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的關系
導讀: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的關系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屬于精英文化還是大眾文化?
文化遺產由兩部分組成:即非物質文化遺產和物質文化遺產。 通俗的講:
非物質文化遺產指的是傳承了很長時間的技藝、技術、手藝、風俗等等,比如:剪紙技藝、牛肉面制作技藝、蒙古族的長調(歌唱)、戲劇技藝、中醫藥技術、端午節風俗、民間婚禮習俗等等。它們都是可聽、可看但不能觸摸到的。如你看到一幅剪紙,不管他是剛剪的還是唐朝的,他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剪紙的技藝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
物質文化遺產是有形的,而且是能觸摸到的。比如:博物館里的所有文物、被各級政府列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名人故居、古寺廟、老工廠(屬于工業遺產)等等。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屬于精英文化還是大眾文化?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激發人類的創造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五)傳統體育和游藝;(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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