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日常管理制度 旅行社的組織管理制度有哪些
導讀:旅行社日常管理制度 旅行社的組織管理制度有哪些 1. 旅行社的組織管理制度有哪些 2. 旅行社的組織管理制度有哪些要求 3.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4. 旅行社行業管理制度包括哪些 5. 旅行社制度包括哪些 6. 旅行社組織管理形式 7. 旅行社管理法規制度 8. 旅行社的組織管理制度有哪些內容
1. 旅行社的組織管理制度有哪些
在我國,旅行社的設立實行“雙重注冊制度”,即經營旅行社業務須先報經有權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待獲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后,申請人再持此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
2. 旅行社的組織管理制度有哪些要求
一、景區實行不定時工作制與綜合計時工作制。除法定節日外,每月正常休假6天。
二、上班時間: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特殊崗位的工作時間可根據工作性質調整,報經總經理批準后由人事部安排執行。
三、員工上下班必須按時到人事部簽到(前廳部、餐飲部除外)。因工作原因未簽到者,應填寫《考勤記錄補報單》經部門負責人審批;部門負責人因工作原因未簽到時,需報人事部經理審批。因個人原因忘記簽到時,每月有兩次補簽機會,第三次起將扣款10元/次。無考勤記錄且未填報《考勤記錄補報單》者,按曠工處理。
四、嚴禁代人簽到,若有違反,對簽到違規雙方,第一次各扣款50元,第二次各扣款100元,第三次按曠工一天處罰;屢教不改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五、在規定上班時間后1小時內到崗者為遲到;工作期間無故離崗者為早退。遲到或早退在5分鐘以內,扣款5元;5—10分鐘,扣款10元;11—30分鐘,扣款30元;30—60分鐘,扣款50元;超過1小時,按曠工處罰。
六、各部門應根據景區經營情況合理安排員工休假。每月28日前,各部門應將下月《休假安排表》交人事部審核,人事部經理應于2日內審核完畢,報總經理書面審批。休假安排若需變動,應提前一天報批《休假申請單》。未經同意,擅自休假者按曠工處理。
七、員工因病或有事請假,須提前一天填寫《休假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報人事部經理審核,再報總經理審批。員工休假前,需到人事部登記;返崗當天,還需到人事部辦理簽退手續。擅自請假或延期返崗者,按曠工處罰。
八、所有員工不得存假,若因工作需要,當月不能休完假時,需提前報總經理批準。當年余假只能在當年安排補休,跨年不予補休。
九、因經營需要在晚上值班、加班的,部門負責人應提前將《值班申請表》、《加班申請表》報人事部經理審核、總經理審批后方為有效。同時,值班、加班申請僅限于旺季期間(6月15日至9月15日)執行。
十、人事部還應于每月1日將當月《休假安排表》報總公司行政人事部備查,每周一將上周《休假情況統計表》報總公司行政人事部存檔。
旅游景區管理規章制度2
一、為了加強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旅游安全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本制度適用于從事經營旅游業務的企、事業單位。
3、各景點旅游管理組織負責執行本制度。
4、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循“統一指導,分級管理,以基層為主”的原則。
二、旅游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
1、認真指導、督促、檢查本地區景點企、事業單位貫徹執行本制度及國家制定的涉及旅游安全的各項法規情況。
2、組織實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傳。
3、會同有關部門對旅游企、事業單位進行開業前的安全設施檢查驗收工作。
4、督促、檢查旅游企、事業單位落實有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保險制度? ??
