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旅游或者是旅游的性質又怎么理解??
旅游的定義 一、字義:
旅游(Tour)來源于拉丁語的“tornare”和希臘語的“tornos”,其含義是“車床或圓圈;圍繞一個中心點或軸的運動。”這個含義在現代英語中演變為“順序”。后綴—ism被定義為“一個行動或過程;以及特定行為或特性”,而后綴—ist則意指“從事特定活動的人”。詞根tour與后綴—ism和—ist連在一起,指按照圓形軌跡的移動,所以旅游指一種往復的行程,即指離開后再回到起點的活動;完成這個行程的人也就被稱為旅游者(Tourist)。
“旅游”從字意上很好理解。“旅”是旅行,外出,即為了實現某一目的而在空間上從甲地到乙地的行進過程;“游”是外出游覽、觀光、娛樂。即為達到這些目的所作的旅行。二者合起來即旅游。所以,旅行偏重于行,旅游不但有“行”,且有觀光、娛樂含義。
因此,旅游的定義可如下表述:旅游是人們為尋求精神上的愉快感受而進行的非定居性旅行和在游覽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關系和現象的總和。
二、已有研究
1、概念定義:
旨在提供一個理論框架,用以確定旅游的基本特點以及將它與其他類似的、有時是相關的,但是又不相同的活動區別開來。
國際上普遍接受的艾斯特定義,1942年,瑞士學者漢沃克爾和克拉普夫
旅游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暫時居留而引起的一種現象及關系的總和。這些人不會因而永久居留,并且主要不從事賺錢的活動。
2、技術定義:
用它來為統計和立法提供旅游信息。各種旅游技術定義所提供的含義或限定在國內和國際范疇上都得到了廣泛的應用。技術定義的采用有助于實現可比性國際旅游數據收集工作的標準化。
世界旅游組織和聯合國統計委員會推薦的技術性的統計定義
旅游指為了休閑、商務或其他目的離開他她們慣常環境,到某些地方并停留在那里,但連續不超過一年的活動。旅游目的包括六大類:休閑、娛樂、度假,探親訪友,商務、專業訪問,健康醫療,宗教/朝拜,其他。
3、其他相關定義
交往定義:1927年,德國的蒙根·羅德對旅游的定義,旅游從狹義的理解是那些暫時離開自己的住地,為了滿足生活和文化的需要,或各種各樣的愿望,而作為經濟和文化商品的消費者逗留在異地的人的交往。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游是一種社會交往活動。
目的定義:20世紀50年代,奧地利維也納經濟大學旅游研究所對旅游的定義,旅游可以理解為是暫時在異地的人的空余時間的活動,主要是出于修養;其次是出于受教育、擴大知識和交際的原因的旅行;再是參加這樣或那樣的組織活動,以及改變有關的關系和作用。
時間定義:1979年,美國通用大西洋有限公司的馬丁·普雷博士在中國講學時,對旅游的定義為,旅游是為了消遣而進行旅行,在某一個國家逗留的時間至少超過24小時。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各個國家在進行國際旅游者統計時的統計標準之一:逗留的時間。
相互關系定義:1980年,美國密執安大學的伯特·麥金托什和夏西肯特·格波特對旅游的定義,旅游可以定義為在吸引和接待旅游及其訪問者的過程中,由于游客、旅游企業、東道政府及東道地區的居民的相互作用而產生的一切現象和關系的總和。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游引發的各種現象和關系,即旅游的綜合性。
生活方式定義:我國經濟學家于光遠1985年對旅游的定義為,旅游是現代社會中居民的一種短期性的特殊生活方式,這種生活方式的特點?
??:異地性、業余性和享受性。
三、“游憩中國網”定義
1、內涵:
“游憩中國網”認為:旅游是人們在非定居的城市、鄉村、景區和度假區圍繞生態、文化、康體、游樂等功能進行的游憩活動。
2、外延:
“游憩中國網”認為,旅游的外延應包括:旅游目的地、旅游產業、旅游項目、旅游產品等由大到小的一系列范疇。 [編輯本段]旅游的起源 旅游的先驅是商人,最早旅游的人是海上民族腓尼基人.
