社有難度,導致了旅行社的分社很少,而《條例》的頒布則有助于旅行社分社的設立。首先,《條例》不再向旅行社提出年接待旅游者達到10萬人次以上的基本要求,不需要審批。其次,分社的設立由之前的審批制變成了備案制,即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只需要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再增交一定數量的質量保證金即可。  此外,在對外商投資旅行社方面,《條例》履行了我國的入世承諾,刪除了關于外商投資旅行社注冊資本最低400萬元限額和投資者條件的其他特殊要求。取消了對原來關于外商投資旅行社的許多限制。《條例》? ?確規定,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第三章 外商投資旅行社)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這樣的規定說明今后外商投資旅行社除了仍然不得經營中國公民出境旅游業務(含赴港澳臺旅游)外,與國內旅行社已經沒有區別。  旅行社約束力增強  從《條例》的名稱上看,雖然較之前的《旅行社管理條例》相比,去掉了"管理"二字,但旅行社紛紛表示,實際上《條例》通過增強法律責任、監督處罰的力度,增強了旅行社行業守法經營的自我約束。  《條例》對于組團社接待服務提出了更高、更具體的要求。對旅游合同、導游領隊等方面做出了嚴格的規定。對于行業內常見的"拼團"做出了非常細致的要求,規定了組團社將接待服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明確接待旅游者的各項服務安排及其標準,約定委托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對領隊、導游都做出了相應的要求。  對于旅行社的監督檢查,《旅行社管理條例》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條款比較簡單,并且只局限于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例行檢查。而《條例》明確了旅游、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的監督管理。  同時,較《旅行社管理條例》,《條例》還非常嚴格地規范了對違規旅行社法律責任的追究。關于對于違規旅行社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處罰做出了明確、細致、詳盡的規定,篇幅約占整個《條例》的1/3,使得主管部門行使處罰過程中有了明確嚴格的依據。  

        2. 旅行社設立分社備案流程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可以申請出境旅游。

        出自《旅行社條例》第八條: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旅行社條例》第十條,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擴展資料:

        《旅行社條例》第十八條,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條例》第十九條,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3. 旅行社設立分社備案條件

        《旅行社條例》已經2009年1月21日國務院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社的設立及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 ?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旅行社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引導旅行社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

        第六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并且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

        第七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第九條 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旅行社設立專門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的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接受旅行社的統一管理,不得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條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一)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第十七條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 ?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第十八條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第十九條 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條 質量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資旅行社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予以許可的,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還應當遵守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4. 旅行社分公司備案

        旅行社設立分公司的,需持旅行社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所以即使是分社,也是需要有經營許可證的。

        5. 旅行社設立分社備案要求

        答: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可以申請出境旅游。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旅行社,世界旅游組織給出的定義為“零售代理機構向公眾提供關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關服務,包括服務酬金和條件的信息。旅行組織者或制作批發商或批發商在旅游需求提出前,以組織交通運輸,預訂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務為旅行和旅居做準備。”的行業機構。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即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營業用房;

        2、有必要的營業設施,即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傳真機、復印機、具備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旅游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3、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經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業、歇業的,應當到工商? ??政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向原審核批準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條例》第十條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6. 旅行社分社還需要備案登記嗎

        1.分社

        分社,不具有法人資格,分社的經營活動不得超出設立社的經營范圍,其經營活動的責任和后果,由設立社承擔。設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分社設立登記后,應當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分社的名稱應當由設立旅行社名稱、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或"分公司"等字樣構成。

        分社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更像是一個子公司。它可以在總社跟前,直接歸于旅行內部系統管理,和旅行社一起行動。但也可以地里在外,甚至在外省市、外國,不論是在業務上、管理上,還是在經營決策上,都有很大的自主權,很多事情都可以獨立進行,它與其他類型的企業分公司類似。

