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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安全風險提示 旅行社安全預案

        導讀:旅行社安全風險提示 旅行社安全預案 1. 旅行社安全預案 2. 旅行社安全預案方案 3. 旅行社應急方案 4. 旅行社安全預案范文 5. 旅行社消防安全預案 6. 旅行社安全應急預案范文 7. 旅行社安全應急救援預案 8. 旅行社安全應急處置預案 9. 旅行社安全預案怎么寫

        1. 旅行社安全預案

        一、加強行業安全管理。相關區旅游委要主動協調屬地相關政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旅游法》和《旅游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的要求,加強對屬地旅游景區玻璃棧道等旅游項目安全監管和預警提示,指導企業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督導企業隱患整改。相關區旅游委要嚴格督導企業開展風險評估,建立健全日常安全管理、惡劣天氣暫停運營、游客最大承載量、專項應急預案等管理制度,以及企業隱患整改。主動協調相關政府部門開展聯合檢查和隱患排查。同時要適時面向社會發布旅游安全警示,建議旅行社和游客暫時停止去存在隱患的玻璃棧道游玩,切實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誰建設、誰運營、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全面落實企業玻璃棧道等旅游項目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一是對已建成運營玻璃棧道等旅游項目的景區,要盡快組織委托勘察設計、鋼結構、玻璃材料、隧道、旅游安全等領域的專業技術機構或專家開展安全技術檢測和安全風險評估;二是盡快開展瞬時最大承載量和日最大承載量核定,并采取技術措施確定游客流量,及時分流限流游客;三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進一步建立完善安全檢查、隱患排查、定期專項安全檢測、設備保養、教育培訓、各類預案、崗位責任等制度,全面細化保障措施,確保各類管理制度健全;

        四是配備必要的安檢設備,保證玻璃棧道安全運營。如:配備安檢門、手持金屬探測器等,防止易燃易爆、重物失落(如相機)等意外事件發生造成玻璃損壞;

        五是完善相關安全警示標識,加強安全培訓教育和應急演練。尤其是在假日期間,要增派安全員嚴看死守,強化巡查,及時疏導,切實加強玻璃棧道等旅游項目的安全管理。

        2. 旅行社安全預案方案

        作為導游,不能慌亂,要按照旅行社應急預案來操作: (1)如果死者親屬不在身邊,應立即通知其親屬。

        (2)由參加搶救的醫師向死者親屬、領隊和好友詳細報告搶救的經過,寫出搶救工作報告、死亡診斷證明書,由主治醫師簽字后蓋章,復印后分別交給死者親屬、領隊和旅行社。(3)有關死者的醫療、火化、尸體運送、交通等費用一律由死者親屬或該團隊支付。如死者生前已辦理人壽保險,應協助死者親屬辦理索賠事宜。(4)死者遺物由其親屬或領隊、死者生前好友代表、全陪、接待社代表共同清點,列出清單,一式兩份,上述人員簽字后分別保存,遺物由死者親屬或領隊帶回。

        3. 旅行社應急方案

        貌似以前上導游業務時學過:

        1、司機和臨窗的兩個游客當場受傷,要看受傷在程度和距離城區的遠近程度了,如果都只是輕傷,車還能開的話,做包扎后到就近在醫院處理,安撫其他游客,同時地接導游聯系旅行社,一般旅行社都會有安排的。如果重傷,我會先打急救電話,再緊急自救,重要的是止血,然后地接導游聯系旅行社,安撫其他游客,等待“支援'

        2、深夜突然火警大作,我會首先自救,再有能力在情況下幫助疏散游客。

        3、一位小學生被毒蛇咬傷,立即做毒蛇咬傷時的緊急處理,讓全陪和輔導員陪同該學生去醫院,導游繼續帶團或征求客人意見是否繼續游覽,如果繼續有導游繼續帶團,如果不繼續就回程。如果只有一位導游(通常不會有這種情況吧?)立即聯系旅行社打急救電話。

        4、食物中毒。催吐——打急救電話——聯系旅行社——保護現場——協助調查

        5、一學生說自己? ??手機不見了。先幫助其在附近尋找(短時間),如果找不到留下領隊或全陪幫其尋找,導游帶其他人游覽,征詢客人意見是否有需要求助景區保安和報警,如有需要幫忙聯系且留下領隊或全陪陪同該名學生,導游須帶其他人游覽余下景點。

