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行社管理 旅游社管理
導讀:國家旅行社管理 旅游社管理 1. 旅游社管理 2. 旅游社管理條例讀書筆記 3. 旅游管理信息系統 4. 旅游社管理法律 5. 旅游社管理信息系統決策樹 6. 旅游社管理暫行條例 7. 旅行社管理系統 8. 旅游社管理是什么 9. 旅游社管理法律1 10. 旅游社管理信息系統 11. 旅游社管理條例1996
1. 旅游社管理
(一)掌握市場競爭的法則
既然旅行社的經營管理是處于市場競爭的法則之中的,這就不可置疑的讓我們提出一個問題,你真的掌握了市場競爭的法則了嗎?
“優勝劣汰”的“優勢”法則應用在旅行社中表現為服務優質、管理優質、價格優質、團結協作的優質。必須要結合市場需要,做好產品定位設計,不論是面對普通消費者的大眾化產品,還是面對高消費人群的特定產品都要樹立創建旅游精品產品的品牌意識。針對我國現階段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市場競爭中通過強化企業內部管理,降低行業運作成本,實現低價競爭法則中的“優質低價”以擴大市場規模,是適合我國國情的旅游行業生存與發展之路。在運用高價競爭法則吸引特定需要的消費群體的產品設計中,應充分地體現在價格與服務是否等值,應要真正做到“價有所值”,才能保障消費者的利益,滿足消費者的消費需求。
此外,還要做好市場預測分析工作。充分掌握消費者的消費變化,包括經濟收入的變化、假期的變化、消費方式的變化、年齡的變化、受教育程度的變化等等,這些信息是我們掌握消費者的消費心理與需求的依據。只有充分考慮到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才能成功占領旅游消費市場;只有市場份額的擴大,才會有企業的發展和企業贏利的長期化。“顧客是上帝”更應讓我們明白,服務標準只有和顧客的需求很好的結合在一起,讓被服務對象滿意,才能使我們的產品在市場競爭中獲取一席之地。
(二)科學管理與人性化管理
“科學管理”、“人性化管理”是現代管理學的重點。擁有一支積極向上、團結協作的團體隊伍,是每一個人力資源管理人員所奮斗的目標。旅行社所銷售的產品是行、住、食、游、購、娛六大部門的服務相互組合形成的綜合服務產品,就決定了旅行社對團體協作能力有著更高的要求,因此“科學管理”、“人性化管理”就更應該充分地體現在旅行社的日常管理事務中,為企業管理機制的成功建立提供一條捷徑,為企業的長期管理與發展奠定扎實的基礎。
(三)加強旅行社內部反映機制的靈敏度
1、旅行社管理者對市場的認知度、敏感度及決策是否準確到位,是旅行社是否能在早期發現危機、減緩危機及解除危機的重要因素。當然,管理者自身的綜合管理素質是成功實施管理的基礎,但也只有依靠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才能實現管理目標。這包括一線工作人員是否能及時對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分析與反饋。這就需要在旅行社中要成立一支危機預測管理小組。根據資料中得來的信息,將自身旅游產品特點和市場發展變化及消費者的消費需求相結合,做出適時、準確的危機預測,并根據危機的類型提出相應的防范措施或方案,以求在危機到來時,沉著應戰,妥善解決。最終再由旅行社經營管理決策者對其方案的可行性再加以論證及分析,做出最佳的危機應對處理辦法。
2、加強旅行社與旅游市場經營環境的聯系。這包括對國家、省、地方的政策法規的學習及加強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公安、司法、海關等有關部門的相關聯系,以增加企業適應市場環境變化的能力。
(四)加強從業人員職業思想道德教育及業務能力的培訓與考核
1、提高服務質量,減緩競爭危機,還得從與消費者面對面的從業人員做起。特別是提高導游隊伍的綜合素質,是我們解決問題的核心所在。
2、旅行社要加強從業人員的職業思想道德教育,通過提高業務素養,培養敬業精神,其中“學以致用 ,言行一致”應是旅游業職業思想道德教育所要達到的目標。用人文關懷來實現制度管理的目標,采用人性化和制度化相結合的管理方式可能要比單純的制度管理的效果要好。
3、通過對員工進行不定期的業務培訓及考核,并與個人工資、獎金、獎勵相掛鉤的手段來促進員工提高旅游服務水平,也可減少旅游服務質量危機的出現。
(五)未來旅行社業的發展必然是在旅行社的集團化、規模化,中小旅行社的網絡化及眾旅行社的相互聯合
