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旅游局關網 遼寧省旅游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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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遼寧省旅游局地址
如果旅游局下設旅游事業單位,不用考公務員。進入下設的旅游事業單位的話,一般進人你可以參加組織的事業單位考試,如果是特殊人才,可以直接聘用的。 現在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一般要求是大專以上。
2. 遼寧旅游局政務網
恒大文旅城項目目前還沒有復工。
不但本項目沒有復工,整個恒大遼寧公司的項目都沒有復工。當然,目前受限于天氣處于冬歇期工程項目都無法開工,但恒大遼寧公司的項目,目前政府接管后也沒有處理好任何一個項目,沒有哪一個項目已和施工單位達成復工協議。究其主要原因,是項目帳上監管資金嚴重不足,原施工單位累計欠款又太多,解決起來確實比較棘手。
恒大其他分公司有部分項目確實在政府的協調下有復工的,但由于沒有新的資金方介入,又有部分項目面臨二次停工的風險。
3. 遼寧省旅游局客服電話
貴州省對遼寧戶籍人員旅游是免費的,但是疫情時期除外
4. 遼寧省旅游局官網首頁
遼寧周邊不收門票免費旅游的景區很多。就說遼寧大連免費旅游的景區就有:濱海路、星海廣場、星海公園、西郊公園、勞動公園、東港噴泉、東港威尼斯水城等等,還有很多。這只是大連一部分免費旅游景區,縱觀全遼寧省內和周邊地區免費旅游的景區就更多了。
5. 遼寧省旅游局聯系方式
遼寧冬季旅游大多以賞雪景、觀霧凇、泡溫泉、滑雪、冬季民俗體驗及溶洞景觀為主。下面我就為你整理了遼寧十大冬季旅游景點及排行榜。
包含了沈陽故宮、鞍山千山、棋盤山冰雪大世界、本溪關門山、錦州東方華地溫泉旅游區、大連銘胡國際溫泉滑雪度假區、弓長嶺滑雪場、遼寧葫蘆山莊、棋盤山、本溪水洞、沈陽東北亞滑雪場。
6. 遼寧省旅游局地址在哪
調兵山市,原稱鐵法市,遼寧省鐵嶺市下轄縣級市,位于遼寧省北部,鐵嶺和法庫之間。
調兵山是一座新興的煤炭工業城市,全國縣域經濟百強縣。轄區內的兀術城曾被遼寧省旅游局評為"四大遼金古建筑之一"。調兵山市面積263平方公里,人口27萬,有漢、滿、回、蒙古、朝鮮、俄羅斯、鄂倫春、錫伯等27個民族。
調兵山的煤炭儲量約占遼寧省總儲量的三分之一,是遼寧省最主要的煤炭生產基地。
7. 遼寧省旅游局官網
遼寧省的旅游景點多達29個,年旅游收入223億,下面只簡單的說一下排名前三的城市,。
遼寧省地位置優越依山傍水,并且還有大連等沿海城市。沈陽和大連絕對是遼寧省旅游的兩匹黑馬,但是排名第三的旅游城市是哪里呢?就是距離沈陽最近的城市“撫順”,撫順位于沈陽的東側,對于撫順這座城市來說,近些年還是有很多城市內容被大家所熟知,例如:紅河谷漂流、旗袍故里新賓赫圖阿拉城、永陵遺址等等
8. 遼寧省旅游局電話
邊境游
邊境旅游,一般地說,它指的是中國邊境地區的居民到相鄰國家的邊境城市所做的短期旅游活動。具體地說,它是指經批準的旅行社組織和接待我國及毗鄰國家的公民,集體從指定的邊境口岸出入境,在雙方政府商定的區域和期限內進行的旅游活動。
基本信息
中文名
邊境游
別名
Border tourism
外文名
Border tour
簡介
邊境游,只需要辦一張2天左右就可以簽出的邊境通行證,不用耗費半個月時間辦護照拿簽證,就能參團暢游鄰國,相當方便快捷。
國家公安部、監察部、旅游局聯合下文,宣布重新啟動邊境通行證異地辦證制度,陸續批準廣 西崇左、黑龍江省黑河市、牡丹江市(包括綏芬河以及東寧縣)以及遼寧省丹東等開展邊境旅游異地辦證試點業務,這意味著全國各地游客現在可經過上述地點參團到接壤的鄰國暢游了。而在近期,越南又發布了一項“持邊境通行證可以到越南全境旅游”的利好政策,令邊境通行證的“效力”進一步擴大。游客只要將自己的相關證件交給邊境口岸地區的相關旅行社代辦,大約提前一周報名參團就可以了。辦理邊境通行證一般只需要身份證、戶口簿、照片等,不需要涉及財產證明、在職證明等額外證明。
但是,邊境游必須要參團出游,因此不適合喜愛自助游的游客,而且必須前往邊境城市“經停”,比如到越南旅游,就必須先到廣西的邊境口岸,然后從當地出境,因此也會增加一些國內交通的路程。
9. 遼寧省旅游局官方網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縣(含縣級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權屬登記
第五條 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核發不動產權證書。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土地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協商辦理或者接受指定辦理跨縣行政區域土地登記的,應當在登記完畢后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土地權利人以及土地坐落、界址、面積、用途、權利類型等登記結果告知土地所跨區域的其他不動產登記機構。
第六條 縣以上不動產登記機構對土地登記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公告。
第七條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土地權利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文件向原土地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一)改變土地用途的;
(二)轉讓、租賃、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三)以土地使用權入股的;
(四)集體土地所有權人之間調整土地的;
(五)分割地上建筑物致使土地使用權分割的;
(六)企業破產、兼并、分立的;
(七)其他需要變更土地登記內容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注銷土地登記:
(一)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
(二)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的;
(四)其他土地權利終止的。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九條 省、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各類經濟開發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 ?組織開發區管委會、市、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市轄郊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省小城鎮建設示范鄉(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修改:
(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確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二)因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三)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修改后,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需要作出相應修改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五)行政區劃調整的。
第十一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的,以及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不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市、縣人民政府節約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經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未嚴格執行建設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或者沒有完成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減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因搶險、救災使用土地的,可以追加該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第十二條 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每半年向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國有土地出讓年度計劃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地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對本地區查處的重大土地違法案件,應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制定耕地開墾計劃,確保全省耕地總量不減少;市、縣人民政府負責保證耕地開墾計劃的落實。
