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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頭市旅行社有投訴的 內蒙古旅行社投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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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內蒙古旅行社投訴電話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規范旅游市場秩序,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旅游業,是指利用旅游資源和設施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覽、餐飲 、住宿、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綜合性產業。

        第三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發旅游資源,從事旅游經營,實施旅游監督管理和服務,進行旅游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自治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區旅游監督管理工作,盟、設區的市和旗縣(市、區)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監督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旅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游工作協調制度,研究旅游業發展的重要事項,協調解決跨地區跨部門的旅游資源開發與利用、 旅游線路規劃以及旅游產品的宣傳與推介,促進旅游業與其他行業的協調發展。

        第六條

        發展自治區旅游業,應當發揮旅游資源和邊疆、口岸優勢,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點,豐富文化內涵,提高旅游產品的質量,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的原則。

        第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從本地實際出發,把旅游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大旅游業投入,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建設和旅游高新技術的開發應用,優化旅游環境,推進區域聯合,共享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的發展。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旅游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專項用于旅游宣傳促銷、旅游規劃編制和旅游基礎設施建設。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旗縣級人 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旅游業發展的需要,安排旅游發展專項資金。

        第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引導、創造條件、提供服務,依法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投資開發旅游資源,興辦旅游企業;鼓勵和扶持民族旅游、工業旅 游和農家旅游等項目,開發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點的旅游商品;鼓勵和支持發展旅游教育事業,培養旅游專業人才。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加強旅游宣傳,提高自治區旅游業和旅游產品的知名度。

        自治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擬定國際、國內旅游市場開發計劃并指導實施,組織大型旅游節慶,開展旅游促銷活動,向國內外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提供信息、咨詢和服務指 南,推薦精選旅游線路,指導重要旅游產品的開發。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游城市和旅游區所在地居民的文明素質教育,引導旅游經營者樹立良好信譽,提高服務質量,創建文明、衛生、舒適、安全的旅游環境。

        第二章 旅游規劃和旅游資源開發、保護

        第十二條

        開發利用旅游資源,發展旅游業,應當按照旅游規劃進行。

        旅游規劃分為旅游發展規劃和旅游建設規劃。

        第十三條

        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堅持可持續發展和市場導向的原則,注重對資源和環境的保護,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止無序開發和低水平重復建設,因地制宜、突出特點、合理 利用,提高旅游業發展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

        第十四條

        自治區旅游發展規劃,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自 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盟、設區的市旅游發展規劃,由同級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自治區旅游發展規劃編制,報盟行政公署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 施。

        旅游發展規劃上報審批前應當進行社會、經濟、環境可行性論證,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五條

        旅游區應當編制旅游建設規劃,并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后,方可組織實施。

        旅游區是指具有參觀游覽、休閑度假、康樂健身等功能,具備相應旅游服務設施并提供相應旅游服務的空間或者區域。

        第十六條

        旅游區經批準的規劃范圍為旅游景觀控制區。在旅游景觀控制區內新建各種設施,應當與旅游區規劃相一致、與旅游區整體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旅游景觀。

        在旅游景觀控制區內新建非旅游設施,應當由旅游景觀控制區所在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新建、 改建或者擴建旅游區,應當征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按規定程序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第十八條

        在自然保護區開展旅游活動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區的管理要求。

        第十九條

        建立自治區級旅游度假區,須經自治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

        開發旅游資源和建設旅游設施,應當實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經批準立項的旅游資源開發項目,必須采取措施嚴格保護旅游資源。不得擅自改變重要的旅游區的地形地貌,不得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平衡。

        不得擅自在旅游區內進行采石、采礦、挖沙、開道、筑墳、采伐林木、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等活動。

        第三章 旅游經營與旅游管理

        第二十一條

        旅游經營者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經營活動。

        旅游經營者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服務項目,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進行市場競爭。

        第二十二條

        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旅游經營者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行推銷的商品或者強行安置的人員;有權拒絕違反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收費、罰款和其他 違法要求。

        第二十三條

        旅游行業協會和旅游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開展活動,充分發揮服務、溝通作用,完善行業自律制度,維護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十四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業務檔案,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如實報送財務、統計報表。

