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區游船自營 景區游船管理規定
導讀:旅游景區游船自營 景區游船管理規定 1. 景區游船管理規定 2. 景區游船管理規定細則 3. 景區小型游船由哪個部門管理 4. 景區游船安全管理 5. 旅游景區游船管理辦法 6. 景區游船管理規定最新 7. 景區游船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8. 景區游船管理規定制度 9. 旅游船舶管理規定 10. 游船管理辦法 11. 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規定
1. 景區游船管理規定
根據旅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游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由于其沒有取得營運證,屬于無證,可以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實際操作處罰行為時,可根據旅游法第一百零七條:”旅游經營者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和第一百零八條:”對違反本法規定的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2. 景區游船管理規定細則
當然可以呀,只不過不是特別推薦,因為遇到危險是不能及時獲救,遇到美麗的風景也與人分享
3. 景區小型游船由哪個部門管理
區分船舶所屬大小并沒有一個明確的分界值。
1、船舶是一種主要在地理水中運行的人造交通工具。另外,民用船一般稱為船,軍用船稱為艦,小型船稱為艇或舟,其總稱為艦船或船艇。
2、船舶的主要技術特征有船舶排水量,船舶主尺度、船體系數、艙容和登記噸位、船體型線圖、船舶總布置圖、船體結構圖、主要技術裝備的規格等。
3、一般以下列稱謂區分船舶大小:靈便型船,是散貨船舶的一種,指載重量在2-5萬噸左右的船,其中超過4萬噸的船舶又被稱為大靈便型船;巴拿馬型散貨船;海岬型船,是指在遠洋航行中可以通過好望角或者南美洲海角最惡劣天氣,載重在10萬噸以上的干散貨船,被視為礦砂主要船種。
4. 景區游船安全管理
所有權與經營權,使用權,管理權的統一
5. 旅游景區游船管理辦法
需要當地旅游局頒發的旅游景點游船許可證; 這個證件的獲得需要旅游景點經營主體向當地旅游局提供自己的二寸免冠照片兩張、身份證原件、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經審核通過后予以頒發。 一、乘坐景點游船注意事項: 應前往景區相關管理部門指定的正規場所,出發前要確認船只的安全性能,查看船上的救生設備是否齊全,確認船只最大容量,不可超載; 上下船時要盡量踩在船的中間部分,重心不能偏移,均衡分布自身的重量,否則容易使船晃動; 上船后在船艙內規定區域入坐,不要亂動,不要站著,也不要坐在船舷上面,避免摔倒,尤其是與老人、兒童一同出行需要特別注意; 盡量選擇安全的水域,走成熟的游玩線路,有風浪的時候,不要隨著船的晃動自己也跟著晃,打水戰要注意動作幅度,避免失去重心跌入湖中或船體傾斜導致翻船。
6. 景區游船管理規定最新
游樂船生意需要辦理經營許可證具體辦理流程如下;
1、營業執照(到工商部門辦理)。
2、水運經營許可證(到交通部門辦理)。
3、船舶相關證照(船檢證書、安全配員等)(到海事部門辦理)。
4、衛生許可證(如游船涉及餐飲的話需到衛生部門辦理。
7. 景區游船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首先,要得到水域管理單位的同意,且當地政府有此規劃,才可以到工商管理局注冊成立從事相關業務游船經營公司,公司成立后,才能去采購帶有船舶檢驗證書的快艇回來,再向當地海事局辦理入戶登記手續等
一,快艇噸位小,航速高,機動靈活,排水量通常為數十噸至數百噸,航行速度30到40節,有的可達50節,續航能力500-3000海里。艇上裝有武器,有些快艇還加裝 20至76毫米口徑艦炮,噸位較大的快艇還可能包含水雷、深水炸? ?等。搭配的感測系統有搜索、探測、武器控制、通信導航、電子作戰等。
二,快艇是艦艇中的“短跑冠軍”,最大航速可達40—60節,有“海上輕騎兵”之稱。快艇按裝備的武器分類,有魚雷艇、導彈艇和導彈魚雷艇等。快艇雖然小,但它的威力不小,作用很大。
三對于侵入到近海范圍內的大、中型敵艦,魚雷艇和導彈艇可以單獨編隊出擊,也可以與其他水面艦艇協同出擊,消滅來犯的敵方大、中型艦艇。也可以派快艇去攻打敵方運輸船隊,破壞敵人的海上交通運輸線。快艇的速度快,艇體小,能隱蔽,能有效地突然地襲擊敵方的基地、停泊場。在淺水航道、狹窄海區、礁島區等處,可以使用快艇布雷。
四,快艇中威力最大的要數導彈艇,它繼承了魚雷艇的優點,在海戰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與大、中型艦艇相比,它的自衛能力較弱,抗風浪性能較差,只能在近海作戰。
五,現代快艇廣泛應用導彈武器,先進的小型化電子設備,大功率燃汽輪機和水翼、氣墊技術,正朝著導彈化、大型化、高速化、電子化等方向發展。在未來的海戰中,快艇將會發揮更大的作用,快艇將在軍事上給人極大的幫助
六,世界上第一條魚雷艇是英國于1877年建造的“閃電”號,幾乎與英國同時,俄國建造的“切什梅”號和“錫諾普”號水雷艇也可看作是最早的原型魚雷艇。1887年1月13日,“切什梅”號和“錫諾普”號第一次用魚雷擊沉了土耳其海軍的“國蒂巴赫”號通信船。
8. 景區游船管理規定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河南省旅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旅游活動、從事旅游經營與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從事旅游經營是指經營者以旅游的名義招徠、接待旅游者,并為旅游提供有償服務的經營行為。
第四條, 旅游業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條例》規定,明確主管旅游工作的部門,加強旅游行業行政執法工作。
各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旅游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法規授權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行使職權。
第二章 旅游資源開發與管理
第五條 旅游開發規劃應當在旅游發展規劃的基礎上,對旅游資源開發項目和設施建設項目做出具體安排,并按照旅游景區(含旅游度假區、游覽區等各類形式)規劃、旅游線路規劃和旅游項目規劃的不同要求編制。
第六條 編制旅游開發規劃應當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注重旅游業發展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旅游開發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綜合評價旅游業發展的資源條件和基礎條件;
(二)市場需求分析、市場規模測定、旅游發展目標;
(三)發展戰略布局和旅游產品的開發重點;
(四)旅游資源開發安排與設施建設;
(五)環境、人文景觀和自然景觀的保護原則和措施;
(六)旅游開發的經濟效益和實施規劃的措施等。
第七條 旅游開發規劃實行分級審批制度。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和審批省內重點和跨區域的旅游開發規劃;市地、縣(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協調和審批本地區的旅游開發規劃。
旅游開發規劃由各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并? ??求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
