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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條例》公布 2017旅行社條例

        導讀:《旅行社條例》公布 2017旅行社條例 1. 2017旅行社條例 2.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2017 3. 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 4. 2016年旅行社條例 5. 旅行社 條例 6. 旅行社條例最新 7. 旅行社管理條例最新 8. 2017旅行社條例最大的變動

        1. 2017旅行社條例

        1996年10月15 日據205號國務院令頒布,后據2001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改。

        2.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2017

        《旅行社條例》已經2009年1月21日國務院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社的設立及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旅行社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引導旅行社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

        第六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并且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

        第七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第九條 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旅行社設立專門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的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接受旅行社的統一管理,不得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 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條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一)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第十七條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第十八條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第十九條 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條 質量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資旅行社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予以許可的,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還應當遵守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3. 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可以申請出境旅游。

        出自《旅行社條例》第八條: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旅行社條例》第十條,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擴展資? ??:

        《旅行社條例》第十八條,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條例》第十九條,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4. 2016年旅行社條例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幾年可以申請出境旅游?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證滿2年,可以申請出境旅游業務。

        首先,旅行社想要經營出境業務,就必須先在國內經營旅游業滿2年,且2年還不得有任何違規記錄。根據《旅行社條例》第八條規定,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其次,經營旅行社應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然后攜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其他材料到工商管理辦理登記。旅行社通過工商登記后,就可以開始營業了。

        最后,出境旅游業務必須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申請通過后就可以開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5. 旅行社 條例

        第七十七條國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的級別劃分和實施程序,由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旅游安全作為突發事件監測和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七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旅游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旅游突發事件應對機制。

        突發事件發生后,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采取措施開展救援,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七十九條旅游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

        旅游經營者應當對直接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應急救助技能培訓,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檢驗、監測和評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

        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游者,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條旅游經營者應當就旅游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一)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條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旅游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并對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條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游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

        中國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時,有權請求我國駐當地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給予協助和保護。

        旅游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后,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第七章旅游監督管理

        第八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旅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應當組織旅游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交通等執法部門對相關旅游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十四條旅游主管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監督管理對象收取費用。

        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旅游經營活動。

        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有權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經營旅行社業務以及從事導游、領隊服務是否取得經營、執業許可;

        (二)旅行社的經營行為;

        (三)導游和領隊等旅游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旅游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可以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復制。

        第八十六條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其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監督檢查人員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的,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監督檢查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保密。

        第八十七條對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情況并提供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八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中或者在處理舉報、投訴時,發現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并移交有關部門查處。

        第八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違法行為查處信息的共享機制,對需要跨部門、跨地區聯合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督辦。

        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九十條依法成立的旅游行業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經營規范和服務標準,對其會員的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第八章旅游糾紛處理

        第九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

        第九十二條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十三條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依法對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旅游者一方人數眾多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 ??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六條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6. 旅行社條例最新

        我國現行的《旅行社管理條例》旅行社的定義是“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在《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旅行社業為許可經營行業。

        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報經有權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未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并取得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游業務。”

        我國的旅行社分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兩類。“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機構”即經國家旅游局審批、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旅游辦事機構。

        該辦事機構只能從事旅游咨詢、聯絡、宣傳等非經營性活動,不得經營招徠、接待等旅游業務,包括不得從事訂房、訂餐和訂交通客票等經營性業務

        7. 旅行社管理條例最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河南省旅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旅游活動、從事旅游經營與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從事旅游經營是指經營者以旅游的名義招徠、接待旅游者,并為旅游提供有償服務的經營行為。

          第四條, 旅游業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條例》規定,明確主管旅游工作的部門,加強旅游行業行政執法工作。

          各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旅游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法規授權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行使職權。

          第二章 旅游資源開發與管理

          第五條 旅游開發規劃應當在旅游發展規劃的基礎上,對旅游資源開發項目和設施建設項目做出具體安排,并按照旅游景區(含旅游度假區、游覽區等各類形式)規劃、旅游線路規劃和旅游項目規劃的不同要求編制。

          第六條 編制旅游開發規劃應當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注重旅游業發展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旅游開發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綜合評價旅游業發展的資源條件和基礎條件;

          (二)市場需求分析、市場規模測定、旅游發展目標;

          (三)發展戰略布局和旅游產品的開發重點;

          (四)旅游資源開發安排與設施建設;

          (五)環境、人文景觀和自然景觀的保護原則和措施;

          (六)旅游開發的經濟效益和實施規劃的措施等。

          第七條 旅游開發規劃實行分級審批制度。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和審批省內重點和跨區域的旅游開發規劃;市地、縣(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協調和審批本地區的旅游開發規劃。

          旅游開發規劃由各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并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

          第八條 承擔編制旅游開發規劃任務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關于旅游規劃設計單位資格和旅游規劃單位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從事編制旅游規劃? ?單位和個人進行資格認證,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未取得認證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旅游規劃編制工作。

