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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景名勝區規劃的規劃

        導讀:風景名勝區規劃的規劃 一、風景名勝區規劃的規劃 二、河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 三、四川省風景名勝區建設管理辦法

        一、風景名勝區規劃的規劃

        針對各類風景名勝區所編制的規劃,目的是提高風景名勝區的知名度,完善風景名勝區的功能和形象。

        風景名勝區規劃一般分規劃大綱和總體規劃兩個階段進行。

        風景名勝區規劃大綱一般包括下列內容:①風景名勝資源基本情況和開發利用條件的調查評價報告;②性質、特點與開發利用指導思想的論證;③管轄范圍和保護地帶劃分的建議;④專項規劃意見;⑤有關管理體制和管理機構的建議;⑥圖紙和資料。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一般包括下列內容:①歷史沿革和現狀資料,說明書及現狀圖(附地理位置圖),包括對風景名勝區特點、性質、發展目標的論證分析;②環境質量評價說明書及評價圖;③風景及環境保護規劃說明書及保護規劃圖;④景點開辟、景區劃分和游覽活動路線規劃說明書及規劃圖;⑤總體布局規劃,包括功能分區、管轄范圍、外圍影響保護地帶劃分的論證說明書及總體布局規劃圖;⑥風景名勝資源和土地利用分析說明書及分析圖;⑦環境總容量和風景區及重要景點的游人容量分析計算和發展規劃;⑧專項規劃:對內、對外交通規劃說明書及對內、對外交通規劃圖;生活服務基地和生活服務設施規劃說明書及規劃圖;綠化和風景林木植被規劃說明書及規劃圖;給水、排水、供電、郵電通信、環境保護等公用設施,防火、防洪等工程設施規劃說明書及規劃圖;旅游、商業、服務業、農副業、手工藝品生產等各項事業綜合發展規劃及規劃圖;重要景區和近期建設小區的詳細規劃;大型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他專業規劃;資金和經濟效益的估算。實施規劃的組織管理方案;其他需要規劃的事項。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方案的審批  地方政府組織專家、群眾、專業部門對總體規劃方案及單項規劃方案進行討論、評議、審查并作出技術鑒定報告,據此修改規劃,形成正式上報文件,最后經指定政府部門批準執行、實施。

        二、河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風景名勝區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的設立、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風景名勝區設立、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協助做好風景名勝區的有關工作。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園林)主管部門和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設置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省內跨行政區域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機構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設置。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各界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參與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利用,引導社會資本投入風景名勝區的開發和建設,并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設 立第七條  劃定風景名勝區范圍,應當保持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的完整,維護歷史、文化的連續,保持區域單元的相對獨立,兼顧與行政區劃的協調。第八條 風景名勝區劃分為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省級風景名勝區和市級風景名勝區。鼓勵符合風景名勝區設立條件的風景名勝資源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設立申請。

          設立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按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設立市級風景名勝區,由縣(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園林)主管部門組織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后,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風景名勝區經批準設立并公布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按照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范圍設置界標,標明界線,并告知風景名勝區所在地和相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未經批準的區域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風景名勝區”字樣。第十條 省級和市級風景名勝區因自然災害或者人為因素遭到破壞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限期進行修復,逾期仍然達不到設立標準且無法恢復的,可以由原申請設立風景名勝區的人民政府提出撤銷申請或者由批準其設立的人民政府直接作出撤銷決定。第三章 規 劃第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科學編制,并與城市(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有關規劃相協調。第十二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省級和市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跨行政區域的風景名勝區規劃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第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工作應當采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選擇同時具有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和風景園林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其中,承擔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編制的單位,其城鄉規劃編制資質應當達到甲級;承擔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編制的單位,其城鄉規劃編制資質或者風景園林工程設計資質應當達到甲級;承擔省級和市級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編制的單位,其城鄉規劃編制資質或者風景園林工程設計資質應當達到乙級以上。第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要求,明確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的編制范圍和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范圍。第十五條 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包括其編制范圍內的城市和鎮詳細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相應內容。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編制后,其編制范圍內的區域,不再編制相應的城市和鎮詳細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風景名勝區內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編制范圍外的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已經制定的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不符合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應當進行修改。

          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內的鎮、鄉和村莊規劃,應當與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要求相協調。

        三、四川省風景名勝區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嚴格保護、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規范風景名勝區建設秩序,加強風景名勝區建設管理,根據《四川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同時遵守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在與自然保護區重疊的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 ?,應當同時遵守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風景名勝區的建設管理工作。市(地、州)、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風景名勝區的建設管理工作。第四條 風景名勝區必須按照批準的規劃進行建設。建設項目(含農房建設和寺廟建設)的選址、布局和建筑物(構筑物)的高度、體量、造型、色調應與景區景觀和環境相協調。建設項目應提高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建設項目不得立項、建設。第五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先報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第六條 對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的定點和設計方案實行分級審批。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的重要建設項目,其定點和設計方案,由市(地、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建設項目的定點和設計方案,由市(地、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重要建設項目定點和設計方案,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成都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省級風景名勝區內的重要建設項目,其定點和設計方案,由市(地、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建設項目的定點和設計方案,由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市(地、州)、縣級風景名勝區內建設項目的定點和設計方案,由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七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重要建設項目是指:

          (一)核心景區內所有建設項目;

          (二)規劃區內(除核心景區)的下列建設項目:

          1、公路、索道與纜車;

          2、旅館、商店、飯店;

          3、文體娛樂、游樂建筑設施;

          4、風景名勝區特有標志建筑;

          5、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建設項目。第八條 風景名勝區的建設管理,依法實行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第九條 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辦理程序: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按照立項審批權限,應有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二)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出具的選址定點意見,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選址申請;

          (三)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交的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由當地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按下列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向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定點申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核定建設項目用地位置和界限;

          (二)提交總平面布置圖或者初步設計方案,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后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由當地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向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按下列程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和建設用地證件向縣以上人民政府? ??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申請;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提出規劃設計要求,作為工程設計的依據;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方案;

          (四)提交建設工程施工圖,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劃要求進行審查同意后,由當地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有關批準文件向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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