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安全協調機構小組 旅行社安全責任制度
導讀:旅行社安全協調機構小組 旅行社安全責任制度 1. 旅行社安全責任制度 2. 旅行社安全責任制度內容 3. 旅行社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4. 旅行社安全規范 5. 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總則 6. 旅行社安全責任制度范本 7. 旅行社安全生產責任制
1. 旅行社安全責任制度
旅行社的職責對于游客人身財產安全旅行社的安全,旅行社是第一責任人,旅行社是游客安全保障義務的最有力的執行者和保障者。旅行社的職責至少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制作合適的旅游線路旅行社最大的職能和有事,就是優化現有旅游要素,把互不相干的要素組合起來,賣給游客享受,旅行社是旅游線路的制造者。因此,旅行社在組合線路時,首先要考慮線路的安全性,要對線路有實證,即腰有親身體驗,對于存在安全隱患的具有探險性質的線路尤其如此,發現問題及時修正。其次,根據不同游客的年齡和身體狀況,區別對待;再次,對于老年和未成年游客給予特別關注。
2、旅行社的安全保障義務實施就組團社而言,為了確保游客的出行安全,首先要對游客進行安全教育(具體后文再述),其次是提升保險意識。一方面為游客按照規定辦理責任保險,同時要培訓業務員,弄清責任保險和意外保險的卻別,在推銷線路時,盡可能動員游客購買意外保險,降低因意外傷害的糾紛。再次,旅行社要重視旅游車的適用,因為許多旅游傷害和旅游車的安全息息相關。
3、選擇合適的服務供應商在旅游行程中,組團旅行社自身為游客提供的服務有限,絕大部分服務來自服務供應商。組團旅行社特別需要對于地接旅行社和交通供應商監控,選擇了合適的地接旅行社,團隊行程服務就成功了一大半,因為借助負責任的地接社能夠把地接服務安排妥當,確保游客權益的實現,組團社可以高枕無憂。大交通問題的解決也是十分重要,尤其是春節黃金周期間,天氣和運力都會給團隊出行帶來許多不確定因素。3、管理引導好游客游客是需要管理的,也是需要引導的。這里所謂的管理,并不是行政管理,而是服務管理。旅游團隊強調的共性,強調的步調一致,而不是個性,也不是各行其是。這是團隊旅游的特點,也可以說是缺點。旅行社如何協調好整個團隊游客的節奏,體現旅行社,特別是導游領隊的業務能力和水平。同時引導游客行程中趨于理性也必不可少。比如特別不能任由游客前往不安全的地帶、比如游客要參加危險項目,旅行社要及時進行勸阻、比如對于自由活動游客的告知等。5、防止損害的發生防止損害的發生包括兩個方面,首先,就是事先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隱患,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預防第一,安全為主,已經概括了安全預防工作的全部要求。這句話大家都耳熟能詳,關鍵是抓落實。其次,安全事故一旦發生,要及時采取措施,把損害降低到最低限度。不論該事故與旅行社的服務是否有關,只要是團隊游客,只要發生人身財產損害事故,就要及時送醫、報案,防止因為拖延而造成游客人身財產損害的擴大。
2. 旅行社安全責任制度內容
加強管理,保障游客安全,如同機動車必須入的交強險
擔心出事后,旅行社承擔不了那么大的責任,這樣把風險均攤,還有可以在中間收稅。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 定》。
旅行社從事旅游業務經營活動,必須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所稱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旅行社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旅行社在從事旅游業務經營活動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遭受損害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行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時,應當遵守《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
3. 旅行社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條 為實施國家旅游局發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搞好旅游安全工作,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群防群治、綜合治理、重點防范、內緊外松的方針,遵循沒有安全就沒有旅游的指導思想,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以防火、防盜、防災害、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簡稱五防,下同)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從事經營旅游招徠與招待業務的企事業單位(包括旅行社、旅游涉外飯店、定點餐館和商店、度假村、旅游車船公司、旅游娛樂場所等)和從事經營旅游商品生產、銷售及貿易的定點廠家、公司。
第四條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同級政府的領導下和上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會同公安、消防、衛生、防疫等部門,按屬地原則對當地旅游企事業單位的安全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五條 旅游企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安全管理負第一責任并在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下,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旅游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防止旅游者人身重傷致殘、死亡的事故發生;
(二)防止旅游住宿、交通、游覽、娛樂、購物等場所的重大火災及災害事故的發生;
(三)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
(四)防止國家、集體和賓客的財產丟失被盜被毀;
(五)防止其它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責任事故的發生。
第七條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轄區負責檢查督促實施本辦法,定期組織考核評比。
第二章 旅游安全管理機構
