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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業務經營規則 旅行社業務經營規則是怎樣的

        導讀:旅行社業務經營規則 旅行社業務經營規則是怎樣的 1. 旅行社業務經營規則是怎樣的 2. 旅行社經營管理內容 3. 旅行社的業務經營規則有哪些 4. 旅行社的業務經營規則是什么 5. 旅行社的基本業務有 6. 旅行社的經營方式 7. 旅行社可以經營幾項業務 8. 旅行社業務經營規則是怎樣的呢 9. 旅行社經營行為規則

        1. 旅行社業務經營規則是怎樣的

        根據許可事項的不同,“證照分離”改革分五種情況推進試點,其中包括:

        一是取消審批。對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有效實現行業自律管理的事項,取消行政審批,實行行業自律管理,允許企業直接開展相關經營活動。包括設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審批、設立可錄光盤生產企業審批等。

        二是取消審批,改為備案。為及時準確地獲得相關信息,更好地開展行業引導、產業政策制訂和維護公共利益,對許可事項實行備案管理。包括加工貿易合同審批等。

        三是簡化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對于暫時不能取消審批,但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并且不會產生嚴重后果的行政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許可事項,由行政審批機關制作告知承諾書,并向申請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業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業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有關材料,即可當場辦理相關許可事項。包括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音像制作單位變更名稱或兼并和分立審批等。

        四是提高審批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對暫時不能取消審批,也不適合采取告知承諾制的許可事項,簡化辦事流程,公開辦事程序,推進標準化管理和網上辦理,明確審批標準和辦理時限,以最大程度減少審批的自由裁量權,實現辦理過程公開透明,辦理結果有明確預期。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等。

        五是對涉及公共安全等特定活動,加強市場準入管理。對于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審批事項,按照國際通行規則,加強風險控制,強化市場準入管理。包括食品生產許可、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設立等。

        此外,在加強綜合監管上,主要探索建立信息互聯共享、證照監管協同、誠信自律結合、行業社會共治、風險預警及時的綜合監管體系。

        2. 旅行社經營管理內容

        旅行社分類,是國家旅游局根據旅行社接待旅客種類(包括外國游客、港澳臺胞、華僑及國內游客等)及旅游線路業務分工負責,加強待業管理及分類管理實施的。國家旅游局的<<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旅行辦法>>中規定:

        一類旅行社-經營招攬或接待外國旅游者華僑、香港、澳門、臺胞來中國的旅游業務。

        二類旅行社-經營接待外國旅游者及華僑、港澳來中國的旅游業務。

        三類旅行社-經營本國公民在國內的旅游業務。 上述規定清楚表明,旅行社的分類,實行上并不按旅行社的優劣來劃分,而是按其業務分工不同而來分類。三類旅行社是經營國內旅游的專業單位。近年國內旅游業務迅速發展,為了讓國內游客有更多選擇的機會,一、二類旅行社也紛紛成立國內部,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形成國內旅游的競爭形勢。游客選擇旅行社的可靠與否,不應只看一、二、三類旅行社,而應按其經營范圍中,是否有旅游局審批的旅游經營許可證;是否已交納旅游質量保證金;是否有足夠的公章發票、嚴格的管理、及線路行程、報價、商標、保險、導游等一系列待業規范管理。選擇了可信賴的旅行社,一旦有客觀或主觀因素影響旅游計劃的實施,旅游者也可得到適當的、合理的賠償,而不致于投訴無門,浪費錢、財物及精神受損。

        3. 旅行社的業務經營規則有哪些

        為了規范旅行社組織中國公民出國旅游活動,保? ??出國旅游者和出國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出國旅游的目的地國家,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中國公民到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公布的出國旅游的目的地國家以外的國家旅游;組織中國公民到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公布的出國旅游的目的地國家以外的國家進行涉及體育活動、文化活動等臨時性專項旅游的,須經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批準。

          第三條 旅行社經營出國旅游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國際旅行社資格滿1年;

          (二)經營入境旅游業務有突出業績;

          (三)經營期間無重大違法行為和重大服務質量問題。

          第四條 申請經營出國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審查完畢,經審查同意的,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批準;經審查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 旅行社的業務經營規則是什么

