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條例》第四十六條 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社
導讀:《旅行社條例》第四十六條 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社 1. 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社 2. 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社取得 3. 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幾年 4. 根據根據旅行社條例 5. 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社的經營原則 6. 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社取得 7. 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年 8. 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社取得經營幾年 9. 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 10. 根據《旅行社條例》規定,旅行社取得
1. 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社
當地旅游局為主管部門。
根據我國《旅行社條例》 第四十一條 旅游、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的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處理。第四十二條 旅游、工商、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監督檢查的情況。公告的內容包括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吊銷、注銷情況,旅行社的違法經營行為以及旅行社的誠信記錄、旅游者投訴信息等。
2. 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社取得
設立旅行社的條件 條萊垍頭
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固定的場所。具體指具有相對穩定性及足夠的營業用房。(2)有必要的營業設施,具體指有傳真機、直線電話、電子計算機等辦公設備;設立國際旅行社的,還應包括業務用汽車等。(3)有經培訓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具體指:持有同家旅游局頒發的《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證書》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1名;持有國家旅游局頒發的《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證書》的部門經理或業務主管人員,其中設立國際旅行社的,有部門經理或業務主管人員3名,設立國內旅行社的有部門經理或業務豐管人員1名;設立國際旅行社的有取得會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財會人員;設立國內旅行社的有取得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財會人員。(4)有符合條例規定的注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其中,國際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5.萬元人民幣,經營入境旅游業務,應當交納60萬元人民幣質量保證金,經營出境旅游應當交納10.萬元人民幣質量保證金;國內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萬元人民幣,并交納10萬元人民幣質量保證金。 條萊垍頭
2.申請開辦旅行社應捉交的文件
申請開辦旅行社應提交下列文件:(1)設立申請書。其內容包括申請設立旅行社的類別、中英文名稱利設立地;企業形式、投資者、投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中請部門的全稱、申請報告名稱和呈報申請的時間。(2)設立旅行社可行件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設立旅行社的市場條件、資金條件、人員條件以及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補充說明的其他問題。(3)旅行社章程。該章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4)旅行社經理、副經理履歷表和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證書。(5)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6)經營場所證明。(7)經營設備情況證明。 垍頭條萊
3.申請開辦旅行社的審批程序
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征得擬設地的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并簽署審查意見后,報國家旅游局審核批準。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旅游行政工作的部門申請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授權地、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國內旅行社的,應當報國家旅游局備案。 條萊垍頭
(1)審核原則。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書后,根據下列原則進行審核:①符合旅游業發展規劃;②符合旅游市場需要;③具備條例規定的申請旅行社條件。
(2)審批期限。受理申請國際旅行社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符合規定的旅行社設立申請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查意見,報國家旅游局;國家旅游局應當自收到申? ?書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向申請者正式發出批準文件或不予批準的文件,并通知受理申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的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符合規定的旅行社設立申請書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向申請者正式發出批準文件或不予批準的文件。 頭條萊垍
(3)頒證、領取營業執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經審核批準的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許可證的60個工作日內,持批準設立文件和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合作經營旅行社的,應當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辦理手續。
外國旅行社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機構,必須經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且只能從事旅游咨詢、聯絡、宣傳活動,不得從事經營旅游業務。
3. 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幾年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可以申請出境旅游。
出自《旅行社條例》第八條: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旅行社條例》第十條,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4. 根據根據旅行社條例
《旅行社條例》已經2009年1月21日國務院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垍頭條萊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社的設立及經營活動。垍頭條萊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垍頭條萊
第三條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條萊垍頭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條萊垍頭
第五條 旅行社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引導旅行社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
第六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并且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
第七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 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第九條 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條萊垍頭
第十條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旅行社設立專門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的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接受旅行社的統一管理,不得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條萊垍頭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垍頭條萊
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垍頭條萊
第十四條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條萊垍頭
(一)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條萊垍頭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條萊垍頭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第十七條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第十八條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第十九條 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條萊垍頭