第八條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設立旅游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干部;暫不具備設立旅游安全管理機構條件的必須指定某一業務機構負責安全管理。
第九條 山西省旅游安全管理機構(省旅游局綜合業務處)的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旅游安全法規和規章制度,指導、督促、檢查本省各級旅游安全管理機構和旅游企事業單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二)負責旅游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及各種規章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與考核評比工作,組織召開省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會議;
(三)負責全省旅游安全教育、培訓和宣傳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對旅游企事業單位進行開業前的安全設施檢查驗收工作,受理并妥善處理賓客對省內旅游安全問題的投訴。
4. 旅行社安全規范
首先,出行模式上:
1、如果選擇參加團隊旅游,應選擇一家信譽良好的旅行社,簽訂詳細的旅游合同;
2、自助旅游時,最好找熟知的人結伴而行,出發前購買一 份旅游意外保險;
3、出行時,還應互相交換導游和同行人員的電話號碼,以備需要的時候使用。
其次,乘坐交通工具:
1、不要隨意拼車和選擇黑車,最好選擇正規旅游或交通公司車輛,保留有效票證;
2、在車輛行駛過程一定要系好安全帶,勿隨意更換座位,上下車時要注意來往車輛;
3、不帶危險或易燃品,車上盡量不要吃東西或使用水果刀削水果等隱患動作。
4、自駕游出行前最好去4S店做個車輛檢驗和保養。
再次,攜帶物品:
1、旅游時不要攜帶大量現金和貴重物品,避免穿金戴銀炫耀財物;
2、旅游途中,貴重物品應放置飯店保險箱或寄存;
3、行李物品不要脫離視線,錢包證件等最好小包隨身攜帶。
其他方面:
1、出入酒店房間要隨手關門,離開房間應切斷電源,不在床上抽煙;不讓陌生人進入房間。
2、出行在外要少抽煙、少喝酒;要慎吃生食、生海鮮,不要光顧路邊無證攤點,防止暴飲暴食。
3、不可擅自脫隊,如需單獨離隊,應征得導游和同伴同意,并記住集中地點、時間、所乘車號、所住飯店地址、電話。
4、夜間或自由活動時間白行外出,告知導游或團友。
5、水上活動必須按規定穿著救生衣,勿超越安全警戒線,勿獨自下水;行走雪地、山路要小心謹慎;年邁和身體不適者勿參加劇烈或刺激性活動項目。
6、購物和娛樂消費要注意財物安全,保管好發票或憑證。
7、按不同季節、地區、出游方式,帶好個人防護用品、常用藥品和證件。
8、遇到緊急情況或安全事故,撥打導游或當地報警、救護、投訴電話,并保護好現場和物證。
9、外出旅游時隨時查看天氣情況,遇雨天、山路、險坡等應注意行路安全。
10、景區游玩時,應嚴格遵守景區設置的安全提示和警示,勿任性而為。
11、旅途購買食品時應注意食品衛生,防止發生旅途腹瀉等疾病。
12、外出旅游發生意外安全事故,不要驚慌失措,應及時求助相關部門。
13、提倡文明旅游,注意自己言行舉止,切忌惹事生非,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14、外出旅游期間發生危險,應迅速向當地公安機關求助。
15、外出旅游發生糾紛時,控制好情緒,不要糾纏,保留好證件,及時找當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5. 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總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旅游、旅游業經營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發展旅游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旅游業發展的產業政策,推動旅游產業市場化,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旅游環境,促進旅游事業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 ??根據旅游業發展需要,建立旅游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旅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行業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旅游工作。
第六條 旅游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誠信宣傳教育等活動,發揮指導、協調、溝通、服務作用,維護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和管理。
旅游促進與發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旅游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工作,加大對涉及旅游景區、景點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環境衛生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旅游發展需要,可以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旅游發展專項資金。旅游發展專項資金應當主要用于旅游規劃編制、旅游宣傳促銷、景區景點開發,以及對旅游事業有重大貢獻者的獎勵等。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游業發展的需要,制訂交通發展規劃,改善旅游客運條件。
市政建設項目和國家大型工程的規劃編制和方案設計,應當統籌兼顧旅游開發和相關設施建設。
建設、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道路和干線公路設置標準化的旅游交通標示牌、重要景區景點指示牌。
第九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進旅游服務標準化,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旅游信息互通。設立公益性旅游咨詢網站。在公共交通樞紐站點、旅游集散站、主要旅游區(點)逐步設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體設施,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第十條 建立假日旅游預報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發布制度。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春節、國慶節、國際勞動節等法定節日期間及放假前一周,通過大眾傳媒逐日向社會發布主要旅游區(點)的氣象、旅游接待承載力、住宿、交通等信息。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政府及相關部門發布的通告,就旅游區域發生自然災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等情況,及時向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發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十一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提供信息、指導培訓、幫助協調等方式,促進研制和開發具有安徽歷史文化內涵和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旅游商品市場,實現旅游業與相關產業的結合。