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減緩中國加入WTO之后所帶來的旅行社經營管理標準是否與世界標準相吻合所帶來的危機。現代旅行社經營不能以眼前利益為重,而應該要放遠眼光,以高質量、高標準的服務水平來嚴格質量管理,樹立優質品牌,為企業的確良擴大再生產做好基礎工作,為實現企業的長遠戰略目標而不懈努力。
總結
“認識危機、預測危機、減緩危機、解除危機”,是旅行社經營管理過程中正確面對危機的四個步驟。只要樹立起危機意識,以正確的態度來看待旅行社危機的出現并輔之于科學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就能使旅行社在經營管理的過程中避開危機,保持正常發展的態勢,處于常勝不敗的優勝位置。
2. 旅游社管理條例讀書筆記
是旅社。
旅行社(Travel Agency),世界旅游組織給出的定義為“零售代理機構向公眾提供關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關服務,包括服務酬金和條件的信息。
旅行組織者或制作批發商或批發商在旅游需求提出前,以組織交通運輸,預訂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務為旅行和旅居做準備。”的行業機構。我國《旅行社管理條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旅游業務的企業。
3. 旅游管理信息系統
優勢:
1、促進城市之間的文化與交流
2、促進城市經濟的發展
3、促進了人們思想觀念的轉變
劣勢:
1、給城市的交通帶來巨大壓力
2、對當地的環境造成破壞
旅游業,國際上稱為旅游產業,是憑借旅游資源和設施,專門或者主要從事招徠、接待游客、為其提供交通、游覽、住宿、餐飲、購物、文娛等六個環節的綜合性行業。
旅游業務要有三部分構成:旅游業、交通客運業和以飯店為代表的住宿業。他們是旅游業的三大支柱。
旅游業能夠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的需要。通過旅游使人們在體力上和精神上得到休息,改善健康情況,開闊眼界,增長知識,推動社會生產的發展。
旅游業的發展以整個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為基礎并受其制約,同時又直接、間接地促進國民經濟有關部門的發展,如推動商業、飲食服務業、旅館業、民航、鐵路、公路、郵電、日用輕工業、工藝美術業、園林等的發展。
并促使這些部門不斷改進和完善各種設施、增加服務項目,提高服務質量。隨著社會的發展,旅游業日益顯示它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
4. 旅游社管理法律
《旅游法》頒布后,并未禁止旅行社安排旅游購物,法律所禁止的是旅行社強迫購物或單方指定具體的購物場所。
根據《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只要滿足兩個條件,旅行社可以安排購物:第一,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就購物事項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主動提出購物要求。第二,不影響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并作出妥善安排。
2、旅行社安排購物應注意哪些事項?
1、旅行社安排購物,必須和旅游者協商,并且以旅游合同補充協議的形式與旅游者簽署購物協議,嚴格按照購物協議的內容執行。
2、旅行社應選擇? ?有合法資質的商場或商鋪,商品明碼標價,保證商品質量達到相關標準,不出售假冒偽劣商品。
3、妥善安排不參加購物行程的旅游者。
4、安排境外購物,應提示旅游者關稅政策問題。
3、為什么旅行社安排購物一定要與旅游者簽訂購物協議?
第一,根據《旅游法》的規定,旅行社安排購物必須和旅游者協商一致,簽署書面協議即代表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又因有些旅游者選擇不參加購物,故實踐中,較多是簽署購物協議形式約定,而不是在統一版本的旅游合同中約定。
第二,旅游者如果主張旅行社擅自指定購物場所,應由旅游者初步舉證旅行社有安排購物場所的事實,然后才由旅行社舉證證明系旅游者自愿參加購物。旅行社承擔舉證責任,比如雙方簽署的購物協議,或者其他能夠證明雙方協商一致或應旅游者要求安排購物的材料、視頻、音頻等,否則,旅行社應承擔相關民事責任以及行政責任。
4、旅游者購物后因商品價格高等原因反悔的,如何處理?退換貨費用如何承擔?
