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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愿服務站制度旅游 志愿者服務站服務制度

        導讀:志愿服務站制度旅游 志愿者服務站服務制度 1. 志愿者服務站服務制度 2. 志愿者服務站規章制度 3. 志愿者服務站制度流程項目 4. 志愿者服務站服務制度內容 5. 志愿者服務站服務制度范文 6. 志愿者服務制度有哪些 7. 在志愿者服務站工作制度方面 8. 志愿者服務站工作制度 9. 志愿者服務站服務制度怎么寫

        1. 志愿者服務站服務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發展,規范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發揮社會體育指導員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體育指導員,是指不以收取報酬為目的,向公眾提供傳授健身技能、組織健身活動、宣傳科學健身知識等全民健身志愿服務(以下簡稱志愿服務),并獲得技術等級稱號的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社會體育指導員實行技術等級制度。

        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由低到高分為: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

        第四條 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和推動社會力量支持社會體育指導員開展志愿服務,依法保護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合法權益,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的宣傳,擴大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的社會影響,對取得顯著成績的社會體育指導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國家體育總局主管全國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縣級以上地方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

        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納入體育工作規劃,列入工作考核評價體系,為社會體育指導員開展志愿服務提供保障,依法對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進行管理、指導、監督。

        社會體育指導員由其開展志愿服務所在地的縣級體育主管部門實行屬地管理。

        第六條 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等群眾性體育組織和基層文化體育組織(以下簡稱委托的組織),承擔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的具體工作。

        具有較好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條件和能力的全國性和省級行業、單項體育協會,經向國家體育總局和省級體育主管部門申請并獲得批準(以下簡稱經批準的協會),可負責相應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審批等工作。

        第七條 建立全國性和地方性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

        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為社會體育指導員提供服務,反映社會體育指導員需求,維護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權益,承擔體育主管部門委托的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工作。

        2. 志愿者服務站規章制度

        志愿者小組長就是負責所管轄的志愿者工作的分配和調動。

         1.熱愛本職工作,責任心強,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崗位,熱情服務。

        2.善于做本組成員的思想工作,關心、幫助、團結本組成員。

        3.認真貫徹公司的各項方針政策,帶頭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4.合理安排,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公司或部門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5.搞好現場管理,做好現場勞動紀律的考核與管理,做好合理分工,不徇私舞弊。

        6.負責記錄當天當班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及考勤工作。

        7.若工作中出現緊急情況時,應立即處理,但當自己無法處理時,需向部門經理請示。

        3. 志愿者服務站制度流程項目

        義工報名是不需要費用的,流程如下:

        1、由本人向所在地的青年志愿者組織提出申請,或在所在地青年志愿者組織設立的志愿服務站申請;

        2、青年志愿者組織在確認申請人具備青年志愿者的條件后,要提出審核意見并通知本人;

        3、經過本人申請并審核合格的青年志愿者即可參加活動。成為志愿者需要的條件是:

        1、年齡在14周歲以上,學歷不限;

        2、致力于免費、無償地為社會進步貢獻自己的力量;

        3、身體健康? ?

        4. 志愿者服務站服務制度內容

        一、統一著裝上崗: 志愿者在崗期間,應按要求著志愿者統一服裝,佩戴志愿者工作證等志愿者標識,并整潔大方。

        二、遵守工作時間: 志愿者應該嚴格遵守工作時間,自覺做到不遲到、不早退。因病、因事不能上崗必須提前向項目負責人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崗。

        三、堅守工作崗位: 志愿者在崗期間不能處理個人事務,不能無故離崗、脫崗、因事需短時間離崗須告知項目負責人或其他志愿者。

        四、增強安全意識: 志愿者在崗期間,應提高安全意識,注意保護好人身,財務安全,遇到突發情況要及時與項目負責人聯系,取得支持和幫助。

        五、注重志愿者形象:志愿者在崗期間不能接待親友來訪,不能從事與志愿服務無關的事物。

        六、加強團隊合作: 志愿者之間要積極溝通協調,注重團結協作,互助理解,互相幫助,互相提醒,互相監督,服從安排,形成堅強的團隊凝聚力和戰斗力。

        七、尊重他人: 多使用“請、謝謝、對不起”等文明用語,語氣和氣親切,表達得體。

        八、行為儀態: 正確的站姿、優雅的步態、含蓄的蹲姿、穩住的坐姿。

        5. 志愿者服務站服務制度范文

        1.依據法律規定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2.建立健全志愿服務活動制度;

