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rack id="nlg2d"><div id="nlg2d"><td id="nlg2d"></td></div></track>
      2. <bdo id="nlg2d"><optgroup id="nlg2d"><thead id="nlg2d"></thead></optgroup></bdo>
      3. <tbody id="nlg2d"></tbody>
      4. <tbody id="nlg2d"><span id="nlg2d"><td id="nlg2d"></td></span></tbody>

        農村經濟體制改革

        長期以來,人們都用“兩權分離”的理論,來概括我國農村微觀經濟體制改革的特點。而改革的實踐表明,這種觀點帶有一定的片面性。這首先表現在,農業中的“兩權分離”,主要是指農業用地,所有權歸集體,經營權屬于個人。而農業用地以外的其他生產資料,現階段絕大部分由農民個人投入的。這部分生產資料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均統一于農戶,并不存在“兩權分離”的問題。從嚴格意義上說,即使是農業用地,也不能理解為完全意義的“兩權分離”。因為在家庭承包制長期穩定前提下,政策上允許承包戶對農業用地擁有一定處置權。即農戶有權轉讓、出租、抵押土地,并使這種制度體現市場法則。這意味著在承包期間土地的終極所有權歸集體,而法人所有權屬于農戶,假如農戶沒有這種意義的所有權,也就談不上有處置權以及以處置權為前提的經營權。雖然家庭承包制的實行,沒有改變土地的集體所有制,但是,從土地的集體統一經營向農戶分散經營的轉換,勢必導致土地集體所有制產權結構發生明顯變化。因為從此以后,土地的權利被劃分為所有權與使用權或經營權的“兩權分離”。隨著土地經營方式的發展和土地轉讓轉包的實行,又逐漸劃分出土地的承包權、經營權、轉包權等多種類型的權利。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反映的是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關系。土地承包權反映的是作為集體成員的農戶的一種權利,即農戶擁有向集體承包土地的權利。土地的使用權是作為耕作者的農戶的一種權利,反映土地的使用關系,明確這一權利是保證土地得以正常使用的條件。土地權利的劃分與界定,是土地市場建設的基礎。因為土地市場的每一項活動,都會表現為權利的交換。土地權利的明確劃分和界定,是土地進入市場的前提。

        Hash:7919756b585016ac84e027e10999aa806bed0b9a

        聲明:此文由 謝絕崇拜 分享發布,并不意味本站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權益,請聯系我們 kefu@www.51kouyi.org

          
          
          1. <track id="nlg2d"><div id="nlg2d"><td id="nlg2d"></td></div></track>
          2. <bdo id="nlg2d"><optgroup id="nlg2d"><thead id="nlg2d"></thead></optgroup></bdo>
          3. <tbody id="nlg2d"></tbody>
          4. <tbody id="nlg2d"><span id="nlg2d"><td id="nlg2d"></td></span></tbody>

            91欧美激情一区二区三区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