在旅行作為一種社會行為,古代即以存在,中國是世界文明古國之一,旅行活動的興起同樣居世界前列,中國早在公元前22世紀就有了。當時最典型的旅行家大概要數大禹了,他為了疏浚九江十八河,游覽了大好河山。之后,就是春秋戰國時的老子、孔子二人了。老子傳道,騎青牛西去。孔子講學周游列國。漢時張騫出使西域,遠至波斯,今伊朗和敘利亞。唐時玄奘取經到印度,明時鄭和七下西洋,遠至東非海岸,還有大旅行家徐霞客作了游記。
一、現代旅游業定義
(1)定義旅游的三要素
盡管上文中所提及的技術定義應當適用于國際旅游和國內旅游這兩個領域,但是在涉及國內旅游時,這些定義并沒有為所有的國家所采用。不過,大多數國家都采用了國際通用的定義中的三個方面的要素:
——出游的目的
——旅行的距離
——逗留的時間
(2)對出游的目的定義
以該尺度為基礎的定義旨在涵蓋現代旅游的主要內容。
——一般消遣性旅游,非強制性的或自主決定的旅游活動。他們只把消遣旅游者視為旅游者,并且有意把商務旅游單列出去。
——商務和會議旅游,往往是和一定量的消遣旅游結合在一起的。參加會議公務旅游也被視為旅游。
——宗教旅游,以宗教活動為目的的出行活動。
——體育旅游,與重大體育活動聯系在一起的旅游。
——互助旅游,新興的一種旅游方式,通過互相幫助 ,交換等互助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住宿,互助旅游不但節省了旅費,而且因為當地人得介入,更深入的體驗當地的人文,和自然景觀。
(3)對旅行距離的定義
異地旅游(Non—10calTravel):許多國家、區域和機構采用居住地和目的地之間的往返距離作為重要的統計尺度。
旅行距離:確定的標準差別很大,從0到160公里)不等。低于所規定的最短行程的旅游在官方旅游估算中不包括在內,標準具有人為和任意性。
(4)對逗留時間的定義
過夜游客:為了符合限定“旅游者”的文字標準,大多數有關旅游者和游客的定義中,都包含有在目的地必須至少逗留一夜的規定。
“過夜”的規定就把許多消遣型的“一日游”排除在外了,而事實上,“一日游”往往是旅游景點、餐館和其他的旅游設施收入的重要來源。
(5)其他方面
旅游者的居住:在進行市場定位和制定相關市場戰略時,了解旅游者的居住地要比確定其他的人口統計方面的因素,如民族和國籍等更為重要。
交通方式:主要是為了更好地進行規劃,一些目的地通過收集游客交通方式(航空、火車、輪船、長途汽車、轎車或其他工具)的信息來獲得有關游客旅行模式的信息。
二、國際組織關于旅游的定義
(1)1937年,第一次定義國際旅游者
在兩次世界大戰的間歇期間,世界國際旅游收入增長迅速,因此在統計上迫切需要有一個更準確的定義。1936年舉行的一個國際論壇,國家聯盟統計專家委員會首次提出,“外國?
?游者是指離開其慣常居住地到其他國家旅行至少24小時以上的人”。1945年,聯合國(取代了原來的國家聯盟)認可了這一定義,但是增加了“最長停留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限定。
(2)世界旅游組織的定義
1963年,聯合國國際旅游大會在羅馬召開。這次大會是當時的國際官方旅游組織聯盟(英文名字的縮寫為IUOTO,即現在的世界旅游組織,英文縮寫為WTO發起的。
大會提出應采用“游客”(Visitor)這個新詞匯。游客是指離開其慣常居住地所在國到其他國家去,且主要目的不是在所訪問的國家內獲取收入的旅行者。游客包括兩類不同的旅行者:
——旅游者(Tourist):在所訪問的國家逗留時間超過24小時且以休閑、商務、家事、使命或會議為目的的臨時性游客;
——短期旅游者(Excursionists):在所訪問的目的地停留時間在24小時以內,且不過夜的臨時性游客(包括游船旅游者)。
從1963年開始,絕大多數國家接受了這次聯合國大會所提出的游客、旅游者和短期旅游者的定義以及以后所作的多次修改。
在1967年的日內瓦會議上,聯合國統計委員會提議,應該建立一個單獨的游客類別。旅游者至少要逗留24小時,然而,有些游客外出游覽但于當日返回了居住地,這些人被稱為“短期旅行者(Excursionists)”、這類游客包括了不以就業為目的的一日游者、游船乘客和過境游客。短期旅行者很容易與其他游客區分開來,因為他們不在目的地過夜。
三、對國內旅游者的定義
1963年提出的游客(Visitor)術語的定義僅僅是針對國際旅游而言,它也適用于國民(國內)旅游。
1980年,世界旅游組織(WTO)《馬尼拉宣言》:將該定義引申到所有旅游。巴昂(BarOn,1989)指出,世界旅游組織(WTO)歐洲委員會旅游統計工作組同意,盡管國內旅游比國際旅游的范圍窄一些,但這一術語的使用還是相容的。
四、德國作家黑塞對旅游的定義
德國作家黑塞說,“旅游就是艷遇”。既然是“遇”,自然是遇而不可求。旅行中的艷遇,陌生的地方,陌生的人,在美景的襯托之下更顯出浪漫情調。艷,奇幻迷離,讓人意猶未盡;遇,一場風花雪月的邂逅,一個怦然心動的瞬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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