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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店會員注冊協議書 酒店會員注冊協議書范本

        導讀:酒店會員注冊協議書 酒店會員注冊協議書范本 1. 酒店會員注冊協議書范本 2. 酒店服務協議 3. 酒店會員協議模板 4. 酒店會員注冊協議書范本下載 5. 酒店管理協議書 6. 酒店客戶協議書 7. 協議酒店申請 8. 酒店會員申請表 9. 酒店會員注冊協議書范本大全 10. 酒店會員章程 11. 酒店會員注冊協議書范本圖片

        1. 酒店會員注冊協議書范本

        注冊協議是制約用戶濫用違法的手段干擾網站的運行的手段。

        通過國際互聯網絡等手段為會員提供法律信息交流平臺。有權在必要時修改服務條款,服務條款一旦發生變動,將會在重要頁面上提示修改內容或通過其他形式告知會員。如果會員不同意所改動的內容,可以主動取消獲得的網絡服務。如果會員繼續享用網絡服務,則視為接受服務條款的變動。保留隨時修改或中斷服務而不需知照會員的權利。

        2. 酒店服務協議

        協議價指的是某人或某公司與酒店簽訂商務合同中所規定的房價。

        1、酒店協議價是酒店行業內的一種專用術語。2、酒店協議價是指公司與酒店簽協議時,商定該公司客人或員工入住該酒店時,所享受的一個優惠價。它一般比酒店的掛牌價要低,但這通常是要達到一定的入住率的。各大商業銀行與當地酒店多有此類協議。

        3. 酒店會員協議模板

        魚溫泉交情一年會員錢按規定給一個柜子,但突然要收回算違約嗎?

        我覺得他應該是算違約的,因為已經一年的柜子錢已經交完,而且你們應該是有約的,但是他單方面突然的違約來收回柜子,這是不合法的,你可以跟他倆交涉,獲得找到他們的相關的領導部門來說明情況是可以要回柜子

        4. 酒店會員注冊協議書范本下載

        1.LZ把這個卡號在網上登錄一下,卡上都有卡號和登錄密碼,如果登不進去,你要打他們服務熱線,讓他們幫你開通一下,開通后你就可以在網上預訂了2.新拿到的VIP貴賓卡和以前的會員賬戶不能合并到一起的,都是單獨累計的,訂房訂酒店都是按照他們的一個正常協議價,也就是說VIP卡和普通會員卡享受的價格都是一樣的3.VIP卡的好處是可以在攜程的一些外部商戶打折,通過他們網上可以查到哪些地方可以消費打折,到時只要消費時出示這張VIP貴賓卡,餐廳或娛樂場所會給打折,不同商戶折扣不同以上信息給LZ參考,如還有疑問在問問服務熱線吧,畢竟他們比我專業。。

        5. 酒店管理協議書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為更好的讓利客戶,落實“客戶至上,用心服務”的服務理念,甲、乙雙方經過協商,簽訂協議如下:

        一、乙方為甲方提供房價優惠,具體房價如下:1樓、4樓標準間房價100元/間/天,協議價 元/間/天;

        二、三樓標準房價120元/間/天,協議價 元/間/天;單間130元/間/天,協議價 元/間/天;套間280元/間/天,協議價 元/間/天;鐘點房60元(3小時),協議價 元(3小時)。

        (上述價格僅限房間費及免費自助早餐,不含其他消費)

        二、如甲乙方一次性住宿數達到十間以上(含十間),乙方提供給甲方協議價的基礎上房費下浮10元/間/天的優惠。

        三、雙方本著長期友好合作的原則相互支持和理解,未盡事宜,雙方應協商解決。

        四、本協議為內部協商內容,不得向其他賓館經營商透漏關鍵細節,否則乙方有權利終止協議。

        甲 方:

        乙 方:

        經辦人:

        經辦人:

        日 期:

        日 期:

        6. 酒店客戶協議書

        標記為“商旅尊享酒店”的產品是為商務人士提供更多專享的價格和服務的一類產品,在開通公司賬戶支付功能后即可查看到這類產品了。協議價是攜程商旅為企業客戶提供的同酒店,航司談到的優惠價格。

        7. 協議酒店申請

        大致流程

        雙方對住宿價格達成共識

        酒店方提供的? ??務內容,預訂方式時間,支付時間等你可以接受

        你要求的價格,服務內容,效率等酒店能接受

        雙方違約處理方式明確規定等等

        其實我從事旅游行業,主要做上海周邊酒店采購,其它地區也做,其實我想說.