          第三章 旅游經營者的審批

          第九條 旅游景區(點)依法實行旅游經營許可證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當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逐級上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頒發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的旅游經營許可證和標志牌。

          第十條 旅游經營標志牌必須懸掛在旅游景區(點)入口醒目處。

          未取得旅游經營許可證和標志牌的各類旅游景區(點)不得從事旅游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旅游景區(點)的資源、服務設施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情況,對旅游景區(點)評定等級,并向社會公告。

          旅游景區(點)等級評定標準及實施辦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訂。

          第十二條 旅游景區(點)門票價格按隸屬關系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制定價格時應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旅游景區(點)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門票價格,實行明碼標價,不得擅自提高票價或變相提價。同一旅游景區(點)不得多點收費,有特殊價值需另行售票的,應按價格審批權限審批。

          第十三條 星級飯店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評定權限,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成立旅游涉外星級飯店評審機構負責評定。

          第十四條 要求評定星級的飯店(含度假區(村)、公寓、游船,下同),應當向當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當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逐級上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注冊的飯店要求評定星級時,可以直接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新建、改建或擴建星級飯店時,應當經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后,方可辦理有關建設手續。

          第十五條 未經批準的單位不得使用星級飯店用語、標志和旅游(涉外)定點飯店標志牌。

          星級飯店標志牌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發放。已評定為星級飯店的,不得隨意降低服務標準,并不再懸掛其他等級標志。

          第十六條 旅行社的審批管理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

          餐飲、購物、醫療、工藝、旅游用(產)品、娛樂等場所要求評定為旅游(涉外)定點單位的,經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懸掛旅游(涉外)定點單位標志牌。

          旅游(涉外)定點單位標志牌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

        8. 2017旅行社條例最大的變動

        (2004年2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2011年2月25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2011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2011年10月13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級鳳凰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以下簡稱保護規劃)確定的鳳凰古城、黃絲橋古城、南方長城(湘西邊墻,下同)以及其它應當保護的地帶。

        第三條 鳳凰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湘西? ?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加強對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的監督。

        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批準的保護規劃,全面負責鳳凰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

        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與鳳凰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保護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鳳凰縣城區景區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執法局)行使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第五條 州人民政府、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將保護、維修和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吸納符合國家規定的撥款和社會資助。

        鳳凰歷史文化名城維護資金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籌集,專項用于鳳凰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

        第六條 凡在保護范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鳳凰歷史文化名城的義務,遵守本條例,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州人民政府、鳳凰縣人民政府對保護鳳凰歷史文化名城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鳳凰古城保護

        第七條 鳳凰古城分為核心保護區、風貌協調區和區域控制區。具體分區按照保護規劃確定。

        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核心保護區、風貌協調區和區域控制區設立明顯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標志。

        第八條 在核心保護區范圍內,除經過審批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任何新建、擴建活動。

        核心保護區內的建筑物、構筑物的修繕、翻建,必須采取保留外殼、整修內部的保護措施,保持原有的歷史風貌。其建筑風格、體量、色調必須保持明清時期的布局和風貌,修舊如舊。建筑物高度必須控制在二層以下,一層建筑檐口高度不超過三米,二層建筑檐口高度不超過五點六米,色調控制為黑、白、灰及灰褐色、原木色。

        核心保護區內古建筑的所有權人或管理使用人對古建筑維修改造的,應當按照保護維修規劃和要求進行施工。維修資金確有困難的,可以向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申請適當補助。

        風貌協調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其建筑風格應為木結構或小青磚墻,青瓦面坡屋頂,高度控制在二層以內,二層檐口高度不超過六米,色調、體量和建筑風格應當與核心保護區風貌相協調。

        區域控制區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其建筑風格必須與鳳凰古城風貌相協調,建筑高度控制在三層以內,三層檐口高度不超過八點五米。

        第九條 核心保護區內的歷史街道、巷道應保持原有的視線走廊及空間尺度,嚴禁拓寬或縮小,商業街巷立面應當保持歷史樣式。

        嚴禁占用道路、古井、沿街沿河空地及綠化地等公共活動場所。臨街建筑物不得新開門窗,嚴禁使用防盜門、卷簾門、鋁合金門窗、水泥花板等現代建筑設施和材料。

        第十條 鳳凰古城內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道路、水系和其它設施,需要進行保養、維修、改造、改建、新建的,應當根據保護規劃確定的保護要求,按照保護管理等級分別由有關部門提出實施方案,經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由具有專業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

        第十一條 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控制鳳凰古城的商業過度開發,對古城內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適時發布鼓勵或者限制經營的項目目錄,重點發展具有當地民族文化特色的無污染、無公害產業,合理安排古城內商品經營市場布局。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 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二條 鳳凰古城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保護環境,節能減排,推廣應用低碳清潔能源。