        分社具有相當的獨立性,分社可以設立獨立賬戶,可以開具發票,可以獨立進行對外合作業務。

        2.營業部

        營業部的營業部,不具有法人資格,屬于服務網點,它就像總部內部的一條腿或者一條胳膊。

        營業部的日常工作和主要任務,就是落實總社指定的各項計劃,以及具體落實總社岸炮的各項業務和組織實施各種業務、活動等。營業部的一切活動,都是直接受旅行社管理班子的控制。

        營業部即使開發了或者聯系到了客源,都要直接報到總社,由總社做出是否同意接受這項業務的決定。

        7. 旅行社設立分社備案時間

        交到總公司所在地旅游局指定的銀行。由總社交,總社簽質量保證金存款協議書,然后憑協議書在分公司所在旅游局備案,領取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

        8. 旅行社設立分社備案表

        檢查旅行社,執法人員可以依法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在經營場所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旅行社名稱、經營場所、出資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三)旅行社分支機構設立情況以及總社對其分支機構在職人員、合同、業務、財務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等情形;

        (四)企業職工名冊與實際從事導游、領隊服務等人員的情況是否相符;旅行社是否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否存在要求導游、領隊墊付或者向其收取費用等違法情形;臨時聘用導游的使用情況及是否向其支付旅游服務費用;

        (五)宣傳招徠是否存在超出許可經營范圍或使用誘騙、欺詐性宣傳語等情形;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六)是否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及提示旅游者購買旅游意外保險;

        (七)是否按照規定交納或補交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

        (八)向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協議,旅行社選擇的供應商是否合法、合格;

        (九)旅游合同、行程單等業務檔案是否完整、規范并保存 2 年以上;企業財務檔案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形;

        (十)旅游合同是否存在格式條款顯失公平的內容;是否明確約定交通、住宿、餐飲、導游等服務安排和標準以及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是否經過旅游者書面同意;旅? ??產品中是否存在安排旅游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的情形;

        (十一)行程單中是否單方指定購物或另行付費項目,購物和另行付費項目協議是否規范簽訂,是否存在給予回扣等商業賄賂違法情形;

        (十二)旅行社投訴處理、安全管理、應急處置等制度是否健全;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事項。

        2.3【旅行社分社檢查內容】

        檢查旅行社分社,執法人員可以依法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在經營場所懸掛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及營業執照;

        (二)旅行社分社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三)設立社對分社人員、合同、業務、財務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等情形;

        (四)企業職工名冊與實際從事導游、領隊服務等人員的情況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要求導游、領隊墊付或者向其收取費用等違法情形;臨時聘用導游使用情況及是否向其支付旅游服務費用;

        (五)宣傳招徠是否存在超出登記經營范圍或使用誘騙、欺詐性宣傳語等情況;實際經營與交納的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六)向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協議,分社選擇的供應商是否合法、合格;

        (七)旅游合同是否存在格式條款顯失公平的內容;是否明確約定交通、住宿、餐飲、導游等服務安排和標準以及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是否經過旅游者書面同意;旅游產品中是否存在安排旅游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的情形;

        (八)行程單中是否單方指定購物或另行付費項目,購物和另行付費項目協議是否規范簽訂,是否存在給予回扣等商業賄賂違法情形;

        (九)旅行社分社業務檔案是否保存 2 年以上;

        (十)旅行社分社投訴處理、安全管理、應急處置等制度是否健全;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事項。

        2.4【旅行社服務網點檢查內容】

        檢查旅行社服務網點,執法人員可以依法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在營業場所懸掛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及營業執照;

        (二)旅行社服務網點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三)設立社對服務網點人員、合同、業務、財務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等情形;

        (四)企業職工名冊;

        (五)宣傳招徠是否存在超出登記經營范圍或使用誘騙、欺詐性宣傳語等情況;是否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業務;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六)是否以設立社的名義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七)是否私自與設立社以外的旅行社等組織或個人進行業務往來;

        (八)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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