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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員工管理辦法 關于旅行社的規章制度

        導讀:旅行社員工管理辦法 關于旅行社的規章制度 1. 關于旅行社的規章制度 2. 旅行社規章制度有哪些 3. 旅游法規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4. 旅行社規章制度范本 5. 旅行社法規制度 6. 旅行社管理條例細則 7. 關于旅行社的規章制度有哪些 8. 旅行社管理制度條例實施細則 9. 關于旅行社的規章制度怎么寫 10. 旅行社管理規定

        1. 關于旅行社的規章制度

          客房部崗位職責和有關規章制度  一、客房部管理員職責  二、客房部主任職責  三、接待部主任職責  四、總臺服務員職責  五、客房部領班職責  六、客房服務員職責  七、客房樓面值班員職責  八、客房部規章制度  客房管理員職責  客房部管理員在所長的領導下進行工作,主要職責:  1、根據部門的實際情況,定期考核,培訓所屬職工,向所長提出聘任、任免本部主任、領班的建議和獎懲意見。  2、收集客人對本所的設施和服務的要求及建議,改進服務,盡可能地滿足客人的要求,為客人提供愉快舒適的休息環境。  3、巡查客房和樓面的衛生情況,督促并指導客房主任、班組長和員工,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工作,使客房衛生達到一級清潔水平。  4、督促檢查安全、防火工作,保證賓客安全及客房安全。  5、協助有關部門共同接待好重要賓客。  客房部主任職責  客房部主任,受客房部管理員領導,負責客房區域的管理和日常工作,主要職責:  1、負責各班組客房服務員的工作安排和調配。  2、督促落實服務人員崗位職責情況,每天檢查,獎優罰劣。  3、掌握客人的抵離情況,突出重點,負責迎賓前客房準備工作。重要賓客要在梯口迎接并帶入房間。  4、負責規定區域內客房設施、安全衛生、服務質量、房務日程安排等綜合檢查(每天不少于三次)。  5、安排處理客人提出的各種服務要求,確保優質服務。  6、負責保管、使用客房區域內和各種財產設施,在保證服務質量的前提下,厲行節約,堵塞漏洞,降低成本,完成各項經濟指標。  7、定期提出設備維修及用品添置、更新計劃。  8、負責客房服務人員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  9、定期召開部務會,傳達上級領導指示及總結、布置工作。  接待部主任職責  在管理員的領導下工作,負責本所招徠業務和本部管理工作,樹立本所形象。主要職責:  1、負責制定本所招徠客源的計劃,確定本部門的經營計劃的實施細則。  2、掌握旅游市場動態和本所的住客情況,制定各項業務指標,每天檢查報表,掌握每天客人的抵離情況,檢查收銀臺、電話員、接待員等工作情況,定期檢查工作。  3、擴大與上級部門、旅行社、鐵路、航空及各飯店集團的縱、橫向聯系,并與客戶建立長期穩定的良好協作關系。  4、負責編輯“賓客指南”、“飯店介紹”等宣傳資料。  5、接待本所訪問、參觀的客人,負責介紹本所概況,陪同賓客參觀各類設施。  6、主動走訪有關單位、長期客戶、重點客人及老客戶,及時把他們的意見反映到各部門主任,并同時上報所長。改進接待工作,加強聯系,爭取客源。  7、聽取客人投訴,盡可能及時解決客人投訴的問題。事關服務質量問題,應立即向客人道歉,有關菜肴、飲料、商品等問題,應向有關主管部門聯系并給客人提供調換機會。  8、認真落實重要客人的接待工作,客人抵店前,在客房內設置歡迎卡、鮮花、水果,并負責檢查保證不出差錯。  總臺服務員職責  1、樹立“賓客至上,服務第一,精通業務,堅持原則,準確無誤,靈活處事”的思想,以良好的形象,得體的儀容儀表笑迎賓客,全心全意為賓客服務。  2、負責記錄公安部門通輯通報及賓客的要求,并及時上報。負責來往首長、會議的排房和有關首長來往食宿事宜的通知,負責會議室出租的通知。  