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條例新修訂 旅行社條例新修訂時間
導讀:旅行社條例新修訂 旅行社條例新修訂時間 1. 旅行社條例新修訂時間 2. 旅行社條例2017修訂 3. 旅行社管理條例什么時候頒布的 4. 旅行社管理條例修訂于多少年 5. 旅行社條例新修訂時間和內容 6. 旅行社條例是什么時候開始實施的 7. 旅行社條例新修訂時間規定 8. 最新旅行社條例頒布時間 9. 旅行社條例什么時候開始施行
1. 旅行社條例新修訂時間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社的設立及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旅行社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引導旅行社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
第六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并且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
第七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第九條 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旅行社設立專門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的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接受旅行社的統一管理,不得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 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條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一)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第十七條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第十八條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第十九條 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條 質量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資旅行社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予以許可的,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還應當遵守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2. 旅行社條例2017修訂
《旅行社管理條例》(也稱《旅行社條例》)
以下是時間的內容
經2009年1月21日國務院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是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條例。
3. 旅行社管理? ?例什么時候頒布的
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管理暫行辦法
(國務院1997年3月17日批準,國家旅游局、公安部1997年10月7日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的管理,規范出國旅游活動,保障參游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主要以團隊形式進行。團隊是指由有經營權的旅行社組織的、三人以上的出國旅游團(以下簡稱團隊)。出國旅游的目的地國家和地區,由國家旅游局會同外交部、公安部提出,報國務院審批。
第三條 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必須有組織、有計劃、有控制地發展。國家旅游局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經營入境旅游業績,審批特許經營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向公安部備案,并對外公布。未經批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此項業務。
第四條 國家旅游局根據總量控制原則,對組團社組織團隊出國旅游實行配額管理,按組團社接待入境旅游人數的一定比例核定其組織團隊出國旅游的人數,并統一印制、編號發放《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審核證明》(以下簡稱《審核證明》)。《審核證明》每人一份,一式三聯。
第五條 組團社按照國家旅游局核定的出國旅游配額人數組團,辦理參游人員報名、收費等手續,填寫《審核證明》。《審核證明》內容包括參游人員基本情況、團隊名稱、參游路線、收費標準以及實交金額等。
第六條 《審核證明》經國家旅游局或所在地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驗合格后加蓋審核章。一聯由負責審核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留存,一聯由參游人員交公安機關審驗,一聯由組團社自存。沒有審驗合格的《審核證明》,公安機關不予辦理出國旅游手續。
第七條 參游人員在組團社報名并交付全額費用后,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填寫中國公民出國(境)申請審批表,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參游人員出境意見,同時交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審核證明》及組團社開具的旅游所需全額費用的發票。
第八條 公安機關應查驗參游人員提交的《審核證明》和費用發票,確認組團社和參游人員的合法資格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出國旅游手續,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通知參游人員。參游人員經批準出境的,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頒發護照,并附發出境登記卡。
第九條 國家旅游局統一印制《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團隊名單表》(以下簡稱《名單表》),編號發給組團社。組團社應當如實填寫并經國家旅游局或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驗合格后加蓋審驗章。《名單表》一式三聯。出境時,第一、第二聯交邊防檢查站核查,對沒有《名單表》或實際出境人員與《名單表》登記狀況不符的不予放行。邊防檢查站在《名單表》上注明實有人數并加蓋驗訖章后,留存第一聯;第二聯暫由團隊領取保管,在團隊入境時交邊防檢查站核查收存。第三聯由組團社在團隊回國后交負責審核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團隊的旅游活動須在領隊的帶領下進行。團隊須經國家開放口岸出入中國國境,公安邊防機關有特殊規定的,按公安邊防機關的規定辦理。團隊必須整團出入境, 在境外確須分團的,組團社應事先報經有關省組公安邊防機關批準。未經批準在境外分團的,入境時由邊防檢查站對組團社及有關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組團社有責任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團隊活動計劃安排旅游活動,不得安排參加色情、賭博、毒品以及危險性活動。團隊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難和安全問題,領隊須及時向我駐外使領館、駐外旅游辦事處報告,組團社須及時向國內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二條 嚴禁參游人員在境外滯留不歸。對滯留不歸的,組團社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查詢和遣返等事項,組團社應予以協助并負責墊付費用,事后向被遣返人員追償。
第十三條 參游人員攜帶行李物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組團社有責任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團隊行李驗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對以自費出國旅游名義,弄虛作假,騙取出境證件,偷越國(邊)境的,或者為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產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游局、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4. 旅行社管理條例修訂于多少年
1996年10月15 日據205號國務院令頒布,后據2001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改。
5. 旅行社條例新修訂時間和內容
《旅游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9月7日國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李金早
2016年9月27日
旅 游 安 全 管 理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旅游安全管理,提高應對旅游突發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旅行社條例》和《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游經營者的安全生產、旅游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以及旅游突發事件的應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本辦法所稱旅游經營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規規定旅游主管部門負有行業監管職責的景區和飯店等單位。
