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保護風景區 風景名勝區的保護
導讀:游客保護風景區 風景名勝區的保護 1. 風景名勝區的保護 2. 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與利用 3. 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及其可持續發展 4. 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培育分區與功能分區有什么關系 5. 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 6. 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原則 7. 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培育分區與功能分區 8. 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與開發 9. 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培育分區和功能分區存在什么關系 10. 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分區中應遵循的原則
1. 風景名勝區的保護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世界自然遺產資源。世界自然遺產地應當嚴格控制開發強度,防止過度開發建設。在珍稀資源周圍,除必須的保護設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設施,完整地保持其原有的自然和歷史文化風貌。
二、世界自然遺產地內的各項建設,應當與世界自然遺產地保護內容相協調,不得破壞世界自然遺產資源、環境景觀,污染環境
三、世界自然遺產地內的自然景物、特殊地質地貌、珍稀動植物、古樹名木、文物古跡、河流、水域等重點保護對象,必須劃定明確的保護范圍,進行嚴格保護。
四、嚴禁在世界自然遺產保護區內開山采石、挖砂取土、毀林開荒、圍湖造田、建墓立碑、開采礦產資源等破壞自然遺產資源和環境的活動。
2. 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與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簡稱"國家旅游局"),是國務院主管旅游工作的直屬機構。主要職能是:
(一)研究擬定旅游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研究解決旅游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擬定旅游業的法規、規章及標準并監督實施。
(二)協調各項旅游相關政策措施的落實,特別是假日旅游、旅游安全、旅游緊急救援及旅游保險等工作,保證旅游活動的正常運行。
(三)研究擬定國際旅游市場開發戰略,組織國家旅游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和推廣活動,組織指導重要旅游產品的開發工作。
(四)培育和完善國內旅游市場,研究擬定發展國內旅游的戰略措施并指導實施,監督、檢查旅游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受理旅游者投訴,維護旅游者合法權益。
(五)組織旅游資源的普查工作,指導重點旅游區域的規劃開發建設,組織旅游統計工作。
(六)研究擬定旅游涉外政策,負責旅游對外交流合作,代表國家簽訂國際旅游協定,制定出境旅游、邊境旅游辦法并監督實施。
(七)組織指導旅游教育、培訓工作,制訂旅游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制度和等級制度并監督實施。
(八)指導地方旅游行政機關開展旅游工作。
(九)負責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對直屬單位實施領導和管理。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旅游局內設7個部門,分別是:辦公室(綜合協調司)、政策法規司、旅游促進與國際聯絡司、規劃發展與財務司、質量規范與管理司、人事勞動教育司、老干部辦公室。
國家旅游局有6個直屬單位,分別是:國家旅游局機關服務中心、國家旅游局信息中心、中國旅游協會、中國旅游報社、中國旅游出版社、中國旅游管理干部學院
3. 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及其可持續發展
一. 歷史文化名城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具有重大歷史文化價值和革命意義的城市”。目前國務院已審批的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共有112個。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許多歷史文化名城是我國古代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保存了大量歷史文物與革命文物,體現了中華民族的悠久歷史、光榮的革命傳統與光輝燦爛的文化。
二.歷史文化名城分類
中國的歷史文化名城按照各個城市的特點主要分為七類即
古都型:以都城時代的歷史遺存物、古都的風貌為特點,如北京、西安;
傳統風貌型:保留一個或幾個歷史時期積淀的有完整建筑群的城市,如平遙、韓城;
風景名勝型:由建筑與山水環境的疊加而顯示出鮮明個性特征的城市,如桂林、蘇州;
地方及民? ??特色型:由地域特色或獨自的個性特征、民族風情、地方文化構成城市風貌主體的城市,如麗江、拉薩;
近現代史跡型:反映歷史上某一事件或某個階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為其顯著特色的城市,如上海、遵義;
特殊職能型:城市中的某種職能在歷史上占有極突出的地位,如“鹽城”自貢、“瓷都”景德鎮;
一般史跡型:以分散在全城各處的文物古跡為歷史傳統體現主要方式的城市,如長沙、濟南。
三.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
1.概念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是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協調保護與建設發展,以確定保護原則、內容和重點,劃定保護范圍,提出保護措施為主要內容的城市規劃的專項規劃設計。
2.簡介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是從保護城市地區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及其環境為重點的專項規劃,是文物管理和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城市是人類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產物,是標志人類所處時代和所處地域的社會縮影,它反映了某個時代和地域在政治、經濟、文化上的最高成就,是一批長期積累起來的歷史文化遺產。為保護這些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化遺產,世界上許多國家采取了保護政策,加強保護規劃,并專門為之立法。意大利的威尼斯基本保持了原來的風貌。法國巴黎舊城區基本保存了原有的布局。美國恢復和保護了威廉斯堡18世紀殖民地時期的古鎮。蘇聯在1949年公布了歷史名城名單,把這些城市置于建筑紀念物管理總局的特殊監督之下。日本于1971年發布了《關于古都歷史風土保存的特別措施法》,對歷史文化名城加強了保護。
@蘇打小雨
3. 歷史保護區的不同保護層次
歷史保護區作為一個獨具特色的環境,由于自然和社會因素的變遷以及城市建設的發展,不可能絕對保持原有的地方歷史風貌。保護規劃在總體上要達到完美,只能是相對的,即通過基調的主導作用去體現風貌的相對和諧性或傾向性。這種體現主要反映在歷史風貌保護的不同層次上。
3.1重點保護層次
指那些最能顯示歷史文化環境個性特征的歷史街衢、地段或風貌小分區,
3.2一般保護層次