3、負責掌握及時核對當日客流和會議代表安排情況,及時調整床位,提高床位利用率。  4、負責辦理賓客住宿單、住宿證、住宿登記表、營業日報、月報表、結算房租、收費、票務等,做到書寫整潔、字跡清楚,大小寫數字準確無誤,日清月結。  5、熟悉廈門主要參觀游覽點、文化娛樂場所,當地風土人情、民間風俗、土物產品、風味小吃及所內設施、設備、賓客須知、航運客運車次的抵離時間,熟悉機關科室名稱、職級別,熟悉本所電話號碼。  6、主動向賓客介紹情況,有問必答,熱情周到,不亢不卑。  7、維護大堂秩序,保持整潔衛生,愛護公用物品,注意積累各種資料。  8、遵紀守法,保守部隊機密,做到不該說的不說,不該問的不問。  9、嚴格履行住宿手續,負責辦理賓客住宿登記,認真查對證件,認真填寫賓客住宿登記表,嚴格填發住宿證,堅持分類安排住宿,堅持散客住宿預收住宿費。結算房租、收費、票務等業務,做到書寫整潔、字跡清楚,大小數字準確無誤。日清月結。  10、嚴格收費標準和手續,認真查對收款票據,作廢發票必須三聯齊全。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收費標準,當日款項日清月結,當日上繳財務,下班前必須將所有款項收入保險柜,保險柜鎖匙必須隨身攜帶,任何時候不準托人代管。  11、嚴格交接班制度,不得忘事、漏事、辦錯事,對公安部門的通緝通報必須及時向領導及樓層服務臺通報,并向賓館主管領導報告,注意查對布控。  客房部領班職責  客房部領班直接對客房部主任負責,負責管理本職范圍內的接待服務工作,主要職責:  1、檢查所管樓層的全部客房,發現問題立即解決,確保客房服務質量。  2、根據要求填寫值班表。  3、做好對所屬員工的日常考核。  4、掌握樓層客房出租情況,合理安排人員。  5、負責檢查督促各班崗位責任制的落實,以及安排并檢查樓層和公共區域的衛生情況。  6、定期征詢長住賓客的意見。  7、對重點賓客站在梯口迎送。  8、掌握樓層物品領用及消耗,搞好物品管理。  9、參加領班例會,組織本班組的業務學習。  10、執行上級的工作指令,并確保完成。  客房服務員職責  客房服務員負責客房的整理和清潔工作,主要職責:  1、每天打掃客房前,須檢查補給品。  2、按照招待所規定標準,對自己負責的客房進行整理打掃,并及時補充物品。  3、準確掌握本樓層住客的情況,并嚴格按照出入證房號為客人開門服務,不得私自為客人換房或私自開房接待客人。  4、使用禮貌用語,主動與客人打招呼問候,回答客人的疑問,做到“三輕”、“三到”、“三勤”,以主人翁態度接待客人。  5、保持客房樓層安靜和周圍環境清潔、安全。  6、每天打掃服務臺,在下班前準備好隔天的一切用品,關閉電源開關,清理垃圾。并檢查房門是否鎖好,有無其他安全隱患,如發現可疑的人和事,應立即向客房部、保安部報告。  7、負責開啟房門,讓有關部門(工程部、保安部等)的員工進行工作,期間必須有一名服務員協助? ??處理善后工作(如:房間清理、關門等)。  8、完成領班、主任、管理員交給的其他工作,聽從領導安排,不得與領導發生爭執。并自覺主動學習理論知識及掌握操作方法。  客房樓面值班員職責  負責樓層的日常服務接待及安全保衛工作,為客人提供舒適的服務。其主要職責:  1、確保梯口服務臺的整潔,提供樓層日常服務接待,盡可能滿足客人的要求。  2、根據要求填寫住宿登記本。凡來宿賓客的各方面情況應根據住宿登記單上反映各項內容逐條如實登記,不得漏填并要保存好,以備后查。  3、做好來訪賓客的登記和接待。對來訪賓客要核實被訪者單位、姓名、房號,經被訪者同意后再引領來訪者進房,盯人到位,注意來訪者進出時所攜帶的物品,被訪者不在房內絕不允許開門讓來訪者進入房間取物或在房間內等候。  4、介紹本所主要服務設施及客房的服務項目,辦理客人委托事項。  5、主動迎送客人,幫忙提行李;客人退房后檢查房間設施并及時向總臺報告。  6、檢查房內的電器、空調、電話等各種設施是否完好,如有損壞或故障,須及時向部門主任、管理員報告。  7、搞好值班臺、公共區域及后臺區域的清潔工作。  8、換班前為接班人員做好接班準備,嚴格交接班手續及安全保衛。  9、值班人員應盡職守責,加強安全檢查,保管好客房鑰匙,消除各種安全隱患。  10、接受并確保完成上級布置的工作。  