        流程只是個過程,只是個形式

        酒店房都是有模版的,關鍵是怎么談判,確切的說應該叫怎么溝通

        簽訂的基礎,利益達成一致

        酒店方看中你能帶來的流量,訂單數,畢竟每個銷售還是要靠業績說話的

        你看中酒店給你的價格,能沒你帶來什么樣的優勢,有多大的競爭力

        這是雙方衡量得一個過程,地位不同,很大可能雖然簽了,但是服務也跟不上。攜程和一家小的不知名的去和同一家酒店談,過程肯定不一樣

        4. 特殊情況,人情

        中國是一個人情社會

        鐵打的公司流水的兵

        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

        大家互相幫助,如果是同行肯定明白

        8. 酒店會員申請表

        到大廳前臺,詢問服務人員,一般有一定門檻

        9. 酒店會員注冊協議書范本大全

        打開手機微信,點擊我的,然后再點擊錢包。

        進入錢包界面,點擊右上角的三點符號,接著點擊支付管理。

        進入支付管理界面,點擊里面的自動扣費選項,進入自動扣費界面,點擊VIP自動續費,根據頁面操作即可關閉自動續費。

        10. 酒店會員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第三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下列團體不屬于本條例規定登記的范圍:

        (一)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

        (二)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并經國務院批準免于登記的團體;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準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

        第四條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國家保護社會團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范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管轄

        第七條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第八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社會團體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會團體 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托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成立登記

        第九條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

        第十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于50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十一條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備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備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準籌備: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社會團體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三)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四)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

        (五)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六)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九)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準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動資金;

        (六)業務主管單位。對不予登記的,應? ?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依照法律規定,自批準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批準成立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備案事項,除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列事項外,還應當包括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出具的批準文件。

        第十八條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社會團體應當將印章式樣和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社會團體成立后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有關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場所和主要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申請登記。

        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按照其所屬于的社會團體的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該社會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

        第四章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第二十條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以下統稱變更登記)。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二十一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注銷備案(以下統稱注銷登記):

        (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二十二條社會團體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社會團體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社會團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書。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該社會團體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二十四條社會團體撤銷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辦理注銷手續。社會團體注銷的,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二十五條社會團體處分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社會團體成立、注銷或者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或者備案;

        (二)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社會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社會團體的清算事宜。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不得向社會團體收取費用? ?

        第二十九條社會團體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會團體的資產。

        社會團體的經費,以及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社會團體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會團體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社會團體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社會團體在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社會團體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本社會團體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容。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社會團體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六條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

        第三十七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 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式樣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對社會團體進行年度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申請重新登記。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

        (2001年7月30日發布)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管理,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是社會團體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該社會團體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

        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

        社會團體的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在住所地以外屬于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該社會團體開展活動、承辦該社會團體交辦事項的機構。

        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第三條社會團體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負責該社會團體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登記后,方可開展活動。

        第四條社會團體申請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范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符合章程所規定的業務范圍。

        第五條社會團體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意見;

        (三)擬任主要負責人基本情況以及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意見;

        (四)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五)社會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書應當包括設立的理由,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業務范圍和工作任務。

        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應當遵照《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辦理。

        社會團體代表機構以及分支機構住所與社會團體住所不在一地的,還需提交擬設在地登記管理機關的意見。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一)在社會團體內擬設立的分支機構與已設立的分支機構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

        (二)擬設立的分支機構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帶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又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

        (四)擬設立的分支機構業務與該社會團體宗旨、業務范圍無關的;

        (五)擬設立代表機構的活動內容、承辦事項與該社會團體的業務范圍無關的;