第八條 承擔編制旅游開發規劃任務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關于旅游規劃設計單位資格和旅游規劃單位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從事編制旅游規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資格認證,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未取得認證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旅游規劃編制工作。
第三章 旅游經營者的審批
第九條 旅游景區(點)依法實行旅游經營許可證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當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逐級上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頒發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的旅游經營許可證和標志牌。
第十條 旅游經營標志牌必須懸掛在旅游景區(點)入口醒目處。
未取得旅游經營許可證和標志牌的各類旅游景區(點)不得從事旅游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旅游景區(點)的資源、服務設施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情況,對旅游景區(點)評定等級,并向社會公告。
旅游景區(點)等級評定標準及實施辦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訂。
第十二條 旅游景區(點)門票價格按隸屬關系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制定價格時應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旅游景區(點)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門票價格,實行明碼標價,不得擅自提高票價或變相提價。同一旅游景區(點)不得多點收費,有特殊價值需另行售票的,應按價格審批權限審批。
第十三條 星級飯店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評定權限,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成立旅游涉外星級飯店評審機構負責評定。
第十四條 要求評定星級的飯店(含度假區(村)、公寓、游船,下同),應當向當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當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逐級上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注冊的飯店要求評定星級時,可以直接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新建、改建或擴建星級飯店時,應當經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后,方可辦理有關建設手續。
第十五條 未經批準的單位不得使用星級飯店用語、標志和旅游(涉外)定點飯店標志牌。
星級飯店標志牌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發放。已評定為星級飯店的,不得隨意降低服務標準,并不再懸掛其他等級標志。
第十六條 旅行社的審批管理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
餐飲、購物、醫療、工藝、旅游用(產)品、娛樂等場所要求評定為旅游(涉外)定點單位的,經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懸掛旅游(涉外)定點單位標志牌。
旅游(涉外)定點單位標志牌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
9. 旅游船舶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水上旅游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游客、船員、船舶安全,促進水上旅游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沿海、河流、湖泊等通航水域法定登記范圍內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及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東營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轄區內水上旅游交通安? ??管理工作,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對安全監管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四條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旅游船舶的行業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履行對監管范圍內旅游船舶核發水路運輸許可證、船舶營運證,會同海事管理機構劃定航行、停泊水域等職責。
10. 游船管理辦法
桂林市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2019年12月20日桂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0年5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保護
第三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漓江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漓江風景名勝區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漓江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漓江風景名勝區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漓江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
在漓江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漓江干流,是指市區虞山橋至陽朔縣留公村漓江段。
第三條 漓江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堅持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和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漓江風景名勝區工作的領導,將漓江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做好漓江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建立漓江風景名勝區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和保護管理工作考評問責機制。
市人民政府設置的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漓江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以及監督、協調和指導有關部門依法開展漓江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工作。
