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旅行社資質 出借旅行社資質
導讀:出租旅行社資質 出借旅行社資質 1. 出借旅行社資質 2.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 3. 出借旅行社資質怎么處罰 4. 出借旅行社資質犯法嗎 5. 借用旅行社資質 6. 旅行社出境游資質 7. 賣旅行社資質 8. 旅行社資質租用
1. 出借旅行社資質
第七十七條國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的級別劃分和實施程序,由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旅游安全作為突發事件監測和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七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旅游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旅游突發事件應對機制。
突發事件發生后,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采取措施開展救援,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七十九條旅游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
旅游經營者應當對直接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應急救助技能培訓,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檢驗、監測和評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
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游者,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條旅游經營者應當就旅游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一)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條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旅游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并對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條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游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
中國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時,有權請求我國駐當地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給予協助和保護。
旅游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后,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第七章旅游監督管理
第八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旅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游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交通等執法部門對相關旅游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十四條旅游主管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監督管理對象收取費用。
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旅游經營活動。
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有權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經營旅行社業務以及從事導游、領隊服務是否取得經營、執業許可;
(二)旅行社的經營行為;
(三)導游和領隊等旅游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旅游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可以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復制。
第八十六條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其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監督檢查人員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的,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監督檢查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保密。
第八十七條對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情況并提供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八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 ??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中或者在處理舉報、投訴時,發現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并移交有關部門查處。
第八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違法行為查處信息的共享機制,對需要跨部門、跨地區聯合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督辦。
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九十條依法成立的旅游行業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經營規范和服務標準,對其會員的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第八章旅游糾紛處理
第九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
第九十二條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十三條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依法對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旅游者一方人數眾多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六條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2.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3. 出借旅行社資質怎么處罰
檢查旅行社,執法人員可以依法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在經營場所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旅行社名稱、經營場所、出資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 ?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三)旅行社分支機構設立情況以及總社對其分支機構在職人員、合同、業務、財務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等情形;
(四)企業職工名冊與實際從事導游、領隊服務等人員的情況是否相符;旅行社是否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否存在要求導游、領隊墊付或者向其收取費用等違法情形;臨時聘用導游的使用情況及是否向其支付旅游服務費用;
(五)宣傳招徠是否存在超出許可經營范圍或使用誘騙、欺詐性宣傳語等情形;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六)是否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及提示旅游者購買旅游意外保險;
(七)是否按照規定交納或補交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
(八)向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協議,旅行社選擇的供應商是否合法、合格;
(九)旅游合同、行程單等業務檔案是否完整、規范并保存 2 年以上;企業財務檔案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形;
(十)旅游合同是否存在格式條款顯失公平的內容;是否明確約定交通、住宿、餐飲、導游等服務安排和標準以及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是否經過旅游者書面同意;旅游產品中是否存在安排旅游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的情形;
(十一)行程單中是否單方指定購物或另行付費項目,購物和另行付費項目協議是否規范簽訂,是否存在給予回扣等商業賄賂違法情形;
