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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合同霸王條款 旅行社條例對旅游合同的規定

        導讀:旅行社合同霸王條款 旅行社條例對旅游合同的規定 1. 旅行社條例對旅游合同的規定 2. 《旅行社條例》 3. 旅行社條款 4. 根據旅行社條例規定 5. 旅行社條例對旅游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6. 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社 7. 旅游合同法律規定 8. 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 9. 旅游法關于旅游合同的規定 10. 旅行社條例和旅游法 11. 旅行社條例規定旅行社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1. 旅行社條例對旅游合同的規定

        1、正規一點,前提是需要有導游證2、沒有證而帶團是不行的手續方面:導游證可分為正式導游證和臨時導游證兩種。導游證的有效期限為3年,臨時導游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此外,導游證有效期滿后,可以申請辦理換發導游證手續,而臨時導游證有效期限屆滿后,不得延期,如需繼續聘請,則必須由旅行社重新向旅游行政部門申請領取。旅游法規規定:成團旅游必須經過旅行社簽訂明確的旅行合同才可以成行. 因為個人無法為團體旅游的成員提供可靠的安全保證 所以必須經過旅行社,辦理旅游意外險以及旅行社責任險 .

        2. 《旅行社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旅游業的管理,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保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旅游業,是指利用旅游資源和設施專門或者主要從事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提供游覽、交通、住宿、餐飲、購物、文化娛樂等服務的行業。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旅游經營和旅游管理以及進行旅游活動的,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發展旅游業應當堅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并重,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在有利于環境保護、文物保護、風景名勝保護的前提下,開發旅游資源,確保旅游業與相關行業的協調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游資源條件制定旅游業發展規劃,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建設,加強革命傳統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景點的建設,鼓勵和扶持旅游業發展。

        鼓勵國內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商依法投資開發旅游資源,并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應當根據旅游資源的優勢和特點,加強對外宣傳,提高重點旅游景區的知名度;完善旅游服務體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開發旅游產品,豐富旅游文化生活;教育旅游從業人員樹立信譽第一、質量第一、服務第一的觀念,創造良好的旅游環境。

        第八條 對保護和開發利用旅游資源,在旅游經營、管理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條 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條 旅游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人身、財物的安全得到保障不受侵害;

        (二)自主選擇旅游經營者和旅游服務方式,自主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三)了解旅游服務的內容、項目、規格、費用等真實情況;

        (四)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五)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旅游者應當遵守旅游秩序和有關旅游安全、環境衛生規定,履行旅游合同或者約定,愛護旅游資源和設施,尊重旅游地民族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第十二條 建立旅游投訴制度。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向旅游經營者要求賠償,可以向旅游經營者所在地、侵害行為 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對旅游者提出的賠償要求和投訴,應當認真對待,及時處理。被要求賠償的旅游經營者在五日內答復旅游者;受理投訴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在十日內向旅游者作出答復。

        第三章 旅游經營者

        第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旅游經營者,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專門或者主要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單位,包括旅行社、旅游飯店、旅游商店、旅游車船公司和服務公司、旅游文化娛樂場所和度假區(村)、旅游景區(點)管理機構等以及個體經營者。

        旅游經營者必須依法取得經營資格,方可從事旅游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恪守職業道德,為旅游者提供優質服務。

        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合同或者約定的服務范圍和標準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公開服務項目和物價部門核定的服務收費標準,明碼實價,保證服務質量。

        旅游經營者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強制旅游者參加其不愿意參加的旅游項目,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旅游商品和服務項目,不得強制旅游者購買旅游商品,不得欺詐、勒索旅游者的財物。

        第十七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旅游安全設施、設備,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財物安全。高空旅游設施和驚險旅游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安全規定和標準。

        旅游經營者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

        第十八條 旅游者的人身、財物安全受到嚴重侵害時,旅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救護或者幫助查找,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培訓。從業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旅游業從業人員必須忠于職守,奉公守法,熱心為旅游者服務。

        第二十條 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旅游經營者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旅游經營者有權拒絕有關部門強行推銷其指定的商品,有權拒絕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收費和攤派。

        第二十一條 旅行社接待國內外旅游團、組時,應當與旅游團、組簽訂書面合同。

        旅行社不得委托旅行社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代理經營旅游業務,不得超越經營范圍經營旅游業務。

        第二十二條 旅游景區(點)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旅游景區(點)的管理,保持旅游設施完好,保持景區(點)內清潔衛生,為旅游者提供安全、文明、衛生、優美、便利的旅游環境。

        第二十三條 從事導游業務的人員必須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導游員資格考試,經考試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發給導游員資格證書,經旅行社聘用后,方可從事導游業務。

        導游員在導游中必須佩戴導游胸卡、持證上崗,不得無證導游或者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從事導游業務;不得索要小費,克扣或者變相克扣旅游者住宿、餐飲費用;不得違背旅游者的意愿擅自改變游覽景點;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將境外旅游團、組帶往非旅游定點單位住宿、就餐、購物、娛樂和租乘車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旅游 經營者實行監督管理。旅游經營者應當接受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設重點旅游設施、項目,應當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的意見,并依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報批。

        第二十六條 旅行社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向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報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審核批準。

        符合前款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 外省旅行社在本省設立經營性分支機構和省內旅行社在本省異地設立經營性分支機構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設立地的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申請,并按照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的規定報批。