        3.負責志愿者招募、注冊、考核評價等工作;

        4.如實記錄志愿服務信息,無償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

        5.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務所需知識、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

        6.維護志愿者合法權益,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安全、衛生等保障措施;

        7.開展志愿服務宣傳與交流活動;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6. 志愿者服務制度有哪些

        重慶市志愿服務條例(5)

          第三十三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將培養青少年志愿服務意識納入思想品德教育內容,組織青少年開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務活動。  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中學可以將學生參加志愿服務活動情況納入綜合素質評價指標。  第三十四條 志愿者所在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給予支持。  第三十五條 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實行注冊志愿者星級認定制度。  志愿服務工時可以換取一定的社區服務,在公共服務等方面享受優待。換取社區服務的辦法,由社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對志愿者工作績效進行評價,褒揚、嘉獎優秀志愿者、優秀志愿服務組織、優秀志愿服務項目。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和錄取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注冊志愿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志愿服務活動中發生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等損害的,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志愿者因志愿服務組織過錯受到損害的,由志愿服務組織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二)志愿者因志愿服務對象或者第三人過錯受到損害的,由志愿服務對象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協助志愿者向志愿服務對象或者第三人追究法律責任;  (三)志愿者因不可抗力受到損害的,志愿服務組織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四)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組織安排的志愿服務活動,對志愿服務對象造成損害的,由志愿服務組織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志愿者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志愿服務組織可以依法追償。  第三十八條 志愿服務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 ??公安機關予以制止,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志愿服務組織名義、標識或者以開展志愿服務為由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偽造志愿服務記錄、提供虛假志愿服務證明的;  (三)泄露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等依法受保護的信息的;  (四)發布虛假志愿服務信息的;  (五)未依法公開信息的;  (六)接受境外經費資助,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對象在志愿服務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 在志愿者服務站工作制度方面

        (一)堅持分工合作原則,個人不離集體,集體不離個人,立足本職,明確目標,服從管理,聽從安排,認真完成各項工作;

          (二)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以少數服從多數,個人服從多數,個人服從集體,局部服從整體,圍繞“公益事業弱勢群體”開展工作;

          (三)每次參加志愿者服務后,由志愿者活動組織者(負責人)立即收集活動用品,并交單位保管;

          (四)認真聽取廣大師生的意見和要求,對工作(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向相關人員反映;

          (五)注重培養自己的興趣愛好,積極投身參與本服務隊、單位組織的各項活動中去,多參加實踐、公益活動;

          (六)要有強烈的時間觀念,在開會的(例會)時,如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到者必須提前30分鐘,以書面形式向負責人請假。準假后方可離開;

          (七)如確因時間沖突或情況特殊,一定要分清輕重緩急,學會自我調整和自我緩解,決不能影響本服務隊的工作開展,若時間緊急,須遲到或須請假者也須向負責人說明情況;

          (八)明確工作目標,不能盲目地開展工作,必須擬定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九)禁止在工作中“討價還價,拈輕怕重”,禁止因工作不滿而鬧情緒,更不允許志愿者之間發生口角和爭執,有意見或不滿,應向負責人提出;

          (十)凡遲到者或請假者,應及時向負責人說明情況,并了解工做安排及其內容;

          (十一)志愿者之間要相互幫助,團結合作與其他各部門之間保持友好關系,相互學習、相互監督、共同促進、共同提高;

          (十二)本制度未盡事宜,將在工作中不斷總結,不斷完善。

        8. 志愿者服務站工作制度

        志愿者管理制度

        1. 志愿者服務規范和標準手冊

        一、專業志愿者咨詢服務用語

        1、語言交流

        (1)初次面詢時:“請進!”、“請坐!”、“非常歡迎您前來咨詢,謝謝您的信任。”“我很愿意向您提供心理學幫助。”

        (2)咨詢時:“我很希望知道,我在哪方面能向您提供幫助?”“您希望在哪方面得到我們的幫助?”