第十二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教育、勞動等部門,加強旅游院校(專業)的建設和旅游科研、教育、職業培訓工作,加快培養旅游專業人才,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的素質。
第十三條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投資建設旅游基礎設施,開發旅游產品,組建大型旅游企業或者成立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從事旅游開發和經營活動,拓展國際國內旅游業務。
旅游規劃建設
第十四條編制旅游發展規劃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本地旅游資源狀況以及上一級旅游發展規劃為依據,進行經濟、社會、環境可行性論證。
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交通規劃、< a href='/fengjing/' target=_blank>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文物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自然保護區規劃等相協調。
旅游發展規劃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第十五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旅游資源的普查、評價工作,建立旅游資源檔案,指導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建設。
第十六條 開發旅游資源、建設旅游項目應當符合當地旅游發展規劃,并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鼓勵開發建設與自然景觀、人文景觀相融合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項目和具有知識性、教育性、趣味性、參與性的旅游娛樂項目。
鼓勵發展徽文化旅游、生態旅游、休閑度假旅游、會展旅游、紅色旅游、工農業旅游和民俗風情旅游等旅游項目。
禁止設立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項目。
第十八條 旅游景區、景點的經營權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等形式,依法有償出讓或者租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旅游景區、景點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合理設置停車場、環境衛生設施、通訊設施、殘疾人無障礙設施、緊急救援中心和游客服務中心,以及旅游指示牌、警示牌和說明牌,并采用國際通用的公共信息圖表符號。
旅游者
第二十條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知悉旅游經營者所提供的產品及服務的真實情況;
(二)自主選擇旅游經營者及其所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的方式和內容;
(三)要求旅游經營者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四)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及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五)因接受旅游經營者的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依法獲得賠償;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旅游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旅行社約定的旅游飯店、車船公司、餐館、購物場所、旅游區(點)等在為旅游者提供約定的服務中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權益的,旅游者可以直接向旅行社提出賠償要求。經協商一致或者依法確認后,旅行社應當先行承擔賠償責任,然后再向責任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承擔下列義務:
(一)保護旅游環境,愛護旅游設施;
(二)遵守社會公德,尊重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三)遵守衛生、安全等旅游管理規定和秩序;
(四)履行旅游合同所約定的義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爭議時,可以選擇下列解決方式:
(一)與旅游經營者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或者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三)申請當地旅游行業協會調解;
(四)依法申請仲裁;
(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旅游經營人員
第二十四條 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依法取得營業證照。法律、法規規定需經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的,應當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證。
旅游經營者組織具有危險性的特殊旅游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旅游經營者從事索道、纜車、觀光電梯、游船、汽艇等特種營運的,其設施設備經法定的檢驗機? ??檢驗合格后,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注冊登記。
