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區用地規劃用地原則 景區用地的原則
導讀:旅游景區用地規劃用地原則 景區用地的原則 1. 景區用地的原則 2. 旅游景點用地性質 3. 景區規劃的原則 4. 景區用地的原則有哪些 5. 景區用地的原則包括 6. 景區用地的原則是什么 7. 景區開發的原則 8. 旅游景區用地性質 9. 風景名勝區用地規范 10. 景區規劃的要求與內容有哪些 11. 風景旅游用地建設要求
1. 景區用地的原則
答:據不同需要而劃分的規劃分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需調節控制功能特征時,應進行功能分區(是在同一景區內部進行的用地功能劃分,對每個所劃分區域一定的功能); 功能分區的導向原則: 立足資源的產品導向
2. 旅游景點用地性質
一、我國的《土地管理法》關于土地性質的劃分中明確規定,寫字樓屬于C2商業金融用地中的C23商務辦公用地性質,即商業用地,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于建設商業用房屋,出讓后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
二、土地性質的分類及使用年限:
我國的土地使用性質一般分五類: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各類用地出讓的最高年限為: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3. 景區規劃的原則
綠地率則是真正、嚴格的園林綠化標準用,但在實際上卻是很少被開發商運用。綠地率指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綠地面積與規劃建設用地面積之比。綠地率所指綠地面積包括廠區內公共綠地,建筑物周邊綠地等。除了正式規劃成片成規模的綠化之外,與綠化率不同的是,并不是長草的地方都可以算做綠地率。
綠地率的計算方式:綠地率=(綠地面積/用地面積)×100%
了解了“綠化率:和”綠地率“兩者間的異同,接下來我們再談談關于”綠地率“的一些問題。
問題1.綠地率有何標準呢?
回答:在計算綠地率時,對綠地的要求非常嚴格。綠地率所指的"居住區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地"主要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等。其中,公共綠地,又包括居住區公園、小游園、組團綠地及其他的一些塊狀、帶狀化公共綠地。而宅旁綠地等庭院綠化的用地面積,在涉及計算時也要求距建筑外墻1.5米和道路邊線1米以內的用地,不得計入綠化用地。此外,還有幾種情況也不能計入綠地率的綠化面積,如地下車庫、化糞池。這些設施的地表覆土一般達不到3米的深度,在上面種植大型喬木,成活率較低,所以計算綠地率時不能計入"居住區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化"中。
綠地率作為小區設計用的標準,一般而言新建居住區內綠地率不得低于30%,舊區改造不低于25%
問題2 :綠地率高低有什么影響?
回答:通常來說,綠地率如果越高,建筑面積越低,那么住戶的居住舒適度越高,但是開發商投入的成本和可回收的資金越少反之,綠地率如果越低,建筑面積就越高,開發商投入的成本和可回收的資金就越多,但住戶的居住舒適度也就越低。
問題3:如何有效的獲得社區綠化的真實面積?
回答:關于社區的綠化面積及規劃是要在規劃部門進行備案的,所以購房者除了從沙盤上或者開發商口中聽到的之外,最好還是要查詢一下項目的”五證“,從中詳細了解項目規劃中關于綠化景觀的規劃面積。
4. 景區用地的原則有哪些
1、用于旅游項目開發的景區土地,土管部門優先列入年度審批計劃,予以安排。其土地出讓價格按同類土地最低價格給予優惠;城區、郊區開發景點需征用耕地時,凡能自行補充耕地,保持耕地占補平衡的,經驗收合格可不繳納耕地開墾費。
2、投資額500萬元以上的企業,根? ?國家現行土地政策規定,依照1定的法律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上繳的各種規費,同級財政留成部份可給予減免;投資者所開發的土地、旅游服務接待設施用其它公共設施,在不改變原議定用處的條件下,可以自用,也能夠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
3、公益性、基礎性項目(如道路、亭臺等)和利用“5荒”從事開發的項目經村、組同意,采取租賃、承包、入股等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免收報批規費。
5. 景區用地的原則包括
遺址、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等區域的管理機構、住宿餐飲、休閑娛樂等;軍事設施、涉外、宗教、監教、殯葬等的建設用地。值得注意的是該區域建設用地以外的地類按《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準進行認定。
確定是限制建設用地區。但只要有新增風景名勝及特殊用地指標,仍可以建設。因為建設用地空間管制是針對城鄉建設用地來講的,風景名勝及特殊用地不屬于城鄉。
6. 景區用地的原則是什么
一、旅游重點項目新增建設用地。對符合相關規劃的旅游項目,應及時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依法辦理土地轉用、征收或收回手續,積極組織實施土地供應。
二、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廢棄地、邊遠海島等土地建設旅游項目。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對使用荒山、荒地、荒灘及石漠化、邊遠海島土地建設的旅游項目,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相關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對復墾利用垃圾場、廢棄礦山等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建設的旅游項目,各地可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制定支持政策,吸引社會投資,鼓勵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政府收回和征收的歷史遺留損毀土地用于旅游項目建設的,可合并開展確定復墾投資主體和土地供應工作,但應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進行。
三、依法實行用地分類管理制度。旅游項目中,屬于永久性設施建設用地的,依法按建設用地管理;屬于自然景觀用地及農牧漁業種植、養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由景區管理機構和經營主體與土地權利人依法協調種植、養殖、管護與旅游經營關系。
四、旅游相關建設項目用地中,用途單一且符合法定劃撥范圍的,可以劃撥方式供應。
7. 景區開發的原則
人力資源是旅游企業的一部分。
人力資源指在一個國家或地區中,處于勞動年齡、未到勞動年齡和超過勞動年齡但具有勞動能力的人口之和。或者表述為: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總人口中減去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口之后的人口。人力資源也指一定時期內組織中的人所擁有的能夠被企業所用,且對價值創造起貢獻作用的教育、能力、技能、經驗、體力等的總稱。
旅行社等一批旅游企業可以利用互聯網這個工具,利用并重新開發導游這個一直以來不為重視的最后一個“金礦”因為,能為行業帶來改變的,只有人才!通過運作自媒體這個新媒介,每家企業都可通過自己的導游打造好自己公司及產品的形象,并通過他輸入源源不斷的客源。這樣,就可以將大部分的資源投放在旅游產品和資源的開發上來。人力資源可以在這方面進行規劃。
8. 旅游景區用地性質
回建地是指拆遷方在征收被拆遷方的土地以后在被征收的土地上劃分出用于被拆遷方安置用的土地。回建地一般情況下是指拆遷方在征收被拆遷方的土地以后,在被征收的土地上劃分出用于被拆遷方安置用的土地。
回建地要看具體是什么土地性質,如果按照國家法? ?,回建地土地性質變為國有建設用地,可以按照國家法律辦理相關手續和土地證、規劃證等。
如果回建地沒有變為建設用地,只為村民居住,不能市場交易買賣。
土地都具有使用年限,沒有永久的,村民可以使用建房居住,政府可使用年限可根據村民家庭人口具體情況使用、繼承還是收回。一般情況下,回建地多為集體土地,村民對土地和房屋可以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承繼等權利。
9. 風景名勝區用地規范
風 景 名 勝 區 條 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風景名勝區的設立、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風景名勝區,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可供人們游覽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區域。 第三條 國家對風景名勝區實行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制止、檢舉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