旅行社與旅游者協商一致后安排購物,事后旅游者以商品價格高于其他商家同類商品、與實際價值不符、珠寶商品佩戴后身體不舒服等各種原因反悔,要求退貨的,商品若無質量問題的,旅行社沒有責任,也沒有義務配合旅游者退換貨。
是否購買商品出于旅游者的自我判斷,旅游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要為自己的購物行為負責任。且,商品是否屬于同類、旅游者的比較是否科學、不同商家的經營成本是否相同等問題,不能簡單類比。只要旅行社沒有單方指定購物場所、沒有強迫旅游者購物、安排的購物場所經營資質齊全、商品明碼標價,旅游者和商家的買賣合同關系與旅行社無關。
但在無購物協議或其他證據證明系雙方協商一致或應旅游者要求安排購物的情況下,旅行社即涉嫌指定購物,應為旅游者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并承擔相關行政責任。強迫購物的情況下,旅行社可能還要承擔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5、旅游者在購物店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的,如何處理?
旅游者主張在約定的購物場所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的,根據《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第十條的規定,旅行社應當負責挽回或者賠償旅游者直接經濟損失。旅游者應提供正規的購買憑證,證明買賣合同關系;提供國家認可的權威鑒定部門的鑒定意見,證明商品是否屬于假冒偽劣;旅游者舉證不能的,應承擔不利于自己的后果。
6、旅游者在行程中購物發生問題,是否都應由旅行社負責?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是否購物、購物多少,都是旅游者的自由,是旅游者個人判斷和選擇的結果。在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中,如果旅行社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旅行社應承擔相應的民事和行政責任。但旅游者在自由活動或者游覽過程中的購物活動,并非是旅行社安排的,旅行社沒有責任。因此,不能因為是隨團旅游,就要求旅行社承擔有關購物的所有責任。
5. 旅游社管理信息系統決策樹
旅游管理委員會是由旅行社成員組織的,并且專門負責旅行社經營管理的機構,沒有什么實權,就是一個協會類的組織吧。旅游局是國家的直屬機構,負責對旅游目的地的推介,制定出入境旅游市場開發戰略并組織實施,組織國家旅游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和重大推廣活動。指導駐外旅游辦事機構的工作。,向部門綜合聯動轉變,改革后除旅游局原有職能不變外,綜合協調職能將進一步增強。
1,行政主體方面:由旅游局變更為旅發委,是由政府的直? ?部門升級為組成部門。旅游局屬于直屬機構,與上級政府是業務指導關系,統籌協調能力較弱。而旅發委屬于上級政府組成部門,與政府其他部門的聯系更緊密。以委員會和辦公室的名義,很容易將各部門的意見統一起來,為旅游產業由單一部門推動向部門綜合聯動的轉變,奠定了堅實的體制基礎。
2,機構人員方面:“局”改“委”之后,是機構的細化和人員的變化,使得旅游部門業務更加專業化,兼任的委員涉及各個其他的政府部門,適應旅游產業日益發展壯大的趨勢。
3,職責權限方面:是旅游部門職責管轄范圍的擴大,管理視角的提升、職能權力的升級。旅發委整合多個部門力量,雖然不能代替各行業部門的工作,但在協調工作過程中,減少了部分審批程序,多了更多的決策話語權,能更效地解決旅游產業發展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6. 旅游社管理暫行條例
文旅部下發《關于開展全國旅游市場秩序綜合整治“暑期整頓”的通知》,再次明確表示,戶外俱樂部、微信群、保健品公司、培訓機構等沒有旅游資質的組織和個人,經營旅行社業務屬于非法行為。經營性旅游業務的定義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的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和出境旅游業務。
【法條】第八十五條規定,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以戶外俱樂部、微信公眾號、QQ群、戶外論壇、協會組織、保健品銷售企業、物業公司等名義從事經營性旅游業務。
【罰則法條】第一百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從事經營性旅游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旅行社管理系統
據我所知,易訂貨就不錯,比較適合旅行社上下游訂單管理。
旅行社通常都是一個團一個團的單子,和C端的訂單處理完全不一樣,易訂貨這樣的B端訂單處理系統就顯得非常適合。8. 旅游社管理是什么
簡而言之就是對旅行社進行個種管理工作!! 包含了旅行社的:產品開發、銷售管理、售后服務、促銷管理及促銷策略的制定、品牌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等!!