        第十三條 鳳凰古城內應當加強垃圾站點的標準化建設,推行生活垃圾袋裝化,禁止亂丟垃圾。

        第十四條 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域應成立專職消防隊,按照規定配備消防裝備器材,承擔鳳凰古城的消防工作。

        第十五條 鳳凰古城內應按國家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完善消防給水、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無法按照標準和規范設置的,由鳳凰縣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機構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公共活動場所、居住場所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六條 在鳳凰古城內不得占道擺設攤點、亂放雜物、亂寫亂畫亂貼、運用音響設備叫賣;禁止設置與古城歷史風貌不協調的廣告、招牌。禁止存放、銷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七條 在核心保護區內禁止除消防車、救護車以外的任何機動車輛通行,非機動車不得隨意停放。

        第十八條 沱江水體保護區為長潭崗至官莊河段及護城河。

        嚴格保護沱江水體及兩岸風光,保持沱江沿線的景觀視線通廊,保持河水潔凈和水質衛生。

        在沱江水體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從事對水體有污染的行業;

        (二)在水面上擅自從事經營活動;

        (三)向河道排放污水、傾倒固體廢棄物;

        (四)毒魚、炸魚、電魚;

        (五)興辦有污染的項目。

        第十九條 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市排污管網,收集城市污水,建設集中處理設施,保障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 加強鳳凰古城周邊山體的保護,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做好護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在保護規劃劃定的南華山、八角樓、喜鵲坡、奇峰寺、北園等周邊山體保護范圍內禁止葬墳、采石、取土、伐木等破壞植被、景觀的行為,未經批準不得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第三章 黃絲橋古城和南方長城保護

        第二十一條 黃絲橋古城保護范圍分為核心保護區和風貌協調區、建設控制地帶。具體分區按照保護規劃確定。

        南方長城保護范圍為鳳凰縣域內長城沿線城墻、關門、碉卡、哨臺、屯堡及靖邊關、亭子關等。

        黃絲橋古城的保護參照本條例第二章鳳凰古城保護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黃絲橋古城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南方長城沿線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黃絲橋古城、南方長城的保護管理工作,建立保護管理責任制。

        第二十三條 在黃絲橋古城、南方長城保護范圍內嚴禁放炮、采石及從事有損墻體保護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四條 在黃絲橋古城、南方長城保護范圍內的一切建設活動須經規劃、建設、文物、環保、消防、旅游等部門審核批準。

        第四章 規劃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文化、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專項規劃編制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村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六條 專項規劃應當注重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風貌、格局和環境,并為合理利用創造條件;應當確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總體目標、保護原則和保護內容,劃定歷史城區、歷史文化保護區、山水保護區、歷史文化村鎮、文物保護單位、其他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 及建設控制地帶。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變更或者拒不執行已經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詳細規劃。已公布的規劃如需調整或者變更,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報批。

        編制、修訂專項規劃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組織專家論證。

        第二十八條 規劃、建設、文化、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實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加強對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有關的建設項目的審查、監督和對違法建設的查處。

        不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筑和設施,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條 在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安裝遮光篷、遮雨篷、太陽能、空調、空氣源、陽光棚以及地上管線、計量裝置等設施,應當與鳳凰歷史文化名城風貌相協調,并經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核準。

        亂搭、亂牽、亂掛、亂曬等影響歷史文化名城風貌拒不改正的,由執法局予以強制排除。

        第三十條 鳳凰古城內的室外噪音嚴格按照國家環境噪聲標準執行,白天控制在55分貝以內,夜間控制在45分貝以內。需要在室外開展的公益性活動、群眾性民族文化活動、社區活動,組織者應當事先向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一條 在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有暴力、危險傾向的流浪乞討人員,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置。

        在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放養的家禽家畜、寵物,由執法局采取強制處置措施。

        第三十二條 在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取消其經營資格:

        (一)不按照指定的地點經營的;

        (二)利用各種形式追客拉客宰客的;

        (三)占道經營和流動經營的;

        (四)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 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要求,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編制專項保護規劃和保護方案,有計劃地實施保護工程。對歷史建筑及其它重點民居、吊腳樓群、古樹名木實行建檔、掛牌保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由執法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或拆除,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請強制拆除,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由執法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在鳳凰古城區亂寫亂畫亂貼、亂丟垃圾、占道擺設攤點、亂放雜物的,由執法局責令改正,可處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運用音響設備叫賣,設置與古城歷史風貌不協調的廣告、招牌的,由執法局責令改正,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執法局處以四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存放、銷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由鳳凰縣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十七條規定,由執法局責令改正,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執法局會同工? ??、海事、畜牧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執法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具有保護管理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鳳凰歷史文化名城民族民間文化的保護按照《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間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每年的十二月十七日定為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宣傳日。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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