第二十條 質量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資旅行社 p>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垍頭條萊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予以許可的,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頭條萊垍
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還應當遵守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條萊垍頭
5. 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社的經營原則
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管理暫行辦法
(國務院1997年3月17日批準,國家旅游局、公安部1997年10月7日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的管理,規范出國旅游活動,保障參游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主要以團隊形式進行。團隊是指由有經營權的旅行社組織的、三人以上的出國旅游團(以下簡稱團隊)。出國旅游的目的地國家和地區,由國家旅游局會同外交部、公安部提出,報國務院審批。
第三條 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必須有組織、有計劃、有控制地發展。國家旅游局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經營入境旅游業績,審批特許經營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向公安部備案,并對外公布。未經批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此項業務。
第四條 國家旅游局根據總量控制原則,對組團社組織團隊出國旅游實行配額管理,按組團社接待入境旅游人數的一定比例核定其組織團隊出國旅游的人數,并統一印制、編號發放《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審核證明》(以下簡稱《審核證明》)。《審核證明》每人一份,一式三聯。
第五條 組團社按照國家旅游局核定的出國旅游配額人數組團,辦理參游人員報名、收費等手續,填寫《審核證明》。《審核證明》內容包括參游人員基本情況、團隊名稱、參游路線、收費標準以及實交金額等。
第六條 《審核證明》經國家旅游局或所在地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驗合格后加蓋審核章。一聯由負責審核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留存,一聯由參游人員交公安機關審驗,一聯由組團社自存。沒有審驗合格的《審核證明》,公安機關不予辦理出國旅游手續。
第七條 參游人員在組團社報名并交付全額費用后,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填寫中國公民出國(境)申請審批表,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參游人員出境意見,同時交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審核證明》及組團社開具的旅游所需全額費用的發票。
第八條 公安機關應查驗參游人員提交的《審核證明》和費用發票,確認組團社和參游人員的合法資格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出國旅游手續,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通知參 游人員。參游人員經批準出境的,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頒發護照,并附發出境登記卡。
第九條 國家旅游局統一印制《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團隊名單表》(以下簡稱《名單表》),編號發給組團社。組團社應當如實填寫并經國家旅游局或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驗合格后加蓋審驗章。《名單表》一式三聯。出境時,第一、第二聯交邊防檢查站核查,對沒有《名單表》或實際出境人員與《名單表》登記狀況不符的不予放行。邊防檢查站在《名單表》上注明實有人數并加蓋驗訖章后,留存第一聯;第二聯暫由團隊領取保管,在團隊入境時交邊防檢查站核查收存。第三聯由組團社在團隊回國后交負責審核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團隊的旅游活動須在領隊的帶領下進行。團隊須經國家開放口岸出入中國國境,公安邊防機關有特殊規定的,按公安邊防機關的規定辦理。團隊必須整團出入境,在境外確須分團的,組團社應事先報經有關省組公安邊防機關批準。未經批準在境外分團的,入境時由邊防檢查站對組團社及有關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組團社有責任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團隊活動計劃安排旅游活動,不得安排參加色情、賭博、毒品以及危險性活動。團隊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難和安全問題,領隊須及時向我駐外使領館、駐外旅游辦事處報告,組團社須及時向國內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二條 嚴禁參游人員在境外滯留不歸。對滯留不歸的,組團社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查詢和遣返等事項,組團社應予以協助并負責墊付費用,事后向被遣返人員追償。
第十三條 參游人員攜帶行李物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組團社有責任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團隊行李驗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對以自費出國旅游名義,弄虛作假,騙取出境證件,偷越國(邊)境的,或者為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產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游局、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6. 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社取得
日前,國務院頒布了新修訂的《旅行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條例》對原有的《旅行社管理條例》進行了全面修改,大大降低了旅游行業準入門檻的同時,更加明確了旅行社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加大了對旅行社的管理力度。業內人士認為,修改后的《條例》更趨于市場化,在適應市場經濟發展方面有很大進步。 旅游行業準入門檻降低 相較原來的《旅行社管理條例》,《條例》中對旅行社從事入境旅游業務的準入門檻大大降低。 現行條例將旅行社分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國際旅行社可以經營國內旅游和入境旅游業務(部分具有經營出境旅游的資質),而國內旅行社則只能經營國內旅游業務。修改后的《條例》則取消了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的區別,不再區分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準入條件。而經營注冊入境旅游業務所需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也由150萬元人民幣降至30萬元人民幣,準入條件降低的同時還大大減輕了旅行社的負擔。 而在出境旅游市場方面,在《條例》實施之前,根據《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條例》的規定,旅行社開展出境游業? ??須取得國際旅行社資格滿一年且在經營入境旅游業務方面有突出業績。而《條例》則解決了這一矛盾,規定"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便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在質量保證金制度上,《條例》也做了重大的修改。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只需要20萬元(過去要求6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而質量保證金既可以在指定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現金,也可以提交不低于應交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另外,旅行社連續3年沒有因為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將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減少50%,同時明確規定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這一規定可使很多旅行社更加嚴格要求自身經營,以減少需要交納的保證金,從而引導整個行業良性發展。 旅行社及分社的設立程序簡化 在降低了旅游行業準入門檻的同時,旅行社的設立和旅行社分社的設立所需的條件和辦理的手續在《條例》中也得到了簡化。 《條例》中對于旅行社設立條件的規定僅有3點,而現行條例中對此的規定則多達7點。業內人士指出,改后的條件同設立旅行社所需條件同常規公司注冊所需條件相比已經沒有什么難度,這有助于將目前行業內存在的部門承包、個人掛靠、門市部企業化等諸多混亂的經營模式逐步納入合法經營的軌道,完全由市場決定其發展。 過去由于對旅行社設立分社的要求太高,設立分社有難度,導致了旅行社的分社很少,而《條例》的頒布則有助于旅行社分社的設立。首先,《條例》不再向旅行社提出年接待旅游者達到10萬人次以上的基本要求,不需要審批。其次,分社的設立由之前的審批制變成了備案制,即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只需要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再增交一定數量的質量保證金即可。 此外,在對外商投資旅行社方面,《條例》履行了我國的入世承諾,刪除了關于外商投資旅行社注冊資本最低400萬元限額和投資者條件的其他特殊要求。取消了對原來關于外商投資旅行社的許多限制。《條例》明確規定,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第三章 外商投資旅行社)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這樣的規定說明今后外商投資旅行社除了仍然不得經營中國公民出境旅游業務(含赴港澳臺旅游)外,與國內旅行社已經沒有區別。 旅行社約束力增強 從《條例》的名稱上看,雖然較之前的《旅行社管理條例》相比,去掉了"管理"二字,但旅行社紛紛表示,實際上《條例》通過增強法律責任、監督處罰的力度,增強了旅行社行業守法經營的自我約束。 《條例》對于組團社接待服務提出了更高、更具體的要求。對旅游合同、導游領隊等方面做出了嚴格的規定。對于行業內常見的"拼團"做出了非常細致的要求,規定了組團社將接待服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明確接待旅游者的各項服務安排及其標準,約定委托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對領隊、導游都做出了相應的要求。 對于旅行社的監督檢查,《旅行社管理條例》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條款比較簡單,并且只局限于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例行檢查。而《條例》明確了旅游、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的監督管理。? ?? 同時,較《旅行社管理條例》,《條例》還非常嚴格地規范了對違規旅行社法律責任的追究。關于對于違規旅行社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處罰做出了明確、細致、詳盡的規定,篇幅約占整個《條例》的1/3,使得主管部門行使處罰過程中有了明確嚴格的依據。