        以上是本人結合參加導游培訓和在學校學導游業務的知識以及和其他導游交流得出的解決方法,不知是否能幫上忙,因為偶沒有親身經歷過,所以也只能給LZ這些建議參考一下下了。

        4. 旅行社安全預案范文

        第七十七條國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的級別劃分和實施程序,由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旅游安全作為突發事件監測和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七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旅游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旅游突發事件應對機制。

        突發事件發生后,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采取措施開展救援,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七十九條旅游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

        旅游經營者應當對直接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應急救助技能培訓,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檢驗、監測和評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

        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游者,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條旅游經營者應當就旅游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一)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條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旅游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并對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條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游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

        中國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時,有權請求我國駐當地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給予協助和保護。

        旅游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后,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第七章旅游監督管理

        第八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旅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游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交通等執法部門對相關旅游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十四條旅游主管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監督管理對象收取費用。

        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旅游經營活動。

        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有權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經營旅行社業務以及從事導游、領隊服務是否取得經營、執業許可;

        (二)旅行社的經營行為;

        (三)導游和領隊等旅游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旅游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可以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復制。

        第八十六條旅游主管部門和? ??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其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監督檢查人員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的,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監督檢查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保密。

        第八十七條對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情況并提供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八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中或者在處理舉報、投訴時,發現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并移交有關部門查處。

        第八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違法行為查處信息的共享機制,對需要跨部門、跨地區聯合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督辦。

        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九十條依法成立的旅游行業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經營規范和服務標準,對其會員的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第八章旅游糾紛處理

        第九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

        第九十二條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十三條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依法對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旅游者一方人數眾多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六條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5. 旅行社消防安全預案

        旅游過程中旅游公司的職責:

        第一,確保旅游服務的安全。旅游服務的安全,取決于組團旅行社對相關服務的采購是否規范、旅行社開發設計的旅游線路是否安全。

        第二、認真履行告知義務。

        只要旅行社不履行告知義務,或者履行告知義務不完全,造成游客人身或者財產的損害,旅行社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采取有效的預防和處臵措施。預防措施包括旅行社的應急預案、 導游(領隊)防范措施。

        旅行社應制作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針對可能發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做好嚴密的部署,從制度上保障預防和處臵旅游安全事故的科學性、實用性和及時性。

        6. 旅行社安全應急預案范文

        旅行社投資經營方營就是總社下設分支機構遍布全國招攬游客,擴經營業績,提升利潤。

        7. 旅行社安全應急救援預案

        基本上第一章是競標邀請。

        第二部分是投標內容,包括幾大章節:

        一、承諾書

        二、授權委托書(通常是以地接旅行社法人授權給計調部門總監)

        三、相關資源(包括一年內各星級房價、各種車型車價、景點資源價格、導游資源)

        四、各類相對預案,包括緊急狀況處理

        五、結賬方式

        六、其它方面

        第三部分就是中標通知

        8. 旅行社安全應急處置預案

        主要督查內容包括常態化疫情防控、假日旅游安全、景區客流管控等工作落實情況。安全生產方面督查內容包括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落實情況;安全生產集中整治開展情況等。企事業單位主體責任落實情況;應急預案修訂情況;旅行社旅游用車安全,是否購買責任險等情況;旅游A級景區森林及建筑消防安全、景區索道及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安檢維護及發布、危險地段警示標牌設置等情況;旅游星級飯店衛生情況、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措施、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等情況。

        9. 旅行社安全預案怎么寫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旅行社的等級劃分、評定條件以及等級評定的組織、復核及管理等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山東省內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旅行社。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T10001.1 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第1部分:通用符號

        GB/T10001.2 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第2部分:旅游休閑符號

        LB/T15971-2010導游服務規范

        LB/T004-1997 旅行社國內旅游服務質量要求

        GB/T 32943-2016旅行社服務網點服務要求

        GB/T 16766-2017旅游業基礎術語

        GB/T 31385-2015 旅行社服務通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旅行社

        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出境旅游業務,并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

        ?3.2 旅游業務

        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

        ?3.3 導游人員

        依照《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導游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游服務的人員。

