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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行為規范 旅行社管理條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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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旅行社管理條例細則

        我國現行的《旅行社管理條例》旅行社的定義是“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在《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旅行社業為許可經營行業。

        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報經有權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未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并取得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游業務。”頭條萊垍

        我國的旅行社分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兩類。“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機構”即經國家旅游局審批、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旅游辦事機構。垍頭條萊

        該辦事機構只能從事旅游咨詢、聯絡、宣傳等非經營性活動,不得經營招徠、接待等旅游業務,包括不得從事訂房、訂餐和訂交通客票等經營性業務垍頭條萊

        2. 旅行社管理條例最新

        黑龍江省旅游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省內有邊境旅游經營權的旅行社,應當使用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制發的出入境函件。第三十八條新建的旅游區(點),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與有關部門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對旅游者開放。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負責旅游定點單位管理人員的培訓。

        發布時間垍頭條萊

        (2000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垍頭條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垍頭條萊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旅游資源,規范旅游市場秩序,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條萊垍頭

        第二條條萊垍頭

        在本省轄區內開發旅游資源,從事旅游經營,實施旅游管理,進行旅游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發展旅游業應當突出冰雪、森林、濕地、火山、北方城鄉風光、北疆歷史文化和民俗風情、邊境旅游等地方特色。堅持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永續利用以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充分發揮旅游資源優勢,為旅游者提供優質、安全、健康的旅游服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主導作用,把旅游開發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一規劃、統一協調,優化旅游環境,保證必要的投入。對有旅游發展前景的民族自治地方和經濟不發達地區的旅游業,應當給予扶持。

        第五條

        鼓勵、支持國內外的組織和個人在本省投資開發旅游資源,依法從事旅游經營。垍頭條萊

        第六條

        授權省旅游管理機構負責全省旅游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市(行署)、縣(市)旅游管理機構依照管理程序,負責本轄區內旅游行政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支持和促進旅游業的發展。頭條萊垍

        第二章 旅游資源開發與保護條萊垍頭

        第七條頭條萊垍

        旅游資源開發應當遵循旅游經濟規律,面向市場,避免低品位和重復建設,尊重和滿足不同國別、地區和消費者的需求。

        第八條頭條萊垍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和計劃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旅游資源普查、評估工作,建立旅游資源檔案,指導旅游區(點)的規劃、開發。

        第九條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轄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旅游資源特點,編制旅游發展規劃。全省旅游發展規劃由省計 劃部門會同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市(行署)、縣(市)旅游發展規劃,由本級計劃部門會同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制定,并征得上級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重點旅游城市新區規劃和舊區改造,應當統籌考慮旅游功能。旅游項目的建設與開發,應當根據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旅游發展規劃,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機構的意見,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進行。

        旅游區(點)的規劃和旅游建設項目應當與旅游發展規劃相協調,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條條萊垍頭

        申請建立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經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審核,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申請建立省級旅游度假區,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內進行旅游項目開發建設的,應當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機構的意見,并按照規定程序報計劃部門立項。

        第十二條

        在旅游資源開發中,不得損毀國家、省、市確定的歷史遺址和保護性建筑等文物。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旅游資源。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在旅游區(點)采礦。

        禁止在旅游區(點)砍伐古樹名木、采石、挖砂、取土、開荒、填塘、排污以及傾倒廢棄物等。垍頭條萊

        第三章 旅游經營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旅行社、旅游涉外飯店(賓館)、旅游區(點)、旅游商品定點生產企業和旅游定點餐館、商店、車船公司以及其他從事旅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旅游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頭條萊垍

        (一)有名稱和組織機構;頭條萊垍

        (二)有明確的旅游業務經營范圍;

        (三)有經營旅游業務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垍頭條萊

        第十五條

        旅游經營者不得在旅游區(點)建設損害生態環境和旅游區(點)景觀的項目;不得經營賭博、淫穢等有損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游樂項目。頭條萊垍

        第十六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提高服務質量。條萊垍頭

        第十七條頭條萊垍

        旅游經營者應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設置內部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門人員,配備必要的經檢驗合格的安全設備和設施,切實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垍頭條萊

