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規劃有幾種類型 旅游發展規劃的類型
導讀:旅游規劃有幾種類型 旅游發展規劃的類型 1. 旅游發展規劃的類型 2. 旅游發展規劃基本類型 3. 旅游發展規劃定義 4. 旅游發展規劃可分為什么旅游業發展規劃 5. 旅游規劃的性質 6. 旅游發展規劃的類型包括 7. 旅游發展規劃的類型有哪些
1. 旅游發展規劃的類型
發展鄉村旅游就不得不提我們的政府近些年來提出的“鄉村振興計劃”,而發展鄉村旅游也是“鄉村振興計劃”的重要一部分。我們國家隨著這些年的蓬勃發展,工業化已經達到了一個相當高程度,緊跟著中國的城鎮化也接近了60%。因為工業化的發展大量的農村青壯年勞動力涌入城市定居就業,所以導致了農村空心化,缺少了青壯年勞動力的農村開始變得蕭條。從長遠發展戰略來講工業和農業必須要協調發展,兩者缺一不可。所以這個時候從國家戰略層面上來說振興鄉村是很及時和必須要去努力做的。
我是出生成長在農村現在在城市買房工作的一個農民,發自內心來講將來我還是希望回到農村生活,一是因為對農村生活的眷戀、二是因為自己就屬于那里。
中國傳統文化的根就在鄉村,發展鄉村旅游重點就要發掘出傳統文化,廣袤的鄉村大地有青山綠水有沒被污染的環境,有詩情畫意的田園生活、有延續了幾千年的農耕文明。鄉村未來的發展方向還是要以生態農業、保護鄉村生態環境、宜居的方式來促進鄉村旅游。因為鄉村主要是以產出農產品為重要基地,所以它的發展建設注定不能像城市那樣搞。對鄉村來說有些地方是可以進行現代化建設的,有些地方就不能。比如說鄉村的道路就必須要修的非常便利,這方面我們的政府做的非常好,現在全國各地基本上做到了村村通水泥路或者瀝青路,早些年“要想富先修路的口號”終于得以實現。鄉村原有歷史人文景觀就不能進行現代化改造,那樣會失去它原有的意義,即使改造那也是保護性的修舊如舊。
鄉村的振興也要秉持農產品出的去人進的來的理念,讓人進的來,鄉村旅游就是可以發展起來。鄉村怎么吸引外面的人進來消費旅游,其實去問問久居都市中的人們就有一個很簡單的答案他們會說:喜歡鄉村的藍天白云、詩情畫意慢節奏的田園生活、喜歡鄉村的柴門雞犬吠;喜歡鄉村的綠色食品、喜歡鄉村的鄰里宗族人文關系;喜歡鄉村的民俗傳統文化。所以在鄉村要做好這些事情是一個很系統很全面的事情,政府現在已經投入足夠的資金和政策支持,農民要有足夠信心的同時也要改變舊有的思維。
農村是一塊風水寶地,每一地方都可以依據本地的地域特征和傳統的人文歷史來打造屬于自己的地域名片。比如安徽的鳳陽小崗村,因為它是中國大包干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發源地。通過發展鄉村旅游,在這里你可以見識到現代化的生態農業;可以體驗到牛耕手鋤的老式傳統農耕畫面、也可以領略到籬笆墻茅草屋那種愜意的居住場景。鳳陽花鼓向你展現古人謳歌美好生活的愿望,大包干帶頭人和新時期的優秀村干部沈浩向你展示小崗村人大膽探索和艱苦奮斗的精神。小崗正因為擁有這樣獨特鄉村人文歷史吸引著全國各地的游客前來觀光旅游,使小崗通過鄉村旅游發展了自己富裕的當地農民。所以說發展鄉村旅游小崗村的成功也是一面可以很好借鑒的鏡子,當然每個地方的鄉村都有每個地方的不同,發展鄉村旅游都需要當地政府和農民去積極摸索實踐找出適應自己的發展模式。
最后真心希望我們中華大地上的每一個鄉村都能繁榮安康、農民安居樂業!
