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文化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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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什么叫文化產業 文化產業,
文化產業,
這一術語產生于20世紀初。它最初出現在西方馬克思主義法蘭克福學派代表人物霍克海默和阿多諾合著的《啟蒙辯證法》一書之中。它的英語名稱為Culture Industry,漢語可以譯為文化工業,也可以譯為文化產業。文化產業作為一種特殊的文化形態和特殊的經濟形態,影響了人民對文化產業的本質把握,不同國家從不同角度看文化產業有不同的理解。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于文化產業的定義如下:文化產業就是按照工業標準,生產、再生產、儲存以及分配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一系列活動。從文化產品的工業標準化生產、流通、分配、消費的角度進行界定。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文化產業的這一定義只包括可以由工業化生產并符合四個特征(即系列化、標準化、生產過程分工精細化和消費的大眾化)的產品(如書籍報刊等印刷品和電子出版物有聲制品、視聽制品等)及其相關服務,而不包括舞臺演出和造型藝術的生產與服務。
事實上,世界各國對文化產業并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美國沒有文化產業的提法,他們一般只說版權產業,主要是從文化產品具有知識產權的角度進行界定的。日本政府則認為,凡是與文化相關聯的產業都屬于文化產業。除傳統的演出、展覽、新聞出版外,還包括休閑娛樂、廣播影視、體育、旅游等,他們稱之為內容產業,更強調內容的精神屬性。
2003年9月,中國文化部制定下發的《關于支持和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將文化產業界定為:“從事文化產品生產和提供文化服務的經營性行業。文化產業是與文化事業相對應的概念,兩者都是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文化產業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產物,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和現代生產方式的不斷進步而發展起來的新興產業。”2004年,國家統計局對“文化及相關產業”的界定是: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活動有關聯的活動的集合。所以,我國對文化產業的界定是文化娛樂的集合,區別與國家具有意識形態性的文化事業。
盡管世界各國對文化產業從不同角度進行了不同的定義,但文化產品的精神性、娛樂性等基本特征不變,因此,文化產業是具有精神性娛樂性的文化產品的生產、流通、消費活動。(摘自胡曉明、肖春曄編著《文化經紀理論與實務》,中山大學出版社)
2004年,國家統計局在與中宣部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從國家有關政策方針和課題組的研究宗旨出發,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將文化及相關產業概念界定為: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活動有關聯的活動的集合。
根據這一概念,文化產業的范圍為:
1、 為社會公眾提供的實物形態文化產品的娛樂產品的活動,如書籍、報紙的出版、制作、發行等。
2、 為社會公眾提供可參與和選擇的文化服務和娛樂服務,如廣播電視服務、電影服務、文藝表演服務等。
3、 提供文化管理和研究等服務,如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圖書館服務、文化社會團體活動等。
4、 提供文化、娛樂產品所必須的設備、材料的生產和銷售活動,如印刷設備、文具等生產經營活動。
5、 提供文化、娛樂服務所必須的設備、用品的生產和銷售活動,如廣播電視設備、電影設備等生產經營活動。
6、 與文化、娛樂相關的其他活動,如工藝美術、設計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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