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牧局是什么單位?
導讀:農牧局是什么單位? 一、農牧局是什么單位? 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的第十章 三、畜牧養殖的行政執法條列有哪些?
一、農牧局是什么單位?
農牧局是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職責:(一)負責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省市委、省市政府關于農林、農經、農機、畜牧水產業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法令、法規、結合實際情況,研究擬定貫徹落實的措施和實施細節,并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二)負責綜合農林、農機、畜牧水產發展情況,參與制定和組織實施農林、農機、畜牧水產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推動農林、農機、畜牧水產工作的全面發展。
(三)參與研究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意見,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濟制度,負責農村財務管理工作。
(四)貫徹落實產業政策、產業化經營方針,促進產前、產中、產后一體化發展,引導農林牧水產業結構合理調整和農林牧水產資源合理配置。
(五)負責農林、農機、農經、畜牧水產執法監督檢查,監督執行各項農、林、農機、農經畜牧水產法律法規的實施。
(六)加強信息服務網絡體系建設及農業生態環境監測、保護和管理工作。
(七)負責制定農業科技、農業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措施,綜合協調管理農、牧、科、教結合工作,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篩選及實施,指導種植業和養殖業品種繁育和改良規劃、科技普及、培訓、技術引進、推廣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科研課題的技術攻關和科研成果的推廣。
(八)負責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安全監理工作;組織、監督全縣植物和林木防疫、檢疫工作;負責畜禽防疫、檢疫、醫政、藥政藥檢,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的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飼養場、養殖小區內自用的隔離舍和屠宰加工場所內自用的患病動物隔離觀察圈,飼養場、養殖小區、屠宰加工場所和動物隔離場內設置的自用無害化處理場所,不再另行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農業部2002年5月24日發布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5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發放的《動物防疫合格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不滿1年的,可沿用到2011年5月1日止。本辦法施行前未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的各類場所,應當在2011年5月1日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三、畜牧養殖的行政執法條列有哪些?
《動物防疫法》、《畜牧法》、《漁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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