2. 旅游發展規劃基本類型
首先感謝樓主的問題,關于旅游我個人是非常喜歡的,對旅游也有一些見解。
以下純手打,喜歡的朋友閱讀,關注,轉發,謝謝大家了。
旅游很在正常看來是一個愛好,其中包括了出行,觀光,體驗生活,感受人文。那么旅游包括的職業其? ??也挺廣泛的,俗話說讀萬卷書不如行萬里路,坐在岸上學不會游泳,這講的是生活不能光在外面看,不要你覺得,要我覺得。要進去體會,設身處地的去想,去做,那才會體驗出真諦來。說起旅游大家最早會想起的是導游吧,導游其實是一份帶領一群想要體會不同地域風景的人的職業,帶給人們快樂,減少在路上摸索的階段,讓出行的這一個群體能夠更快的融入到當前的環境里,粗俗一點就是一個體驗生活的工廠,導游是那加工的機器,機械式的給與客戶體會。除了導游還有一種也很常見的就是旅游體驗師,也可以是旅游自媒體,他們將旅游當做生活,當做工作,每天再體驗旅游的時候分享出來,跟同樣喜歡旅游的人一塊感受這份快樂,一般的旅游只是自我感受,而這一群體注重分享,注重將自己的所看,所聞,所想能更完美的提現出來,這其實也是一個不錯的職業。
3. 旅游發展規劃定義
1、概念性規劃
主要任務和功能目標是研究確定國家、地區、城市、目的地、景區的旅游主題概念,工作內容是根據市場需求、供求關系和資源條件確定規劃對象能夠和需要做什么,至于具體怎么做、做什么、誰去做、什么時候做等等都只一般性提及,不是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簡而言之,概念規劃只能解決主題是什么以及它如何能夠解決的問題。它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大致相同。兩者之間的差異主要是因為可行性研究主要是關于現有主題和既定項目是否集中和可行性問題,概念規劃首先回答的問題是主題和項目,是什么樣的問題。
2、總體規劃
其主要任務是按主題規劃布局,作用和功能的目的是使主題得以實現,對圍繞主題選擇的項目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并對如何實施提出一些一般性的或原則的意見和建議。因此,總體規劃通常包括旅游開發建設的開發建設目標、原則、重點任務和對策、產業、產品、項目的空間布局、旅游基本配套保障條件、規劃實施步驟和規劃建設等。總體計劃具有戰略性,指導性,規范性和約束力需要專項規劃,實施計劃和具體施工細節,以進一步說明如何做,何時做,以及誰去做等問題。
3、實施性規劃
其中包括專項規劃及建造的詳細規則,其主要任務是系統、全面地規劃、部署和安排總體規劃的實施,并回答如何實施的問題。專項規劃是研究如何在總體規劃下建設和開發某一區域或地區。建設性細則是研究部署,甚至是具體的開發建設項目。具體安排都是為了執行總體規劃。實施性規劃是總體規劃與行動計劃、工作計劃和設計方案之間的一種規劃。對于指導規劃,它們往往是底層工作指導文件,一般不會在其之下再研究編制系統全面的行動方案和工作計劃。
旅游規劃的特征主要有哪些?