        發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經營者應當及時采取處理措施,必要時應當向旅游、經貿、公安等部門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八條

        經營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項目和大型游樂場以及客運架空索道、纜車,其設備、設施實行國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應當具有產品許可證和經國家認可的檢測部門核發的安全許可證,經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運營。條萊垍頭

        旅游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和檢查,并按照規定主動接受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檢驗部門對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保證安全運營。

        第十九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對旅游區(點)設置地域界限、服務設施和游覽導向的標志;對可能給旅游者造成危險情況的旅游設施和游覽地,應當設立明顯的提示或者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二十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旅游經營者不得誤導旅游者,由誤導而誤簽合同引起爭端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垍頭條萊

        旅游經營者不? ?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與旅游者簽訂的合同或者約定;條萊垍頭

        (二)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提供服務;條萊垍頭

        (三)低于旅游經營成本削價競爭或者擅自提高旅游服務收費標準;頭條萊垍

        (四)對服務范圍、內容、標準等作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宣傳;

        (五)出售假冒偽劣商品;條萊垍頭

        (六)欺詐和勒索旅游者的財物;

        (七)未按照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旅游經營者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違背法律、法規規定的檢查、收費和罰款。條萊垍頭

        第二十二條

        旅游經營者自組外聯的客源,屬于商業秘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方式獲取或者轉移。垍頭條萊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積極引導、扶持旅游經營者開發生產旅游紀念品、工藝品、食品、旅游服裝、旅游器具以及其它旅游商品。條萊垍頭

        旅游商品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加強經營管理,保證商品質量,并在旅游商品上標明相應級別定點旅游商品字樣。垍頭條萊

        第二十四條

        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與旅游者簽訂合同,旅行社及其導游人員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者提供服務。頭條萊垍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二十五條垍頭條萊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按照《旅行社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手續。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旅游業務。頭條萊垍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得非法轉讓或者變相轉讓。頭條萊垍

        旅行社包括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含旅游公司、旅游服務公司、旅行服務公司、旅游咨詢公司或者其他同類性質的企業)。頭條萊垍

        第二十六條垍頭條萊

        在本省設立下列機構或者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頭條萊垍

        (一)外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旅行社或者旅游機構在本省設立的常駐機構;

        (二)在本省設立的中外合資旅行社;

        (三)外埠旅行社在本省設立的分支機構。垍頭條萊

        第二十七條

        國際旅行社經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方可經營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業務和邊境旅游業務。

        旅行社應當經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并報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后,方可經營邊境旅游代理業務。垍頭條萊

        第二十八條

        旅行社組織中國公民自費出國和邊境旅游團隊,應當分別由省和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境手續。條萊垍頭

        出境旅游團隊的領隊應當持有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統一核發的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和領隊證。頭條萊垍

        第二十九條垍頭條萊

        省內有邊境旅游經營權的旅行社,應當使用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制發的出入境函件。垍頭條萊

        嚴禁偽造、涂改或者倒賣出入境函件。條萊垍頭

        第三十條垍頭條萊

        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旅行社不得將繳納保證金的有關憑證作為抵押或者償還債務的憑證。旅行社發生合并、分立、轉讓、破產等情況需要清理財產時,保證金作為旅行社企業財產的一部分,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在接到終止旅行社經營的通知后,應當于30日內結清并退還該旅行社(清算機構)保證金本息。

        第三十一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

        第三十二條

        < p>接待外國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團(者)的旅游涉外飯店(賓館),應當取得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核發的定點證書,并掛牌經營。頭條萊垍

        第三十三條頭條萊垍

        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或者其授權的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對旅游飯店的星級評定工作。

        未評定星級的飯店,不得使用星級稱謂進行廣告宣傳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對開業未滿1年的旅游涉外飯店,實行預備星級制度。頭條萊垍

        第三十四條

        設立旅游飯店管理公司,應當經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審核,報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接受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條萊垍頭