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中,凡是老城的歷史分區,往往同時存在歷史環境保護、舊城改建、新建筑建設的矛盾與統一問題。因此, 保護規劃、強調基調的作用至為關鍵。一般保護層次又可以包括兩種情況:①老城區基本保存了平面的歷史格局,重點突出了重要文物風景的風貌,成片成街保留了一些傳統民居、傳統名街和老字號等。同時從老城遷出了工廠、倉庫、鐵路、公路,控制了新建筑選址、建筑高度、藝術風格的協調秩序,并取締了違章亂建。北京皇城外的老城區,蘇州、揚州、濟南、保定的老城區,上海、天津、武漢包括舊租界的部分老城區等均屬這類一般保護層次。②老城區的平面歷史格局尚存,但許多重要文物古跡遭到“文化大革命”的破壞,甚至拆光。在老城改建中沒有注意保留有歷史價值的城墻、城樓和成片的傳統民居、街市、老字號等。
3.3歷史分區的借景層次
這是保護規劃應當特別重視的邊緣景觀和外延景觀如何烘托呼應、協調一氣的一個重要層次。例如保護好北京故宮的文物環境,使之盡善盡美,就不能僅僅滿足于獨善其身,而要同時“巧于因借”四周的邊緣外景,連成一氣,統一規劃。北京什剎海歷史文化風景區的完美,同樣離不開它的東西南北外圍的借景。景宜借,而不宜奪。“巧于因借”帶來的溢于境外和來自境外的協調美、呼應美,可以產生良性循環的效果。相 反奪景造成的格格不入,必是一種惡性的后果。至于外延景觀,主要指的是某些扼有重要部位的遠處借景,比如自城市中心向外引伸的城市中軸線、次軸線、中心主干道,或城市濱江大道、林蔭大道、綠帶等由建筑形成的夾景、對景或遠景,這是保護規劃中關于“視線通廊”景觀風貌、協調呼應、分清主從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
@蘇打小雨
4. 歷史保護區的環境保護
主要內容有建筑高度控制的分布、整頓歷史保護區的環境和防止“破壞性建設”。風貌分區規劃的建筑高度分布,是“分而治之”的一項特別重要規定。高層建筑宜建在新區,不宜建在歷史分區。這是因為歷史分區的基本歷史格局,都是以水平方向為基礎而發展成熟的。保護這種水平格局的歷史文化價值,禁止在歷史名城老城新建高層建筑,已經成為很多國家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共同經驗。北京、蘇州等老城歷史保護區,已開始控制新建筑高度并已作出城市建筑高度的分布規劃。另外的例子是,高層新建筑林立在杭州湖濱,散立在桂林景區,孤立在沈陽老城區,風貌氛圍極不協調。
四.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措施
建筑部頒布了八項措施以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分別是:
(一)抓緊立法工作,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有法可依。通過制訂法規,明確保護的基本原則,明確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和村鎮應保護的主要內容,保護規劃編制與審批的基本程序和建設管理規定,專項保護資金的設立,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等。
(二)在堅持依法行政的原則下,加強名城保護工作重要性的宣傳與對有關人員的培訓。通過培訓,提高領導及專業人員對名城保護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并掌握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正確方法。
(三)加強全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工作,更大范圍地保護好歷史文化遺產。要使那些傳統風貌完整、民族風情獨特、地方特色突出的具有較高歷史、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村鎮,通過完善規劃、制定相應的保護規定,采取妥善的保護措施得以保護。
(四)積極爭取長期設立國家級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建議長期設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并逐漸增加資金的數額,以體現國家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重視,調動地方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積極性,搶救一批具有保護價值的歷史街區。建議省、市(縣)也設立相應的資金渠道,用于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
(五)鼓勵地方在遵守國家有關法規的前提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規定和政策措施。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是目前名城保護工作中的難點,各地可結合保護區的實際情況,加強對歷史文化保護區進行土地出讓、開發建設、基礎設施改善、資金籌措相關的政策研究,針對不同的保護對象,采取不同的保護措施和政策,并形成除國家資金外,省、市(縣)等多方支持的資金渠道。嘗試在這類保護區中實行按政府的保護要求,由政府或多種投資實體參與投資的資金運作方式。
(六)充分發揮國家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監督職能,嘗試建立國家規劃監督員制度。國家規劃監督員應包括各省具有高級職稱的規劃、建筑設計及文物保護等有關人員,這些人員應對國家有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方針政策了解充分,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技術方法理解透徹,并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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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城市規劃和管理工作中,進一步重視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內容。
(八)對歷史文化名城的稱號實行動態的管理? ?對于那些未盡到保護責任、保護狀況不佳,已喪失歷史文化價值和風貌的城市,建議由國務院或責成名城主管部門取消其名城稱號,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 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培育分區與功能分區有什么關系
特點不同:區域一流大學的綜合能力比區域高水平大學強,區域一流大學的大部分的專業是一流的,而區域高水平大學只有少部分的專業是一流的。
一般來說,區域高水平大學是指排在中國頂尖大學、中國一流大學、中國高水平大學、中國知名大學之后的大學,比如華僑大學、廣州大學、濟南大學、煙臺大學、三峽大學、長江大學、湖南科技大學、南華大學、南通大學等大學。
去外地上大學注意事項有哪些
1、提前做好學習規劃:比如說專業需要考取的證書,比如說是否準備考研,如果打算考研的話要做好什么準備,甚至四年的學習計劃,能夠給自己規劃好的話,大學幾年能學到很多東西,畢業時也會收獲很多。
2、學會保護自己:特別是家有女兒的家長,對這一點是非常擔心的。當然并不意味著家有兒子的就一定放心了,畢竟人生地不熟的地方,接觸的人都是陌生的。
5. 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
風 景 名 勝 區 條 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風景名勝區的設立、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風景名勝區,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可供人們游覽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區域。 第三條 國家對風景名勝區實行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制止、檢舉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
第二章 設 立
