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rack id="nlg2d"><div id="nlg2d"><td id="nlg2d"></td></div></track>
      2. <bdo id="nlg2d"><optgroup id="nlg2d"><thead id="nlg2d"></thead></optgroup></bdo>
      3. <tbody id="nlg2d"></tbody>
      4. <tbody id="nlg2d"><span id="nlg2d"><td id="nlg2d"></td></span></tbody>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建議

        導讀: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建議 1.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建議 2.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建議書 3.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建議怎么寫 4.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的意義何在 5. 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制度 6.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適用范圍 7.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 8.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降低 9. 為何設立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 10. 什么是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

        1.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建議

        第一條 為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旅行社規范經營,維護我國旅游業的聲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旅行社的經營特點,參照國際慣例,經國務院批準,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保障旅游者權益的專用款項。當出現以下四種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以此款項對旅游者進行賠償:

        (1)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而造成旅游者的經濟權益損失;

        (2)旅游社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而造成旅游者的經濟權益損失;

        (3)旅行社破產后造成旅游者預交旅行費損失;

        (4)國家旅游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各類旅行社須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繳納保證金,數額如下:

        (1)經營國際旅游招徠和接待業務的旅行社(含經國家旅游局許可設立的中外合資旅行社)60萬元(人民幣,下同);

        (2)經營國際旅游接待業務的旅行社30萬元;

        (3)經營國內旅游業務的旅行社10萬元;

        (4)特許經營出國(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另繳100萬元。

        第四條 保證金屬于繳納的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比例從其利息中提取管理費。

        第五條 保證金的管理實行“統一制度、統一標準、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旅游局統一制定保證金的制度、標準和具體辦法。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實施管理。

        第六條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權限內,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和程序,做出支付保證金賠償的決定。

        第七條 保證金須保持滿額。支付賠償后,有關的旅行社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足。

        第八條 旅行社終止經營,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退還保證金;旅行社破產或解散時,保證金按本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處置。

        第九條 保證金的管理情況應納入每年的財務檢查或審計,并公布結果;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定期檢查下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保證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給予以下處罰:

        (1)警告;

        (2)在一定期限內暫停其旅行社業務;

        (3)吊銷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旅游局解釋。實施細則由國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2.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建議書

        早在1994年,廣之旅就在全國旅行社自發首創并倡議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制度,推行了文明服務承諾制。

        1998年7月,廣之旅出資10萬元,向社會各界公開征集關于對旅游業、旅行社今后發展思路、服務質量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在廣東省質量協會,廣東省用戶委員會發布的旅游服務顧客滿意度調查結果中,92.2%的被訪者認為廣之旅是心目中最好的旅行社。

        3.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建議怎么寫

        為進一步做好文化和旅游系統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旅行社積極應對當前經營困難,履行社會責任,文化和旅游部決定向旅行社暫退部分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

        暫退范圍為全國所有已依法交納保證金、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暫退標準為現有交納數額的80%。被法院凍結的保證金不在此次暫退范圍之內。

        4.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的意義何在

        在我國,現代意義上的旅游立法是從上個世紀70 年代末開始的,為了保障現代旅游業的健康發展,我國在頒布的眾多民事和經濟的法律和法規中,十分重視對旅游業的法律保護。但是,由于旅游活動領域存在著某些不同于一般經濟或民事關系的特殊的權利義務。僅靠通用性法律的一般原則和規定,不足以調整這些特殊的權利義務。這樣,調整旅游社會關系的專門法律法規也不斷出臺。所以,目前我國有兩類法律和法規調整旅游社會關系。

        一類是通用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等。盡管這些法律從立法意圖上不是專門針對旅游社會關系制定的,但事實上它所提供的法律原則和規定也適用于旅游事業。

        另一類是專門調整旅游關系的法律、法規。旅游業在我國是一個新興的產業部門,旅游專門立法工作起步較晚。1985年5月11日,國務院頒布了《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這是我國第一個關于旅游業管理方面的法規。該《條例》施行后,相繼有幾十個專門法規問世。這些法規在實踐中也在不斷地修改和完善。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旅游法律、法規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條理》、《導游人員管理條理》《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評定旅游涉外飯店星級的規定》、《旅游投訴暫行規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等。

        5. 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制度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旅行社分社的質量保證金仍然還是要存進當地旅游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進行統一的監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您!

