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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委托非旅行社 旅行社將旅游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

        導讀:旅行社委托非旅行社 旅行社將旅游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 1. 旅行社將旅游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 2. 旅行社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 3. 旅行社將旅游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合法嗎 4. 旅行社需要對旅游業務作出委托的條件是 5.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提供的旅游服務不包括 6. 旅行社需要對旅游業務做出委托的應 7. 旅行社將旅游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可以嗎 8. 甲旅行社將旅游業務委托給乙旅行社的法定要求包括( ) 9. 關于旅行社依法委托旅游業務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1. 旅行社將旅游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

        委托組團意思就是旅行社委托其他旅游公司組團,也就是常說的散客拼團,不過一般合同上都寫有委托哪家旅游公司,需要客人同意。委托組團需要找有資質的公司。如果是自行組團的話,就是你報名的這家旅游公司他們組團帶著你們去旅游。

        2. 旅行社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

        答:旅行社經營是指旅行社為了自身的生存、發展和實現自己的戰略目標所進行的決策,以及為實現這種決策而從各方面所做的努力。經營是旅行社最基本的活動,是旅行社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第一職能。旅行社經營能力的高低以及經營效果的好壞,主要取決于其對市場需要及其變化能否正確認識與把握,企業內部優勢是否得到充分發揮,以及企業內部條件與市場協調發展的程度。換句話說,就是看旅行社適應市場能力的高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旅行社可以經營的業務包括境內旅游、出境旅游、邊境旅游、入境旅游和其他旅游業務,經營出境游和邊境游的,要取得業務經營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二十九條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境內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邊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業務。

        旅行社經營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業務,應當取得相應的業務經營許可,具體條件由國務院規定。

        國際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國際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包括:入境旅游業務、出境旅游業務和國內旅游業務。具體業務包括內容如下:

        1、招徠我國旅游者在國內旅游,為其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及提供導游服務。

        2、招徠外國旅游者來中國,華僑及港澳臺通報歸國及回內地旅游,為其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及提供導游等相關服務。

        3、經國家旅游局批準,招徠、組織我國境內居民到外國和我國港澳臺地區旅游,為其安排領隊及委托接待服務。

        4、經國家旅游局批準,招徠、組織我國境內居民到規定的與我國接壤的國家的邊境地區旅游,為其安排領隊及委托接待服務。

        5、經批準,接受旅游者委托,為旅游者代辦入境、出境及簽證手續

        6、為旅游者代購、代訂國內外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務。

        7、其他經國家旅游局規定的旅游業務。

        3. 旅行社將旅游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合法嗎

        安排交通服務;安排住宿服務;安排餐飲服務;安排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服務;導游、領隊服務;旅游咨詢、旅游活動設計服務。

        4. 旅行社需要對旅游業務作出委托的條件是

        1、應提供旅游行程單,并在訂立合同時告知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旅游者應當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2、法律依據:《中華人們更共和國旅游法》第五十九條 旅行社應當在旅游行程開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單。旅游行程單是包價旅游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條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銷售包價旅游產品并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規定將包價旅游合同中的接待業務委托給地接社履行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 ?明導游服務費用。第六十二條 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項:  (一)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  (二)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應當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在包價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規定事項的,旅行社也應當告知旅游者。

        5.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提供的旅游服務不包括

        旅游社的經營范圍包括:

        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旅游公司是有營利目的,從事旅游業務的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規定,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必要的營業設施;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6. 旅行社需要對旅游業務做出委托的應

        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1、招徠、組織我國大陸地區游客在國內旅游,為其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及提供導游等相關服務。

        2、接受我國大陸地區游客 委托,代購、代訂國內交通客票。

        3、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地處邊遠地區的國內旅行社可以接待前往該地區的海外游客。

        4、接受我國大陸地區游客 委托 為其便利托運行李、領取行李等業務。 從旅行社衍生的職業有:領隊、導游、票務員、簽證專員、計調員(旅游操作)等。經營旅行社是必須要持有當局發出的有效牌照,并且必須是某指定旅行社商會的會員才能經營旅行團,進行帶團旅行。

        7. 旅行社將旅游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可以嗎

        1、申請國內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必須有企業法人資格,也就是說,旅行社必須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業,獨資企業這些沒有法人資格,不可以辦旅游業務。

        2、(認繳)注冊資本在30萬元以上

        3、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外資(合資和獨資)企業需要到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

        4、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只有在旅行社停止經營后,才能取回。

        5、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6、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7、旅行社的導游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領隊,還需要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游從業經歷。8、境內旅游業務可以直接申請,出境旅游業務需要滿足2個條件:一、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二、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