第七條 設立風景名勝區,應當有利于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新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重合或者交叉的,風景名勝區規劃與自然保護區規劃應當相協調。 第八條 風景名勝區劃分為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省級風景名勝區。 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能夠反映重要自然變化過程和重大歷史文化發展過程,基本處于自然狀態或者保持歷史原貌,具有國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請設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具有區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請設立省級風景名勝區。 第九條 申請設立風景名勝區應當提交包含下列內容的有關材料: (一)風景名勝資源的基本狀況; (二)擬設立風景名勝區的范圍以及核心景區的范圍; (三)擬設立風景名勝區的性質和保護目標; (四)擬設立風景名勝區的游覽條件; (五)與擬設立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 ?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協商的內容和結果。 第十條 設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組織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設立省級風景名勝區,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申請設立風景名勝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在報請審批前,與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充分協商。 因設立風景名勝區對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章 規 劃
第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第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編制,應當體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區域協調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面進步的要求,堅持保護優先、開發服從保護的原則,突出風景名勝資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風景資源評價; (二)生態資源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開發利用強度; (三)風景名勝區的功能結構和空間布局; (四)禁止開發和限制開發的范圍; (五)風景名勝區的游客容量; (六)有關專項規劃。 第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應當自設立之日起2年內編制完成總體規劃。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20年。 第十五條 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核心景區和其他景區的不同要求編制,確定基礎設施、旅游設施、文化設施等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與規模,并明確建設用地范圍和規劃設計條件。 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 第十六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省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十七條 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采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按照經審定的風景名勝區范圍、性質和保護目標,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編制。 第十八條 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進行聽證。 風景名勝區規劃報送審批的材料應當包括社會各界的意見以及意見采納的情況和未予采納的理由。 第十九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省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查閱。 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經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服? ??規劃管理。 風景名勝區規劃未經批準的,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各類建設活動。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對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中的風景名勝區范圍、性質、保護目標、生態資源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開發利用強度以及風景名勝區的功能結構、空間布局、游客容量進行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對其他內容進行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備案。 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修改風景名勝區規劃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規劃期屆滿前2年,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對規劃進行評估,作出是否重新編制規劃的決定。在新規劃批準前,原規劃繼續有效。
第四章 保 護
第二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景觀和自然環境,應當根據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嚴格保護,不得破壞或者隨意改變。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 風景名勝區內的居民和游覽者應當保護風景名勝區的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和各項設施。 第二十五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對風景名勝區內的重要景觀進行調查、鑒定,并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涂污; (四)亂扔垃圾。 第二十七條 禁止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 第二十八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應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準。 