        (六)擬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定的活動范圍超越該社會團體設定的活動地域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條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做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發給《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社會團體,并說明理由。

        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業務范圍、活動地域、負責人。

        第八條符合《社會團體? ?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社會團體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

        第九條社會團體可以憑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向有關部門申請刻制印章。

        分支機構因特殊需要建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的,由社會團體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按有關規定辦理。

        印章式樣、銀行賬號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條社會團體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變更,應當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申請書;

        (二)社會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關于變更事項的會議決議;

        負責人變更的還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

        住所變更的還需提交新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第十一條社會團體決定注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申請注銷登記:

        (一)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意見;

        (三)社會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該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印章。

        第十二條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社會團體承擔。

        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應當在社會團體的授權范圍內發展會員、收取會費,其發展的會員屬于該社會團體的會員,其收取的會費屬于該社會團體所有。

        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前應當冠以社會團體名稱;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十三條社會團體在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時弄虛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對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予以撤銷。

        第十四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經登記,擅自以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義進行活動的;

        (二)以分支機構下設的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以地域性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開立分支機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的;

        (五)未盡到管理職責,致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進行違法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五條社會團體被注銷或者被撤銷登記的,其所屬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十六條《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的式樣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備案的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申請登記。

        第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和外國社會團體在中國大陸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號

        《黑龍江省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業經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省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二OO六年三月一日起施? ?。

        省長張左己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黑龍江省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范行業協會行為,發揮行業協會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行業協會,是指以同行業從業組織和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依法成立的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行業協會應當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規范會員行為,保障行業公平競爭,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行業協會的設立,應當堅持民間自發、政府引導、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原則。

        行業協會應當依照國家現行的行業分類標準設立,也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按照產品、經營方式、經營環節以及服務功能設立。不同行業協會的服務領域可以有所交叉。

        第五條行業協會應當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發展的原則開展活動。行業協會的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行業的整體利益和要求,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會員利益。

        行業協會的正常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扶持行業協會發展,制定相關優惠政策,創造有利于行業協會生存與發展的環境,保障行業協會依法獨立開展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在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中,應當將屬于行業協會的職能移交給行業協會,將適宜行業協會承擔的行業管理職能委托給行業協會。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負責行業協會的業務聯系、指導、監督和職能落實。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行業協會的登記與管理,并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第九條成立行業協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五十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三十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于五十個;

        (二)有規范的名稱、章程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申請成立全省性行業協會,其注冊資金不得低于十萬元,申請成立非全省性行業協會,其注冊資金不得低于三萬元。

        行業協會應當吸收同行業內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業或者經濟組織入會,使行業協會及其會員具有代表性和覆蓋面。

        第十條 申請成立行業協會,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申請書;

        (二)業務指導單位批準文件;

        (三)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規定第十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行業協會應當制定章程,章程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三)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四)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

        (五)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六)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九)應當由章程規 定的其他事項。

        行業協會章程應當由出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會員或者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行業協會章程不得規定非經自愿申請具備行業準入條件的即為會員。

        第十三條 行業協會的會長是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由行業協會章程另行規定。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行業協會會長應當由理事會提出人選,實行差額選舉,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第十四條行業協會會長應當在本行業從業五年以上,熟悉行業情況,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社會信譽良好。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滿三年的,不得擔任行業協會會長:

        (一)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原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因誠信問題在有關部門有不良記錄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行業協會秘書處是行業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長應當為專職,負責處理行業協會的日常工作。

        秘書處應當設置必要的專職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行業協會應當完善自律機制,建立民主決策,財務管理,重大事項報告,接受捐贈公示,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分支(代表)機構管理等制度。

        行業協會可以設立監事會,負責監督行業協會的業務活動以及財務管理,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監事的人數、產生方法、工作方式等由行業協會章程規定。

        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等職務。

        第十八條行業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公務人員兼任,確因行業協會性質決定,需要由現職國家公務人員兼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行業協會的辦事機構、財務管理應當與政府部門分離。

        第十九條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業道德準則、行規行約,規范行業自我管理行為,維護行業內公平競爭;

