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對合同的作用 旅游合同的意義與作用
導讀:旅游法對合同的作用 旅游合同的意義與作用 1. 旅游合同的意義與作用 2. 合同與旅游服務合同的關系 3. 旅游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4. 旅游合同的意義與作用有哪些 5. 旅游合同的概念 6. 旅游合同有什么作用 7. 旅游合同的意義與作用怎么寫 8. 旅游合同的重要性 9. 旅游合同的效力 10. 旅游合同屬于什么范疇
1. 旅游合同的意義與作用
您好,貓旅人-專業旅游攻略分享
其實"先游后付"這個想法個人是覺得很好的,但是不適合大多數旅游公司
先旅游后結賬 對于旅游者比較好,其實后期結賬也很麻煩
國內大社不會實行先旅游后結賬,因為后期結賬太麻煩,需要時間和人力來跟蹤結賬,還有就是客人不付錢 如果出發前選擇不去了,沒損失,但是旅行社損失就大了,機票酒店都是損失。
個人感覺旅游網的一些常規的周邊游可以實行先旅游后結賬,首頁周邊不會產生機票或酒店費用,少一個人和多一人區別不大,小社和旅游網的規模小,處理單子量少而且大多是周邊線路,所有先旅游后付款應該不大
再說 現在旅游市場很規范了,后期服務和監管部門也很健全,所有顧客根本不需有太多的顧慮
貓旅人祝您旅途愉快!
2. 合同與旅游服務合同的關系
導游服務是導游人員代表被委派的旅行社,接待或陪同游客旅行、游覽,按照組團合同或約定的內容和標準向其提供的旅游接待服務。
首先,導游人員是旅行社委派的,可以是專職的,也可以是兼職的。
未受旅行社委派的導游人員,不得私自接待游客。
其次,導游人員的主要業務是從事游客的接待。
一般說來,多數導游人員是在陪同游客旅行、游覽的過程中向其提供導游服務的,但是也有些導游人員是在旅行社在不同地點設立的柜臺前接待客人,向客人提供旅游咨詢,幫助客人聯系和安排各項旅游事宜,他們同樣提供的是接待服務。
不同的是,前者是在出游中提供接待服務,后者是在出游前提供接待服務。
最后,導游人員向游客提供的接待服務,對于團體游客必須按組團合同的規定和導游服務質量標準實施,對于散客必須按事前約定的內容和標準實施。
導游人員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甚至取消旅游項目,也不得降低導游服務質量標準。
一方面,導游人員在接待過程中要注意維護所代表的旅行社的形象和信譽,另一方面也要注意維護游客的合法權益。
3. 旅游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旅行就是一次想走就走的遠行,旅游有不同的形式,如有散客團,也有跟團游,什么是最好的旅游形式,很難說,只有適合自己,對自己來說是量體裁衣定制的旅行方式才是最好的。例如散客團,就是以個人或家庭為單位,在團費大致相同的情況下,有某旅行社牽頭作地接服務,一般由地接導游負責散拼團的食住行,沒有隨團全程陪同,這種旅游形式,一般適合一日游這種短期團,散客團又稱散客拼團,這種化零為整的旅游團常見于某地一日游,是一種靈活快捷組團游的方式,這種方式優點很多,例如組團容易,團費便宜,適合于喜歡自由行的游客,記得三年前,我以自由行的身份前往青島旅行,因為人生地不熟,又是頭一次去青島想聽聽當地導游對青島的風土人情,歷史文化的介紹,所以在所住飯店的推薦下,我花了一百五十元,參加了當地青旅組織的散拼團,也很有趣和成功,雖然是散客團,又沒全陪,一切都照章辦事,公事公辦。按照青旅散客部的通知,第二天早上八點,有一輛五十五座的旅游大巴士來飯店接我,見到地陪小伙子,打過招呼,先交了一百五十元的一日游費用,又簽了正式旅游合同,大巴又前行,去下個酒店接人,一共接了九個飯店客人,用時一個小時,我們這個散拼團正式成立了,在導游帶領下,歡天喜地開始一天行程,我們這個一日游的團,主要去嶗山,包嶗山大門票,午餐自理。導游先介紹了一下青? ?方方面面的情況,又描繪了嶗山的美景,我去青島已入秋,海風已帶來些涼意。我爬山不成,自費坐纜車賞嶗山秀麗的秋景,中午吃飯點,過農家院,導游介紹農家特色鮮魚湯,自費自愿,我享受了一頓豐美的農家魚宴。下午又逛了家珍珠館,大巴送我回飯店,一日青島游,愉快成功。這就是散拼團的優勢,花錢不多且玩的地方多,實惠自由。而跟團游就是旅行社報價,簽統一合同,一般十幾人成團,如果團員人數多,還配全程導游,我幾年前,就跟隨國旅總社,參團泰國游。就很完美。我們組了個五十人大團,團費每人六千,在泰每天有風味餐,住四星飯店,購物少,只去合同約定的三個店,我們游了泰國大皇宮,看了柚木博物館,我在柚木情物館買了一對柚木小象作紀念品,夜游湄南河,在船上飽覽曼谷夜色,遠處鄭王廟在燈光襯托下,顯得更加雄偉。我特別喜歡騎大象,看大象足球賽,看人妖表演,聽他們唱歌,男女莫辨。我們這個大團,在全陪領導下,舉止文明,守時,一切行動聽指揮,沒在景點大聲喧嘩,拍照有序,給國家爭光。所有一切旅行節目按合同辦事,無坑無陷阱,很舒適成功的旅行體驗。總而言之,無論散客團或跟團游,都各有特點優勢,我們應因時制宜,怎么合適怎么辦,才會使旅游活動更完美,心情更愉快。
4. 旅游合同的意義與作用有哪些