第二十九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三十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并與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 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 第三十一條 國家建立風景名勝區管理信息系統,對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和資源保護情況進行動態監測。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報送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保護的情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保護的情況,及時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的特點,保護民族民間傳統文化,開展健康有益的游覽觀光和文 化娛樂活動,普及歷史文化和科學知識。 第三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規劃,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游覽條件。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置風景名勝區標志和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 第三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內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規定執行。 風景名勝區內涉及自然資源保護、利用、管理和文物保護以及自然保護區管理的,還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實施情況、資源保護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三十六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強安全管理,保障游覽安全,并督促風景名勝區內的經營單位接受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的監督檢查。 禁止超過允許容量接納游客和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游覽活動。 第三十七條 進入風景名勝區的門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出售。門票價格依照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風景名勝區內的交通、服務等項目,應當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風景名勝區規劃,采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合同,依法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經營者應當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三十八條 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應當專門用于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以及風景名勝區內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損失的補償。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不得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托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的企業兼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 (二)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 (三)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未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 本條例的規定,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景物、設施上刻劃、涂污或者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的; (二)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的;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的; (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的; (二)風景名勝區自設立之日起未在2年內編制完成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 (三)選擇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的; (四)風景名勝區規劃批準前批準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 (五)擅自修改風景名勝區規劃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立該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允許容量接納游客或者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游覽活動的; (二)未設置風景名勝區標志和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的; (三)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的; (四)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托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的; (五)允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風景名勝區內的企業兼職的; (六)審核同意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不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建設活動的; (七)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關部門已經予以處罰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不再處罰。 第五十條 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侵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產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 ??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風景名勝區內違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建設活動,自行拆除;對繼續進行建設的,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85年6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6. 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原則