        1.《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為實施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而制定的。《實施細則》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設立條件、旅行社的申報審批、旅游業務經營規則、分支機構管理、旅游者的權益保護、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等內容。

        2.《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1985年6月7日國務院發布,共17條。旨在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

        3.《旅游安全管理辦法》

        已經2016年9月7日國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為加強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4.《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于1987年9月23日經國務院批準,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經第588號國務院令公布,對《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部分條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內有20條相關規定。

        5.《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是為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旅行社規范經營,維護我國旅游業的聲譽,按照旅行社的經營特點,參照國際慣例,經國務院批準,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5. 旅行社的基本業務有

        旅行社可以經營境內旅游、出境旅游、邊境旅游、入境旅游等其他旅游業務。

        具體內容包括:為旅游者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及提供導游服務等其他經國家旅游局規定的旅游業務

        除此之外,還有提供單位會務會議,團建組織,拓展訓練等業務。

        6. 旅行社的經營方式

        國際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包括:入境旅游業務、出境旅游業務和國內旅游業務。 具體業務包括內容如下:

        1、招徠我國旅游者在國內旅游,為其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及提供導游服務。

        2、招徠外國旅游者來中國,華僑及港澳臺通報歸國及回內地旅游,為其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及提供導游等相關服務。

        3、經國家旅游局批準,招徠、組織我國境內居民到外國和我國港澳臺地區旅游,為其安排領隊及委托接待服務。

        4、經國家旅游局批準? ??招徠、組織我國境內居民到規定的與我國接壤的國家的邊境地區旅游,為其安排領隊及委托接待服務。

        5、經批準,接受旅游者委托,為旅游者代辦入境、出境及簽證手續

        6、為旅游者代購、代訂國內外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務。

        7、其他經國家旅游局規定的旅游業務。

        7. 旅行社可以經營幾項業務

        旅游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

        旅游公司是以營利目的,從事旅游業務的企業,根據旅游法規規定,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的實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必要的營業設施;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等。

        8. 旅行社業務經營規則是怎樣的呢

         在旅行社所屬地的旅游局(委)也可以查詢到該旅行社的經營許可證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應該懸掛在旅行社顯著位置,上面有注明號碼。 經營許可證號號碼規則:國內社: L-XX-X XXXXX 中間兩個XX代表省份,例如:福建就是FJ,廣東就是GD. 第二個杠后面的第一個X是地級市的編碼,很多地方都以當地車牌號的開頭設置。 后面5個X就是唯一號碼。這個是國內社的。出境社:L-XX-CJXXX分社 : L-XX-XXXXXX-FS-XXX服務網點:L-XX-XXXXX-WD-XXX

        9. 旅行社經營行為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旅游業的管理,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保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旅游業,是指利用旅游資源和設施專門或者主要從事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提供游覽、交通、住宿、餐飲、購物、文化娛樂等服務的行業。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旅游經營和旅游管理以及進行旅游活動的,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發展旅游業應當堅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并重,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在有利于環境保護、文物保護、風景名勝保護的前提下,開發旅游資源,確保旅游業與相關行業的協調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游資源條件制定旅游業發展規劃,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建設,加強革命傳統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景點的建設,鼓勵和扶持旅游業發展。

        鼓勵國內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商依法投資開發旅游資源,并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應當根據旅游資源的優勢和特點,加強對外宣傳,提高重點旅游景區的知名度;完善旅游服務體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開發旅游產品,豐富旅游文化生活;教育旅游從業人員樹立信譽第一、質量第一、服務第一的觀念,創造良好的旅游環境。

        第八條 對保護和開發利用旅游資源,在旅游經營、管理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條 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條 ? ??游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人身、財物的安全得到保障不受侵害;

        (二)自主選擇旅游經營者和旅游服務方式,自主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三)了解旅游服務的內容、項目、規格、費用等真實情況;

        (四)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五)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旅游者應當遵守旅游秩序和有關旅游安全、環境衛生規定,履行旅游合同或者約定,愛護旅游資源和設施,尊重旅游地民族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第十二條 建立旅游投訴制度。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向旅游經營者要求賠償,可以向旅游經營者所在地、侵害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對旅游者提出的賠償要求和投訴,應當認真對待,及時處理。被要求賠償的旅游經營者在五日內答復旅游者;受理投訴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在十日內向旅游者作出答復。