這個問題還用問嗎?你想想肯定很簡單就可以想到呀。旅行社肯定長期適合航空公司的合作重要伙伴呀。個人的情況你一年也出行不了幾次呀,可是旅行社不一樣呀,他每天都在游固定或者是有一定數量的人數,所以這個就是和航空公司與旅游公司的合作協議。
一個提供優惠,一個提供客源,兩者互惠互利,所以呢,這樣子就會嗯,到游客這邊體現出機票降低。也是出行的一種節約成本的方式呀。
如果是我們自己去購票的話,因為你只有一個人,所以的各種費用都是無法享受到團票那種價格的。旅行社往往是以團的形式去,然后他至少有5人10人或者更多的人甚至是包機,這樣的話肯定是會有優惠的。我這樣子講你應該不難理解了吧。
其實歸根結底還是需求決定市場。因為旅行公司的市場需求大于個人,所以航空公司優先將資源傾向于旅行社呀。既能提高上座率還能降低成本,何樂而不為呢?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個人出行的話,一般選擇的出行時間段是高峰期的,時間段的比較多;而旅行社為了降低成本,他出席的時間一般會選擇晚上或者是凌晨清晨這樣子。往往選的時間是比較的集中,那個時間段客流量比較少,所以那時間段的優惠力度肯定是最大的呀。
這個其實就是目前市場上的一種特點吧,供求關系決定了成本。
大家還有什么要想補充的,可以在下方留言一起交流討論啊,好東西一起分享給大家。需要持續了解這方面問題,或者持續獲得旅游方面資訊的話,可以關注《杰哥旅行》更多資源將持續送上。
5. 旅游合同的概念
可以退團,不過要根據合同扣除一部分的違約金。在旅游合同中,旅游者是甲方。第八條 〔甲方退團〕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動開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須承擔乙方已經為辦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費用,并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10%。
2、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20%。
3、在旅游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 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30%。
4、在旅游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50%。
5、在旅游開始日或開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參團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100%。
6. 旅游合同有什么作用
根據當前我國旅游業的發展狀況和導游服務對象,導游人員的基本職責可概括為下述五點:
(一)根據旅行社與游客簽訂的合同或約定,按照接待計劃安排和組織游客參觀、游覽:
(二)負責為游客導游、講解,介紹中國(地方)文化和旅游資源:
(三)配合和督促有關單位安排游客的交通、食宿等,保護游客的人身和財物安全:
(四)耐心解答游客的問詢,協助處理旅途中遇到的問題:
(五)反映游客的意見和要求,協助安排游客會見、會談活動。
二、全陪和地陪的職責
(一)全程陪同導游人員的職責
全陪是組團旅行社的代表,對所帶領的旅游團(者)的旅游活動負有全責,在全程旅游活動中起著主導作用。全陪的職責主要有:
1.實施旅游接待計劃
按旅游合同或約定,實施組團社的接待計劃,監督各地接待旅行社執行計劃的情況和接待服務質量。
2.組織協調工作
協調導游服務集體各成員之間的合作關系,督促、協助各地方接待旅行社安排、落實各項旅游活動,照顧好游客的旅行生活。
3.聯絡工作
負責旅游過程中組團社和各地接待社之間的聯絡,做好旅行各站之間的銜接工作。
4.維護安全、處理問題
在旅游過程中維護游客的人身、財物安全,處理突發事件。
5.宣傳、調研
宣傳中國(地方),解答游客的問詢;了解外國(外地),轉達游客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二)地方陪同導游人員的職責
地陪是地方接待旅行社的代表,是旅游接待計劃在當地的具體執行者,是當地旅游活動的組織者。地陪的主要職責有:
1.安排落實旅游活動
根據旅游接待計劃,科學、合理地安排旅游團(者)在當地的旅游活動。
2.做好接待工作
認真落實旅游團(者)在當地的迎送工作和食、住、行、游、購、娛等各項服務;在地陪、領隊的配合下,做好當地旅游接待工作。
3.導游講解
做好旅游團(者)在當地參觀游覽中的導游講解和翻譯工作,耐心解答游客的問題。
4.維護安全
維護游客的安全,做好事故防范和安全提示工作。
5.處理問題
妥善處理當地各相關服務單位之間的協作關系,以及旅游團(者)在本站旅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類問題。
7. 旅游合同的意義與作用怎么寫
問題有誤,應該是導游資格證和導游證。區別:
1 性質不同。導游人員資格證書是標志某人具備從事導游職業資格的證書:而導游證則是標志國家準許某人從事導游職業的證書。前者是表明某人具備導游職業的資格。而后者表明某人獲準從事導游職業。
2 頒證機構不同。導游人員資格證書是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或國務院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頒發;而導游證則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頒發。
3 領取程序不同。導游人員資格證書是參加導游人員資格證考試合格后,向旅游行政部門領取;而導游證則必須是取得導游資格證書,并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導游服務公司登記后,方可向旅游行政部門領取。
4 作用不同。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僅僅是表明持證人具備了從事導游職業的資格。但并不能實際從事導游職業;而導游證則表明持證人可以實際從事導游職業。前者是從業的資格,后者是從業的許可。
5 期限不同。導游人員資格證書沒有期限規定;而導游證是有期限規定的。即《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導游證的有效期限為3年”。導游證持有者需要在有效期滿后繼續從事導游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換發導游手續。臨時導游證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并不得延期。
8. 旅游合同的重要性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第一部法律。
旅游法是改革開放初期啟動的立法項目之一,由于當時我國旅游業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對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認識不盡一致,草案未能提請審議。隨著我國經濟持續較快增長、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步伐顯著加快,人民群眾對旅游業發展提出更高要求。
旅游法是全面規范和指導我國旅游業發展的重要法律。這部法以憲法為依據,系統總結了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旅游業的迅猛發展實踐,參考借鑒了世界各國的有益做法,廣泛吸收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
旅游法共設十章112條,除總則、法律責任和附則外,分別對旅游者、旅游規劃和促進、旅游經營、旅游服務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監管、旅游糾紛處理等內容作了規定。旅游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旅游業進入了法制化、規范化發展的新階段。
旅游法的實施,將為實現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創造基礎性的法律環境。此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旅游法,對旅游活動的規范主要依賴國務院制定的旅行社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各省區、市制定的旅游管理條例或旅游業條例等地方性法規以及有關部門制定的旅游行政規章。
順應各族人民過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不斷豐富旅游產品,提升旅游服務質量,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這部綜合性的旅游法必將在我國旅游業發展過程中發揮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9. 旅游合同的效力
您好,這需要看您合同訂立的內容:例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如果是關于土地使用權的規定的話,50年依然生效: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10. 旅游合同屬于什么范疇
14歲的孩子不可以簽訂旅游合同,這個屬于未成年人,是需要家長監護人去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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