目前,正在熱映的電影《戰狼II》,以其思想性、藝術性和觀賞性得到了廣大觀眾的認可,不僅贏得了高票房,而且贏得了市場的尊重。該影片之所以能夠成功靠的不僅僅是戰火紛飛的大場景、威武雄壯的軍容,更是與祖國同呼吸共命運的軍人氣質、誠摯熱烈的愛國主義情懷。
影片中有一場戲看哭了不少觀眾:當丁海峰飾演的海軍編隊指揮員雙目通紅充斥著淚水,面部扭曲高喊出“開火”的時候,052D型驅逐艦艦艏垂發裝置大開、巡航導彈呼嘯而出,精準命中目標。許多人熱淚盈眶,掌聲在電影院里紛紛響起,這一幕也成為了電影的經典鏡頭。
也有觀眾提出疑問:目睹雇傭軍的殘酷殺戮,為何等到最后才開火?對此,影片中有交代,艦長在得知已經得到了批準之后,立馬下令“開火”。盡管影片中沒有充分展開,但其中是暗含正義的動武也是需要經過一系列程序的,需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借此之機,我們可對戰爭行為的法律性質判定作一些研究。在國際法上,對于戰爭性質的法理判定,是指以現行國際法和與戰爭問題相關的國際社會的習慣法、條約、文件等作為依據,對戰爭行為是否合法作出的判定。戰爭是否合法、是否正義,意義重大,影響民心所向和歷史前進方向。
可以說,國際法發展演進的一個直接動力,來自于人類規范戰爭行為的愿望和對于戰爭認識的不斷提高。在經歷了20世紀人類兩次巨大的災難之后,為了避免重蹈歷史的悲劇,世界各國共同努力成立了聯合國,共同簽署了《聯合國憲章》,標志著現代國際法體系的形成。隨著聯合國作用的日益增強,國際法和國際關系行為準則得到了進一步的充實和完善,其公正性和國際社會的認同程度正逐漸提高,成為評判戰爭正義性的重要依據之一。正如有的學者所說,國際法上戰爭的“合法與非法的劃分,同正義與非正義的界限是一致的”,甚至有觀點認為,當代社會對戰爭性質的評價,主要是對戰爭合法性的衡量。可見,國際法原則在區分戰爭性質問題上的影響力和權威性已得到世界大多數國家的接受和認可。
在現行國際法體系中,有關戰爭合法性的判定標準可以分為兩類,即“正義的戰爭”標準和“戰爭的正義”標準。前者也被稱為“訴諸戰爭的權利”,旨在約束對戰爭行為的選擇。后者則稱作“戰爭法規”,主要以戰爭執行過程為調整對象。
正義的戰爭——關于訴諸戰爭的權利。該權利包括的一般原則主要有:正當的理由和正當的手段。《聯合國憲章》明確規定,只在兩種情況下使用武力是合法的:一是單獨或集體自衛;二是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組織的、意在履行集體安全職責的武裝行動。
根據國際法的精神,戰爭只有作為對不合法行為的反應,就是說,只有作為國際法所規定的一定的國家行為的反應,才是被允許的。
今天,國際社會的基本行為主? ??依然是主權平等的各個國家,因此,國際法特別注重主權原則是有積極意義的。主權是國家的根本屬性,被認為是國家對內最高的、對外獨立的權力。國家主權具有排他性、獨立性和完整性。就國家內部關系而言,國家主權意味著在一個主權國家內不得有別的國家或任何其他權威行使主權的任何權力;就國際關系而言,國家主權意味著國家獨立,即在法律上一個主權國家不依賴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權威而存在。
根據主權原則的規定,領土是國家行使主權的空間。對某國主權、領土和政治獨立的侵犯即被視為是對該國的侵略,而一切侵略戰爭都是“非法”行為,是非正義的行徑。
國際法對待國家分裂一直是采取否定性態度。這種否定態度反映在《聯合國憲章》及相關國際關系宣言中,反映在相關國際條約中,還反映在長期以來國際社會對各國維護主權統一行為的態度,以及對新誕生國家承認的實際做法上。這不僅因為國際法是建立在主權國家基礎之上的法律體系,而且因為一旦對某些分裂勢力讓步,只能導致越來越多的戰亂和災難,危害世界和平。因此,國際法允許主權國家以武力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允許主權國家對武裝分裂勢力采取軍事行動。
戰爭的正義——關于戰爭的法規。戰爭法規主要分屬兩大體系:一個是海牙法體系,以限制戰爭的手段和方法為基本內容;另一個是日內瓦體系,以保護平民、合法戰斗員和戰爭受難者為其宗旨。經過幾個世紀的不斷發展,戰爭法體系日益完備,主要體現為五大類國際條約,即有關作戰規則的條約;有關限制作戰手段和方法的條約;有關戰時人道主義保護規則的條約;關于懲處戰爭犯罪的條約;維護和平、禁止侵略以及非法使用武力規則的條約。戰爭法規包括的一般原則主要有:限制原則、相稱原則、區分原則、保護原則和人道主義原則等。這些一般性原則不是基于單獨的國際法淵源,而是建立在條約、習慣或一般法律原則的基礎之上。
多年以來,世界各國都十分重視對戰爭法的研究和運用,把它作為確定戰爭方略的重要依據、規范戰爭行為的基本準則、調整交戰國與中立國關系的有效手段和懲治戰爭罪犯的有力武器。盡管國際法還存在很多不盡完善之處,有時被少數國家所操縱或利用,成為偽造“正當性”理由和掩蓋戰爭罪行的工具,但它仍為維護世界和平、反對和限制戰爭提供了重要的依據,也為判定戰爭性質提供了一個較為公正且具有較強可操作性的標準
7. 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培育分區與功能分區
1、歷史文化名城的格局和風貌;與歷史文化密切相i關的自然地貌、水系、風景名勝、古樹名木;反映歷史風貌的建筑群、街區、村鎮;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民俗精華、傳統工藝、傳統文化等。
2、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必須分析城市的歷史、社會、經濟背景和現狀,體現名城的歷史價值、科學價值、藝術價值和文化涵。
3、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建立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與文物保護單位三個層次的保護體系。
擴展資料: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特點
歷史分區擁有較多有價值的文物古跡、風景名勝。這類風貌分區應當最富有歷史文化特色,最能顯示有保護價值的老城傳統格局、建筑、街衢、群體環境、民族特色和地方風格。
另外,這類分區有的僅僅是一片地下埋藏的古城或宮殿建筑、墓葬等的重要遺址,如河南省安陽定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就是因為它有舉世著名的3000多年前的殷墟文化遺址。
新建分區泛指老城、老鎮等歷史分區以外,新? ??、擴建、改建地區和衛星城鎮的一種風貌區。這類風貌分區,有的等于白紙畫畫、平地起家;有的屬于老區擴建或改建,但是這些老區基本上不存在什么必須保留的歷史價值,同時也不須承受歷史風貌分區基調的遙控。
8. 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與開發
這個問題回答起來太廣了,都夠寫一篇論文了,就談談幾個大概的點吧
1.立法保護。從地方政府、景區景點分別制定符合當地情況的規章制度
2.嚴格執法。有了這些相關制度,嚴格的執行必不可少,否則又將是一紙空文
3.合理開發。景區的資源應該合理開發,不能竭澤而漁,無節制、無規劃的發展,會馬上就將景區的資源消耗殆盡
4.科學引流。在淡季和旺季可以實行不同的價格標準,限制景區人數,控制景區的科學容納量
5.保護意識宣傳。這個就是從意識層面來說,提高游客的保護意識,促進景區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相關的方法等等的還有很多,要是大家感興趣可以去知網之類的網站查找相關的文獻進行學習,謝謝。
9. 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培育分區和功能分區存在什么關系
分區劃線法的目的是分離出單菌落,每個區的菌落密度是逐級遞減的,如果劃完高密度的菌落不把接種環上的菌燒死,那么下一個區的菌落密度就會和上一個區的密度幾乎沒差別,達不到分離單菌落的單菌落分區劃線法的目的是分離出單菌落,每個區的菌落密度是逐級遞減的,如果劃完高密度的菌落不把接種環上
10. 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分區中應遵循的原則
風景名勝區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風景名勝區的設立、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風景名勝區,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可供人們游覽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區域。