7. 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年
第七十七條國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的級別劃分和實施程序,由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旅游安全作為突發事件監測和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七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旅游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旅游突發事件應對機制。
突發事件發生后,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采取措施開展救援,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七十九條旅游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
旅游經營者應當對直接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應急救助技能培訓,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檢驗、監測和評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
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游者,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條旅游經營者應當就旅游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一)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條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旅游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并對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條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游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
中國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時,有權請求我國駐當地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給予協助和保護。
旅游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后,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第七章旅游監督管理
第八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旅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游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交通等執法部門對相關旅游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十四條旅游主管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監督管理對象收取費用。
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旅游經營活動。
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有權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經營旅行社業務以及從事導游、領隊服務是否取得經營、執業許可;
(二)旅行社的經營行為;
(三)導游和領隊等旅游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旅游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可以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復制。
第八十六條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其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監督檢查人員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的,被檢 查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監督檢查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保密。
第八十七條對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情況并提供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八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中或者在處理舉報、投訴時,發現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并移交有關部門查處。
第八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違法行為查處信息的共享機制,對需要跨部門、跨地區聯合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督辦。
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九十條依法成立的旅游行業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經營規范和服務標準,對其會員的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第八章旅游糾紛處理
第九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
第九十二條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十三條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依法對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旅游者一方人數眾多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六條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8. 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社取得經營幾年
答: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可以申請出境旅游。條萊垍頭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條萊垍頭
旅行社,世界旅游組織給出的定義為“零售代理機構向公眾提供關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關服務,包括服務酬金和條件的信息。旅行組織者或制作批發商或批發商在旅游需求提出前,以組織交通運輸,預訂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務為旅行和旅居做準備。”的行業機構。頭條萊垍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 ?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條萊垍頭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即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營業用房;垍頭條萊
2、有必要的營業設施,即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傳真機、復印機、具備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旅游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垍頭條萊
3、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條萊垍頭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經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業、歇業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向原審核批準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垍頭條萊
《旅行社條例》第十條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9. 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
在旅行社所屬地的旅游局(委)也可以查詢到該旅行社的經營許可證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應該懸掛在旅行社顯著位置,上面有注明號碼。 經營許可證號號碼規則:國內社: L-XX-X XXXXX 中間兩個XX代表省份,例如:福建就是FJ,廣東就是GD. 第二個杠后面的第一個X是地級市的編碼,很多地方都以當地車牌號的開頭設置。 后面5個X就是唯一號碼。這個是國內社的。出境社:L-XX-CJXXX分社 : L-XX-XXXXXX-FS-XXX服務網點:L-XX-XXXXX-WD-XXX垍頭條萊
10. 根據《旅行社條例》規定,旅行社取得
讓他出示導游證。
1、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導游人員或者為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領隊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領隊證。
2、無導游證進行導游活動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公告,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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