        ?3.4 旅游產品

        通過利用、開發旅游資源提供給旅游者的旅游吸引物與服務的綜合。

        ?3.5旅游合同

        旅行社與旅游者(團)雙方共同簽署并遵守的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文本。

        ?3.6 五險一金

        指現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4 等級劃分及表示

        旅行社按照服務質量劃分為三個等級,由低到高依次為3A級、4A級、5A級,分別用“AAA級”、“ AAAA級”、“ AAAAA級”表示。

        5 等級評定條件

        參加等級評定的旅行社應具備以下條件。

        ?5.1 基本條件

        5.1.1參評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旅行社注冊資本金不少于30萬元、固定資產不少于120萬元、流動資產不少于120萬元。

        從業人數(有正式勞動合同) :3A 不少于20人;4A不少于50人;5A 不少于100人。

        5.1.2旅行社應依法設立并合法經營兩年以上。

        5.1.3足額繳存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無非法轉讓經營權或部分經營權等行為。

        5.1.4積極使用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及時準確的完善旅行社相關信息和完成業務統計,所有團隊使用電子合同及行程單。

        5.1.5兩年內未受到罰款以上行政處罰,未被列入誠信黑名單。

        5.1.6落實安全生產方案預案、教育培訓制度,三年內無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無重大及以上群體性事件。

        5.1.7兩年內未連續六個月不開展旅行社業務。

        5.1.8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職員工總數20%且不少于3名與旅行社簽訂勞動合同的導游。

        5.1.9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向簽訂勞動合同的導游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5.1.10企業制度健全,并有完善的合同檔案管理及保管制度,保存期不少于兩年。

        5.1.11設有24小時投訴電話和在線投訴渠道,并由專門人員負責旅行社服務質量監督、投訴及糾紛的處理。

        ?5.2 服務場所及設施

        5.2.1應有與旅行社規模和等級相適應的獨立產權或兩年以上租賃合同的營業場所,經營場所面積不少于200㎡。

        5.2.2營業場所應提供本社的服務項目宣傳品、旅游安全宣傳資料、旅游線路價目表、與本社業務有關的旅游目的地介紹和旅游交通圖、主要交通工具時刻表以及由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發放的宣傳品,以備旅游者查閱。

        5.2.3旅行社營業場所應保持相對獨立、證照齊全且按規定懸掛展示,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布局合理,設有咨詢與接待設施。

        5.2.4應有電話、傳真、互聯網等通訊工具,旅游者可以通過網絡、電話、傳真等方式向旅行社咨詢和預訂旅游產品。

        5.2.5營業區域應設有旅游者休息場所。

        5.2.6應提供咨詢、接待、簽訂合同、付款等項目服務;提供兩種以上旅游交通票務代理服務;提供餐飲、娛樂、購物、景區門票、機場接送等兩種以上委托代辦服務。

        5.2.7應提供普通話和至少兩種以上外語或少數民族語言、地方方言的導游服務。

        ?5.3 經營管理

        5.3.1 營銷管理

        5.3.1.1應擁有企業獨立的線上信息平臺,并可以接受旅游者的預訂。

        5.3.1.2擁有完善的數字化辦公系統、客戶檔案庫和企業形象識別系統;

        5.3.1.3應擁有企業注冊商標(或經上級企業授權使用的注冊商標),并在所有全資、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的子公司、分公司和服務網點統一使用。

        5.3.1.4旅行社設立的從事旅游業務的非獨立法人機構應與總部實行聯網銷售,并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統一接待”。

        5.3.2 員工管理

        5.3.2.1接待人員應統一著裝,佩戴企業標識或崗位標牌,標注接待人員姓名。

        5.3.2.2負責旅行社運營的高級管理人員有三年以上旅行社管理經驗;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 (含大專)學歷者所占比例應不低于 40%。

        5.3.2.3應制定并執行業務培訓制度以及管理培訓制度,且有培訓經費預算保證,旅行社職員按照要求參加由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培訓活動,并通過考核。

        5.3.3 財務管理

        5.3.3.1應至少有 2 名具有初級以上 (含初級)職稱的財務人員,其中至少一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

        5.3.3.2應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財務分析制度、財務審計制度,按時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