9. 旅游社管理法律1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釋義】
本條是關于違法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無許可資質經營旅行社業務,以及旅行社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超范圍經營旅行社業務和第二十條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法律責任規定。
一、違法行為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主體包括:一是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二是旅行社。
二、執法主體
本條規定的執法主體為旅游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由于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超范圍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行為,同時也是違反工商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因此,旅游主管部門基于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職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基于工商登記管理職責,均有相應的處罰權,都可以對此類行為作出處罰,但罰款應遵循行政處罰法“一事不再罰”的原則。
三、違法行為
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包括:
(一)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
是指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資質,但經營境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出境旅游業務或者邊境旅游業務等旅行社專屬業務的行為。不屬于旅行社專屬業務范圍內的,其他企業或者個人也可以經營,不屬于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二)旅行社未經許可經營出境旅游業務、邊境旅游業務
此種情形是:雖然旅行社已依法設立,取得了境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經營權,但未取得相應的業務許可,經營出境旅游業務、赴臺旅游業務、邊境旅游業務中的一項或多項業務。
(三)旅行社非法轉讓許可
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核心是有證照的流轉;二是旅行社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并不以證照流轉為要件,只要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即可。這兩種行為都使得未取得相應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組織或者個人,在借用旅行社的業務經營許可變相非法經營旅行社業務。在實踐中,有的在形式上為取得許可的旅行社經營,但實際上在人事、財務、管理等方面與旅行社毫無關系。比如,一些網絡經營者、加盟店、分社、服務網點等,名義上屬于某個旅行社,但實際上是其獨立操作旅行社業務,組織、接待旅游者;一些旅行社成為另一些具有出境業務經營權旅行社的分社,“兩塊牌子,一套人馬”。
10. 旅游社管理信息系統
武漢軟件公司的旅行社管理系統非常好,建議一試
11. 旅游社管理條例199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旅游、旅游業經營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發展旅游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旅游業發展的產業政策,推動旅游產業市場化,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旅游環境,促進旅游事業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旅游業發展需要,建立旅游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旅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行業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旅游工作。
第六條 旅游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誠信宣傳教育等活動,發揮指導、協調、溝通、服務作用,維護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和管理。
旅游促進與發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旅游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工作,加大對涉及旅游景區、景點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環境衛生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旅游發展需要,可以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旅游發展專項資金。旅游發展專項資金應當主要用于旅游規劃編制、旅游宣傳促銷、景區景點 開發,以及對旅游事業有重大貢獻者的獎勵等。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游業發展的需要,制訂交通發展規劃,改善旅游客運條件。
市政建設項目和國家大型工程的規劃編制和方案設計,應當統籌兼顧旅游開發和相關設施建設。
建設、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道路和干線公路設置標準化的旅游交通標示牌、重要景區景點指示牌。
第九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進旅游服務標準化,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旅游信息互通。設立公益性旅游咨詢網站。在公共交通樞紐站點、旅游集散站、主要旅游區(點)逐步設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體設施,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第十條 建立假日旅游預報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發布制度。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春節、國慶節、國際勞動節等法定節日期間及放假前一周,通過大眾傳媒逐日向社會發布主要旅游區(點)的氣象、旅游接待承載力、住宿、交通等信息。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政府及相關部門發布的通告,就旅游區域發生自然災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等情況,及時向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發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十一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提供信息、指導培訓、幫助協調等方式,促進研制和開發具有安徽歷史文化內涵和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旅游商品市場,實現旅游業與相關產業的結合。
第十二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教育、勞動等部門,加強旅游院校(專業)的建設和旅游科研、教育、職業培訓工作,加快培養旅游專業人才,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的素質。
第十三條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投資建設旅游基礎設施,開發旅游產品,組建大型旅游企業或者成立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從事旅游開發和經營活動,拓展國際國內旅游業務。
旅游規劃建設
第十四條編制旅游發展規劃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本地旅游資源狀況以及上一級旅游發展規劃為依據,進行經濟、社會、環境可行性論證。
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交通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文物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自然保護區規劃等相協調。