        第二十五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加強對旅游從業人員的培訓。國家規定必須具有崗位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應當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旅行社、旅游飯店(賓館)、旅游區的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六條

        旅游經營者必須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以任何手段欺騙或者誤導旅游者。

        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價格管理部門確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不得擅自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

        價格管理部門確定價格的旅游區門票由地方稅務部門統一監制。

        第二十七條

        經營特種旅游項目,其設備設施應當經國家指定的檢測部門檢測合格,取得安全許可證后,方可運營。

        旅游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加強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保證安全運轉 。

        第二十八條

        旅游經? ?者對旅游設備設施和游覽地可能存在的危險,應當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

        旅游經營者應當制定旅游安全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旅游安全設備設施。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人身、財產受到損害時,旅游經營者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救護及 其他相應措施。

        第二十九條

        成立涉及旅游業務的企業,按規定程序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三十日內,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在旅游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在指定的地點經營。任何人不得圈占景觀點進行經營。

        第三十一條

        經營旅行社業務,必須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展業務。

        第三十二條

        旅游飯店(賓館)實行星級評定和復核制度。

        評定星級的飯店(賓館),應當按照星級標準提供服務。

        未評定星級的飯店(賓館),不得使用星級稱謂或者標志進行宣傳、經營。

        第三十三條

        旅游區實行質量等級評定和復核制度。

        評定等級的旅游區應當按照國家頒布的標準提供服務。

        未評定等級的旅游區不得使用質量等級稱謂或者標志進行宣傳、經營。

        第三十四條

        旅游區應當有統一的管理機構,執行國家標準,改善旅游服務質量,提高旅游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旅行社、旅游區和涉及旅游業務的飯店(賓館)、購物場所、車船、餐館及相關公共場所標示旅游投訴電話號碼,設置投訴舉報箱。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旅游投訴后,屬于本部門處理的,應當在四十五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答復投訴者;對屬于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 知投訴者。

        第三十六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旅游經營者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旅游經營者應當給予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執法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未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涉及旅游經營者的商業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四章 旅游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

        旅游者進行旅游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旅游服務的內容、標準、費用情況;

        (二)自主選擇旅游經營者及服務方式和旅游商品,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

        (三)按照合同約定獲得質價相符的服務;

        (四)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有權獲得賠償;

        (六)法律、法規規定及旅游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八條

        旅游者進行旅游活動,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風俗習慣;

        (二)保護旅游資源和環境,愛護旅游設施;

        (三)維護旅游秩序,遵守旅游安全和衛生規定;

        (四)法律法規規定及旅游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九條

        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爭議時,應當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旅游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向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申訴或者投訴;

        (三)按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旅游區未編制旅游建設規劃,或者旅游建設? ??劃未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有 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核通過,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旅游區旅游資源、景觀和生態破壞、環境污染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停工,限期恢 復,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在旅游區內進行采石、采礦、挖沙、開道、筑墳、采伐林木、排放污染物、傾倒廢 棄物等活動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恢復,可以并處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旅游經營者對旅游設備設施和游覽地可能造成的危險,未向旅游者作出說 明和明確警示,或者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造成旅游者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旅游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成立涉及旅游業務的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條

        旅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如實報送財務、統計報 表,或者不接受、不配合監督檢查的;

        (二)未評定星級的飯店(賓館)使用星級稱謂或者標志進行宣傳、經營的;

        (三)未評定等級的旅游區使用質量等級稱謂或者標志進行宣傳、經營的。

        第四十五條

        旅游經營者不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欺騙或者誤導旅游者,由旅游行 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擅自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 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責令停業。

        第四十六條

        經營特種旅游項目,未取得安全許可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 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旅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頒發有關證照或者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頒發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旅游經營者收費、罰款或者提出其他違法要求的;

        (三)未按照規定時限處理或者轉交旅游投訴的;

        (四)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內蒙古自治區旅游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組成人員對盡快出臺我區旅游管理條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給予充分肯定。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我委組織有關人員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和修改,我受主任會議委托,就修改的主要內容作如下說明:

        一、關于條文的修改

        (一)有的組成 人員提出,我區旅游商品的開發程度比較低,旅游商品種類單一,且缺乏特色,在條例草案中應當有鼓勵和扶持開發我區旅游商品市場潛力的內容。為此,我們將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二款的內容,由原來的“鼓勵和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民族旅游項目”修改為“鼓勵和扶持發展民族旅游項目,開發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點的旅游商品。”作為修改稿的第七條第二款。

        (二)組成人員普遍認為,條例草案中,與旅游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能相比,旅游管理部門如何發揮自身的服務職能方面規范的太少,這將影響立法目的實現。為此,我們在條例草案中新增了一條有關促進旅游發展方面的內容作為修改稿的第八條。

        (三)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第五章法律責任的內容應當更加簡煉、規范,同時增強其可操作性,為此,我們對條例草案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有關處罰的條款作了合并和調整,刪去條例草案第三十六條第(四)項,將第(三)、(七)、(八)、(九)項的內容和該條第(一)項合并,作為修改稿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將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作為修改稿第三十七條第(五)項。

        二、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部分組成人員對我區一些地區旅游資源破壞嚴重的狀況深感憂慮,提出要在條例草案中增加這一方面內容,鑒于在審查報告中已增加了相關內容,這里就不再作說明。

        (二)關于條例草案的結構,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可以不設章,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章可以設得再細些。我們認為兩種意見均有其合理性,但因這種變動涉及條例草案的框架結構,無論不設章或增設章都將牽動條例草案的各條順序,而對條例草案的調整范圍、規范內容又無實質性修改,因此,我們綜合考慮,認為還是在原結構的基礎上作局部調整為宜。

        此外,我們對條例草案部分文字表述、條款順序作了修改和調整,這些修改不涉及條例草案實質內容的變動,這里不再一一說明。

        以上意見,已經主任會議同意,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一并予以審議。

        2. 內蒙古旅游投訴電話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維護城市的文明、整潔、優美,保障居民身心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首府城市的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市轄區的城市化地區、經濟開發區以及工業園區。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多方參與、公眾監督的原則,堅持管理與服務、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其他城市管理相關規定、有礙市容市貌的行為,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自然資源、住建、生態環境、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文化旅游廣電、商務、衛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并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建設需要的經費。

        第六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文化旅游廣電、教育、衛生健? ??等部門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宣傳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并有權對有損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八條 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責任和要求,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規定標準劃分確定,與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簽訂責任書。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第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污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等;

        (三)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其整潔、完好。

        第十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并定期組織檢查。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可以要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 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定期進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整修、清洗或者粉刷所需費用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禁止有礙市容的下列行為:

        (一)在道路兩側建筑物、構筑物上及其門前、窗外、陽臺、屋頂堆放和吊掛不符合市容市貌標準物品的;

        (二)爐口、煙囪、排污口向街面和居民住宅排污的;

        (三)在道路、鐵路沿線兩側搭建房屋、棚亭(圍墻)、圍墾和設置牌匾、收購點的;

        (四)在建筑物退讓地帶、城市綠地、文化體育用地、旅游風景名勝地擺攤設點、堆放雜物的。

        違反本條規定,有以上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畫廊、報欄、交通標志、候車亭、垃圾箱等設施,應當整潔美觀、安全牢固,不得有礙市容觀瞻。設置單位應當定期維修、更新,保持其完好。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更新;逾期未更新的,責令拆除。

        第十四條 不得在道路路面、沿石、電桿、路燈桿、樹木、居民住宅、商業樓、公用空間、櫥窗內等其他公共設施上涂寫、刻畫、張貼、懸掛各類廣告、宣傳品、告示牌。不得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違規設置廣告牌。不得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隨意散發廣告、宣傳品和名片。

        違反本條規定的,對實施者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組織實施的單位和個人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噴涂、刻畫、張貼、散發商業廣告的通訊工具號碼經取證核實后,通知違法行為人限期接受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理;逾期拒不接受處理的,書面通知電信企業暫停該號碼的使用;違法行為人履行處理決定后,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及時通知電信企業恢復該號碼的使用。

