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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風險分析 旅行社的風險管理

        導讀:旅行社風險分析 旅行社的風險管理 1. 旅行社的風險管理 2. 旅行社的風險管理的目標 3. 旅行社的風險管理制度 4. 旅行社的風險管理和預防 5. 旅行社的風險管理是什么 6. 旅行社的風險管理手段 7. 旅行社的風險管理的目標有哪些

        1. 旅行社的風險管理

        如果是單純給旅游公司開車,沒有風險;如果自己買車跑旅游有風險。旅游用車是旅游六要素中重要的一環-行,雖然不可缺少,但是自營也有風險。首先市場需求的穩定性不能預知,如突發疫情,旅游行業受損,做為下游肯定也跟著被動受損。

        再者淡、旺季的配比,經營旅游大巴等同于服務游客和旅行社,淡季的關系網要足夠大,因此司機的口碑在行業里很重要。

        2. 旅行社的風險管理的目標

        以甘肅旅游工作為例,旅游社在工作中要注意的風險是,一是安全因素,因當地基礎設施落后,游客存在安全風險,必須早做預防。

        二是違約的風險,當地人的旅游混亂,信用市場意識較弱,會給旅游服務帶來危害。

        三是收益的風險。因為當地冬季較長,游客稀少,旅行社要及時做出預案,保證企業經營不受影響。

        3. 旅行社的風險管理制度

        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用于旅游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是指由旅行社繳納,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權益的專用款項。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質量保證金實行統一制度、統一標準、分級管理的原則:旅游行政管理機關統一制定保證金的制度、標準和具體辦法;各級旅游行政管理機關在規定的權限內,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和程序,作出支付保證金金額的決定

        4. 旅行社的風險管理和預防

        一是街頭發卡現象有所抬頭;

        二是旅行社違規行為屢禁不止;

        三是導游違規行為時有發生;

        四是游客用餐問題突出;

        五是少數海鮮排檔存在欺客宰客行為;

        六是個別旅游購物點誘騙游客;

        七是個別景區點管理有待加強;

        八是出租車管理問題突出。

        5. 旅行社的風險管理是什么

        一、游客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免責

        旅游過程中,如果游客在未告知真實信息的情形下參加了旅行社者組織的不適合自身身體條件的旅游活動,致使游客出現人身損害,旅行社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如果在旅行社已勸阻游客參加不適合其自身身體條件的旅游活動下,游客仍強行參加,由此導致的人身損害,旅行社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第三人行為導致游客損害的免責

        在旅游過程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游客人身損害、財產損失,則應由該第三人承擔責任。如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則應對第三人不能賠償部分承擔相應補充責任。例如,丙報名參加丁旅行社組織的旅游后,未經丙同意,丁旅行社將丙轉團至甲旅行社。旅游過程中,甲旅行社的旅游大巴被乙劫持,乙在劫持過程中造成甲旅行社組團的游客丙受傷。乙自應對丙承擔侵權責任。至于甲旅行社是否承擔責任則取決于其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不能證明甲旅行社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則丙可請求丁、甲兩旅行社對乙不能賠償部分承擔與過錯程度相適應的連帶責任。

        三、游客自行安排活動時遭受損失的免責

        自行安排活動期間,包括旅行社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獨立的自由活動期間,游客不參加旅游行程的活動期間,以及游客經導游或領隊同意暫時離隊的個人活動期間等。在上述期間內,游客一般已離隊單獨行動,旅行社對游客的活動情況無從知曉也無法控制游客可能存在的人身、財產風險。進而,旅行社也無法提供安全保障義務及告知義務等。因此,如果游客在此期間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失,旅行社一般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但旅行社應當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游客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例如,當游客在自由活動期間遭受金錢丟失、生病受傷或被搶劫等人身或財產損害,旅行社應附有協助游客報警、送醫就診等救助義務。也即只有在旅行社未盡到上述救助義務的情形下,游客才可能援引本條追究旅行社、實際提供旅游服務的旅行社的責任。

        四、旅游輔助服務者侵害游客權益的免責

        一般認為,實際上接待旅客之導游(或稱之為領隊)、航空公司或游覽車公司、或者飯店,其通常與旅行社存在合作關系。此時,接待旅客之導游、航空公司或游覽車公司、或者飯店,處于旅行社的履行輔助人地位,履行旅行社對游客應盡之義務。因此,他們與旅客間尚無旅游合同關系存在。例如,甲旅客與乙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參加乙旅行社所組旅游團華東地區十日游。乙旅行社與丙賓館達成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甲旅客為該受益第三人而居住于丙賓館但與丙賓館之間并無旅游合同關系。因此,因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原因造成游客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時,游客可直接起訴旅游輔助服務者追究其侵權責任。而實際提供旅游服務的旅行社在盡到對旅游輔助服務者的謹慎選任義務后,游客不得要求旅行社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五、游客脫團后遭受損失的免責

        所謂脫團,一般指團隊游客未經導游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在旅游過程中,游客未經同意離開旅游團隊的行為違反了游客應盡的協力義務,屬于嚴重違約的行為。游客脫團期間的去向,旅行社一般并不知曉。這事實上導致旅行社無法繼續提供旅游服務和履行相關義務。因此,游客在脫團后遭受的任何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行社均不承擔責任,除非能證明旅行社在游客脫團的問題上存在過錯。

        六、游客隨身物品滅失的免責

        在審判實踐中,因游客行李物品滅失而發生的糾紛時有發生。游客的行李物品一般可分為行李物品和隨身物品。對于不方便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旅行社自應盡到保管義務。但對游客隨身攜帶物品,例如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等如事先未交由游客保管,則游客有無保管義務則在實踐中存有爭議。有觀點認為,在旅游關系中,游客是消費者,旅行社則是提供旅游服務的經營者,兩者之間形成了消費法律關系。如果在旅游行程過程中,發生游客隨身物品的丟失,則從周全保護游客合法權益出發,可考慮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旅行社承擔責任。其理由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根據該條規定,旅行社應當保證其提供的服務符合游客財產安全的要求。如旅行社違反該條之規定,則游客可根據該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要求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

        6. 旅行社的風險管理手段

        優勢是風險小,成本低。劣勢是利潤低,賺的錢較少。

        7. 旅行社的風險管理的目標有哪些

        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用于旅游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是指由旅行社繳納,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權益的專用款項。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質量保證金實行統一制度、統一標準、分級管理的原則:旅游行政管理機關統一制定保證金的制度、標準和具體辦法;各級旅游行政管理機關在規定的權限內,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和程序,作出支付保證金金額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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