5、受理旅游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妥善處理。
6、旅行社、旅游飯店、旅游汽車、游船公司、旅游購物商店、娛樂場所和其他經營旅游業務的企、事業單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層單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1)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2)建立安全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3)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將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個職工;
(4)接受旅游局對旅游工作的行業管理和檢查、監督;
(5)各旅游景點的安全管理部門,把安全教育,職工培訓制度化、經常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新招聘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
(6)新開業的.旅游企、事業單位,在開業前須向旅游局申請對安全設施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安全規章制度的檢查驗收,否則,不得開業;
(7)旅游安全基層單位應堅持日常的安全檢查工作,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管理漏洞,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8)對用于接待游客的汽車、游船和其它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使其始終處于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況,在運營前進行全面檢查,嚴禁帶故障運行;
(9)對接待游客的餐廳、賓館等應嚴格遵循衛生、服務等方面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
(10)旅行社、汽車公司、賓館等對游客的行李要有完備的交接手續,明確責任,防止損壞和丟失,如發生損壞、丟失的.應賠償損失;
(11)在安排游客游覽活動時,要認真充分的考慮到可能影響安全的諸項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計劃,并注意避免司機處于過分疲勞狀態;
(12)各旅游基層安全單位,負責為各責任范圍內的游客投保;
(13)直接參與處理涉及單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處理、善后處理及賠償事項等;
(14)開展登山、汽車、狩獵、探險等特殊旅游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預案和急救措施,并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三、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單位,旅游局進行評比考核,給予表揚和獎勵。
1、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預防措施落實,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傳和培訓工作,積極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一年內未發生一般性事故的。
2、協助事故發生單位進行緊急求助,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的。
3、在旅游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四、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個人,由旅游局進行評比考核,給予表揚和獎勵。
1、熱愛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絕本單位發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的。
2、見義勇為、求助游客或保護游客財物安全不受重大損失的。
3、及時發現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
4、在旅游安全方面作出突出成績的。
五、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局檢查落實,對當事人或當事單位負責人給予批評或處罰,處罰辦法參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待。
1、嚴重違反旅游安全法規,發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2、對可能引發安全事故的隱患,長期不能發現和消除,導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3、旅游安全設施、設備不符合標準和技術要求,長期無人負責,不予整改者。
4、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亂,造成惡劣? ??響者。
六、本制度具體事項由循化旅游局負責解釋。
3.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的法律名稱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游暫行管理辦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旅游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旅游投訴暫行規定》。
4. 旅行社行業管理制度包括哪些
1.遵守公司所有規章制度及工作守則,如有違反將按罰則處理。
2.保持儀容儀表端莊整潔、言談舉止優雅大方。
3.出入辦公室不得大聲喧嘩、唱歌、吹口哨。進入他人辦公室、辦公區應有禮貌或先示意。如進入時,對方正在講話,要稍等靜候,不要中途插話或打斷。
4.工作時間不串崗、抽煙、睡覺、飲酒,不互相搭訕攀談、說笑、搬弄是非,不打與工作無關的閑聊電話,通話要簡明扼要。
5.不吵鬧、斗毆、擾亂秩序。嚴禁看與工作無關的書籍、雜志,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工作中應通力協作,具有團隊精神。
6.單位內與同事應點頭行禮以示致意。
7.與上司、同事、客戶握手時用普通站姿,并目視對方目光,大方熱情、不卑不亢。
8.工作時間辦公桌上不擺放與工作無關的物品,保持桌面整潔,維護企業整體辦公形象。
9.未經同意不得任意翻閱不屬于自已負責的文件、公函或隨意翻看同事的文件、資料等。
10.接聽電話應先問候,并自報公司。對方講述時應留心聽,并記下要點,通話結束時禮貌道別。
11.服從上級安排,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不得無故拖延。
12.盡忠職守,保守商業機密。維護公司聲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榮譽的行為。
13.愛護公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不得將所保管的文件、財物等私自攜出或外借。因過失或故意使公司財物、利益遭損害時,應負責賠償。
14.不得收受任何饋贈、挪借財物、假借職權、營私舞弊。
15.不私自經營或兼任所在單位以外的職業,不得對外擅用公司名義。
16.執行公務時,應爭取工作時效,不得畏難,拖延或積壓。嚴格遵循本職崗位業務程序,對所承辦公務的執行情況須有復命制,做到善始善終。
17.工作時間不得擅離職守,當日事務應當日辦理完畢。
18.公司職員在遞交文件時,要將正面文字對著對方的方向。
19.注意提高自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20.對待客人、來賓應保持熱情、謙和、禮貌、誠懇友善的態度,對待客人委托的事項應周到機敏處理,不得草率、怠慢對方或敷衍、擱置不辦。
21.與客人有不同意見時,不允許大聲爭吵,須保持冷靜,做好解釋工作。當其詢問公司有關業務及人員情況時,如涉及商業秘密的,應婉言謝絕,非本職范圍內的,不得信口開河。
5. 旅行社制度包括哪些
第七十七條國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的級別劃分和實施程序,由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旅游安全作為突發事件監測和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七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旅游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旅游突發事件應對機制。
突發事件發生后,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采取措施開展救援,并協助旅游者返回? ?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七十九條旅游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
旅游經營者應當對直接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應急救助技能培訓,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檢驗、監測和評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
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游者,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條旅游經營者應當就旅游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一)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條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旅游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并對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條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游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
中國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時,有權請求我國駐當地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給予協助和保護。
旅游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后,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第七章旅游監督管理
第八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旅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游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交通等執法部門對相關旅游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十四條旅游主管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監督管理對象收取費用。
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旅游經營活動。
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有權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經營旅行社業務以及從事導游、領隊服務是否取得經營、執業許可;
(二)旅行社的經營行為;
(三)導游和領隊等旅游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旅游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可以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復制。
第八十六條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其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監督檢查人員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的,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監督檢查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保密。
第八十七條對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情況并提供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八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中或者在處理舉報、投訴時,發現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并移交有關部門查處。
第八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違法行為查處信息的共享機制,對需要跨部門、跨地區聯合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督辦。
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九十條依法成立的旅游行業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經 營規范和服務標準,對其會員的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第八章旅游糾紛處理
第九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
第九十二條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十三條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依法對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旅游者一方人數眾多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六條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6. 旅行社組織管理形式
根據旅行社組織的大小,一把包括以下職位
1.總經理,部門經理(包含經理助理、秘書)
2.