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的實際情況,依照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利用和管理的各項具體制度。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縣級人民政府的發展和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林業和園林等有關部門以及海事、船檢、航道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做好漓江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漓江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和配合做好漓江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和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動協同執法機制和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指導、協調、督辦漓江風景名勝區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相關工作。
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發現不屬于本機構管理職能范圍內的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違法行為,應當移送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制止、檢舉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
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對投訴舉報人的信息應當保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實名投訴舉? ?人。
第二章 規劃和保護
第九條 漓江風景名勝區內的水體、峰林峰叢地貌、巖溶洞穴、濕地、江河沿岸洲島、林木植被、野生動物等自然資源,文物古跡、傳統村落、古建筑、古樹名木、歷史遺址、園林建筑、摩崖石刻等人文景觀,應當嚴格保護,不得破壞或者隨意改變。
第十條 漓江風景名勝區規劃經批準后,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查閱。
漓江風景名勝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漓江風景名勝區規劃要求。
第十一條 漓江風景名勝區按照資源特色、空間布局和規劃要求,分為特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三級保護區和控制協調區,實行分級保護:
(一)特級保護區應當保持自然原生狀態,禁止各類人工設施建設,除必要的通過性道路外,不開放游客進入游覽;
(二)一級保護區應當保持景觀自然狀態,禁止建設賓館、招待所、度假村、培訓中心、療養院、游樂園、索道以及其他與風景保護無關的建筑物,已經建設的應逐步遷出;
(三)二級保護區應當保護典型景觀格局的完整和良好自然生態環境,控制區內人口規模,限制機動交通工具進入,控制游客容量,禁止建設與游覽和風景保護無關的設施;
(四)三級保護區應當保護生態環境,合理設置游覽內容和游覽設施;
(五)控制協調區應當保護基本農田和田園風光,加強封山育林,提高綠化覆蓋率。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漓江風景名勝區規劃勘定界線,設立標識,明確保護范圍。
第十二條 在漓江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游樂、演藝等活動;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四)利用巖溶石山開展蹦極、攀巖等活動;
(五)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十三條 在漓江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地形地貌、名勝古跡、地質遺跡。
第十四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實施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一)在漓江干流河堤、河灘、洲島燒烤、野炊和經營餐飲;
(二)在漓江干流兩岸五百米范圍內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露天焚燒秸稈、樹枝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農林廢棄物;
(三)在漓江干流水域進行船舶拆解作業;
(四)在漓江干流水域泊靠以居住為目的的生活船舶或者排筏。
第十五條 在漓江風景名勝區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開山、采石、開礦、挖沙、取土、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亂扔垃圾;
(四)在景物或者公共設施上刻劃、涂污;
(五)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界樁、提示和安全警示等標識標牌;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六條 在漓江風景名勝區內開展法律、法規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章 利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 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漓江風景名勝區規劃,按照保護優先、有效利用、嚴格管理的原則,科學布局水域、陸域、低空游覽經營項目,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改善交通、服 務設施和游覽條件,依據環境容量安排游覽線路和游覽項目。
第十八條 在漓江風景名勝區內利用漓江風景名勝資源開展船舶、排筏游覽等水上游覽經營項目,由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風景名勝區規劃,采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具體程序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并公布實施。
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合同,約定各自權利義務。經營者應當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十九條 在漓江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游覽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區域和規定的營業范圍內依法經營、文明經商,不得圍追兜售、強買強賣或者攔截、圍堵游船車輛強行攬客,不得欺詐和誤導游客,不得向游客索要統一票價或者明碼標價以外的費用。
第二十條 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強安全管理,保障游覽安全,并督促風景名勝區內的經營單位接受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的監督檢查;及時發布客流信息,合理控制游客流量,對水上游覽經營運輸工具實行總量控制和信息化管理。