客房部規章制度  為使各項工作有一套切實可行的管理制度和標準,做到有章可循,有據可依,實現嚴格管理,以管理促效益的目標,確保日常工作能夠得以正常開展,特制定本細則。  工作制度  一、儀容儀表  1、上班時間內一律著工作服,穿配發布鞋,系制式領帶,不得在工作服外罩自購便服,季節變換時由辦公室通知統一更換著裝。  2、必須保持衣冠整潔,儀表大方,不得留長指甲、染指甲、染發,保持清雅、淡妝,不得濃妝艷抹,頭發保持干凈、整齊,后不過肩,前不蓋眼,不得披頭散發,飾物只限于手表。  3、舉止要端莊,見到客人和領導應起立問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與客人嘻戲、打鬧,不得在客人面前修指甲、剔牙、掏鼻子、抓癢、伸懶腰、打哈欠。  4、按照文明服務要求規范言行,并能正確使用文明用語。  二、勞動紀律  1、切實做到十不(不遲到、早退、曠工;不擅離職守串樓層聊天;上班時不看書報;不干私事;不會客;不用電話閑談亂扯;不在客房內與客人閑聊;不亂動用賓客物品;不私自在客房看電視、洗衣物、洗澡、休息;不私自開客房留宿親朋好友),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辦事,履行崗位職責和交接班手續,防止發生差錯。如有發生必須及時報告部門主管,設法彌補。  2、工作臺內必須保持整潔有序,服務臺及抽屜內不得擺放私人物品,零食及與工作無關的物品。  3、鑰匙必須隨身攜帶,嚴禁將鑰匙交給客人,值班人員臨時離開時必須將鑰匙交給副班,不得將鑰匙隨意放在服務臺。  4、服務員無權告訴或暗示客人本樓層有無空房,更不能擅自開房接待客人。  5、遇到客人或領導批評,不論對錯,須冷靜對待,耐心解釋,不得與領導或客人發生爭吵,更不能允許強調個人理由。  6、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假公濟私,謀取私利,更不能同賓客拉關系,辦私事。賓客主動贈送紀念品應婉言謝絕,并及時報告部門主管聽候處理。不準收取小費,如有客人堅持,無論多少,如數上交,不得占為己有。  7、無事生? ?,挑撥離間,損害職工團結,影響生活和工作秩序,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損失者,均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  8、員工上下樓一律不能乘坐客用電梯。  三、工作程序  1、必須按主任安排的班次進行工作,如有特殊情況需變更班次時,應先向主任請示,經同意后方可進行調班。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本職工作,因工作需要加班加點者,經主任核實后倒班或發加班費。  2、要做到內外有別,樓層合并值班時,以所在樓層內有領導或領導的客人為主。  四、文明禮貌  1、對賓客要面帶微笑,主動問好,請字當頭。必須熟練掌握及運用五聲要求(即迎聲、送聲、謝聲、答聲、抱歉聲)。  2、服務員必須做到三輕(即操作輕、走路輕、講話輕),接電話時聲調要溫和禮貌,主動報出部門,談話簡明扼要,對方未掛機前,不得搶先掛機。  請銷假制度  嚴格落實請銷假制度。凡請假者必須寫出書面假條,交組長轉主任批準,不得先斬后奏,否則按曠工計。  1、招待所、客房部通知的政治學習,業務學習,職工大會,點名及其它活動要按時參加,不得請假。  2、凡請長假不能按時回來者,必須打電話報管理員轉所長批準后,方可延假,否則超過三天者按曠工計。超過三天以上者按自動辭職處理。  3、請病假者通須持醫療單位證明,并經管理員批準同意,方可休假。  4、因公負傷經所長同意后方可休公傷假。  衛生制度  1、日常衛生一日多次,客人每外出一次打掃一次。嚴格按照客房衛生標準打掃衛生,保持室內外整潔。  2、宿舍、服務臺的內外衛生,每天要勤打掃,做到整齊,干凈無雜物,物資(床被褥等)放置要整齊。  3、公共衛生要按時、按質、按量各負其責完成,要做到窗明幾凈六面光。  4、 環境衛生按主任安排計劃打掃,保持干凈。  