1、前瞻性
無論是哪種類型的旅游規劃,都應具有前瞻性。旅游規劃設定的目標以及為了達到目標而設計的行動方案都反映了對未來發展的理性預期。一套完整的旅游規劃常常包含近期(3~5年)、中期(5~10年)、遠期(10~20年)三個階段的發展目標和行動計劃,以此來保證旅游發展的短期效應與長期效應之間的和諧與平衡。
2、系統性
旅游規劃的系統性包含兩層意思:第一,作為旅游規劃的研究對象,旅游系統內部的要素構成復雜,要素之間又各有關聯。在實踐中,旅游規劃既要考慮到旅游者(旅游活動的主體)、旅游資源(旅游活動的客體)和旅游業(旅游活動的媒介)三大要素之間利益的均衡,又要對旅游者進行旅游活動的六大要素(包括食、住、行、游、購、娛)進行合理的籌劃? ??排;第二,時間要素是旅游規劃的隱形線索。簡而言之,旅游規劃就是要了解旅游系統的過去、分析旅游系統的現狀、籌劃旅游系統的將來。旅游規劃在時間軸上是連續的和不斷變化的。
3、層次性
旅游規劃一般針對具體的地域范圍而展開,具有層次結構性。比如,涉及地域范圍的旅游規劃由大到小可以是全國旅游規劃、跨省區的區域旅游規劃、省市旅游規劃、區縣旅游規劃、旅游景區(點)規劃。各個層次上的旅游規劃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
4. 旅游發展規劃可分為什么旅游業發展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13年4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規劃和促進
第四章旅游經營
第五章旅游服務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監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糾紛處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游活動以及為旅游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發展旅游事業,完善旅游公共服務,依法保護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的權利。
第四條旅游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游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
第五條國家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游公益宣傳,對促進旅游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國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務標準和市場規則,禁止行業壟斷和地區壟斷。旅游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承擔社會責任,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衛生、方便的旅游服務。
第七條國務院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機制,對旅游業發展進行綜合協調。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明確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對本行政區域的旅游業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旅游行業組織,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條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游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十條旅游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
第十一條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第十二條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旅游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三條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得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旅游? ?購買、接受旅游服務時,應當向旅游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旅游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第三章旅游規劃和促進
第十七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旅游發展規劃。對跨行政區域且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旅游資源進行利用時,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游發展規劃。
第十八條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旅游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旅游資源保護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產品開發、旅游服務質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設、旅游形象推廣、旅游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要求和促進措施等內容。
根據旅游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編制重點旅游資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內的旅游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
第十九條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相關旅游項目、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要求。規劃和建設交通、通信、供水、供電、環保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兼顧旅游業發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對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進行旅游利用,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資源、生態保護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維護當地傳統文化和習俗,維護資源的區域整體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慮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資源保護和旅游利用狀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級政府編制的旅游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有利于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推進旅游休閑體系建設,采取措施推動區域旅游合作,鼓勵跨區域旅游線路和產品開發,促進旅游與工業、農業、商業、文化、衛生、體育、科教等領域的融合,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旅游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資金,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旅游公共服務和旅游形象推廣。
第二十五條國家制定并實施旅游形象推廣戰略。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統籌組織國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廣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廣機構和網絡,開展旅游國際合作與交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組織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廣工作。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詢平臺,無償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 、醫療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詢服務。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交通樞紐、商業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場所設置旅游咨詢中心,在景區和通往主要景區的道路設置旅游指示標識。
旅游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建立旅游客運專線或者游客中轉站,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邊旅游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旅游職業教育和培訓,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素質。
第四章旅游經營
第二十八條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境內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邊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業務。
旅行社經營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業務,應當取得相應的業務經營許可,具體條件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條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第三十一條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用于旅游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游者發布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
第三十三條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第三十四條旅行社組織旅游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五條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第三十六條旅行社組織團隊出境旅游或者組織、接待團隊入境旅游,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條參加導游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游行業組織注冊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導游證。
第三十八條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旅行社臨時聘用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導游服務費用。
旅行社安排導游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取得導游證,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游從業經歷,并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領隊證。
第四十條導游和領隊為旅游者提供服務必須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攬導游和領隊業務。
第四十一條導游和領隊從事業務活動,應當佩戴導游證、領隊證,遵守職業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釋旅游文明行為規范,引導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導游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游行程安排, 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第四十二條景區開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聽取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務和輔助設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設施及制度,經過安全風險評估,滿足安全條件;