        第十五條 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按照規劃要求設置景觀燈光設施。

        景觀燈光設施應當保持完好,? ??按照規定的時間啟閉。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園林綠地、道路兩側新建的建筑物臨街一側,應當按照道路街景規劃的要求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道路兩側建筑物臨街一側的現有圍墻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應當按照道路街景規劃要求或者有關規定予以改建。

        透景圍墻內外應當保持環境整潔、美觀。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建,逾期未改建的,責令拆除。

        第十七條 禁止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的居民住宅破墻開店。其他建筑物和其他區域的居民住宅未經規劃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改變建筑物立面結構。未經批準已經破墻開店的,必須恢復原狀;建筑物進行門面裝修,應當符合市容市貌標準。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禁止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和堆放物品。臨時經營攤點應當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劃定的區域、時間段內經營,并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

        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擅自搭設檐蓬、遮陽布或者超出門窗和外墻設攤經營、堆放物品。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暫扣其違法經營、堆放、搭設的物品,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應當負責責任區的衛生、綠化、美化,并承擔清雪鏟冰任務。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城市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形式、規格、色調、材料和時限設置,不得有礙市容觀瞻。

        設置單位應當保持戶外廣告整潔、美觀、安全、牢固,照明和顯亮設施功能完好,不斷亮、不殘損。如有褪色、損毀變形、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的情況,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復;無法修復的,責令拆除,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施閑置、空置的,不得有礙市容觀瞻。

        設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利用閑置、空置戶外廣告設施做公益性宣傳或者自行拆除。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本市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保持容貌整潔。利用機動車張貼、設置廣告或者宣傳品的,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出現陳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清洗、更換。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在征得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審批期滿后應當立即拆除,并清理現場。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道路兩側行道樹及綠化隔離帶內樹木和花草的行為:

        (一)利用樹木搭建建筑物、牽繩掛物、倚靠重物、釘、刻、? ??樹木的;

        (二)隨意攀樹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條等損壞樹木的;

        (三)在綠地內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傾倒垃圾污水、堆放廢棄物的;

        (四)未經園林管理部門批準,砍伐、移植樹木或者破壞綠地的。

        違反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賠償損失,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市區道路沿石以上停車場的統一管理,停車場的設置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設置技術標準的要求。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

        未經批準不得設置停車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建成的停車場使用功能或者將停車位挪作他用。

        非機動車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停放,不得有礙市容觀瞻。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四款規定的,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城市空間承載能力、停放設施資源、公眾出行需求等相適應的車輛投放機制,合理規劃共享單車停放區域,滿足停放需求。

        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應當加強車輛管理和日常巡護,合理調度所屬車輛,及時回收破損車輛,維護車輛停放秩序,確保車輛方便、安全和有序使用。

        共享單車用戶應當文明用車、安全騎行、規范停放。

        共享單車亂停亂放影響市容環境,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未有效履行管理職責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約談企業負責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嘔吐、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瓶、口香糖的;

        (二)隨地便溺、亂倒污水的;

        (三)亂扔一次性餐具、塑料袋和其他包裝物的;

        (四)亂丟廢電池等特殊廢棄物的;

        (五)亂倒垃圾、糞便,亂扔動物尸體的;

        (六)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七)隨意拋灑、焚燒喪葬祭奠物品的;

        (八)有損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50元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責令其立即清理,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六項焚燒樹葉的,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第一款第六項焚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處2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內或者指定的收集點,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

        居民應當自覺維護居住區的整潔,居民住宅的裝修垃圾,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堆放,并承擔清運費用。

        臨街商鋪的裝修垃圾,應當做到隨產隨清,不得占道堆放。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居民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無法確定行為人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負責清運。

        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p>

        第三十條 集市貿易市場的管理單位應當保持場內和周圍環境整潔,按照垃圾日產生量設置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產日清。

        集市貿易市場內的攤販應當自備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攤位和經營場地周圍的整潔,將垃圾分類投放到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內或者指定的收集點。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公共綠地應當保持整潔、美觀,養護單位應當及時清除綠地內的垃圾雜物。