生活制度  全體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所規定的工作休息時間,樓層正副值班員一律保持在位,不準外出。夜間交班時要共同查房,做好交接班登記,夜間查房不得少于6次,并做好登記手續。  1、全體員工直系親屬來探望需住宿時,應提前報告管理員,經批準后,按規定到總臺登記收費住宿。不得私自留宿客房或宿舍。  2、按規定的開飯時間就餐,不得乘坐客用電梯端飯上樓層,吃飯時間保證服務臺有人值班。  3、服務員嚴禁在外留宿,如有特殊情況者,應先向管理員請假。  登記制度  1、各樓層設值班日記本,用于登記當日住房、空房及衛生情況、領導通知事項、賓客囑辦事項等。登記要詳細、認真、及時,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2、建立旅客住宿登記本。凡來宿賓客的各方面情況應根據住宿登記單上反映的各項內容逐條如實登記,不得漏填并要保存好,以備后查。  3、建立客房設備損壞維修登記本,及時將客房設備損壞情況、報修情況及修復情況登記備查。  4、樓層每日發放物資消耗要如實反映在“物資日耗表”登記表上,做為發放數量的依據。  5、建立樓層物資明細帳,及時將增減物資情況登記入帳,每月底清查一次。并把增減情況、原因、庫存現有數上報客房部。  客房安全防事故制度  1、嚴格遵守值班制度,注意觀察樓面情況,盡快熟悉本樓住客特征,把好安全關。  2、提醒客人將現金貴重物品及時到總臺寄存。搞衛生時要搞一間鎖一間,不得敞開房間。  3、對來訪賓客要核實被訪者單位、姓名、房號,并做好訪客登記,盯人到位,如被訪者不在,不能? ?來訪者單獨在房內等候。  4、如果客人要寄存行李,請其到總臺寄存。對寄存的行李要標志明顯,交接清楚,防止調包錯換。  5、凡發現攜帶易燃易爆、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的賓客,必須及時報告客房部和保安部,讓公安部門采取安全措施。  6、服務員要勤查客房,賓客不在房內時和夜間休息后要主動為賓客鎖門。  7、接到通緝通報要及時核對布控,發現可疑人員要立即報告領導或公園派出所。  8、注意火災苗頭,值班員加強巡查,一旦發生失火,要沉著、泠靜、不慌亂,及時撲救和報警(火警電話:119)。  9、使用電器時要注意防觸電、短路,有危險苗頭要及時報告維修,防止出事故。  10、所有公用物資要妥善保管,特別是電視機、毛毯等較貴重物品,防止丟失。  11、在流行病發季節(如流感、肝炎、紅眼病等)不準到公共場所的人員密集處活動。注意飲食衛生,避免傳染疾病,發現疾病苗頭要及時投醫,防止蔓延。  12、夏季無統一組織不準單獨游泳。集體游泳時要注意安全,防止淹亡。  賓客遺留物品處理制度  1、賓客離開賓館時,服務員應及時進入客房檢查。發現遺留物品應及時追交賓客。  2、如未能及時交給賓客應立即上交總臺,總臺應查清并記下賓客單位、地址、姓名,并對遺留物品進行封存。同時報告主管領導,并設法與失主取得聯系,以便歸還。  3、在歸還物品前,應將賓客的姓名、單位、遺留物和數量核對清楚,確實無誤后方可將遺留物歸還。  4、如得到失主收到遺留物品的消息應及時報告領導。  5、因特殊情況在1—3個月內確實找不到失主的應將遺留物品上交,客房轉交招待所保管。  6、對處理遺留物品有顯著成績的視情況給予獎勵。  樓層物資保管制度  1、樓層公用物資由各樓長負責保管。每月定期全面清點一次,并將物資增減情況如實反映在清查表上報客房部。  2、客人離開賓館時要及時清點客房內用具。發現減少或損壞時應及時追賠。如有特殊情況要及時記錄下來以備后查。  3、凡樓層公用物資不得隨意挪用、外借。如有工作需要應報部門領導,經同意后辦理借用手續。  4、送洗、回收被褥時,應與洗衣房當面點清交接,并妥善保管送洗清單,不得遺失,保證數量準確無誤。  5、如發現有將公物外流者以一罰十,嚴重者開除處理。  6、發現樓層物資減少,損壞應及時追查原因,屬責任心差遺失、損壞的要照原價賠償。  7、樓層物資移交時,須有監交人和移交表,并將移交情況如實反映清楚,由交接人、監交人簽名蓋章。  8、全體人員要樹立主人翁思想,加強責任心,愛護一切公物,共同做好樓層物資保管工作。