        5.3.4 業績管理

        近兩年年平均組織和接待游客數量:3A 不少于20萬人天;4A不少于30萬人天;5A 不少于50萬人天。

        近兩年年平均營業收入:3A 不少于1000? ??元;4A不少于4000萬元;5A 不少于10000萬元。

        ?5.4 質量管理

        5.4.1 投訴管理

        5.4.1.1應建立完善的投訴處理制度。

        5.4.1.2應有向社會公布的投訴或咨詢電話和線上投訴渠道,并及時處理旅游者投訴。

        5.4.1.3應積極配合文化和旅游市場執法部門調查、核實、處理旅游投訴。

        5.4.1.4近三年,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每年接到對該旅行社的有效投訴不超過當年組織和接待人次的萬分之五。

        5.4.2 安全管理

        5.4.2.1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4.2.2應規范設置安全引導標志,確保接待過程中的安全和秩序。

        5.4.2.3應確保旅游者的信息安全。

        5.4.3 危機管理

        5.4.3.1應制定危機事件處理預案,具備危機事件處理機制,并有培訓記錄。

        5.4.3.2應有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5.5 商業信用和社會聲譽

        5.5.1應有旅游者意見反饋制度,對旅游者反饋信息和處理結果有詳實的記錄。

        5.5.2每半年對旅游者滿意度進行評價,近兩年每年旅游者抽樣調查平均滿意率不低于85%。

        5.5.3應與100%的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5.5.4應與供應商和同業客戶簽訂合同,并按約定的期限和付款條件履約。

        5.5.5每年應參加兩項以上社會公益活動。

        5.5.6規范執行旅行社責任險統保示范項目。

        5.5.7出現租用車輛安全問題、司機甩團等情況的,當年不具備評定資格。

        6 等級評定及管理

        ?6.1 等級評定

        6.1.1 評定機構及職責

        成立山東省、各地市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分別負責全省和各市旅行社等級評定工作。

        6.1.1.1山東省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職責:

        a)制定全省旅行社等級評定及復核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b)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擇、培訓、考核省級評定檢查員;

        c)負責全省5A級旅行社的終評、復核及監督檢查、認定備案;

        d)督導各市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開展旅行社等級評定及復核工作,對各市評定結果進行審核。

        6.1.1.2各市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職責:

        a)在省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授權和監督下,開展本地區旅行社等級評定及復核工作;

        b)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擇、培訓、考核市級評定檢查員;

        c)負責本地區3A級、4A級旅行社的評定、復核及監督檢查,并報省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認定備案;

        d)負責本地區5A級旅行社的初評,并推薦至省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終評。

        6.1.2 等級申請

        凡具備等級評定條件的旅行社可向所在市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申請相應等級評定。申請材料包括:

        a)《旅行社等級評定申請書》;

        b)《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和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c)《旅行社等級評分表》自評打分表及其它必要的證明材料。

        6.1.3 等級評定

        6.1.3.1各市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受理申請后,適時安排評定、檢查。

        6.1.3.2評定、檢查按照本標準旅行社等級評定條件和《旅行社等級評分表》進行。

        6.1.3.3等級評定檢查工作由評定委員會委派檢查員組成的評定檢查組承擔。

        6.1.3.4對通過等級評定的旅行社,由省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認定、統一頒發相應等級標牌,并向社會公告。

        6.1.3.5對未通過等級評定、認定的旅行社,相應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應予以說明。

        ?6.2 等級管理

        6.2.1等級使用期限為三年。

        6.2.2代理機構不得使用其等級標志。

        6.2.3已取得等級的旅行社,如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責任事故、重大群體糾紛事故,造成惡劣影響,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應在省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認 定后做出降低或取消等級的處理。

        ?6.3 等級復核

        6.3.1對已經評定等級的旅行社,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應按照本標準規定進行服務質量檢查和等級評定性復核。

        6.3.2服務質量檢查每年一次,由旅行社對照本標準及附錄進行自查自糾,由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以明查或暗訪的形式安排檢查抽查。

        6.3.3等級評定性復核按照等級使用期限每三年一次,復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6.3.4對于等級復核或檢查達不到本標準相應等級的旅行社,按以下辦法處理:

        a) 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限期整改、降低和取消等級的處理;

        b) 接到限期整改通知書的旅行社逾期未整改或在整改后未達標者,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應降低或取消其等級;

        c) 被降低或取消等級的旅行社,自降低或取消等級之日起一年內,不予恢復或重新評定等級;一年之后方可再次申請等級。

        ?6.4 等級標志

        6.4.1旅行社等級標志是指由山東省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統一制作、核發的旅行社等級標牌。

        6.4.2旅行社等級標牌應置于旅行社營業場所的明顯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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