第二章 設 立
第七條 設立風景名勝區,應當有利于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新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重合或者交叉的,風景名勝區規劃與自然保護區規劃應當相協調。 第八條 風景名勝區劃分為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省級風景名勝區。 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能夠反映重要自然變化過程和重大歷史文化發展過程,基本處于自然狀態或者保持歷史原貌,具有國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請設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具有區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請設立省級風景名勝區。 第九條 申請設立風景名勝區應當提交包含下列內容的有關材料: (一)風景名勝資源的基本狀況; (二)擬設立風景名勝區的范圍以及核心景區的范圍; (三)擬設立風景名勝區的性質和保護目標; (四)擬設立風景名勝區的游覽條件; (五)與擬設立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協商的內容和結果。 第十條 設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組織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設立省級風景名勝區,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申請設立風? ??名勝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在報請審批前,與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充分協商。 因設立風景名勝區對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章 規 劃
第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第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編制,應當體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區域協調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面進步的要求,堅持保護優先、開發服從保護的原則,突出風景名勝資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風景資源評價; (二)生態資源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開發利用強度; (三)風景名勝區的功能結構和空間布局; (四)禁止開發和限制開發的范圍; (五)風景名勝區的游客容量; (六)有關專項規劃。 第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應當自設立之日起2年內編制完成總體規劃。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20年。 第十五條 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核心景區和其他景區的不同要求編制,確定基礎設施、旅游設施、文化設施等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與規模,并明確建設用地范圍和規劃設計條件。 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 第十六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省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十七條 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采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按照經審定的風景名勝區范圍、性質和保護目標,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編制。 第十八條 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進行聽證。 風景名勝區規劃報送審批的材料應當包括社會各界的意見以及意見采納的情況和未予采納的理由。 第十九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省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查閱。 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經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風景名勝區規劃未經批準的,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各類建設活動。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對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中的風景名勝區范圍、性質、保護目標、生態資源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開發利用強度以及風景名勝區的功能結構、空間布局、游客容量進行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對其他內容進行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備案。 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修改風景名勝區規劃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規劃期屆滿前 2年,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對規劃進行評估,作出是否重新編制規劃的決定。在新規劃批準前,原規劃繼續有效。
第四章 保 護
第二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景觀和自然環境,應當根據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嚴格保護,不得破壞或者隨意改變。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 風景名勝區內的居民和游覽者應當保護風景名勝區的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和各項設施。 第二十五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對風景名勝區內的重要景觀進行調查、鑒定,并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涂污; (四)亂扔垃圾。 第二十七條 禁止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 第二十八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應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準。 第二十九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三十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并與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 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 第三十一條 國家建立風景名勝區管理信息系統,對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和資源保護情況進行動態監測。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報送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保護的情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保護的情況,及時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的特點,保護民族民間傳統文化,開展健康有益的游覽觀光和文化娛樂活動,普及歷史文化和科學知識。 第三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規劃,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游覽條件。