        (3)繼續會談,征求意見:“今天暫時談到這里,在今天的交談中,我基本上對您提出的問題有所了解,但要我馬上做出最后確切的判斷,還有一定困難。由于時間關系,今天無法繼續(約定的會談時間段已結束),如果您愿意的話,我建議我們再談一次,您覺得如何?

        (4)已做出診斷,沒時間討論矯治方案:“今天我們的討論已經有了初步結論,對這個結論您是否同意,希望您回去后,再認真想想,是否還有需要補充說明的,我也再想想,是否還有什么不妥之處,我們就按今天的診斷共同研究一下矯治方案,您? ??得如何?

        (5)求助者如患有軀體疾病或精神障礙:“就您談的情況看,恐怕您應該先到某某科做個檢查,我將會根據某某科的檢查結果,在考慮您目前的狀況是否有心理問題。”(精神病建議精神科會診)

        (6)態度必須是中立的。非評判性原則:“你所談的情況,從心理學角度完全可以理解。”或“我十分理解你的情況(心情)。”

        (7)結束時:“謝謝您的來訪和對我們的信任,以后有什么問題,希望再聯系。謝謝!”

        2、想求助者說明保密原則(在沒征得同意)

        (1)咨詢內容的保密

        (2)咨詢過程的保密

        3、向求助者說明心理咨詢的性質

        (1)什么是心理咨詢

        心理咨詢是心理咨詢師協助求助者解決心理問題的過程。“協助”以此表明,心理咨詢是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求助者是否有主動參與的態度和行動。

        心理咨詢是一個過程,有些問題不是一兩次的交談就能解決的,有時會有迂回曲折甚至反復,也有些問題甚至是難以完美解決的。對此求助者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

        (2)向求助者說明權利與義務

        4、注意事項:

        (1)避免緊張情緒

        (2)語言表達

        A語速適中;吐字清晰;避免方言;每句話必須使求助者聽清楚;必要時可將提問和解釋重復一遍;會談中若使用專業術語應說明內涵和外延。

        B反復說明心理咨詢中的保密原則:“我可以負責地說,依據我們的道德和相關法律,今天我們的全部談話會絕對保密,請您放心。”

        (3)交談中不能東張西望,應注意力集中,認真傾聽或發問。不做多余的“下意識”動作。

        二、志愿者活動須知:

        1、志愿者來做活動,必須提前一天預約。如果是參加大型活動(30人以上),志愿者團隊負責人必須提前一個星期將活動方案交給中心負責人,并在活動前將相關事項準備好。

        2、每次服務的志愿者盡量不超過30人,由負責人統一安排。

        3、進入活動場所后請勿大聲喧嘩、亂扔垃圾,保持中心的安靜和干凈,給救助對象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4、盡量安排2名志愿者陪護1名救助對象,且全程負責,保證救助對象的安全。服務時請尊重救助對象的意愿,不得強迫其接受服務。

        5、與救助對象交流過程中,以兒女之情體貼入微地關愛救助對象,對救助對象有耐心,與救助對象交流一些積極的話題,保證救助對象心情愉悅。

        三、志愿者探訪救助對象及組織活動注意事項:

        1主動接近救助對象,大多數救助對象被動,自信心低,對人有戒心,因此要積極主動去接觸他們,使他們感到關心。

        2.第一次接近服務對象時,記得先對他微笑,盡量向他表示你的友好和沒有惡意,因為有部分救助對象可能因經歷過某些事件后對人防范心理比較嚴重,缺乏一種安全感,對陌生人的靠近會有敵對意識,這個時候一定要先取得救助對象的信任,讓他知道自己是安全的。當確定救助對象沒有抗拒行為時才可以靠近救助對象。盡量不要引起救助對象情緒激動或反應激烈。

        3.向救助對象走近時,在距離救助對象一米左右就要微微彎下腰,彎腰程度根據救助對象的身高或是救助對象所處位置的高低而定,讓救助對象感覺你的親切。

        4.在與救助對象交談時,親切更勝于親熱,態度要和藹可親,臉上盡量一直保持微笑,用心交流,眼睛盡量多注視對方的眼睛,視線不要游離不定,讓救助對象覺得你不關注他。

        9. 志愿者服務站服務制度怎么寫

        志 愿 服 務 條 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志愿? ??、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范志愿服務,發展志愿服務事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的志愿服務以及與志愿服務有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志愿服務,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愿、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