        在道路兩側栽培和修剪樹木、花卉等作業所產生的枝葉、泥土,作業單位應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維護城市的文明、整潔、優美,保障居民身心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首府城市的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市轄區的城市化地區、經濟開發區以及工業園區。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多方參與、公眾監督的原則,堅持管理與服務、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其他城市管理相關規定、有礙市容市貌的行為,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自然資源、住建、生態環境、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文化旅游廣電、商務、衛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并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建設需要的經費。

        第六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文化旅游廣電、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宣傳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并有權對有損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八條 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責任和要求,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規定標準劃分確定,與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簽訂責任書。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第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污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等;

        (三)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其整潔、完好。

        第十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并定期組織檢查。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可以要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 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 ??好、美觀,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定期進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整修、清洗或者粉刷所需費用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禁止有礙市容的下列行為:

        (一)在道路兩側建筑物、構筑物上及其門前、窗外、陽臺、屋頂堆放和吊掛不符合市容市貌標準物品的;

        (二)爐口、煙囪、排污口向街面和居民住宅排污的;

        (三)在道路、鐵路沿線兩側搭建房屋、棚亭(圍墻)、圍墾和設置牌匾、收購點的;

        (四)在建筑物退讓地帶、城市綠地、文化體育用地、旅游風景名勝地擺攤設點、堆放雜物的。

        違反本條規定,有以上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畫廊、報欄、交通標志、候車亭、垃圾箱等設施,應當整潔美觀、安全牢固,不得有礙市容觀瞻。設置單位應當定期維修、更新,保持其完好。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更新;逾期未更新的,責令拆除。

        第十四條 不得在道路路面、沿石、電桿、路燈桿、樹木、居民住宅、商業樓、公用空間、櫥窗內等其他公共設施上涂寫、刻畫、張貼、懸掛各類廣告、宣傳品、告示牌。不得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違規設置廣告牌。不得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隨意散發廣告、宣傳品和名片。

        違反本條規定的,對實施者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組織實施的單位和個人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噴涂、刻畫、張貼、散發商業廣告的通訊工具號碼經取證核實后,通知違法行為人限期接受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理;逾期拒不接受處理的,書面通知電信企業暫停該號碼的使用;違法行為人履行處理決定后,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及時通知電信企業恢復該號碼的使用。

        第十五條 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按照規劃要求設置景觀燈光設施。

        景觀燈光設施應當保持完好,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啟閉。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園林綠地、道路兩側新建的建筑物臨街一側,應當按照道路街景規劃的要求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道路兩側建筑物臨街一側的現有圍墻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應當按照道路街景規劃要求或者有關規定予以改建。

        透景圍墻內外應當保持環境整潔、美觀。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建,逾期未改建的,責令拆除。

        第十七條 禁止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的居民住宅破墻開店。其他建筑物和其他區域的居民住宅未經規劃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改變建筑物立面結構。未經批準已經破墻開店的,必須恢復原狀;建筑物進行門面裝修,應當符合市容市貌標準。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禁止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和堆放物品。臨時經營攤點應當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劃定的區域、時間段內經營,并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

        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擅自搭設檐蓬、遮陽布或者超出門窗和外墻設攤經營、堆放物品。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暫扣其違法經營、堆放、 搭設的物品,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應當負責責任區的衛生、綠化、美化,并承擔清雪鏟冰任務。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城市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形式、規格、色調、材料和時限設置,不得有礙市容觀瞻。

        設置單位應當保持戶外廣告整潔、美觀、安全、牢固,照明和顯亮設施功能完好,不斷亮、不殘損。如有褪色、損毀變形、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的情況,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復;無法修復的,責令拆除,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施閑置、空置的,不得有礙市容觀瞻。

        設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利用閑置、空置戶外廣告設施做公益性宣傳或者自行拆除。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本市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保持容貌整潔。利用機動車張貼、設置廣告或者宣傳品的,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出現陳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清洗、更換。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在征得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審批期滿后應當立即拆除,并清理現場。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道路兩側行道樹及綠化隔離帶內樹木和花草的行為:

        (一)利用樹木搭建建筑物、牽繩掛物、倚靠重物、釘、刻、削樹木的;

        (二)隨意攀樹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條等損壞樹木的;