        (二)組織行業培訓、技術咨詢、技術交易、科技攻關與科技成果推廣、信息交流、會展招商、知識產權保護以及產品推介等活動;

        (三)指導會員改善經營管理,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外市場,開展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

        (四)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的調查申請;指導、協調或者代表會員進行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調查應訴工作;

        (五)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行業信息發布,行業準入資格(或者資質)和職業資格審核評定,價格指導與自律,提供公信證明;

        (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行業要求,協調會員與政府、會員與會員、會員與非會員,會員與其他社會組織的關系;

        (七)維護行業信譽,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制定行業誠信行為規范,開展行業誠信行為評價與考核;

        (八)參與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有關的政策制定,提出立法建議,協助立法調研;

        (九)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

        (十)參與制定、修訂企業產品標準、技術標準、計量標準、服務標準和質量規范等,組織推進行業標準的實施;

        (十一)監督會員依法經營,對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的會員,可以采取通報批評、警告、取消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對? ?違法行為的會員建議并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予以查處;

        (十二)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托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前款規定的職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行業協會可以通過收取會費、接受捐贈、開展服務等途徑籌措經費。

        會費的收取標準,應當經過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列入協會章程,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經費使用應當限于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并應當接受監事會、會員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服務活動需要收取費用時,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委托行業協會承辦事項的,可以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給付與服務相當的價款。

        第二十二條行業協會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對原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

        第二十三條行業協會會員對行業協會實施的行業規則、行業自律措施或者其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提請行業協會復核,或者依法提請登記管理機關處理。

        消費者、非會員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認為行業協會的有關措施損害其利益的,可以建議行業協會予以修改,也可以依法提請政府有關部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業務指導單位應當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業協會進行調整、注銷或者撤銷:

        (一)行業特點不明確的;

        (二)行業日漸萎縮的;

        (三)已經不能代表行業會員利益或者缺少行業代表性的;

        (四)長期不開展工作,內部管理混亂,不能發揮作用的。

        第二十五條行業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私刻印章的;

        (二)超越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和辦理變更登記的;

        (四)擅自設立分支(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六)以章程規定或者其他方式強制入會的;

        (七)以強制入會等違法方式收取會費或者超標準收取會費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所得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沒收并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六條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行業協會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行業協會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行業協會繼續以行業協會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實施前設立的行業協會,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按本規定要求進行重新登記。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二○○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

        (1993年10月18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號發布)

        為了保障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印章的管理,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現對社會團體印章的規格、制發和管理辦法規定如下:

        一、印章的規格、式樣和制發

        (一)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

        (二)全國性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四點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會團體的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具證明,經該社團總部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后,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制發。

        (三)地方性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四點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會團體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出具證明,經該社團總部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后,由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制發。

        (四)社會團體的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印章的尺寸式樣及制發與其總部印章相同。社會團體的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印章名稱前應冠其總部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后段可以自左而右橫行。

        (五)社會團體主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單位按其登記注冊或批準的名稱刻制印章。

        二、印章的名稱、文字、字體和質料

        (一)印章所刊名稱,應為社會團體的法定名稱。印章所刊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印清晰時,可以適當采用通用的簡稱。

        (二)民族自治地方社會團體的印章,應當并列刊漢文和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三)有國際交往的社會團體印章,需標有英文名稱的,應當并列刊漢文和英文。

        (四)印章印文中的漢字,使用宋體字并應用國務院公布實行的簡化字。

        (五)印章質料,由制發機關自定。

        三、專用印章的制發

        (一)鋼印直徑最大不得超過四點二厘米,最小不得小于三點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會團體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批準后刻制。

        (二)其他專用章,在名稱、式樣上應與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批準后刻制。

        四、印章的管理和繳銷

        (一)社會團體的印章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啟用。

        (二)對社會團體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對其直接責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其主管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

        (三)社會團體應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應有專人保管,對于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四)社會團體變更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請,經核準后,刻制新的印章。