第三條 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旅游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旅游安全工作進行指導、防范、監管、培訓、統計分析和應急處理。
第四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承擔旅游安全的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關注安全風險預警和提示,妥善應對旅游突發事件。
旅游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增強旅游突發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條 旅游主管部門、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履行旅游突發事件報告義務。
第二章 經營安全
第六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務場所、服務項目和設? ?設備符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二)配備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員、設施設備;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體系;
(四)保證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
第七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對可能發生的旅游突發事件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八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風險監測和安全評估,依法履行安全風險提示義務,必要時應當采取暫停服務、調整活動內容等措施。
經營高風險旅游項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提供旅游服務的,應當根據需要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九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崗位技能和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旅游經營者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旅游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
第十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主動詢問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要求旅游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規程,使用旅游設施和接受服務,并要求旅游者對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旅行社組織和接待旅游者,應當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發現履行輔助人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予以制止或者更換。
第十二條 旅行社組織出境旅游,應當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應當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證件號碼和國籍,以及緊急情況下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語言(或者英文)填寫。
旅行社應當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隨身攜帶,并告知其自行填寫血型、過敏藥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十三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制定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四條 旅游突發事件發生后,旅游經營者及其現場人員應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游者,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損害擴大。
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參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的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
旅游突發事件發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領隊應當在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者政府派出機構的指導下,全力做好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
第十五條 旅游突發事件發生后,旅游經營者的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發生地縣級旅游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旅行社負責人應當同時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或者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旅游突發事件時,現場有關人員可直接向發生地、旅行社所在地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
旅游突發事件發生在境外的,旅游團隊的領隊應當立即? ??當地警方、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者政府派出機構,以及旅行社負責人報告。旅行社負責人應當在接到領隊報告后1小時內,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風險提示
第十六條 國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以下簡稱風險)提示制度。
根據可能對旅游者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風險提示級別分為一級(特別嚴重)、二級(嚴重)、三級(較重)和四級(一般),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風險提示級別的劃分標準,由國家旅游局會同外交、衛生、公安、國土、交通、氣象、地震和海洋等有關部門制定或者確定。
第十七條 風險提示信息,應當包括風險類別、提示級別、可能影響的區域、起始時間、注意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內容。
一級、二級風險的結束時間能夠與風險提示信息內容同時發布的,應當同時發布;無法同時發布的,待風險消失后通過原渠道補充發布。
三級、四級風險提示可以不發布風險結束時間,待風險消失后自然結束。
第十八條 風險提示發布后,旅行社應當根據風險級別采取下列措施:
(一)四級風險的,加強對旅游者的提示。
(二)三級風險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二級風險的,停止組團或者帶團前往風險區域;已在風險區域的,調整或者中止行程。
(四)一級風險的,停止組團或者帶團前往風險區域,組織已在風險區域的旅游者撤離。
其他旅游經營者應當根據風險提示的級別,加強對旅游者的風險提示,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要求,暫停或者關閉易受風險危害的旅游項目或者場所。
第十九條 風險提示發布后,旅游者應當關注相關風險,加強個人安全防范,并配合國家應對風險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條 國家旅游局負責發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以及風險區域范圍覆蓋全國或者跨省級行政區域的風險提示。發布一級風險提示的,需經國務院批準;發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風險提示的,需經外交部門同意。
地方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轉發上級旅游主管部門發布的風險提示,并負責發布前款規定之外涉及本轄區的風險提示。
第二十一條 風險提示信息應當通過官方網站、手機短信及公眾易查閱的媒體渠道對外發布。一級、二級風險提示應同時通報有關媒體。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下列旅游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一)督促旅游經營者貫徹執行安全和應急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并引導其實施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提高其安全經營和突發事件應對能力;
(二)指導旅游經營者組織開展從業人員的安全及應急管理培訓,并通過新聞媒體等多種渠道,組織開展旅游安全及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