(十二)旅行社投訴處理、安全管理、應急處置等制度是否健全;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事項。
2.3【旅行社分社檢查內容】
檢查旅行社分社,執法人員可以依法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在經營場所懸掛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及營業執照;
(二)旅行社分社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三)設立社對分社人員、合同、業務、財務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等情形;
(四)企業職工名冊與實際從事導游、領隊服務等人員的情況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要求導游、領隊墊付或者向其收取費用等違法情形;臨時聘用導游使用情況及是否向其支付旅游服務費用;
(五)宣傳招徠是否存在超出登記經營范圍或使用誘騙、欺詐性宣傳語等情況;實際經營與交納的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六)向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協議,分社選擇的供應商是否合法、合格;
(七)旅游合同是否存在格式條款顯失公平的內容;是否明確約定交通、住宿、餐飲、導游等服務安排和標準以及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是否經過旅游者書面同意;旅游產品中是否存在安排旅游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的情形;
(八)行程單中是否單方指定購物或另行付費項目,購物和另行付費項目協議是否規范簽訂,是否存在給予回扣等商業賄賂違法情形;
(九)旅行社分社業務檔案是否保存 2 年以上;
(十)旅行社分社投訴處理、安全管理、應急處置等制度是否健全;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監 督檢查事項。
2.4【旅行社服務網點檢查內容】
檢查旅行社服務網點,執法人員可以依法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在營業場所懸掛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及營業執照;
(二)旅行社服務網點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三)設立社對服務網點人員、合同、業務、財務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等情形;
(四)企業職工名冊;
(五)宣傳招徠是否存在超出登記經營范圍或使用誘騙、欺詐性宣傳語等情況;是否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業務;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六)是否以設立社的名義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七)是否私自與設立社以外的旅行社等組織或個人進行業務往來;
(八)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事項。
4. 出借旅行社資質犯法嗎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釋義】
本條是關于違法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無許可資質經營旅行社業務,以及旅行社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超范圍經營旅行社業務和第二十條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法律責任規定。
一、違法行為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主體包括:一是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二是旅行社。
二、執法主體
本條規定的執法主體為旅游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于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超范圍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行為,同時也是違反工商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因此,旅游主管部門基于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職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基于工商登記管理職責,均有相應的處罰權,都可以對此類行為作出處罰,但罰款應遵循行政處罰法“一事不再罰”的原則。
三、違法行為
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包括:
(一)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
是指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資質,但經營境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出境旅游業務或者邊境旅游業務等旅行社專屬業務的行為。不屬于旅行社專屬業務范圍內的,其他企業或者個人也可以經營,不屬于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二)旅行社未經許可經營出境旅游業務、邊境旅游業務
此種情形是:雖然旅行社已依法設立,取得了境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經營權,但未取得相應的業務許可,經營出境旅游業務、赴臺旅游業務、邊境旅游業務中的一項或多項業務。
(三)旅行社非法轉讓許可
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核心是有證照的流轉;二是旅行社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并不以證照流轉為要件,只要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即可。這兩種行為都使得未取得相應旅行社業務經營許? ??的組織或者個人,在借用旅行社的業務經營許可變相非法經營旅行社業務。在實踐中,有的在形式上為取得許可的旅行社經營,但實際上在人事、財務、管理等方面與旅行社毫無關系。比如,一些網絡經營者、加盟店、分社、服務網點等,名義上屬于某個旅行社,但實際上是其獨立操作旅行社業務,組織、接待旅游者;一些旅行社成為另一些具有出境業務經營權旅行社的分社,“兩塊牌子,一套人馬”。
5. 借用旅行社資質
首先, 你的任務應該是打通關系, 主要是重點大使館的關系,你沒有這個關系,跟那家旅行社談, 也沒有用, 你可以暫時借用一些大的旅行社的關系開展業務
6. 旅行社出境游資質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幾年可以申請出境旅游?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證滿2年,可以申請出境旅游業務。
首先,旅行社想要經營出境業務,就必須先在國內經營旅游業滿2年,且2年還不得有任何違規記錄。根據《旅行社條例》第八條規定,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其次,經營旅行社應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然后攜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其他材料到工商管理辦理登記。旅行社通過工商登記后,就可以開始營業了。
最后,出境旅游業務必須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申請通過后就可以開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7. 賣旅行社資質
您說自己不能招牌,不用的,必須按永遠指導和招牌是一致的
8. 旅行社資質租用
申請條件:
有實際經營場所并具備相應的辦公設施
至少配備3名以上導游人員
注冊資金滿足30萬元
營業場所面積不小于60平米
出資人必須是境內自然人
申請需要哪些資料
企業營業執照
法人身份證明
導游人員資格信息
企業章程
營業場所產權或者使用證明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款協議書及回單
辦理旅行社業務許可證的流程:
1、網上名稱審核登記核準;
2、準備實際的場地證明和租賃合同(場地要求50平方米以上,且是辦公或者工業用地,并且設施設備、消防、衛生等都要滿足旅游局的要求);
3、申報辦理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公司名稱一般是:上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旅行社有限公司;
4、申請人向國家旅游局提交申請材料,旅行社管理處核準后確定是否受理,等待審核;
5、旅游局核準后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辦理旅行社需要的時間:
1、名稱核準1-2個工作日;
2、執照審批5-7個工作日;
3、地址審查5個工作日左右;
4、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時間20個工作日左右;
5、印鑒章備案登記1個工作日;
Hash:fc1acdffae2894667712a1dbacd8befa28b82b4b
聲明:此文由 maylee 分享發布,并不意味本站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權益,請聯系我們 kefu@www.51kouyi.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