(三)有必要的環境保護設施和生態保護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三條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征求旅游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另行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
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應當逐步免費開放。
第四十四條景區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及團體收費價格。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布。
將不同景區的門票或者同一景區內不同游覽場所的門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價格不得高于各單項門票的價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權選擇購買其中的單項票。
景區內的核心游覽項目因故暫停向旅游者開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務的,應當公示并相應減少收費。
第四十五條景區接待旅游者不得超過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景區應當公布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制定和實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門票預約等方式,對景區接待旅游者的數量進行控制。
旅游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景區應當提前公告并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景區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條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游經營,其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四十七條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游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
第四十八條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
發布旅游經營信息的網站,應當保證其信息真實、準確。
第四十九條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第五十條旅游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旅游經營者取得相關質量標準等級的,其設施和服務不得低于相應標準;未取得質量標準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質量等級的稱謂和標識。
第五十一條旅游經營者銷售、購買商品或者服務,不得給予或者收受賄賂。
第五十二條旅游經營者對其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旅游者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條從事道路旅游客運的經營者應當遵守道路客運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并在車輛顯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運專用標識,在車廂內顯著位置公示經營者和駕駛人信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督電話等事項。
第五十四條景區、住宿經營者將其部分經營項目或者場地交由他人從事住宿、餐飲、購物、游覽、娛樂、旅游交通等經營的,應當對實際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給旅游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五條旅? ?經營者組織、接待出入境旅游,發現旅游者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有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我國駐外機構報告。
第五十六條國家根據旅游活動的風險程度,對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高風險旅游項目等經營者實施責任保險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務合同
第五十七條旅行社組織和安排旅游活動,應當與旅游者訂立合同。
第五十八條包價旅游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下列內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團成團的最低人數;
(四)交通、住宿、餐飲等旅游服務安排和標準;
(五)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
(六)自由活動時間安排;
(七)旅游費用及其交納的期限和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方式;
(九)法律、法規規定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詳細說明前款第二項至第八項所載內容。
第五十九條旅行社應當在旅游行程開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單。旅游行程單是包價旅游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條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銷售包價旅游產品并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規定將包價旅游合同中的接待業務委托給地接社履行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導游服務費用。
第六十一條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十二條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項:
(一)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
(二)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應當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在包價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規定事項的,旅行社也應當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條旅行社招徠旅游者組團旅游,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內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組團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對組團社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第六十四條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包價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
第六十五條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六十六條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三)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四)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規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給 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四)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第六十八條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第六十九條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
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將包價旅游合同中的接待業務委托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地接社履行的,應當與地接社訂立書面委托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向地接社提供與旅游者訂立的包價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地接社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務。
第七十條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游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十一條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
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十二條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旅行社根據旅游者的具體要求安排旅游行程,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請求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第七十四條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為其代訂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旅游服務,收取代辦費用的,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因旅行社的過錯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旅行社接受旅游 者的委托,為其提供旅游行程設計、旅游信息咨詢等服務的,應當保證設計合理、可行,信息及時、準確。
第七十五條住宿經營者應當按照旅游服務合同的約定為團隊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務。住宿經營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務合同提供服務的,應當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標準的住宿服務,因此增加的費用由住宿經營者承擔;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務的,住宿經營者應當協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法規引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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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旅游規劃的性質
文旅局是行政單位。
文旅局的工作職責是:負責文化、文物、旅游事業單位經費和財務的管理、監督;規劃、指導全市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擬訂全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法規,扶持和促進全市文化產業的發展建設;負責全市文化、文物、旅游事業的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黨的建設工作;研究擬訂全市文化藝術人才規劃并組織實施;推動文化系統勞動人事管理體制改革;負責系統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6. 旅游發展規劃的類型包括
1、多樣性。指總體上類型的豐富多樣。自然、人文旅游資源,都具有多樣性。
2、美學觀賞性,旅游資源價值最大、最普遍的意義體現在美學觀賞性。主要是外在美感、氣勢,其次是內在的美學。
3、區域分異性,這是旅游地理學要要點研討的內容。旅游資源的區域分異決定于:地理環境、人文環境(風俗)、歷史背景(古、今政治、經濟、文化)。
4、時效性即資源與時間的關系。
(1)是指旅游資源—尤其是自然旅游資源隨時間的推移在改動,美感變好與變壞、規劃大與小等;
(2)是指某些資源在某些特定的時間或時節才干出現;
(3)是某些旅游資源隨著區域氣候的季節性節律變化,在不同時節呈現出不同的特征、有時甚至徹底不同的特征。
5、要素組合性:自然資源的組合、自然與人文資源的組合、人文資源的組合。
6、開發利用的永續性和不可再生性:出售觀賞、體會權
7. 旅游發展規劃的類型有哪些
導游:導游主要分為中文導游和外語導游。其主要工作內容為引導游客感受山水之美,解決旅途中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并給予游客食、宿、行等方面的幫助。在中國,凡希望從事導游業務活動的人都必須按規定參加導游人員資格考試。
2.