        第三十五條

        餐館、商店、飯店、旅游客運車船公司、旅游商品生產企業、文化娛樂場所等從事旅游活動的單位可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提出定點申請,經審核,對達到規定標準的,頒發旅游定點單位資格證書和標志,并予以公布。

        定點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凡專門從事旅游客運的車船,須由其主管部門會同旅游行政管理機構進行資質認定,頒發統一旅游標志。頭條萊垍

        第三十七條

        對旅游區(點)實行質量等級標準化管理。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旅游區(點)評定等級。垍頭條萊

        第三十八條垍頭條萊

        新建的旅游區(點),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與有關部門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對旅游者開放。

        第三十九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根據接待的需要,按照規定標準,在旅游區(點)設置停車場所和衛生、通訊以及安全保障等必要的配套設施,其設施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不得影響景區景容。垍頭條萊

        第四十條頭條萊垍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旅游區(點)的環境整潔和美觀,維護旅游秩序,愛護旅游設施。

        第四十一條

        在旅游區(點)內或者周圍,不得擅自擺攤、圈地、占點、出租景觀,妨礙旅游者觀光、攝影;不得糾纏、欺騙或者脅迫旅游者購買商品、接受有償服務。

        第四十二條頭條萊垍

        導游人員(含兼職導游人員)應當具有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核發的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并按照規定領取導游證,方可從事導游活動。

        第四十三條

        導游人員從事導游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垍頭條萊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

        (三)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條萊垍頭

        (四)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

        景區景點的導游人員管理辦法按照《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另行制定。頭條萊垍

        第四十五條頭條萊垍

        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負責旅游涉外飯店、旅行社的總經理和部門經理以及導游人員、出國(境)旅游團組領隊的培訓。

        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負責旅游定點單位管理人員的培訓。條萊垍頭

        第四十六條

        申請開辦旅游專業非學歷教育的學校,應當經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報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備案。各級旅游培訓中心的設立,應當經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批準。

        第五章 旅游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七條垍頭條萊

        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旅游者進行旅游活動,享有下列權利:頭條萊垍

        (一)了解 旅游服務情況,要求旅游經營者提供服務的內容、規格、時間、費用等有關情況,要求旅游經營者履行旅游合同;垍頭條萊

        (二)自主選擇旅游經營者及其旅游服務方式和服務項目,自主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約定以外的服務;垍頭條萊

        (三)獲得質價相符的服務,拒絕強制交易行為;垍頭條萊

        (四)獲得人身、財產安全保障;頭條萊垍

        (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要求賠償損失或者向有關部門投訴;

        (六)人格尊嚴、宗教信仰、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和保護;

        (七)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旅游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條萊垍頭

        旅游者進行旅游活動,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社會公德,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二)保護旅游資源、環境和設施;

        (三)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的規定;

        (四)履行旅游合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頭條萊垍

        第四十九條

        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旅游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向旅游行政管理機構申訴或者投訴;頭條萊垍

        (三)向有關部門和組織申訴或者投訴;條萊垍頭

        (四)有仲裁協議的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垍頭條萊

        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接到投訴者的投訴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7日內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向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請求保護合法權益的投訴時效期限為60日,請求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的時效期限為90日。垍頭條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部門和處罰種類、處罰幅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頭條萊垍

        第五十二條條萊垍頭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下列處罰:頭條萊垍

        (一)在旅游區(點)采石、挖砂、取土、開荒、填塘、排污以及傾倒廢棄物和未經批準在旅游區(點)采礦的,責令限期恢復原貌,受條件限制不能恢復原貌的,按照其損毀程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垍頭條萊

        (二)在旅游區(點)砍伐古樹名木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關閉或者拆除;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四條頭條萊垍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垍頭條萊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頭條萊垍

        第五十七條頭條萊垍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業整頓15日至30日,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2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五十八條條萊垍頭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條萊垍頭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條萊垍頭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教育行政部門公告其培訓結果無效。

        第六十一條條萊垍頭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營管理混亂、服務質量低劣、多次被旅游者投訴或者年度復核、審驗不合格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可以撤銷其旅游定點單位的資格或者降低星級飯店、旅游區(點)的等級。

