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游私自減少景點 導游私自減少旅游景點應該怎么處罰
導讀:導游私自減少景點 導游私自減少旅游景點應該怎么處罰 1. 導游私自減少旅游景點應該怎么處罰 2. 導游私自增加景點 3. 導游擅自增加景點處罰 4. 導游私自減少旅游景點應該怎么處罰呢 5. 導游違反旅游法怎么處理 6. 導游辱罵游客違反了哪些旅游法規 7. 導游違規的處理方法 8. 違反規定的導游 9. 導游私自減少旅游景點應該怎么處罰他 10. 違反導游條例的處罰
1. 導游私自減少旅游景點應該怎么處罰
請問:導游逃票是什么票?
如果是交通工具的乘坐票據,是個人行為那就根據所乘坐的交通工具違章進行處罰;如果是在導游,帶領游客乘坐交通工具逃票,被查獲的,那這導游的行為是要受到嚴肅處罰的,有可能會被吊銷導游資格的。 在導游工作中去風景點的門票,(除了特別規定的)一般是出示導游證件就可以了。如果是導游沒有帶團工作,那么導游證件在風景點是沒有用的。
2. 導游私自增加景點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3號)
第十八條:無導游證進行導游活動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公告,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九條:導游人員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進行導游活動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未佩戴導游證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四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導游擅自增加景點處罰
近年來把購物點變成景點在跟團游中頻頻出現。
多數是低價旅行團這些多數清楚寫在旅行社與旅客簽訂的合同條款中的內容,到購物點游客進去可以不買,不是強制購物的。然而,往往有的旅行社不但存在違約增加購物點的情況,游客因不愿自費選擇游玩項目還幾度遭到謾罵,更有甚者,在被接機回家的路上還被司機扔在了大街上,可謂“步步驚心”。
所以,走馬觀花游景點 “福利”變身購物點,作為游客在與旅行社簽署合同時一定要徹底了解情況,對于旅游途中存在旅行社違規的行為一定要有維權意識。使得我們的旅游業越來越規范。
4. 導游私自減少旅游景點應該怎么處罰呢
在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可以擅自更改,但要通知旅行社。加入別的情況,那只能呵呵了。處罰很嚴重
5. 導游違反旅游法怎么處理
自處罰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導游。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
被吊銷導游證的導游,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
導游、領隊私自承攬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6. 導游辱罵游客違反了哪些旅游法規
我覺得,首先作為一個旁觀者,要兼聽則明。只聽一方? ??辭,或是只看到其中一段視頻并不能說明事情的本質。雖然,對于罵人這件事本身來說,是有缺失是不對的。但是要了解清楚事情的前因后果,方能做出一個正確的判斷。
其次,若是因為游客自身原因造成導游辱罵,則要看游客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情合理的情況下,那作為提供服務的導游,便是錯上加錯。若客人的要求不合理,那導游可以采取其他合適的方法,而非如此下策的方式予以反駁。
若并非游客原因,則導游辱罵完全是他個人道德品質的問題了。
所以,導游在做好自己工作外,若遇到客人不合理的要求,需要采取恰當的方式予以阻止或反駁。辱罵的方式,若無特殊情況,建議不采取。對于蠻橫粗魯的游客,要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7. 導游違規的處理方法
依據《導游人員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將導游人員扣分的違規行為歸納為27種:
一、扣除10分的行為
1、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
2、誘導或安排旅游者參加黃、賭、毒活動項目的;
3、有毆打或謾罵旅游者行為的;
4、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
5、未通過年審繼續從事導游業務的;
6、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團重大危害和損失的。
按照《導游人員管理實施辦法》(國家旅游局第15號令)的要求和國家旅游局《整頓和規范旅游市場秩序工作方案》的安排,國家旅游局要求于2002年4月10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對導游人員實行計分制管理。
實行新版導游證(IC卡)的地區,通過IC卡實行計分管理。暫未實行新版導游證(IC卡)的地區,通過對舊版導游證配發副證實行計分管理。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導游人員計分管理的具體執行。
導游人員計分辦法實行年度管理10分制。《導游人員違規通知單》是違規導游被扣分的憑據,一式三聯,一聯為檢查單位留存,一聯通知其發證單位,一聯交違規人。
8. 違反規定的導游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的。
9. 導游私自減少旅游景點應該怎么處罰他
不履行法定義務與法定責任的屬于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法律后果與法律責任,適用于法律懲罰應予以處罰。
10. 違反導游條例的處罰
吊銷導游證三年后可以再次申請。
根據《旅游法》規定,被吊銷導游證的導游、領隊和受到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處罰的旅行社的有關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務。
出現“不合理低價”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旅行社將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并處以罰款。
對“欺騙、強制旅游購物”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除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等相應處罰外,涉事旅行社、旅行社相關責任人、導游、領隊、購物場所及其經營者都將被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向社會公布。
此外,出現“欺騙、強制旅游購物”違法行為后,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 ??逾三年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被吊銷導游證的導游,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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