第十五條 非農業建設項目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必須按下列規定補充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占用耕地進行建設的,應當先補后占,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耕地補充,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并組織驗收;
(二)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占用耕地的,應當先補后占,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及建設單位進行耕地補充,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三)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以外,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設單位負責補充耕地;沒有條件開墾耕地的,按本辦法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由有能力補充耕地的單位代為履行補充耕地義務,所補充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驗收。
新增建設項目占用耕地后,被占用耕地的市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或者受開發能力限制,新開墾的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充所占耕地數量的,由該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統一組織進行易地開墾,同時相應? ?減該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
第十六條 耕地開墾費由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繳,專項用于開墾新的耕地,不得減免和挪用。耕地開墾費的繳納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的,開發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下列規定批準:
(一)一次性開發土地10公頃以下(含本數)的,由縣人民政府批準;
(二)一次性開發土地10公頃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準;
開發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的,應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同意,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依照前兩款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第十八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必須進行復墾。沒有條件復墾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破壞土地的面積和破壞程度,按照省規定的標準,向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土地復墾費;有條件復墾,但復墾后驗收不合格的,應當按上述標準補交土地復墾費。
第十九條 市、縣、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的土地整理方案,應當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的地區,可以按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積,向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預留的建設占用耕地指標,用于本地區必需的非農業建設。
第二十條 下列款項應當作為縣以上人民政府的耕地開墾專項資金,專項用于開墾新耕地:
(一)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留存部分;
(二)耕地開墾費;
(三)土地閑置費;
(四)土地復墾費;
(五)耕地占用稅中用于耕地開發部分;
(六)政府撥付的其他資金。
耕地開墾專項資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用地實行預審制度。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階段,建設單位必須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用地預審。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未進行用地預審或者用地預審未通過的,其用地申請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條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一)在城市規劃區外單獨選址的屬于公益事業和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項目,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7倍;其他項目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至10倍。
(二)征收耕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公頃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依照上述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第二十三條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一)征收林地、草地、葦塘、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等農用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補償。
(二)征收鄉(鎮)、村公共設? ?或者公益事業、鄉鎮企業和農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體所有土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7倍補償。
(三)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及未利用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補償。
(四)征收集體打谷場、曬場等生產用地,按照原土地類別的補償標準補償。
征收林地、草地、葦塘、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收前2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征收未計征農業稅的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打谷場等土地,不給予安置補助。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土地上的農村農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農村農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按其價值和實際損失給予補償;
(二)青苗補償費按一茬作物的產值計算。
自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突擊栽種的樹木、青苗和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村民委員會使用征地補償費,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征地補償費,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討論同意。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征地補償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征收土地除了實行一次性經濟補償外,還可以采取其他安置辦法。具體安置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鹽場的土地的補償費用,比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辦法和標準辦理。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以及公益事業建設使用的除基本農田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或者以聯營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按下列規定報經批準:
(一)占地0.5公頃以下(含本數)的,由縣人民政府批準;
(二)占地0.5公頃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準。