        第六十二條頭條萊垍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造成旅游者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垍頭條萊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旅游管理和行政執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頭條萊垍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垍頭條萊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旅游業,是指利用旅游資源和旅游服務設施,從事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覽、餐飲、住宿、購物、娛樂等有償服務的綜合性產業。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負責應用解釋。

        第六十七條條萊垍頭

        本條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3. 旅行社管理法規

        內容包括概述、憲法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及法律制度、旅行社管理法規制度、導游人員管理法規制度、旅游食宿管理法規制度、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旅游資源保護法律制度、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旅游安全管理法規制度、旅游保險法律制度和旅游投訴管理法規制度。本書體例完整、內容豐富、知識全面、層次清晰、邏輯嚴謹、注重實用、操作性強。   本書可作為中等職業學校旅游服務與管理、飯店服務與管理專業的教材,也可作為旅行社崗位培訓和導游人員資格、等級考試培訓用書,還可供旅游從業人員自學和參考。

        4. 旅行社管理條例細則最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旅游業的管理,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保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旅游業,是指利用旅游資源和設施專門或者主要從事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提供游覽、交通、住宿、餐飲、購物、文化娛樂等服務的行業。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旅游經營和旅游管理以及進行旅游活動的,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發展旅游業應當堅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并重,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有利于環境保護、文物保護、風景名勝保護的前提下,開發旅游資源,確保旅游業與相關行業的協調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游資源條件制定旅游業發展規劃,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建設,加強革命傳統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景點的建設,鼓勵和扶持旅游業發展。

        鼓勵國內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商依法投資開發旅游資源,并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垍頭條萊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應當根據旅游資源的優勢和特點,加強對外宣傳,提高重點旅游景區的知名度;完善旅游服務體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開發旅游產品,豐富旅游文化生活;教育旅游從業人員樹立信譽第一、質量第一、服務第一的觀念,創造良好的旅游環境。

        第八條 對保護和開發利用旅游資源,在旅游經營、管理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條萊垍頭

        第二章 旅游者頭條萊垍

        第九條 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條萊垍頭

        第十條 旅游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人身、財物的安全得到保障不受侵害;垍頭條萊

        (二)自主選擇旅游經營者和旅游服務方式,自主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三)了解旅游服務的內容、項目、規格、費用等真實情況;

        (四)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五)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旅游者應當遵守旅游秩序和有關旅游安全、環境衛生規定,履行旅游合同或者約定,愛護旅游資源和設施,尊重旅游地民族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第十二條 建立旅游投訴制度。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向旅游經營者要求賠償,可以向旅游經營者所在地、侵害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對旅游者提出的賠償要求和投訴,應當認真對待,及時處理。被要求賠償的旅游經營者在五日內答復旅游者;受理投訴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在十日內向旅游者作出答復。頭條萊垍

        第三章 旅游經營者頭條萊垍

        第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旅游經營者,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專門或者主要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單位,包括旅行社、旅游飯店、旅游商店、旅游車船公司和服務公司、旅游文化娛樂場所和度假區(村)、旅游景區(點)管理機構等以及個體經營者。

        旅游經營者必須依法取得經營資格,方可從事旅游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恪守職業道德,為旅游者提供優質服務。頭條萊垍

        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合同或者約定的服務范圍和標準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公開服務項目和物價部門核定的服務收費標準,明碼實價,保證服務質量。垍頭條萊

        旅游經營者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強制旅游者參加其不愿意參加的旅游項目,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旅游商品和服務項目,不得強制旅游 者購買旅游商品,不得欺詐、勒索旅游者的財物。

        第十七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旅游安全設施、設備,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財物安全。高空旅游設施和驚險旅游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安全規定和標準。

        旅游經營者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條萊垍頭

        第十八條 旅游者的人身、財物安全受到嚴重侵害時,旅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救護或者幫助查找,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培訓。從業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旅游業從業人員必須忠于職守,奉公守法,熱心為旅游者服務。頭條萊垍