        2. 旅行社規章制度有哪些

        業務員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考核目的是讓銷售業務員明確自己的工作任務和努力方向,同時促進銷售系統工作效率的提高,保證公司銷售任務的順利完成。  第二條 新業務員到崗后,由公司統一安排參加崗前培訓。每個業務員需通過基本培訓后方可正式上崗。 新業務員考核時期工資…….  第三條 新業務員試用期一般為2個月,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從業務員的責任心、業務能力及對公司的貢獻三個方面對業務員進行考核,由總經理決定業務員轉正時間。新業務員試用2個月后仍不能通過業務考核的,做自動離職處理。(對責任心強但業務能力弱者公司將適當放寬試用期限。)  第四條 合同期業 務員管理條例:  1、業務員工資=底薪+崗位津貼+業務提成。  2、 底薪計算方法:業務員工齡一年底薪為XX元;工齡二年  底薪為XX元;工齡三年底薪為XX元;以后以此類推。  3、業務提成計算方法:按銷售金額的X%提成的,當月業務總額達到XX萬元以上或連續三個月業務總額累計達到XX萬元以上,則另發額外獎金。  第五條 員工對于從事工作當中觸及的客戶名單,商業信息、產品信息、圖片、樣品、廠規,均屬于機密性、不得對外公開。若有違反,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員工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條 為了提高公司的凝聚力,提倡公司員工互相幫助的精神。

        3. 旅游法規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一、旅游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游暫行管理辦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旅游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旅游投訴暫行規定》。

          規范旅游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等。旅游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

          旅游交通運輸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國民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等。旅游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是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

          旅游法調整旅游活動領域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即以旅游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狹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和其他調整旅游活動中各種法律關系的有關法律、法規,也包括國務院及旅游主管部門制定頒布的單行旅游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旅游法概念,既包括國家的法律、法規,也包括地方的法規;既包括本國制定的法律、法規,也包括經我國政府簽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際條約、國際協定等。

        4. 旅行社規章制度范本

        旅行社條例,屬于旅游行業內部規章制度,不是法規,法規則是國家強制規章制度。

        5. 旅行社法規制度

        1.(1)可以,導游人員對其行政處罰不服,有提請復議的權利。

        (2)正確,因為《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定了,一些不可以頒發導游證的情況,包括被吊銷過導游證的情況。

        2.(1)不可以,法規規定了導游人員不可以想旅游者兜售或者購買其商品。

        (2)《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定了向旅游者購買商品的行為,給予警告,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應沒收,情節嚴重者,吊銷導游證,并勒令其所在旅行社進行整頓。

        6. 旅行社管理條例細則

        1.遵守公司所有規章制度及工作守則,如有違反將按罰則處理。

         ? ?

          2.保持儀容儀表端莊整潔、言談舉止優雅大方。

          

          3.出入辦公室不得大聲喧嘩、唱歌、吹口哨。進入他人辦公室、辦公區應有禮貌或先示意。如進入時,對方正在講話,要稍等靜候,不要中途插話或打斷。

          

          4.工作時間不串崗、抽煙、睡覺、飲酒,不互相搭訕攀談、說笑、搬弄是非,不打與工作無關的閑聊電話,通話要簡明扼要。

          

          5.不吵鬧、斗毆、擾亂秩序。嚴禁看與工作無關的書籍、雜志,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工作中應通力協作,具有團隊精神。

          