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置風景名勝區標志和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 第三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內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規定執行。 風景名勝區內涉及自然資源保護、利用、管理和文物保護以及自然保護區管理的,還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實施情況、資源保護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 ?處理。 第三十六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強安全管理,保障游覽安全,并督促風景名勝區內的經營單位接受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的監督檢查。 禁止超過允許容量接納游客和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游覽活動。 第三十七條 進入風景名勝區的門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出售。門票價格依照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風景名勝區內的交通、服務等項目,應當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風景名勝區規劃,采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合同,依法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經營者應當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三十八條 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應當專門用于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以及風景名勝區內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損失的補償。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不得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托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的企業兼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 (二)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 (三)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未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景物、設施上刻劃、涂污或者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 ??進行下列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的; (二)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的;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的; (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的; (二)風景名勝區自設立之日起未在2年內編制完成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 (三)選擇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的; (四)風景名勝區規劃批準前批準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 (五)擅自修改風景名勝區規劃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立該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允許容量接納游客或者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游覽活動的; (二)未設置風景名勝區標志和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的; (三)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的; (四)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托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的; (五)允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風景名勝區內的企業兼職的; (六)審核同意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不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建設活動的; (七)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關部門已經予以處罰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不再處罰。 第五十條 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侵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產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風景名勝區內違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建設活動,自行拆除;對繼續進行建設的,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85年6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10. 景區規劃的要求與內容有哪些
旅游景區的構成要素? ?是通常所謂的旅游六要素——吃、住、行、游、購、娛的相關內容。
具體內容,引用如下:
1、游覽
游覽又稱觀光游覽,是最基本而又廣泛的旅游活動,游山玩水這一成語表明游覽活動歷史悠久。游覽的對象包括美麗、優雅的自然風景,包括歷史悠久、造型獨特的文物古跡和現代化的建設成就,包括民俗風情展示,包括高科技的農業和工業等生產勞動過程。現存的問題是游覽產品結構深化程度不夠,要改變僅限于觀光水平。
2、娛樂
旅游景區娛樂是借助景區工作人員和景區活動設施向游客提供的表演欣賞和參與性活動,可以使游客得到視覺及身心的愉悅。娛樂形式大體可分為設施型游樂、歌舞表演型游樂、競賽型游樂、制作型游樂、采摘型游樂、尋寶型游樂、角色轉換型游樂等
3、旅行
此處的“旅行”指的是景區內的交通,即游客在景區內為了觀賞、接觸、體驗更多的新鮮事物而發生的空間位移。
4、飲食
美國旅游基金會與寶潔公司聯合進行的一項調查研究表明,旅游者對景區餐飲服務要求最注重以下五個因素:清潔衛生、味道好、價格公道、交通便利、環境舒適、服務良好。
5、住宿
住宿是旅游活動六大環節中重要的一環,也是旅游活動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一般地游客對客房的基本要求體現在整潔衛生、環境安靜、安全感強、服務親切等幾個方面。
6、購物
“購”是指游客在游覽過程中所購買的商品,包括生活用品、旅行和紀念用品等旅游商品,旅游商品一般應該具有實用性、藝術性、紀念性、地域性和時代性等特點。我國的旅游購物收入比重僅為20%左右,和發達國家40%-60%的比重相差懸殊,尚需不斷努力。
在六要素中,游覽是核心吸引要素,娛樂項目是延長游客在景區滯留時間的前提條件,暢通合理的道路布局是保證游客滿意的基本因素,食、住、購是提高游客滿意度的輔助條件,和核心要素是相互作用、相輔相成的。因此,景區的經營管理必須有全局觀、整體觀。
11. 風景旅游用地建設要求
開發鄉村旅游要因地制宜,有風景名勝的重點打造風景名勝,有民俗文化的重點打造民俗文化,有古村落老傳統的要保持,有鄉村美食特產的要保質保量,不要千篇一律搞統一標準的美麗鄉村,讓人走到每個村莊都似曾相識。我曾在我老家的一個美麗鄉村投票公眾號里留言:“美麗鄉村不能制定統一標準,道路百分百硬化的要求就不適合,古老的石板路覆蓋了厚厚的水泥,古樸的美沒有了,悠久的歷史也掩埋了”。這段留言引起很多人的共鳴,現代人看膩了鋼筋水泥,你讓原本充滿鄉土氣息的農村也硬生生的變了味,我就在搞山村旅游項目,很多被水泥鋼筋等現代化建材修建的道路房屋我們又重新按照古老的方式恢復回去。打造好村莊的賣點以后就是如何吸引客流,要熟練運用現代網絡媒體,比如今日頭條,抖音等熱門平臺,要學會講故事講有創意的故事吸粉然后轉化為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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