禁止超過允許容量接納游客和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游覽活動。
第二十一條 在漓江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船舶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提倡采用環保燃料、節能環保型動力,由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實行旅游服務分級管理。
在漓江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船舶提供餐飲服務的,鼓勵提供配送餐或者自助餐,采用環保餐具,避免產生油煙污染。餐廚廢棄物應當集中回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在漓江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排筏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經檢驗合格,由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登記后,方可運營。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實施。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排筏駕駛員免費進行技術指導和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 漓江風景名勝區內的游覽排筏,應當按照規定的游覽路線、時間和停靠點游覽、停靠。
第二十四條 在漓江風景名勝區水域駕乘排筏游覽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駕駛員和乘客未規范穿戴救生衣;
(二)兩張以上排筏捆綁游覽;
(三)在封航期游覽;
(四)強行追越、橫越在航的船舶、排筏;
(五)飲酒后駕駛;
(六)其他影響游覽安全的情形。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關部門已經予以處罰的違法行為,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不再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經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設置、張貼商業廣告,舉辦大型游樂、演藝等活動,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利用巖溶石山開展蹦極、攀巖等活動,或者開展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活動的,由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地形地貌、名勝古跡、地質遺跡造成破壞的,由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 ??施工。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在漓江干流兩岸五百米范圍內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露天焚燒秸稈、樹枝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農林廢棄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在漓江干流水域進行船舶拆解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在漓江干流水域泊靠以居住為目的的生活船舶或者排筏的,由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界樁、提示和安全警示等標識標牌的,由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漓江風景名勝區內駕駛未經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登記的排筏從事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由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拒不停止的,扣押排筏,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游覽排筏不按規定路線、時間和停靠點游覽、停靠的,由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駕駛員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的,扣押排筏,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在漓江風景名勝區水域駕乘排筏游覽時,駕駛員和乘客未規范穿戴救生衣,駕駛兩張以上排筏捆綁游覽,在封航期游覽,強行追越、橫越在航的船舶、排筏,飲酒后駕駛,或者有其他影響游覽安全的情形,在通航水域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駕駛員停止違法行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在非通航水域的由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駕駛員停止違法行為,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本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漓江風景名勝區規劃,擅自審核、批準建設項目或者其他有關活動;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致使漓江風景名勝資源被破壞或者污染;
(三)發現違法行為未依法查處;
(四)未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重大損失;
(五)未依法采用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經營者;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11. 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規定
一不準,水溫太涼或沒有進行熱身運動不準下水游泳,水溫太涼或沒有熱身直接下水游泳,容易造成腿抽筋抽蓄;
二不準,單獨一人不準私自下水游泳,必須在家長或監護人的陪同下游泳,在家長的陪同下,一旦出現險情,家長能及時施救;
三不準,身體不適、患有傳染疾病或不適宜游泳的疾病不準下水游泳,容易加重病情或傳染給別人;
四不準,強體力勞動或劇烈運動后不準下水游泳,這樣下水容易抽筋或引起感冒;
五不準, 水質污染不準下水游泳,水質太差或被污染過的水,容易造成皮膚病或傷害身體;
六不準,有急流、流水交匯處以及漩渦處不準游泳,這種情況下水,容易被水沖走或被水沖入水底,難以脫身;
七不準,不明水域不準下水游泳,對不熟悉或不了解的水域下水游泳,容易出現意想不到的意外;
八不準,游泳人多不準起哄打鬧,人多起哄打鬧和過分的玩笑容易造成傷害;
九不準,游泳時不能逞強好勝,明知做不到,偏要逞強好勝,容易造成溺水事故。
十不準,同伴溺水不準盲目施救,看見同伴溺水,要及時呼救并報警,盲目施救可能造成更多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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