        第二十條 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旅游經營者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條萊垍頭

        旅游經營者有權拒絕有關部門強行推銷其指定的商品,有權拒絕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收費和攤派。

        第二十一條 旅行社接待國內外旅游團、組時,應當與旅游團、組簽訂書面合同。

        旅行社不得委托旅行社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代理經營旅游業務,不得超越經營范圍經營旅游業務。條萊垍頭

        第二十二條 旅游景區(點)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旅游景區(點)的管理,保持旅游設施完好,保持景區(點)內清潔衛生,為旅游者提供安全、文明、衛生、優美、便利的旅游環境。

        第二十三條 從事導游業務的人員必須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導游員資格考試,經考試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發給導游員資格證書,經旅行社聘用后,方可從事導游業務。

        導游員在導游中必須佩戴導游胸卡、持證上崗,不得無證導游或者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從事導游業務;不得索要小費,克扣或者變相克扣旅游者住宿、餐飲費用;不得違背旅游者的意愿擅自改變游覽景點;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將境外旅游團、組帶往非旅游定點單位住宿、就餐、購物、娛樂和租乘車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旅游經營者實行監督管理。旅游經營者應當接受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設重點旅游設施、項目,應當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的意見,并依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報批。

        第二十六條 旅行社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向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報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審核批準。

        符合前款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 外省旅行社在本省設立經營性分支機構和省內旅行社在本省異地設立經營性分支機構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設立地的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申請,并按照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的規定報批。

        第二十八條 旅游經營者在境外設立旅游辦事機構、興辦旅游企業、舉辦旅游促銷活動或者在國內舉辦全國性旅游促銷活動,以 及外國旅行社申請在本省設立常駐旅游機構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九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屬于交納的旅行社所有,用于賠償旅游者的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頭條萊垍

        第三十條 新建旅游星級飯店,應當征求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的意見。旅游飯店符合星級條件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參加星級評定,納入規范化管理。已評定為星級飯店的,實行星級復核制度。垍頭條萊

        第三十一條 經營涉外旅游業務的旅游飯店,旅游度假區(村),旅游車船公司、餐館、商店、娛樂場所等,按照旅游業標準實行定點管理,確保服務質量。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旅游景觀內容、接待規模、服務質量、管理水平、治安和衛生狀況以及觀賞、文化、科學價值等方面的條件,對旅游景區(點)進行等級評定,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后,按照定級標準管理,并向社會公告。條萊垍頭

        第五章 法律責任頭條萊垍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依照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條萊垍頭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導游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導游證書從事導游的;垍頭條萊

        (二)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從事導游業務的;

        (三)向旅游者索要小費,克扣或者變相克扣旅游者住宿、餐飲費用的;

        (四)違背旅游者的意愿擅自改變游覽景點的;

        (五)將境外旅游團、組帶往非旅游定點單位住宿、就餐、購物、娛樂和租乘車船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吊銷其導游證書。

        第三十五條 在旅游或者旅游經營活動中,違反治安管理、建設、土地、林業、交通、文物保護、物價、外事、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等法律、法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和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垍頭條萊

        第六章 附則頭條萊垍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垍頭條萊

        5. 旅行社管理條例細則全文

        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管理暫行辦法

        (國務院1997年3月17日批準,國家旅游局、公安部1997年10月7日發布)垍頭條萊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的管理,規范出國旅游活動,保障參游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 ??條 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主要以團隊形式進行。團隊是指由有經營權的旅行社組織的、三人以上的出國旅游團(以下簡稱團隊)。出國旅游的目的地國家和地區,由國家旅游局會同外交部、公安部提出,報國務院審批。

        第三條 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必須有組織、有計劃、有控制地發展。國家旅游局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經營入境旅游業績,審批特許經營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向公安部備案,并對外公布。未經批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此項業務。

        第四條 國家旅游局根據總量控制原則,對組團社組織團隊出國旅游實行配額管理,按組團社接待入境旅游人數的一定比例核定其組織團隊出國旅游的人數,并統一印制、編號發放《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審核證明》(以下簡稱《審核證明》)。《審核證明》每人一份,一式三聯。