前款規定的用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嚴格執行村莊和集鎮規劃,村內有空閑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確需占用農用地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標準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人均耕地1300平方米以上的村,每戶不準超過400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數)的村,每戶不準超過300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含本數)的村,每戶不準超過200平方米。
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具體規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宅基地標準。
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農村村民戶無宅基地的;
(二)農村村民戶除父母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己有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
(三)回鄉落戶的復退軍人和回鄉定居的華僑以及港、澳、臺同胞,需要建住? ?而無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影響村鎮建設規劃被收回的。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劃撥方式批準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必須嚴格土地審批程序,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十三條 實行協議出讓土地最低限價制度。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的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合理地制定協議出讓土地的最低價標準,嚴格執行并向社會公開。各級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協議出讓最低價出讓土地。
第三十四條 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前款規定的工業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采礦用地。
第三十五條 留給地方的70%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具體收繳和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條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等級、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場交易價格,評定城市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縣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市評定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評定結果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后,以轉讓、出租、抵押等形式交易的,應當向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準予交易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有償使用費用;經批準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性質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土地收益。
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由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依法辦理土地他項權利證明后,方可抵押。抵押所擔保的債務不得超過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的土地價值。實現抵押權時,抵押權人在以土地使用權拍賣或者轉讓所得的價款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款額后,方可依法受償。
需要改變劃撥土地用途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應當向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準予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有償使用費用。
第三十八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實行租賃。實行租賃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逐年收取土地租金。對于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不得實行租賃。
第三十九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涉及土地資產處置的,應當經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四十條 對舊城區內不符合城市規劃、環境保護或者市容要求的國有企業用地,經依法批準可以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土地轉讓收益可以作為政府投資用于異地再建。屬于特殊行業的國有企業,還可以用于安置企業職工以及償還企業債務。
第四十一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有關單位應當向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下列規定報經批準:
(一)臨時用地3公頃以下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臨時用地3公頃以上(含本數)的或者使用基本農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和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而使用土地或調整使用土地的,以及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 當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各市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協助。
第四十四條 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與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相抵觸規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其修改或撤銷。
第四十五條 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違法行為不給予處罰或者處罰不當的,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依法作出處罰或者直接作出處罰,并可直接給予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人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未依法履行變更登記手續的,由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經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交付土地的,由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付土地,逾期不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騙取批準,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住宅或者超過規定的標準建住宅的,由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
第四十九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征收、占用土地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依法撤銷其批準文件,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處理的單位和個人,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制止,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一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3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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