旅游發展規劃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第十五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旅游資源的普查、評價工作,建立旅游資源檔案,指導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建設。
第十六條 開發旅游資源、建設旅游項目應當符合當地旅游發展規劃,并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鼓勵開發建設與自然景觀、人文景觀相融合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項目和具有知識性、教育性、趣味性、參與性的旅游娛樂項目。
鼓勵發展徽文化旅游、生態旅游、休閑度假旅游、會展旅游、紅色旅游、工農業旅游和民俗風情旅游等旅游項目。
禁止設立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項目。
第十八條 旅游景區、景點的經營權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等形式,依法有償出讓或者租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旅游景區、景點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合理設置停車場、環境衛生設施、通訊設施、殘疾人無障礙設施、緊急救援中心和游客服務中心,以及旅游指示牌、警示牌和說明牌,并采用國際通用的公共信息圖表符號。
旅游者
第二十條 旅游者在旅? ?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知悉旅游經營者所提供的產品及服務的真實情況;
(二)自主選擇旅游經營者及其所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的方式和內容;
(三)要求旅游經營者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四)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及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五)因接受旅游經營者的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依法獲得賠償;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旅游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旅行社約定的旅游飯店、車船公司、餐館、購物場所、旅游區(點)等在為旅游者提供約定的服務中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權益的,旅游者可以直接向旅行社提出賠償要求。經協商一致或者依法確認后,旅行社應當先行承擔賠償責任,然后再向責任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承擔下列義務:
(一)保護旅游環境,愛護旅游設施;
(二)遵守社會公德,尊重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三)遵守衛生、安全等旅游管理規定和秩序;
(四)履行旅游合同所約定的義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爭議時,可以選擇下列解決方式:
(一)與旅游經營者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或者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三)申請當地旅游行業協會調解;
(四)依法申請仲裁;
(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旅游經營人員
第二十四條 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依法取得營業證照。法律、法規規定需經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的,應當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證。
旅游經營者組織具有危險性的特殊旅游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旅游經營者從事索道、纜車、觀光電梯、游船、汽艇等特種營運的,其設施設備經法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注冊登記。
第二十五條 旅行社可以接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委托,為有關公務活動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或者會務服務。
第二十六條 旅游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加入相關行業協會,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旅游經營者有權拒絕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攤派和檢查;有權拒絕旅游者違反法律、法規、社會公德或者旅游合同約定內容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保護旅游資源和旅游環境,公開服務項目、標準、價格,嚴格履行旅游合同,對從業人員進行法制、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 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組織或者參與損害國家利益、違背民族風俗習慣、有礙宗教信仰自由和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
(二)超越核定范圍經營旅游業務;
(三)壟斷經營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
(四)對服務范圍、內容、標準等作虛假宣傳;
(五)欺詐、勒索旅游者,欺騙、脅迫旅游者接受服務或者購買商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向旅游者提供真實的旅游信息,依法與旅游者訂立旅游書面合同,安排符合服務質量等級的旅游經營者提供服務,按規定推薦旅游者購買意外保險。
第三十條 旅行社、導游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旅游合同;需要變更合同的,應當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并承擔相應增加的旅游費用 或者返還減少支出的旅游費用。
第三十一條 導游人員依法取得導游證書后,方可從事導游活動。
第三十二條 導游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舉止文明、語言規范,不得擅自變更旅游接待計劃或者中止導游服務,不得索要小費。導游服務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旅行社與旅游者合同約定的標準。
導游人員有權拒絕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或者違反職業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三十三條 旅游景區、景點經營者應當加強管理,維護旅游秩序,為旅游者提供安全、衛生、舒適、優美的旅游環境。
旅游景區、景點經營者應當根據旅游安全、旅游環境容量和服務質量等要求,合理確定旅游接待承載力;在接近其承載力時應當公開發布預告。
第三十四條 旅游景區、景點內有多處景觀或者瀏覽項目的,應當設置單一門票。確有必要實行重點保護的游覽點,需要單獨收取門票的,應當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準。
旅游景區、景點應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實行優惠票價或者免票,并設立明確的標識。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應當對集體組織活動的中小學生免票。
第三十五條 旅游景區、景點票價的制定或者調整,按規定報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國家和省重要旅游景區、景點的門票價格制定或者調整前,應當召開價格聽證會。
第三十六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和衛生管理的規定,健全相關的管理制度,配備旅游安全保護設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經營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應當具備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技術條件、設備和必要的救護設施,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
第三十七條 發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經營者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處置,防止事態擴大,并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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