第三條 國家對風景名勝區實行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制止、檢舉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
第二章 設立
第七條 設立風景名勝區,應當有利于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新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重合或者交叉的,風景名勝區規劃與自然保護區規劃應當相協調。
第八條 風景名勝區劃分為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省級風景名勝區。
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能夠反映重要自然變化過程和重大歷史文化發展過程,基本處于自然狀態或者保持歷史原貌,具有國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請設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具有區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請設立省級風景名勝區。
第九條 申請設立風景名勝區應當提交包含下列內容的有關材料:
(一)風景名勝資源的基本狀況;
(二)擬設立風景名勝區的范圍以及? ?心景區的范圍;
(三)擬設立風景名勝區的性質和保護目標;
(四)擬設立風景名勝區的游覽條件;
(五)與擬設立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協商的內容和結果。
第十條 設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組織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設立省級風景名勝區,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申請設立風景名勝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在報請審批前,與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充分協商。
因設立風景名勝區對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章規劃
第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第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編制,應當體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區域協調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面進步的要求,堅持保護優先、開發服從保護的原則,突出風景名勝資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風景資源評價;
(二)生態資源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開發利用強度;
(三)風景名勝區的功能結構和空間布局;
(四)禁止開發和限制開發的范圍;
(五)風景名勝區的游客容量;
(六)有關專項規劃。
第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應當自設立之日起2年內編制完成總體規劃。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20年。
第十五條 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核心景區和其他景區的不同要求編制,確定基礎設施、旅游設施、文化設施等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與規模,并明確建設用地范圍和規劃設計條件。
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
第十六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省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十七條 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采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按照經審定的風景名勝區范圍、性質和保護目標,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編制。
第十八條 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進行聽證。
風景名勝區規劃報送審批的材料應當包括社會各界的意見以及意見采納的情況和未予采納的理由。
第十九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省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經批準后, 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查閱。
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經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風景名勝區規劃未經批準的,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各類建設活動。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對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中的風景名勝區范圍、性質、保護目標、生態資源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開發利用強度以及風景名勝區的功能結構、空間布局、游客容量進行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對其他內容進行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備案。
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修改風景名勝區規劃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規劃期屆滿前2年,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對規劃進行評估,作出是否重新編制規劃的決定。在新規劃批準前,原規劃繼續有效。
第四章 保護
第二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景觀和自然環境,應當根據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嚴格保護,不得破壞或者隨意改變。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
風景名勝區內的居民和游覽者應當保護風景名勝區的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和各項設施。
第二十五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對風景名勝區內的重要景觀進行調查、鑒定,并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涂污;
(四)亂扔垃圾。
第二十七條 禁止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
第二十八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應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準。