        第五條 組團社按照國家旅游局核定的出國旅游配額人數組團,辦理參游人員報名、收費等手續,填寫《審核證明》。《審核證明》內容包括參游人員基本情況、團隊名稱、參游路線、收費標準以及實交金額等。

        第六條 《審核證明》經國家旅游局或所在地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驗合格后加蓋審核章。一聯由負責審核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留存,一聯由參游人員交公安機關審驗,一聯由組團社自存。沒有審驗合格的《審核證明》,公安機關不予辦理出國旅游手續。

        第七條 參游人員在組團社報名并交付全額費用后,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填寫中國公民出國(境)申請審批表,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參游人員出境意見,同時交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審核證明》及組團社開具的旅游所需全額費用的發票。

        第八條 公安機關應查驗參游人員提交的《審核證明》和費用發票,確認組團社和參游人員的合法資格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出國旅游手續,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通知參游人員。參游人員經批準出境的,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頒發護照,并附發出境登記卡。

        第九條 國家旅游局統一印制《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團隊名單表》(以下簡稱《名單表》),編號發給組團社。組團社應當如實填寫并經國家旅游局或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驗合格后加蓋審驗章。《名單表》一式三聯。出境時,第一、第二聯交邊防檢查站核查,對沒有《名單表》或實際出境人員與《名單表》登記狀況不符的不予放行。邊防檢查站在《名單表》上注明實有人數并加蓋驗訖章后,留存第一聯;第二聯暫由團隊領取保管,在團隊入境時交邊防檢查站核查收存。第三聯由組團社在團隊回國后交負責審核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頭條萊垍

        第十條 團隊的旅游活動須在領隊的帶領下進行。團隊須經國家開放口岸出入中國國境,公安邊防機關有特殊規定的,按公安邊防機關的規定辦理。團隊必須整團出入境,在境外確須分團的,組團社應事先報經有關省組公安邊防機關批準。未經批準在境外分團的,入境時由邊防檢查站對組團社及有關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組團社有責任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團隊活動計劃安排旅游活動,不得安排參加色情、賭博、毒品以及危險性活動。團隊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難和安全問題,領隊須及時向我駐外使領館、駐外旅游辦事處報告,組團社 須及時向國內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公安機關報告。頭條萊垍

        第十二條 嚴禁參游人員在境外滯留不歸。對滯留不歸的,組團社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查詢和遣返等事項,組團社應予以協助并負責墊付費用,事后向被遣返人員追償。頭條萊垍

        第十三條 參游人員攜帶行李物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組團社有責任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團隊行李驗放等管理工作。垍頭條萊

        第十四條 對以自費出國旅游名義,弄虛作假,騙取出境證件,偷越國(邊)境的,或者為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產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游局、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垍頭條萊

        6.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旅行社條例》已經2009年1月21日國務院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社的設立及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旅行社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引導旅行社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

        第六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并且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

        第七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第九條 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 ?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垍頭條萊

        第十一條 旅行社設立專門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的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垍頭條萊

        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接受旅行社的統一管理,不得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頭條萊垍

        第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垍頭條萊

        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條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頭條萊垍

        (一)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條萊垍頭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垍頭條萊

        第十七條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第十八條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第十九條 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垍頭條萊

        第二十條 質量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資旅行社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頭條萊垍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予以許可的,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還應當遵守? ??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垍頭條萊

        7.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7

        1為了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

        2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旅行社和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機構。垍頭條萊

        8.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社的設立及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旅行社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引導旅行社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

        第六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并且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

        第七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第九條 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旅行社設立專門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的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接受旅行社的統一管理,不得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 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條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一)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第十七條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第十八條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第十九條 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條 質量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資旅行社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予以許可的,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還應當遵守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9. 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加強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管理,規范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為,促進各類文化市場包括旅游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國家文化安全和意識形態安全,文化和旅游部 研究制定了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管理條例,向全社會公開征求一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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