          6.單位內與同事應點頭行禮以示致意。

          

          7.與上司、同事、客戶握手時用普通站姿,并目視對方目光,大方熱情、不卑不亢。

          

          8.工作時間辦公桌上不擺放與工作無關的物品,保持桌面整潔,維護企業整體辦公形象。

          

          9.未經同意不得任意翻閱不屬于自已負責的文件、公函或隨意翻看同事的文件、資料等。

          

          10.接聽電話應先問候,并自報公司。對方講述時應留心聽,并記下要點,通話結束時禮貌道別。

          

          11.服從上級安排,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不得無故拖延。

          

          12.盡忠職守,保守商業機密。維護公司聲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榮譽的行為。

          

          13.愛護公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不得將所保管的文件、財物等私自攜出或外借。因過失或故意使公司財物、利益遭損害時,應負責賠償。

          

          14.不得收受任何饋贈、挪借財物、假借職權、營私舞弊。

          

          15.不私自經營或兼任所在單位以外的職業,不得對外擅用公司名義。

          

          16.執行公務時,應爭取工作時效,不得畏難,拖延或積壓。嚴格遵循本職崗位業務程序,對所承辦公務的執行情況須有復命制,做到善始善終。

          

          17.工作時間不得擅離職守,當日事務應當日辦理完畢。

          

          18.公司職員在遞交文件時,要將正面文字對著對方的方向。

          

          19.注意提高自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20.對待客人、來賓應保持熱情、謙和、禮貌、誠懇友善的態度,對待客人委托的事項應周到機敏處理,不得草率、怠慢對方或敷衍、擱置不辦。

          

          21.與客人有不同意見時,不允許大聲爭吵,須保持冷靜,做好解釋工作。當其詢問公司有關業務及人員情況時,如涉及商業秘密的,應婉言謝絕,非本職范圍內的,不得信口開河。

        7. 關于旅行社的規章制度有哪些

        檢查旅行社,執法人員可以依法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在經營場所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旅行社名稱、經營場所、出資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三)旅行社分支機構設立情況以及總社對其分支機構在職人員、合同、業務、財務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等情形;

        (四)企業職工名冊與實際從事導游、領隊服務等人員的情況是否相符;旅行社是否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否存在要求導游、領隊墊付或者向其收取費用等違法情形;臨時聘用導游的使用情況及是否向其支付旅游服務費用;

        (五)宣傳招徠是否存在超出? ?可經營范圍或使用誘騙、欺詐性宣傳語等情形;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六)是否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及提示旅游者購買旅游意外保險;

        (七)是否按照規定交納或補交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

        (八)向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協議,旅行社選擇的供應商是否合法、合格;

        (九)旅游合同、行程單等業務檔案是否完整、規范并保存 2 年以上;企業財務檔案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形;

        (十)旅游合同是否存在格式條款顯失公平的內容;是否明確約定交通、住宿、餐飲、導游等服務安排和標準以及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是否經過旅游者書面同意;旅游產品中是否存在安排旅游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的情形;

        (十一)行程單中是否單方指定購物或另行付費項目,購物和另行付費項目協議是否規范簽訂,是否存在給予回扣等商業賄賂違法情形;

        (十二)旅行社投訴處理、安全管理、應急處置等制度是否健全;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事項。

        2.3【旅行社分社檢查內容】

        檢查旅行社分社,執法人員可以依法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在經營場所懸掛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及營業執照;

        (二)旅行社分社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三)設立社對分社人員、合同、業務、財務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等情形;

        (四)企業職工名冊與實際從事導游、領隊服務等人員的情況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要求導游、領隊墊付或者向其收取費用等違法情形;臨時聘用導游使用情況及是否向其支付旅游服務費用;

        (五)宣傳招徠是否存在超出登記經營范圍或使用誘騙、欺詐性宣傳語等情況;實際經營與交納的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六)向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協議,分社選擇的供應商是否合法、合格;

        (七)旅游合同是否存在格式條款顯失公平的內容;是否明確約定交通、住宿、餐飲、導游等服務安排和標準以及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是否經過旅游者書面同意;旅游產品中是否存在安排旅游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的情形;

        (八)行程單中是否單方指定購物或另行付費項目,購物和另行付費項目協議是否規范簽訂,是否存在給予回扣等商業賄賂違法情形;

