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條例細則解釋 旅行社條例對旅行社的定義
導讀:旅行社條例細則解釋 旅行社條例對旅行社的定義 1. 旅行社條例對旅行社的定義 2. 旅行社條例的適用范圍 3. 旅行社條例是 4. 旅行社條例對旅行社的定義是 5. 我國的《旅行社條例》是 ( ) 6. 旅行社條例對旅行社的定義是什么 7. 根據旅行社條例規定,旅行社取得 8. 旅行社條例對我國旅行社的劃分做了哪些規定 9. 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 10. 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社
1. 旅行社條例對旅行社的定義
我國現行的《旅行社管理條例》旅行社的定義是“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在《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旅行社業為許可經營行業。
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報經有權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未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并取得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游業務。”
我國的旅行社分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兩類。“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機構”即經國家旅游局審批、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旅游辦事機構。
該辦事機構只能從事旅游咨詢、聯絡、宣傳等非經營性活動,不得經營招徠、接待等旅游業務,包括不得從事訂房、訂餐和訂交通客票等經營性業務
2. 旅行社條例的適用范圍
旅行社應該按照規定依法繳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這個保證金主要是為了保障游客的合法權益。
按照目前規定,成立國際旅行社要繳納140萬的旅游質量保證金,成立國內旅行社要繳納20萬的質保金。這個錢要繳納給銀行,一般都是文旅局指定的銀行。
這個質保金的主要作用就是保障游客以及旅游部門約束旅行社正當經營的工具。比如旅行社違反旅游管理條例或者旅游法,不當經營或其他原因造成游客損失,或者違反了相關旅游法律法規,旅游管理部門就會通過罰款來處罰旅行社,這個錢就會直接從質保金里面扣除,旅行社需要在規定日期內補齊罰款數額,如果不補齊,旅游管理部門將依法取消旅行社的經營許可證。
另外,當游客和旅行社之間發生旅游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經過法院判決旅行社需要賠償游客時,這個保證金也會直接由法院執行部門通過銀行扣除給予游客賠付,同樣旅行社也要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補齊。
3. 旅行社條例是
1.旅行社(TravelAgency),世界旅游組織給出的定義為“零售代理機構向公眾提供關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關服務,包括服務酬金和條件的信息。旅行組織者或制作批發商或批發商在旅游需求提出前,以組織交通運輸,預訂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務為旅行和旅居做準備。”的行業機構。
2.我國《旅行社管理條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旅游業務的企業。其中旅游業務是指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
3.旅行社的營運項目通常包括了各種交通運輸票券(例如機票、巴士票與船票),套裝行程,旅行保險,旅行書籍等的銷售,與國際旅行所需的證照(例如護照、簽證)的咨詢代辦。最小的旅行社可能只有一人,最大的旅行社則全球都有分店。從旅行社衍生的職業有:領隊、導游、票務員、簽證專員、計調員(旅游操作)等。經營旅行社是必須要持有當局發出的有效牌照,并且必須是某指定旅行社商會的會員才能經營旅行團。
4. 旅行社條例對旅行社的定義是
一、 概念不同
根據國家林業局2005年發布的《旅游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中對旅游區(點)的定義為:旅游區是以旅游及其相關活動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間或地域。本標準中旅游區(點)是指具有參觀游覽、休閑度假、康樂健身等功能, 具備相應旅游服務設施并提供相應 旅游服務的獨立管理區。該管理區應有統一的經營管理機構和明確的地域范圍。
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風景名勝區條例》中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風景名勝區,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可供人們游覽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區域。
顯然,旅游區與風景區不是一個概念。兩者的外延和內涵都不同。
二、功能不同
從功能上看,旅游區的功能要比風景區功能全面,風景區一定是旅游區,旅游區則不一定是風景區。旅游區包括風景區、文博院館、寺廟觀堂、旅游度假區、自然保護區、主題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等
5. 我國的《旅行社條例》是 ( )
1為了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
2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旅行社和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機構。
6. 旅行社條例對旅行社的定義是什么
《旅行社條例》已經2009年1月21日國務院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社的設立及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旅行社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引導旅行社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
第六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并且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
第七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第九條 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旅行社設立專門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的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接受旅行社的統一管理,不得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條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一)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第十七條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第十八條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第十九條 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條 質量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資旅行社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予以許可的,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還應當遵守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 ??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7. 根據旅行社條例規定,旅行社取得