        6.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適用范圍

        旅行社應該按照規定依法繳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這個保證金主要是為了保障游客的合法權益。

        按照目前規定,成立國際旅行社要繳納140萬的旅游質量保證金,成立國內旅行社要繳納20萬的質保金。這個錢要繳納給銀行,一般都是文旅局指定的銀行。

        這個質保金的主要作用就是保障游客以及旅游部門約束旅行社正當經營的工具。比如旅行社違反旅游管理條例或者旅游法,不當經營或其他原因造成游客損失,或者違反了相關旅游法律法規,旅游管理部門就會通過罰款來處罰旅行社,這個錢就會直接從質保金里面扣除,旅行社需要在規定日期內補齊罰款數額,如果不補齊,旅游管理部門將依法取消旅行社的經營許可證。

        另外,當游客和旅行社之間發生旅游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經過法院判決旅行社需要賠償游客時,這個保證金也會直接由法院執行部門通過銀行扣除給予游客賠付,同樣旅行社也要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補齊。

        7.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

        1.《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為實施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而制定的。《實施細則》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設立條件、旅行社的申報審批、旅游業務經營規則、分支機構管理、旅游者的權益保護、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等內容。

        2.《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1985年6月7日國務院發布,共17條。旨在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

        3.《旅游安全管理辦法》

        已經2016年9月7日國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 ??起施行。 主要為加強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4.《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于1987年9月23日經國務院批準,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經第588號國務院令公布,對《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部分條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內有20條相關規定。

        5.《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是為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旅行社規范經營,維護我國旅游業的聲譽,按照旅行社的經營特點,參照國際慣例,經國務院批準,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8.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降低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可以申請出境旅游。

        出自《旅行社條例》第八條: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旅行社條例》第十條,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擴展資料:

        《旅行社條例》第十八條,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條例》第十九條,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9. 為何設立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社的設立及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旅行社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引導旅行社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

        第六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并且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

        第七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 出境旅游業務。

        第九條 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旅行社設立專門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的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接受旅行社的統一管理,不得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條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一)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第十七條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第十八條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第十九條 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條 質量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資旅行社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前款所稱? ?商投資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予以許可的,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還應當遵守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10. 什么是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已經廢止,現執行的是《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取管理辦法》是國家旅游局2009年6月29日頒布的并與2009年6月29日施行。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取管理辦法》

        第二條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根據《旅行社條例》的規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銀行繳存或由銀行擔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行者合法權益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依據《旅行社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為旅行社開設保證金專用賬戶或提供保證金擔保業務的銀行,由國家旅游局指定。國家旅游局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指定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并提出書面申請的中國境內商業銀行作為保證金存儲銀行。

        第四條旅行社須在國家旅游局指定的范圍內,選擇一家銀行(含其銀行分支機構)存儲保證金。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銀行為旅行社開設保證金專用賬戶。當專用賬戶資金額度不足時,旅行社可對不足部分申請銀行擔保,但擔保條件須符合銀行要求。

        第五條 銀行本著服務客戶的原則受理旅行社的保證金存儲業務,按期辦理保證金的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續,不得為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旅行社提供擔保。

        第六條 旅行社要按照《旅行社條例》的規定,到指定銀行辦理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續。

        第二章

        存款

        第八條 為最大程度提高資金效益、簡化續存手續,銀行按照不少于一年定期、到期自動結息轉存方式管理保證金,中途提取部分改按活期結算利息。利息收入全部歸旅行社所有。

        第九條 為防止保證金存單質押,銀行應在存單上注明“專用存款不得質押”字樣。

        第十條 銀行提供保證金擔保的,由銀行向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銀行擔保函》(附件二)。銀行擔保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擔保期屆滿前3個工作日,應續辦擔保手續。

        第十二條 發生《旅行社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銀行應根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決定書》,經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實無誤后,在5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以現金或轉賬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第十三條 發生《旅行社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銀行根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

        第十四條 提供保證金擔保的銀行,因發生《旅行社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在收到《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決定書》或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5個工作日內,履行擔保責任 。

        第四章附則

        (一)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人民法院依據《旅行社條例》規定,劃撥保證金后3個工作日內,將劃撥單位、劃撥數額、劃撥依據文書等情況,通報給旅行社和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二)銀行應每季度將保證金存款對賬單一式兩份,發送給旅行社和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及其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Hash:04898cc8732491850e43b6e65385271e65c7a097

        聲明:此文由 lizhen002 分享發布,并不意味本站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權益,請聯系我們 kefu@www.51kouyi.org

          
          
          1. <track id="nlg2d"><div id="nlg2d"><td id="nlg2d"></td></div></track>
          2. <bdo id="nlg2d"><optgroup id="nlg2d"><thead id="nlg2d"></thead></optgroup></bdo>
          3. <tbody id="nlg2d"></tbody>
          4. <tbody id="nlg2d"><span id="nlg2d"><td id="nlg2d"></td></span></tbody>

            91欧美激情一区二区三区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