        8. 甲旅行社將旅游業務委托給乙旅行社的法定要求包括( )

        一、游客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免責

        旅游過程? ?,如果游客在未告知真實信息的情形下參加了旅行社者組織的不適合自身身體條件的旅游活動,致使游客出現人身損害,旅行社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如果在旅行社已勸阻游客參加不適合其自身身體條件的旅游活動下,游客仍強行參加,由此導致的人身損害,旅行社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第三人行為導致游客損害的免責

        在旅游過程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游客人身損害、財產損失,則應由該第三人承擔責任。如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則應對第三人不能賠償部分承擔相應補充責任。例如,丙報名參加丁旅行社組織的旅游后,未經丙同意,丁旅行社將丙轉團至甲旅行社。旅游過程中,甲旅行社的旅游大巴被乙劫持,乙在劫持過程中造成甲旅行社組團的游客丙受傷。乙自應對丙承擔侵權責任。至于甲旅行社是否承擔責任則取決于其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不能證明甲旅行社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則丙可請求丁、甲兩旅行社對乙不能賠償部分承擔與過錯程度相適應的連帶責任。

        三、游客自行安排活動時遭受損失的免責

        自行安排活動期間,包括旅行社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獨立的自由活動期間,游客不參加旅游行程的活動期間,以及游客經導游或領隊同意暫時離隊的個人活動期間等。在上述期間內,游客一般已離隊單獨行動,旅行社對游客的活動情況無從知曉也無法控制游客可能存在的人身、財產風險。進而,旅行社也無法提供安全保障義務及告知義務等。因此,如果游客在此期間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失,旅行社一般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旅行社應當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游客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例如,當游客在自由活動期間遭受金錢丟失、生病受傷或被搶劫等人身或財產損害,旅行社應附有協助游客報警、送醫就診等救助義務。也即只有在旅行社未盡到上述救助義務的情形下,游客才可能援引本條追究旅行社、實際提供旅游服務的旅行社的責任。

        四、旅游輔助服務者侵害游客權益的免責

        一般認為,實際上接待旅客之導游(或稱之為領隊)、航空公司或游覽車公司、或者飯店,其通常與旅行社存在合作關系。此時,接待旅客之導游、航空公司或游覽車公司、或者飯店,處于旅行社的履行輔助人地位,履行旅行社對游客應盡之義務。因此,他們與旅客間尚無旅游合同關系存在。例如,甲旅客與乙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參加乙旅行社所組旅游團華東地區十日游。乙旅行社與丙賓館達成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甲旅客為該受益第三人而居住于丙賓館但與丙賓館之間并無旅游合同關系。因此,因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原因造成游客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時,游客可直接起訴旅游輔助服務者追究其侵權責任。而實際提供旅游服務的旅行社在盡到對旅游輔助服務者的謹慎選任義務后,游客不得要求旅行社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五、游客脫團后遭受損失的免責

        所謂脫團,一般指團隊游客未經導游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在旅游過程中,游客未經同意離開旅游團隊的行為違反了游客應盡的協力義務,屬于嚴重違約的行為。游客脫團期間的去向,旅行社一般并不知曉。這事實上導致旅行社無法繼續提供旅游服務和履行相關義務。因此,游客在脫團后遭受的任何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行社均不承擔責任,除非能證明旅行社在游客脫團的問題上存在過錯。

        六、游客隨身物品滅失的免責

        在審判實踐中,因游客行李物品滅失而發生的糾紛時有發生。游客的行李物品一 般可分為行李物品和隨身物品。對于不方便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旅行社自應盡到保管義務。但對游客隨身攜帶物品,例如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等如事先未交由游客保管,則游客有無保管義務則在實踐中存有爭議。有觀點認為,在旅游關系中,游客是消費者,旅行社則是提供旅游服務的經營者,兩者之間形成了消費法律關系。如果在旅游行程過程中,發生游客隨身物品的丟失,則從周全保護游客合法權益出發,可考慮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旅行社承擔責任。其理由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根據該條規定,旅行社應當保證其提供的服務符合游客財產安全的要求。如旅行社違反該條之規定,則游客可根據該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要求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

        9. 關于旅行社依法委托旅游業務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社的設立及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旅行社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引導旅行社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

        第六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并且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

        第七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第九條 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 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旅行社設立專門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的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接受旅行社的統一管理,不得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條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一)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第十七條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第十八條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第十九條 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條 質量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資旅行社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予以許可的,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立外商投資 旅行社,還應當遵守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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