第二十五條 旅行社可以接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委托,為有關公務活動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或者會務服務。
第二十六條 旅游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加入相關行業協會,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旅游經營者有權拒絕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攤派和檢查;有權拒絕旅游者違反法律、法規、社會公德或者旅游合同約定內容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保護旅游資源和旅游環境,公開服務項目、標準、價格,嚴格履行旅游合同,對從業人員進行法制、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 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組織或者參與損害國家利益、違背民族風俗習慣、有礙宗教信仰自由和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
(二)超越核定范圍經營旅游業務;
(三)壟斷經營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
(四)對服務范圍、內容、標準等作虛假宣傳;
(五)欺詐、勒索旅游者,欺騙、脅迫旅游者接受服務或者購買商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向旅游者提供真實的旅游信息,依法與旅游者訂立旅游書面合同,安排符合服務質量等級的旅游經營者提供服務,按規定推薦旅游者購買意外保險。
第三十條 旅行社、導游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旅游合同;需要變更合同的,應當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并承擔相應增加的旅游費用或者返還減少支出的旅游費用。
第三十一條 導游人員依法取得導游證書后,方可從事導游活動。
第三十二條 導游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舉止文明、語言規范,不得擅自變更旅游接待計劃或者中止導游服務,不得索要小費。導游服務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旅行社與旅游者合同約定的標準。
導游人員有權拒絕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或者違反職業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三十三條 旅游景區、景點經營者應當加強管理,維護旅游秩序,為旅游者提供安全、衛生、舒適、優美的旅游環境。
旅游景區、景點經營者應當根據旅游安全、旅游環境容量和服務質量等要求,合理確定旅游接待承載力;在接近其承載力時應當公開發布預告。
第三十四條 旅游景區、景點內有多處景觀或者瀏覽項目的,應當設置單一門票。確有必要實行重點保護的游覽點,需要單獨收取門票的,應當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準。
旅游景區、景點應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實行優惠票價或者免票,并設立明確的標識。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應當對集體組織活動的中小學生免票。
第三十五條 旅游景區、景點票價的制定或者調整,按規定報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國家和省重要旅游景區、景點的門票價格制定或者調整前,應當召開價格聽證會。
第三十六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和衛生管理的規定,健全相關的管理制度,配備旅游安全保護設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經營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應當具備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技術條件、設備和必要的救護設施,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
第三十七條 發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經營者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處置,防止事態擴大,并? ?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6. 旅行社安全責任制度范本
文旅安全包括下列幾項,第一,乘車安全事項,游客在車停穩后方可上下車。并按車站安全管理規定或指示標志通行及排隊上下車,先照顧老人和兒童,婦女,要講究文明禮貌!切勿擁擠,以免發生意外。請勿攜帶違禁物品。貴重物品自己隨身攜帶好。乘坐飛機要遵守民航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住宿安全事項。入住酒店要了解酒店的太平門!安全出路,安全樓梯和安全轉移路線,再查看酒店的配備設施是否齊全!不要隨意給陌生人開房間門,遇到突發事件別慌張聯系工作人員或者撥打求助電話!不要把自己住酒店地址房間號告訴陌生人。
第三,飲食衛生安全事項。不和陌生人相互贈送香煙和食品!不要暴飲暴食!不要吃不新鮮食物!帶上常用藥以備不時之需!出門不喝酒!喝酒發生糾紛,旅行社不負責任!
第四,瀏覽觀景安全事項。聽導游有關安全的提示和忠告!經過危險地帶時不可擁擠!同時考慮自身條件是否可行!不要存在僥幸心理!水上游覽要穿救生衣!游覽時不要獨行!不要離開團隊太遠!在視力范圍內!自由活動時自己要控制好風險!
第五,購物安全事項。不買時不要向商家討價還價要仔細鑒別商品!不要急著付款購物!不要單獨行動和推銷員去偏僻的地方交易!
第六,其它安全事項。聽從導游安排!記住自己乘車的車型,顏色,車牌號,導游電話,保管好自己身份證等證件!等等
7. 旅行社安全生產責任制
在景區內游玩摔傷,景區有責任賠償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關于“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可以認為,如果景區沒有盡到自己的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游客摔傷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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