旅游咨詢師:旅游咨詢師是指從事為旅游團體或個人提供旅游咨詢服務及相關服務的專業人員。在國外,旅游咨詢已相當成熟。國內也早已有相關人士從事旅游咨詢的工作,但就職業角度而言,一直沒有正式、規范的職業名稱和職業標準。中國出現旅游咨詢師這個全新的職業也是對此空白的填補。
3.
旅游顧問:2008年由西方進入中國,目前在國內還是新興行業,從事該行業的還是由旅行社為主流。國內目前將銷售人員劃歸為旅游顧問,負責接待顧客咨詢、介紹旅游線路、等相關業務。目前國內還沒有專業的資格認證機構,大多數的“旅游顧問”都是在職旅行社導游和客服,和個人。
4.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就業要通過考取公務員的方式,具體流程包括網上報名、現場報名、筆試面試、體檢考察、名單公示等環節。就業單位包括各省市地縣旅游局及其附屬企事業單位,各單位具體職位根據需要而定,可參看當年公務員招生簡章。
5.
旅行社:旅行社各職能 部門分為:業務部、計調部、接待部、導游部、外聯部、財務部等。
擴展資料
旅游咨詢師就業前景
“從未有一個新職業像旅游咨詢師培訓這樣火爆,前景這樣廣闊。”這是重慶某大學旅游學院院長,在深入了解這份職業后發出的感慨,事實上,他的感慨也是旅游咨詢師培訓職業的真實寫照,如今成都第一批畢業就業學員中大部分月薪都突破了3000元,優秀者達到了10萬年薪。
然而僅僅是年薪10萬的誘惑,旅游咨詢師培訓絕對不能說是撬動人生。“一個職業撬動一種人生”,來自專家的解釋為:旅游咨詢師培訓的概念源自歐美發達國家,在美國、法國、比利時、瑞士等國,旅游咨詢師培訓已經逐步替代導游,對于我國,旅游咨詢師培訓應該是從洗牌旅游行業的方向在改變人生。
對于現在的旅游從業人員,年輕化是一種現狀,那么當你不再年輕時,你的人生之路、職場之路在哪里,這是旅游咨詢師培訓撬動人生價值之一。這時,旅游咨詢師培訓將成為你進入旅游行業管理層的敲門磚,因為在旅游咨詢師培訓的學習過程,將讓你具備旅游線路策劃、旅游整體營銷管理能力。
對于即將走出校門的旅游相關行業的學生們,導游似乎已經成為一條必由路,那么這條路擠不進去又怎么辦?旅游咨詢師培訓的出現,讓這條就業的獨木橋變得寬廣起來。聽聽來自報名者的聲音:“就業要把握政策契機!”據了解,這些旅游專業學生一直對旅游行業特別關注,近段時間以來,“旅游咨詢”已成了旅游行業的熱門詞匯。北京、上海、廣州、成都等國內大都市的旅游主管部門都在大張旗鼓建設旅游咨詢服務中心。健康旅游、放心購物成了游客和政府最關注的事情。
對于職場中白領,出游成為心情放松的首選。如何做到享受旅游,這是職場白領最關心的。旅游咨詢師培訓也填補了職場白領的需求,豐富了自己的人生,能夠輕松設計符合自己的旅游線路,讓自己的出游更加愜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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