        (九)旅行社分社業務檔案是否保存 2 年以上;

        (十)旅行社分社投訴處理、安全管理、應急處置等制度是否健全;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事項。

        2.4【旅行社服務網點檢查內容】

        檢查旅行社服務網點,執法人員可以依法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在營業場所懸掛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及營業執照;

        (二)旅行社服務網點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三)設立社對服務網點人員、合同、業務、財務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等情形;

        (四) 企業職工名冊;

        (五)宣傳招徠是否存在超出登記經營范圍或使用誘騙、欺詐性宣傳語等情況;是否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業務;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六)是否以設立社的名義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七)是否私自與設立社以外的旅行社等組織或個人進行業務往來;

        (八)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事項。

        8. 旅行社管理制度條例實施細則

        我國現行的《旅行社管理條例》旅行社的定義是“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在《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旅行社業為許可經營行業。

        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報經有權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未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并取得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游業務。”

        我國的旅行社分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兩類。“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機構”即經國家旅游局審批、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旅游辦事機構。

        該辦事機構只能從事旅游咨詢、聯絡、宣傳等非經營性活動,不得經營招徠、接待等旅游業務,包括不得從事訂房、訂餐和訂交通客票等經營性業務

        9. 關于旅行社的規章制度怎么寫

        步入新世紀,中國國際旅行社總社(集團)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科學管理的要求,“集團化、名牌化、智能化、國際化”的前進方向,強化企業內部管理中的各項措施,推出了黨政聯席會議模擬現代企業制度董事會制度、重大決策程序、財務雙簽制度、子公司管理條例、經營目標責任制、財務預算制、費用指標控制制、文件運轉會簽制、社務公開職代會議事規則、督辦制度、財務經營活動分析會、經營調度會、市場分析會制度。

           旅行社主業實施財務集中管理分級核算、集中采購分級運作的管理模式;對下屬企業加強計劃管理、過程管理、財務決算、審計監督等企業內部監管制度,使企業的經營活動處于動態管理之中。

          在管理技術創新中,國旅總社致力于建立靈敏、準確的企業信息系統,積極推進智能化辦公,提高了管理中的科技含量,先后推出了BBS國旅信息港網站,實現了企業內部管理互聯網;完善了電子郵件發送、團隊計劃發送、飯店預定、游船預定電腦網絡系統;設計開發了團隊機票預定、公民出境游預定、國際鐵路聯運和旅行救援電腦網絡;完成了CITS中英文網站的開發設計,使CITS網站與全球互聯。

          此外,國旅總社還將內部各項規章匯編成企業整體化的制度,制定了企業標準體系,逐步形成了國旅總社系統的依靠管理出效益、依靠挖潛出效益、依靠苦練內功出效益的管理理念。

        10. 旅行社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旅游業的管理,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保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旅游業,是指利用旅游資源和設施專門或者主要從事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提供游覽、交通、住宿、餐飲、購物、文化娛樂等服務的行業。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旅游經營和旅游管理以及進行旅游活動的,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發展旅游業應當堅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并重,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在有利于環境保護、文物保護、風景名勝保護的前提下,開發旅游資源,確保旅游業與相關行業的協調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游資源條件制定旅游業發展規劃,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建設,加強革命傳統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景點的建設,鼓勵和扶持旅游業發展。

        鼓勵國內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商依法投資開發旅游資源,并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應當根據旅游資源的優勢和特點,加強對外宣傳,提高重點旅游景區的知名度;完善旅游服務體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開發旅游產品,豐富旅游文化生活;教育旅游從業人員樹立信譽第一、質量第一、服務第一的觀念,創造良好的旅游環境。

        第八條 對保護和開發利用旅游資源,在旅游經營、管理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條 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條 旅游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人身、財物的安全得到保障不受侵害;

        (二)自主選擇旅游經營者和旅游服務方式,自主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三)了解旅游服務的內容、項目、規格、費用等真實情況;

        (四)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五)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旅游者應當遵守旅游秩序和有關旅游安全、環境衛生規定,履行旅游合同或者約定,愛護旅游資源和設施,尊重旅游地民族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第十二條 建立旅游投訴制度。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向旅游經營者要求賠償,可以向旅游經營者所在地、侵害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對旅游者提出的賠償要求和投訴,應當認真對待,及時處理。被要求賠償的旅游經營者在五日內答復旅游者;受理投訴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在十日內向旅游者作出答復。