        第二十八條 旅游經營者在境外設立旅游辦事機構、興辦旅游企業、舉辦旅游促銷活動或者在國內舉辦全國性旅游促銷活動,以及外國旅行社申請在本省設立常駐旅游機構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九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屬于交納的旅行社所有,用于賠償旅游者的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

        第三十條 新建旅游星級飯店,應當征求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的意見。旅游飯店符合星級條件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參加星級評定,納入規范化管理。已評定為星級飯店的,實行星級復核制度。

        第三十一條 經營涉外旅游業務的旅游飯店,旅游度假區(村),旅游車船公司、餐館、商店、娛樂場所等,按照旅游業標準實行定點管理,確保服務質量。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旅游景觀內容、接待規模、服務質量、管理水平、治安和衛生狀況以及觀賞、文化、科學價值等方面的條件,對旅游景區(點)進行等級評定,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后,按照定級標準管理,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依照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導游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導游證書從事導游的;

        (二)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從事導游業務的;

        (三)向旅游者索要小費,克扣或者變相克扣旅游者住宿、餐飲費用的;

        (四)違背旅游者的意愿擅自改變游覽景點的;

        (五)將境外旅游團、組帶往非旅游定點單位住宿、就餐、購物、娛樂和租乘車船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吊銷其導游證書。

        第三十五條 在旅游或者旅游經營活動中,違反治安管理、建設、土地、林業、交通、文物保 護、物價、外事、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等法律、法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和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3. 旅行社條款

        國家旅游局規定

        旅行社責任險 發團旅行社必須要有的

        意外險可以贈送 也可以旅客自行購買

        4. 根據旅行社條例規定

        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中的規定,國際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包括入境旅游業務、國內旅游業務;國內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僅限于國內旅游業務。國際旅行社可以經營的業務有:

        1)招徠外國旅游者來中國,提供相關服務。

        2)招徠我國旅游者在國內旅游。

        3)經國家旅游局批準,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到外國和港澳臺地區旅游。

        4)經國家旅游局批準,組織我國境內居民到邊境地區旅游。

        5)其他經國家旅游局規定的旅游業務。未經國家旅游局批準,任何旅行社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出國旅游業務,港澳臺旅游業務和邊境旅游業務。國內旅行社的經營業務:1)招徠我國旅游者在國內旅游。2)代訂,代購國內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務。3)其他經國家旅游局規定的旅游業務。

        5. 旅行社條例對旅游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第一部法律。

        旅游法是改革開放初期啟動的立法項目之一,由于當時我國旅游業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對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認識不盡一致,草案未能提請審議。隨著我國經濟持續較快增長、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步伐顯著加快,人民群眾對旅游業發展提出更高要求。

        旅游法是全面規范和指導我國旅游業發展的重要法律。這部法以憲法為依據,系統總結了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旅游業的迅猛發展實踐,參考借鑒了世界各國的有益做法,廣泛吸收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

        旅游法共設十章112條,除總則、法律責任和附則外,分別對旅游者、旅游規劃和促進、旅游經營、旅游服務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監管、旅游糾紛處理等內容作了規定。旅游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旅游業進入了法制化、規范化發展的新階段。

        旅游法的實施,將為實現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創造基礎性的法律環境。此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旅游法,對旅游活動的規范主要依賴國務院制定的旅行社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各省區、市制定的旅游管理條例或旅游業條例等地方性法規以及有關部門制定的旅游行政規章。

        順應各族人民過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不斷豐富旅游產品,提升旅游服務質量,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這部綜合性的旅游法必將在我國旅游業發展過程中發揮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6. 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社

        《旅行社條例》已經2009年1月21日國務院第47次常務會議通 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社的設立及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旅行社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引導旅行社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

        第六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并且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

        第七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第九條 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旅行社設立專門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的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接受旅行社的統一管理,不得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 ??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條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一)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第十七條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第十八條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第十九條 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條 質量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資旅行社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予以許可的,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還應當遵守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7. 旅游合同法律規定

        事業單位人員不可以和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如有此類行為,可能會受到處分,甚至開除。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8. 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

        新出臺的《旅游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這與以往的《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中注明的“可以提示”有本質分別。“應當提示”是一種強制性規范,是旅行社必須履行的義務,如果旅行社沒有提示旅游者,而旅游者在行程中遭受意外傷害,就將承擔民事責任。

        對于旅行社是否已經盡到了對游客提示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義務,應當由旅行社進行舉證。同時,旅行社在進行提示的同時,也應該要求參團者簽署確認提示的通知,以防范日后發生糾紛。

        9. 旅游法關于旅游合同的規定

        內容包括概述、憲法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及法律制度、旅行社管理法規制度、導游人員管理法規制度、旅游食宿管理法規制度、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旅游資源保護法律制度、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旅游安全管理法規制度、旅游保險法律制度和旅游投訴管理法規制度。本書體例完整、內容豐富、知識全面、層次清晰、邏輯嚴謹、注重實用、操作性強。   本書可作為中等職業學校旅游服務與管理、飯店服務與管理專業的教材,也可作為旅行社崗位培訓和導游人員資格、等級考試培訓用書,還可供旅游從業人員自學和參考。

        10. 旅行社條例和旅游法

        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繳納保證金。

        用于旅游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當遇到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11. 旅行社條例規定旅行社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不合法,小學生不是法定行為能力人,只有到了18歲才是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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