第二十九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三十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并與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
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
第三十一條 國家建立風景名勝區管理信息系統,對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和資源保護情況進行動態監測。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報送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保護的情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保護的情況,及時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
第五章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的特? ??,保護民族民間傳統文化,開展健康有益的游覽觀光和文化娛樂活動,普及歷史文化和科學知識。
第三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規劃,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游覽條件。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置風景名勝區標志和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
第三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內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規定執行。
風景名勝區內涉及自然資源保護、利用、管理和文物保護以及自然保護區管理的,還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實施情況、資源保護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三十六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強安全管理,保障游覽安全,并督促風景名勝區內的經營單位接受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的監督檢查。
禁止超過允許容量接納游客和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游覽活動。
第三十七條進入風景名勝區的門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出售。門票價格依照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風景名勝區內的交通、服務等項目,應當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風景名勝區規劃,采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合同,依法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經營者應當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三十八條 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應當專門用于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以及風景名勝區內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損失的補償。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不得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托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的企業兼職。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
(二)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
(三)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未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 ??例的規定,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景物、設施上刻劃、涂污或者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的;
(二)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的;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的;
(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的;
(二)風景名勝區自設立之日起未在2年內編制完成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
(三)選擇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的;
(四)風景名勝區規劃批準前批準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
(五)擅自修改風景名勝區規劃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立該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允許容量接納游客或者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游覽活動的;
(二)未設置風景名勝區標志和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的;
(三)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的;
(四)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托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的;
(五)允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風景名勝區內的企業兼職的;
(六)審核同意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不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建設活動的;
(七)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關部門已經予以處罰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不再處罰。
第五十條 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侵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產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風景名勝區內違? ?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建設活動,自行拆除;對繼續進行建設的,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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