        第三章 旅游經營者

        第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旅游經營者,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專門或者主要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單位,包括旅行社、旅游飯店、旅游商店、旅游車船公司和服務公司、旅游文化娛樂場所和度假區(村)、旅游景區(點)管理機構等以及個體經營者。

        旅游經營者必須依法取得經營資格,方可從事旅游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恪守職業道德,為旅游者提供優質服務。

        旅游經營者應? ??按照合同或者約定的服務范圍和標準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公開服務項目和物價部門核定的服務收費標準,明碼實價,保證服務質量。

        旅游經營者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強制旅游者參加其不愿意參加的旅游項目,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旅游商品和服務項目,不得強制旅游者購買旅游商品,不得欺詐、勒索旅游者的財物。

        第十七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旅游安全設施、設備,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財物安全。高空旅游設施和驚險旅游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安全規定和標準。

        旅游經營者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

        第十八條 旅游者的人身、財物安全受到嚴重侵害時,旅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救護或者幫助查找,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培訓。從業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旅游業從業人員必須忠于職守,奉公守法,熱心為旅游者服務。

        第二十條 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旅游經營者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旅游經營者有權拒絕有關部門強行推銷其指定的商品,有權拒絕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收費和攤派。

        第二十一條 旅行社接待國內外旅游團、組時,應當與旅游團、組簽訂書面合同。

        旅行社不得委托旅行社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代理經營旅游業務,不得超越經營范圍經營旅游業務。

        第二十二條 旅游景區(點)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旅游景區(點)的管理,保持旅游設施完好,保持景區(點)內清潔衛生,為旅游者提供安全、文明、衛生、優美、便利的旅游環境。

        第二十三條 從事導游業務的人員必須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導游員資格考試,經考試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發給導游員資格證書,經旅行社聘用后,方可從事導游業務。

        導游員在導游中必須佩戴導游胸卡、持證上崗,不得無證導游或者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從事導游業務;不得索要小費,克扣或者變相克扣旅游者住宿、餐飲費用;不得違背旅游者的意愿擅自改變游覽景點;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將境外旅游團、組帶往非旅游定點單位住宿、就餐、購物、娛樂和租乘車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旅游經營者實行監督管理。旅游經營者應當接受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設重點旅游設施、項目,應當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的意見,并依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報批。

        第二十六條 旅行社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向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報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審核批準。

        符合前款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 外省旅行社在本省設立經營性分支機構和省內旅行社在本省異地設立經營性分支機構的,? ??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設立地的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申請,并按照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的規定報批。

        第二十八條 旅游經營者在境外設立旅游辦事機構、興辦旅游企業、舉辦旅游促銷活動或者在國內舉辦全國性旅游促銷活動,以及外國旅行社申請在本省設立常駐旅游機構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九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屬于交納的旅行社所有,用于賠償旅游者的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

        第三十條 新建旅游星級飯店,應當征求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的意見。旅游飯店符合星級條件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參加星級評定,納入規范化管理。已評定為星級飯店的,實行星級復核制度。

        第三十一條 經營涉外旅游業務的旅游飯店,旅游度假區(村),旅游車船公司、餐館、商店、娛樂場所等,按照旅游業標準實行定點管理,確保服務質量。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旅游景觀內容、接待規模、服務質量、管理水平、治安和衛生狀況以及觀賞、文化、科學價值等方面的條件,對旅游景區(點)進行等級評定,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后,按照定級標準管理,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依照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導游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導游證書從事導游的;

        (二)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從事導游業務的;

        (三)向旅游者索要小費,克扣或者變相克扣旅游者住宿、餐飲費用的;

        (四)違背旅游者的意愿擅自改變游覽景點的;

        (五)將境外旅游團、組帶往非旅游定點單位住宿、就餐、購物、娛樂和租乘車船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吊銷其導游證書。

        第三十五條 在旅游或者旅游經營活動中,違反治安管理、建設、土地、林業、交通、文物保護、物價、外事、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等法律、法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和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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