        (三)在綠地內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傾倒垃圾污水、堆放廢棄物的;

        (四)未經園林管理部門批準,砍伐、移植樹木或者破壞綠地的。

        違反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賠償損失,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市區道路沿石以上停車場的統一管理,停車場的設置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設置技術標準的要求。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

        未經批準不得設置停車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建成的停車場使用功能或者將停車位挪作他用。

        非機動車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停放,不得有礙市容觀瞻。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四款規定的,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城市空間承載能力、停放設施資源、公眾出行需求等相適應的車輛投放機制,合理規劃共享單車停放區域,滿足停放需求。

        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應當加強車輛管理和日常巡護,合理調? ?所屬車輛,及時回收破損車輛,維護車輛停放秩序,確保車輛方便、安全和有序使用。

        共享單車用戶應當文明用車、安全騎行、規范停放。

        共享單車亂停亂放影響市容環境,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未有效履行管理職責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約談企業負責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嘔吐、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瓶、口香糖的;

        (二)隨地便溺、亂倒污水的;

        (三)亂扔一次性餐具、塑料袋和其他包裝物的;

        (四)亂丟廢電池等特殊廢棄物的;

        (五)亂倒垃圾、糞便,亂扔動物尸體的;

        (六)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七)隨意拋灑、焚燒喪葬祭奠物品的;

        (八)有損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50元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責令其立即清理,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六項焚燒樹葉的,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第一款第六項焚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處2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內或者指定的收集點,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

        居民應當自覺維護居住區的整潔,居民住宅的裝修垃圾,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堆放,并承擔清運費用。

        臨街商鋪的裝修垃圾,應當做到隨產隨清,不得占道堆放。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居民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無法確定行為人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負責清運。

        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集市貿易市場的管理單位應當保持場內和周圍環境整潔,按照垃圾日產生量設置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產日清。

        集市貿易市場內的攤販應當自備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攤位和經營場地周圍的整潔,將垃圾分類投放到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內或者指定的收集點。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公共綠地應當保持整潔、美觀,養護單位應當及時清除綠地內的垃圾雜物。

        在道路兩側栽培和修剪樹木、花卉等作業所產生的枝葉、泥土,作業單位應

        3. 內蒙古旅行社電話號碼

        第1名:包頭市西湖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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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45為民服務熱線。百姓生活當中遇到的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民生問題,都可以24小時撥打12345為民服務熱線。

        12345為民服務熱線主要負責受理和處置涉? ?行政管理、公共服務方面的咨詢、求助、投訴、意見和建議等事項,其中有7類事項是不屬于12345服務熱線受理范圍的,分別為:不是我市行政管轄權范圍的事項;已經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事項;屬于各級黨委及其工作部門、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法院、檢察院或部隊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已經受理或終結的信訪事項;屬于市場行為、公文交流、內部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事項;違反法律法規、社會公德的求助事項;反映內容不具體,確實無法辦理或答復的事項。

        12345為民服務熱線受理服務中心實行每周7天,每天24小時人工服務,市民可通過撥打電話進行咨詢、投訴、建議等。接到來電后,話務員將群眾反映的問題一一詳細記錄,并通過查詢知識庫直接答復。對不能即時答復解決的訴求,話務員會記錄由系統生成電子工單,經過審核后按照屬地及管轄范圍,將問題轉辦至相關部門處理。即按照“集中管理、統一受理、按責交辦、限時辦結、統一督辦、反饋評價、行政問責、分析研判”的工作要求,各級指揮調度中心負責轉辦、審核、督辦、回訪、考核,承辦單位負責辦理、反饋。據介紹,自今年11月2日,12345為民服務熱線平臺啟動模擬運行以來,已接到群眾來電5萬個,平均每天生成電子工單1000多張,確保群眾訴求“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實、環環可監督”,限時辦結、跟蹤督辦、考評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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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71-3965296呼市出租車管理所投訴電話,希望可以幫到你

        6. 內蒙古旅游局投訴電話

        沒有取消,做好防護措施,大草原旅游還是可以的

        7. 內蒙古旅游投訴熱線

        內蒙古自治區現在開展市長熱線12345,可以撥打這個電話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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