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遺產分為哪幾個類別?
世界遺產的分類是很復雜的,而且不同時期、不同類型的世界遺產有不同的分類方法。我們來細分一下:
分類變遷1972年《世界遺產公約》將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文物、建筑群和遺址定義為文化遺產,將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自然面貌、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及動物和植物生境區、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分的自然區域定義為自然遺產。
到了1979年因為危地馬拉的蒂卡爾國家公園同時符合多項文化、自然遺產的評判標準,于是世界遺產委員又增加了“文化自然遺產”雙類型。至此,世界遺產一共有三種類型:即“文化遺產”、“自然遺產”、“文化自然雙遺產”。
截至2017年7月,世界遺產總數達到1073處,其中包括832項文化遺產,206項自然遺產以及35項自然與文化雙遺產。
到了2005年2月世界遺產委員會的《實施世界遺產公約操作指南》進行了有史以來最大的一次修改,其中很重要的一項內容就是把關于將城市建筑群、文化景觀、遺產運河、遺產線路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并歸類為“特殊型遺產”。
但是“特殊型遺產”是為加強指導而從“文化遺產”中劃分出來的,仍屬于文化遺產。因此總的大類還是不變,只不過變得更加細分了。其中“特殊型遺產”又分四個類型:1.文化景觀;2.歷史城鎮和市鎮中心;3.遺產運河;4.遺產線路。
分類標準那么,三種世界遺產的分類標準又是什么呢?
文化遺產:
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以及其綜合體。或者是在建筑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筑群。另外,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聯合工程以及考古遺址地方。
評價標準:
1、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杰作。
2、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筑藝術、紀念物藝術、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重大影響。
3、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4、可作為一種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觀的杰出范例,展示人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5、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于損壞。
6、與具有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和實質的聯系。
中國的世界“文化遺產”如下圖所示:
自然遺產
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或者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規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境區。另外,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評價標準:
1、構成代表地球現代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
2、構成代表進行中的重要地質過程、生物演化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關系的突出例證。
3、獨特、稀少或絕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帶。
4、尚存的珍稀或瀕危動植物種的棲息地。
中國的世界“自然遺產”如下圖:
文化、自然雙遺產(又稱“混合遺產”):
按照《實施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只有同時部分滿足《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中關于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定義的遺產項目才能成為文化? ?自然混合遺產。
中國的世界“混合遺產”如下圖:
特殊遺產(又稱“其他遺產”)
剛剛上面已經提及,它屬于“文化遺產”。是指在擁有特殊文化資源集合的線形或帶狀區域內的物質和非物質的文化遺產族群,運河、道路以及鐵路線等都是重要表現形式。
結語世界遺產的法定分類是通過科學的形成機制在長期的實踐中慢慢形成的。另外,人類文化具有延續性、進化性、互動性、多樣性,反觀自然遺產則相對穩定、集中和平衡。和文化遺產相比,自然遺產和文化、自然雙遺產的數量一直遠低于文化遺產。
世界遺產分類的演變與發展反映了人類對文化、自然瑰寶認識的不斷深化和保護。在認識上,從對文化遺產本體的關注,逐漸深化到對其周圍環境、相互關系和共生價值的關注,并且逐漸深化到對其文化、情感、精神價值的關注。
故事的最初,世界遺產就是三個類別:文化遺產、自然遺產,文化和自然混合遺產。這看起來是一個可以解決所有問題的分類方案。但是沒想到在未來二三十年的實踐中,還是有人對這種分類體系提出了異議。
第一,有人認為這些遺產都是“物質性的”、“有形的”,那么“非物質性的”、“無形的”文化遺產,比如口頭傳統、演藝節慶、傳統工藝等等呢?誠然,所有的物質文化遺產都離不開與人有關的精神層面,之所以有人格外強調要單獨列出非物質文化遺產加以保護,是因為在與西方不同的非洲、亞洲、澳洲、美洲,很多非物質文化遺產并不一定有具體的或以文物的方式保護的實物載體,比如說中國的端午節,我們所有人都在過,吃粽子、劃龍舟,但是這個千年的文化傳統有什么特別被保護的實物載體么?幾乎沒有。所以這些非西方社會認為,在《世界遺產公約》外,還應該有《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第二,存在這樣的一種情形:自然遺產、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高度融合、互動,形成一種特殊的遺產面貌。比如中國的紅色哈尼梯田,它是人類在山區(自然)建造的農田(物質),其中蘊含著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智慧與傳統(非物質)。那么有人可能會說了,這種遺產不就叫做文化與自然的混合遺產不就好了?但實際上在最早評選混合遺產的時候,西方社會是二元對立地看待問題的,即像泰山這樣,物質文化遺產很突出,自然遺產也很突出,1+1=2,于是它成為了混合遺產。那么上面哈尼梯田的情況,似乎就與混合遺產不同了,因為單論這里的物質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也許都不十分突出,使其突出的原因是物質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在非物質文化遺產這個橋梁下,發生的有機關系。可以看出,這類遺產的背后也有一種非常非西方的文化背景在表達對這類遺產的重視,世界遺產委員會因此又提出了“文化景觀”的概念,這一概念現在甚至有取代“混合遺產”概念的趨勢。
第三,可以看出,隨著世界遺產公約在全球的推行,對于其分類的不同意見便逐漸浮出水面。其本質是對一種權威方法在不同文化背景中能否、是否應該推行的疑問。于是,不只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景觀,工業遺產、文化線路、活態遺產、遺產運河等概念被相繼提出,這些概念雖然還不像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文化景觀一樣成為世界遺產的正式分類,但是也引發了廣泛的探討,以及更重要的,讓世界遺產分類這個基本問題反而變得混亂、復雜起來。我們不禁要問,世界遺產到底該如何分類?應該有一個明確的、統一的分類標準嗎?我們全世界的人類能一起找到這個標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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