財務部
崗位:會計,出納,審計等
3.
策劃部
策劃人員,專案人員
4.外聯部
業務員、外聯員,簽證專員
5.
導游部
導游,領隊
6.
票務部
訂票員、送票人
7.
計調部
計調員
8.
接待部
接待員
9.
下屬旅游車隊
車長,司機
10.行政內勤,辦公室主任
正常都是這些,不過每家旅行社規模大小不一樣,大的比較全面,小的就職位沒有這么全,基本就這樣。
希望對你們了解有所幫助。
7. 旅行社管理法規制度
旅游法律體系是指由旅游法律規范調整和規定的,在旅游活動中各方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旅游法律關系由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構成。
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都是旅游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其中旅游者和旅行社屬于旅游法律關系主體范圍,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則屬于旅游法律關系內容的范圍。
8. 旅行社的組織管理制度有哪些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出境旅游領隊人員的管理,規范其從業行為,維護出境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出境旅游的健康發展,根據《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出境旅游領隊人員(以下簡稱“領隊人員”),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取得出境旅游領隊證(以下簡稱“領隊證”),接受具? ??出境旅游業務經營權的國際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的委派,從事出境旅游領隊業務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領隊業務,是指為出境旅游團提供旅途全程陪同和有關服務;作為組團社的代表,協同境外接待旅行社(以下簡稱“接待社”)完成旅游計劃安排;以及協調處理旅游過程中相關事務等活動。
第三條
申請領隊證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熱愛祖國,遵紀守法;
(三)可切實負起領隊責任的旅行社人員;
(四)掌握旅游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有關情況。
第四條
組團社要負責做好申請領隊證人員的資格審查和業務培訓。
業務培訓的內容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涉外紀律教育;旅游政策法規;旅游目的地國家的基本情況;領隊人員的義務與職責。
對已經領取領隊證的人員,組團社要繼續加強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建立嚴格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并認真貫徹執行。
第五條
領隊證由組團社向所在地的省級或經授權的地市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領,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領隊證人員登記表;組團社出具的勝任領隊工作的證明;申請領隊證人員業務培訓證明。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領隊證人員頒發領隊證,并予以登記備案。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組團社的正當業務需求合理發放領隊證。
第六條
領隊證由國家旅游局統一樣式并制作,由組團社所在地的省級或經授權的地市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發放。
領隊證不得偽造、涂改、出借或轉讓。
領隊證的有效期為三年。凡需要在領隊證有效期屆滿后繼續從事領隊業務的,應當在屆滿前半年由組團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換發領隊證。
領隊人員遺失領隊證的,應當及時報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并聲明作廢,然后申請補發;領隊證損壞的,應及時申請換發。
被取消領隊人員資格的人員,不得再次申請領隊登記。
第七條
領隊人員從事領隊業務,必須經組團社正式委派。
領隊人員從事領隊業務時,必須佩帶領隊證。
未取得領隊證的人員,不得從事出境旅游領隊業務。
第八條
領隊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二)協同接待社實施旅游行程計劃,協助處理旅游行程中的突發事件、糾紛及其它問題;
(三)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務;
(四)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損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對申請領隊證人員不進行資格審查或業務培訓,或審查不嚴,或對領隊人員、領隊業務疏于管理,造成領隊人員或領隊業務發生問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組團社警告、取消申領領隊證資格、取消組團社資格等處罰。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未取得領隊證從事領隊業務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過人民幣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人民幣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領隊人員偽造、涂改、出借或轉讓領隊證,或者在從事領隊業務時未佩帶領隊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人民幣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暫? ?領隊證3個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換發領隊證。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按《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暫扣領隊證3個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撤消其領隊登記,并不得再次申請領隊登記,同時要追究組團社責任。
第十四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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