(三)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旅游安全事故的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星級飯店和A級景區旅游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的指導。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修訂本地區或者本部門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旅游主管部門備案,必要時組 織應急演練。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對景區符合安全開放條件進行指導,核定或者配合相關景區主管部門核定景區最大承載量,引導景區采取門票預約等方式控制景區流量;在旅游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配合當地人民政府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 旅游突發事件發生后,發生地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啟動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一)組織或者協同、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對旅游者的救助及善后處置,防止次生、衍生事件;
(二)協調醫療、救援和保險等機構對旅游者進行救助及善后處置;
(三)按照同級人民政府的要求,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并公布咨詢電話。
第二十六條 旅游突發事件發生后,發生地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參與旅游突發事件的調查,配合相關部門依法對應當承擔事件責任的旅游經營者及其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旅游突發事件報告制度。
第二十八條 旅游主管部門在接到旅游經營者依據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報告后,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旅游主管部門報告。一般旅游突發事件上報至設區的市級旅游主管部門;較大旅游突發事件逐級上報至省級旅游主管部門;重大和特別重大旅游突發事件逐級上報至國家旅游局。向上級旅游主管部門報告旅游突發事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
(二)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影響范圍;
(三)事件涉及的旅游經營者、其他有關單位的名稱;
(四)事件發生原因及發展趨勢的初步判斷;
(五)采取的應急措施及處置情況;
(六)需要支持協助的事項;
(七)報告人姓名、單位及聯系電話。
前款所列內容暫時無法確定的,應當先報告已知情況;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續報。
第二十九條 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旅游突發事件信息通報制度。旅游突發事件發生后,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信息通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旅游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后,發生地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總結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并在30日內按照下列程序提交總結報告:
(一)一般旅游突發事件向設區的市級旅游主管部門提交;
(二)較大旅游突發事件逐級向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提交;
(三)重大和特別重大旅游突發事件逐級向國家旅游局提交。
旅游團隊在境外遇到突發事件的,由組團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門提交總結報告。
第三十一條 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于每月5日前,將本地區上月發生的較大旅游突發事件報國家旅游局備案,內容應當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及事件類型和傷亡人數等。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旅游突發事件的情況,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相關情況逐級報國家旅游局。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三條 旅游經營者及其主要負責人、旅游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有關安全生產和突發事件應對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四條 旅行社違反本 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制止履行輔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務行為,或者未更換履行輔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旅行社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關信息的
6. 旅行社條例是什么時候開始實施的
加強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管理,規范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為,促進各類文化市場包括旅游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國家文化安全和意識形態安全,文化和旅游部研究制定了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管理條例,向全社會公開征求一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7. 旅行社條例新修訂時間規定
我國現行的《旅行社管理條例》旅行社的定義是“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在《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旅行社業為許可經營行業。
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報經有權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未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并取得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游業務。”
我國的旅行社分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兩類。“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機構”即經國家旅游局審批、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旅游辦事機構。
該辦事機構只能從事旅游咨詢、聯絡、宣傳等非經營性活動,不得經營招徠、接待等旅游業務,包括不得從事訂房、訂餐和訂交通客票等經營性業務
8. 最新旅行社條例頒布時間
首先,旅行社想要經營出境業務,就必須先在國內經營旅游業滿2年,且2年還不得有任何違規記錄。根據《旅行社條例》第八條規定,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其次,經營旅行社應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然后攜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其他材料到工商管理辦理登記。旅行社通過工商登記后,就可以開始營業了。
最后,出境旅游業務必須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申請通過后就可以開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9. 旅行社條例什么時候開始施行
現在都有了完整的旅游法律體系了,主要有以下法律:
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游暫行管理辦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旅游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旅游投訴暫行規定》。
規范旅游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等。旅游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
旅游交通運輸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國民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等。旅游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Hash:cdd47fe0f2be38131082a0454cc9f4857b2ab980
聲明:此文由 Mike 分享發布,并不意味本站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權益,請聯系我們 kefu@www.51kouyi.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