        第三章 旅游經營者

        第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旅游經營者,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專門或者主要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單位,包括旅行社、旅游飯店、旅游商店、旅游車船公司和服務公司、旅游文化娛樂場所和度假區(村)、旅游景區(點)管理機構等以及個體經營者。

        旅游經營者必須依法取得經營資格,方可從事旅游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恪守職業道德,為旅游者提供優質服務。

        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合同或者約定的服務范圍和標準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公開服務項目和物價部門核定的服務收費標準,明碼實價,保證服務質量。

        旅游經營者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強制旅游者參加其不愿意參加的旅游項目,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旅游商品和服務項目,不得強制旅游者購買旅游商品,不得欺詐、勒索旅游者的財物。

        第十七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旅游安全設施、設備,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財物安全。高空旅游設施和驚險旅游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安全規定和標準。

        旅游經營者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

        第十八條 旅游者的人身、財物安全受到嚴重侵害時,旅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救護或者幫助查找,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培訓。從業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旅游業從業人員必須忠于職守,奉公守法,熱心為旅游者服務。

        第二十條 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旅游經營者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旅游經營者有權拒絕有關部門強行推銷其指定的商品,有權拒絕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收費和攤派。

        第二十一條 旅行社接待國內外旅游團、組時,應當與旅游團、組簽訂書面合同。

        旅行社不得委托旅行社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代理經營旅游業務,不得超越經營范圍經營旅游業務。

        第二十二條 旅游景區(點)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旅游景區(點)的管理,保持旅游設施完好,保持景區(點)內清潔衛 生,為旅游者提供安全、文明、衛生、優美、便利的旅游環境。

        第二十三條 從事導游業務的人員必須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導游員資格考試,經考試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發給導游員資格證書,經旅行社聘用后,方可從事導游業務。

        導游員在導游中必須佩戴導游胸卡、持證上崗,不得無證導游或者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從事導游業務;不得索要小費,克扣或者變相克扣旅游者住宿、餐飲費用;不得違背旅游者的意愿擅自改變游覽景點;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將境外旅游團、組帶往非旅游定點單位住宿、就餐、購物、娛樂和租乘車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旅游經營者實行監督管理。旅游經營者應當接受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設重點旅游設施、項目,應當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的意見,并依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報批。

        第二十六條 旅行社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向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報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審核批準。

        符合前款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 外省旅行社在本省設立經營性分支機構和省內旅行社在本省異地設立經營性分支機構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設立地的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申請,并按照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的規定報批。

        第二十八條 旅游經營者在境外設立旅游辦事機構、興辦旅游企業、舉辦旅游促銷活動或者在國內舉辦全國性旅游促銷活動,以及外國旅行社申請在本省設立常駐旅游機構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九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屬于交納的旅行社所有,用于賠償旅游者的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

        第三十條 新建旅游星級飯店,應當征求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的意見。旅游飯店符合星級條件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參加星級評定,納入規范化管理。已評定為星級飯店的,實行星級復核制度。

        第三十一條 經營涉外旅游業務的旅游飯店,旅游度假區(村),旅游車船公司、餐館、商店、娛樂場所等,按照旅游業標準實行定點管理,確保服務質量。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旅游景觀內容、接待規模、服務質量、管理水平、治安和衛生狀況以及觀賞、文化、科學價值等方面的條件,對旅游景區(點)進行等級評定,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后,按照定級標準管理,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依照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 十三條規定,導游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導游證書從事導游的;

        (二)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從事導游業務的;

        (三)向旅游者索要小費,克扣或者變相克扣旅游者住宿、餐飲費用的;

        (四)違背旅游者的意愿擅自改變游覽景點的;

        (五)將境外旅游團、組帶往非旅游定點單位住宿、就餐、購物、娛樂和租乘車船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吊銷其導游證書。

        第三十五條 在旅游或者旅游經營活動中,違反治安管理、建設、土地、林業、交通、文物保護、物價、外事、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等法律、法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和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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