        第三條 開展志愿服務,應當遵循自愿、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志愿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安排志愿服務所需資金,促進廣覆蓋、多層次、寬領域開展志愿服務。

        第五條 國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建立志愿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志愿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和經驗推廣。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志愿服務行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愿服務行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志愿服務有關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有關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相應的志愿服務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

        第六條 本條例所稱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力等從事志愿服務的自然人。

        本條例所稱志愿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以開展志愿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第七條 志愿者可以將其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系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通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愿服務信息系統自行注冊,也可以通過志愿服務組織進行注冊。

        志愿者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八條 志愿服務組織可以采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組織形式。志愿服務組織的登記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志愿服務組織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交流,促進志愿服務事業發展。

        第十條 在志愿服務組織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志愿服務組織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三章 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一條 志愿者可以參與志愿服務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依法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二條 志愿服務組織可以招募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招募時,應當說明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第十三條 需要志愿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向志愿服務組織提出申請,并提供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說明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對有關信息進行核實,并及時予以答復。

        第十四條 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可以根據需要簽訂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約定志愿服務的內容、方式、時間、地點、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五條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應當與志愿者的年齡、知識、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務。

        第十六條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的志愿服務活動需要專門知識、技能的,應當對志愿者開展相關培訓。

        開展專業志愿服務活動,應當執行國家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標? ?和規程。法律、行政法規對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有職業資格要求的,志愿者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

        第十七條 志愿服務組織應當為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解決志愿者在志愿服務過程中遇到的困難,維護志愿者的合法權益。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愿服務活動前,應當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八條 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可以使用志愿服務標志。

        第十九條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應當如實記錄志愿者個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務情況、培訓情況、表彰獎勵情況、評價情況等信息,按照統一的信息數據標準錄入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愿服務信息系統,實現數據互聯互通。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志愿服務組織應當依據志愿服務記錄無償、如實出具。

        記錄志愿服務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制定。

        第二十條 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應當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嚴;未經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者泄露其有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應當尊重志愿服務對象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不得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參與志愿服務活動的,應當服從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訓。

        志愿者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志愿服務。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約定提供志愿服務的,應當及時告知志愿服務組織或者志愿服務對象。

        第二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成立志愿服務隊伍開展專業志愿服務活動,鼓勵和支持具備專業知識、技能的志愿者提供專業志愿服務。

        國家鼓勵和支持公共服務機構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務。

        第二十四條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迅速開展救助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導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及時有序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開展應對突發事件的志愿服務活動,應當接受有關人民政府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協調。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提供服務,不得以志愿服務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志愿服務組織有違法行為,可以向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志愿服務行業組織投訴、舉報。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志愿服務行業組織接到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無權處理的,應當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向有權處理的部門或者行業組織投訴、舉報。

        第四章 促進措施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促進志愿服務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為志愿服務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八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為開展志愿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二十九條 學校、家庭和社會應當培養青少年的志愿服務意識和能力。

        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可以將學生參與志愿服務活動納入實踐學分管理。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務運營管理,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的項目目錄、服務標準、資金預算? ??相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于志愿服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二條 對在志愿服務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國家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志愿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容。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措施,鼓勵公共服務機構等對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給予優待。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志愿服務統計和發布制度。

        第三十五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志愿服務宣傳活動,傳播志愿服務文化,弘揚志愿服務精神。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志愿服務組織泄露志愿者有關信息、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條 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退還收取的報酬;情節嚴重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并處所收取報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志愿服務組織不依法記錄志愿服務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向社會和有關單位通報。

        第三十九條 對以志愿服務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強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提供服務;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公益活動舉辦單位和公共服務機構開展公益活動,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務的,可以與志愿服務組織合作,由志愿服務組織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務的,參照本條例關于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志愿服務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可以開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務活動。

        城鄉社區、單位內部經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或者本單位同意成立的團體,可以在本社區、本單位內部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第四十三條 境外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在境內開展志愿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

        組織境內志愿者到境外開展志愿服務,在境內的有關事宜,適用本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在境外開展志愿服務,應當遵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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