        (五)社會團體辦理注銷登記,應將全部印章交回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封存。

        (六)社會團體被撤銷,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收繳其印章。

        (七)社會團體印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后,可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八)對于收繳和社會團體交回的印章,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造冊,定期銷毀,并將銷毀印章的名冊送公安機關備案。

        五、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二日發布的《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關于治理規范社會團體收費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0]1182號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民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重要批示和全國糾風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規范社會團體收費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制定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措施意見的分工》,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社會團體收費治理規范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治理規范的政策措施

        治理規范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社團”)收費的范圍,包括社團收取涉及企業的會費、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等各種收費。

        (一)堅決取締各種亂收費。根據《價格法》? ?國家有關收費管理規定,下列收費行為一律取締。1、將會費與行政許可或行政職能掛鉤強制收取的;2、強制企業加入協會、學會等社團并收取會費的;3、利用(借用)行政權力和壟斷地位強制服務并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的;4、違反規定擅自將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收取的;5、違反國家政策規定強制辦班、培訓、評比以及開展資格認證、組織考試并收取費用的;6、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集資、捐贈、贊助等形式變相收費的;7、違反規定向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用的;8、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收費行為。

        (二)嚴格規范社團收費行為。社團收取會費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社團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的收費,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應報經省級以上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社團按照自愿有償原則提供服務的收費,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其中,對存在壟斷的服務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應報經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明確收費項目、收費范圍和收費標準;對其他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社團自主確定或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治理規范社團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的具體政策措施,按《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清理規范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0]32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治理規范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87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加強社團收費收入管理。社團應當建立獨立的財務制度,不得將社團經費與業務主管單位及所屬單位經費混管,不得將社團收入作為業務主管單位行政經費或業務費開支,不得用于彌補行政經費不足或發放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各項補貼。社團收取會費應使用財政部門印(監)制的社團會費票據。社團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應到指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購領和使用中央和省兩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收費收入按規定繳入國庫,支出通過部門預算安排。社團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應到指定稅務部門購領和使用稅務發票,依法納稅。

        二、治理規范的職責分工和實施步驟

        各部門負責所管理社團的收費自查工作,提出治理規范的意見報同級價格、財政、民政部門審核。全國性和跨省區社團收費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民政部負責治理規范;省級價格、財政、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團收費的治理規范工作,要研究提出治理規范的具體方案,并組織實施。為保證治理規范工作取得實效,本次治理規范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自查自清階段(6月底前)。全國性和跨省區社團的業務主管單位要對社團的現有收費進行全面摸底調查,查清收費種類、標準、范圍、數額和依據,并對每項收費研究提出取消、調整和保留的意見,連同《全國性和跨省區社團涉企收費情況登記表》(附表一),于6月底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省級價格、財政、民政部門要采取多種方式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掌握了解社團收費的具體情況,確定治理規范工作的重點和需要著重解決的問題,并組織好自查自清工作。

        (二)集中審核階段(8月底前)。中央和省級價格、財政、民政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政策措施,結合自查自清情況,按照職責分工對社團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逐一進行合理性審查,必要時組織聽證,? ?不合理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予以取消和調整。治理規范工作結束后,各級價格、財政、民政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將重新規范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頻次、收費范圍以及相關政策措施,通過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三)重點檢查階段(9月底前)。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組織開展社團收費的監督檢查,督促落實治理規范的各項政策措施。要根據治理規范情況確定檢查的重點領域、重點單位和重點收費,嚴肅查處各種亂收費行為。民政部門要將此次檢查結果作為社團年檢的重要依據,體現在年檢結論中。對情節惡劣,性質嚴重的典型案例要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治理規范的工作要求

        開展治理規范社團收費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部門、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周密部署,確保治理規范工作取得實效。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要指定專門司局負責本部門所管理社團收費的自查自清工作,規范各單位的執收行為。各級價格、財政、民政部門要深入調查研究,突出工作重點,切實解決當前社會反映強烈的社團亂收費問題。同時,要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規范社團收費行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民政部門要將此次治理規范工作情況,包括取消的收費項目、降低的收費標準、涉及的收費金額和制定的政策措施等情況,連同《社團收費治理規范情況匯總表》(附表二),于9月1日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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