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柳州市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管理,繼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增強文化自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從事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的,適用本條例。
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對象包括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歷史建筑、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地名、工業遺產、古樹名木等。
法律、法規對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古樹名木等保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重視歷史文化保護。在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中,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分類管理、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注重地方特色和人居環境改善,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推動文明傳承和文化延續。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重大事項統籌協調工作機制,統籌協調以下工作:
(一)集中研究保護名錄內容和調整方案;
(二)集中研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具體保護對象保護規劃;
(三)集中研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方面重大問題解決方案和重大措施;
(四)協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方面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和推動保護工作中重大政策措施的實施;
(五)市人民政府認為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城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協調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要求,履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職責。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經費列入本級預算。第八條 每年的1月4日為柳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宣傳日。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公民的保護意識。重點宣傳和推廣柳州史前文化、柳宗元文化、劉三姐文化、抗戰文化、工業文化、山水文化、奇石文化等本地優秀歷史文化,提升柳州文化知名度和美譽度。第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投資、成立公益性組織、提供技術支持、開展志愿者活動等多種方式,依法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損害保護對象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
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文物等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方式,接受舉報、投訴,并及時核實、處理。
市、區人民政府對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保護名錄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制度。下列保護對象應當納入保護名錄:
(一)以明洪武十二年(公元1379年)磚砌的古城墻內的柳州府城為主,并向外擴展至包括柳侯公園和飛鵝路以北舊城區的歷史?
?區;
(二)以曙光西路歷史文化街區、東門歷史文化街區為代表的歷史文化街區;
(三)歷史地段;
(四)代表石器時代人類文化的白蓮洞遺址、鯉魚嘴遺址、柳江人遺址等不可移動文物;代表古代歷史文化的柳侯祠碑刻、東門城樓、張及其母親墓、魚峰山馬鞍山摩崖石刻等不可移動文物;代表抗戰文化的胡志明舊居、柳州舊機場及城防工事群舊址、昆侖關戰役之桂南會戰檢討會舊址等不可移動文物;
(五)以侗族大歌、侗族木構建筑營造技藝、柳州山歌、壯族師公舞、柳州彩調、柳州螺螄粉手工制作技藝等為代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六)以柳江大橋、柳州消防隊望火樓、柳鐵工人文化宮、里雍鎮河表屯孫家大院等為代表的歷史建筑;
(七)傳統地名;
(八)地下文物埋藏區;
(九)工業遺產;
(十)古樹名木;
(十一)市人民政府確定應當列入保護名錄的其他保護對象。
經國務院、自治區和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保護對象直接列入保護名錄。其他保護對象經認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列入保護名錄。
保護名錄應當載明保護對象的名稱、區位、形成時間和歷史價值等內容,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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