日前,國務院頒布了新修訂的《旅行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條例》對原有的《旅行社管理條例》進行了全面修改,大大降低了旅游行業準入門檻的同時,更加明確了旅行社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加大了對旅行社的管理力度。業內人士認為,修改后的《條例》更趨于市場化,在適應市場經濟發展方面有很大進步。 旅游行業準入門檻降低 相較原來的《旅行社管理條例》,《條例》中對旅行社從事入境旅游業務的準入門檻大大降低。 現行條例將旅行社分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國際旅行社可以經營國內旅游和入境旅游業務(部分具有經營出境旅游的資質),而國內旅行社則只能經營國內旅游業務。修改后的《條例》則取消了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的區別,不再區分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準入條件。而經營注冊入境旅游業務所需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也由150萬元人民幣降至30萬元人民幣,準入條件降低的同時還大大減輕了旅行社的負擔。 而在出境旅游市場方面,在《條例》實施之前,根據《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條例》的規定,旅行社開展出境游業務須取得國際旅行社資格滿一年且在經營入境旅游業務方面有突出業績。而《條例》則解決了這一矛盾,規定"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便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在質量保證金制度上,《條例》也做了重大的修改。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只需要20萬元(過去要求6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而質量保證金既可以在指定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現金,也可以提交不低于應交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另外,旅行社連續3年沒有因為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將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減少50%,同時明確規定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這一規定可使很多旅行社更加嚴格要求自身經營,以減少需要交納的保證金,從而引導整個行業良性發展。 旅行社及分社的設立程序簡化 在降低了旅游行業準入門檻的同時,旅行社的設立和旅行社分社的設立所需的條件和辦理的手續在《條例》中也得到了簡化。 《條例》中對于旅行社設立條件的規定僅有3點,而現行條例中對此的規定則多達7點。業內人士指出,改后的條件同設立旅行社所需條件同常規公司注冊所需條件相比已經沒有什么難度,這有助于將目前行業內存在的部門承包、個人掛靠、門市部企業化等諸多混亂的經營模式逐步納入合法經營的軌道,完全由市場決定其發展。 過去由于對旅行社設立分社的要求太高,設立分社有難度,導致了旅行社的分社很少,而《條例》的頒布則有助于旅行社分社的設立。首先,《條例》不再向旅行社提出年接待旅游者達到10萬人次以上的基本要求,不需要審批。其次,分社的設立由之前的審批制變成了備案制,即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只需要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再增交一定數量的? ??量保證金即可。 此外,在對外商投資旅行社方面,《條例》履行了我國的入世承諾,刪除了關于外商投資旅行社注冊資本最低400萬元限額和投資者條件的其他特殊要求。取消了對原來關于外商投資旅行社的許多限制。《條例》明確規定,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第三章 外商投資旅行社)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這樣的規定說明今后外商投資旅行社除了仍然不得經營中國公民出境旅游業務(含赴港澳臺旅游)外,與國內旅行社已經沒有區別。 旅行社約束力增強 從《條例》的名稱上看,雖然較之前的《旅行社管理條例》相比,去掉了"管理"二字,但旅行社紛紛表示,實際上《條例》通過增強法律責任、監督處罰的力度,增強了旅行社行業守法經營的自我約束。 《條例》對于組團社接待服務提出了更高、更具體的要求。對旅游合同、導游領隊等方面做出了嚴格的規定。對于行業內常見的"拼團"做出了非常細致的要求,規定了組團社將接待服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明確接待旅游者的各項服務安排及其標準,約定委托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對領隊、導游都做出了相應的要求。 對于旅行社的監督檢查,《旅行社管理條例》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條款比較簡單,并且只局限于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例行檢查。而《條例》明確了旅游、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的監督管理。 同時,較《旅行社管理條例》,《條例》還非常嚴格地規范了對違規旅行社法律責任的追究。關于對于違規旅行社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處罰做出了明確、細致、詳盡的規定,篇幅約占整個《條例》的1/3,使得主管部門行使處罰過程中有了明確嚴格的依據。
8. 旅行社條例對我國旅行社的劃分做了哪些規定
一類旅行社 - 經營招攬或接待外國旅游者華僑、香港、澳門、臺胞 來中國的旅游業務。
二類旅行社 - 經營接待外國旅游者及華僑、港澳來中國的旅游業務。
三類旅行社 - 經營本國公民在國內的旅游業務。
上述規定清楚表明,旅行社的分類,實行上并不按旅行社的優劣來劃分,而是按其業務分工不同而來分類。三類旅行社是經營國內旅游的專業單位。
9. 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證滿2年,可以申請出境旅游業務。
首先,旅行社想要經營出境業務,就必須先在國內經營旅游業滿2年,且2年還不得有任何違規記錄。根據《旅行社條例》第八條規定,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其次,經營旅行社應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然后攜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其他材料到工商管理辦理登記。旅行社通過工商登記后,就可以開始營業了。
最后,出境旅游業務必須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申請通過后就可以開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10. 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社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幾年可以申請出境旅游?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證滿2年,可以申請出境旅游業務。
首先,旅行社想要經營出境業務,就必須先在國內經營旅游業滿2年,且2年還不得有任何違規記錄。根據《旅行社條例》第八條規定,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 ?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其次,經營旅行社應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然后攜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其他材料到工商管理辦理登記。旅行社通過工商登記后,就可以開始營業了。
最后,出境旅游業務必須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申請通過后就可以開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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