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糾紛司法解釋 最高院關于旅游糾紛案件司法解釋
導讀:旅游糾紛司法解釋 最高院關于旅游糾紛案件司法解釋 1. 最高院關于旅游糾紛案件司法解釋 2. 旅游糾紛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3. 最高院關于旅游糾紛案件司法解釋解讀 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 5. 最高院審理旅游案件司法解釋 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7. 最高法關于旅游糾紛的司法解釋 8. 最高院關于旅游糾紛案件司法解釋全文
1. 最高院關于旅游糾紛案件司法解釋
在出行旅游的時候。如果與旅游公司發生了費用的糾紛,或是受到了欺騙。向12301旅游投訴平臺進行了投訴。只要是實事求是的說明原因,有正當的投訴理由。對旅游公司的今后工作改進也是有積極意義的。并不會因此對投訴者造成任何影響的。
2. 旅游糾紛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是旅行社沒有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客死亡的,由旅行社進行賠償,如果是旅游經營者責任的,由旅游經營者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 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游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要求提供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不聽從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告知、警示,參加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游活動,導致旅游過程中出現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條 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泄露旅游者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公開其個人信息,旅游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 最高院關于旅游糾紛案件司法解釋解讀
在旅游過程中發生糾紛時,其責任承擔劃分如下:
1、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應承擔責任;
2、因旅游經營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3、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
4、旅游經營者將旅游業務轉讓給其他旅游經營者,旅游者不同意轉讓,請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經營者違約責任。
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
國家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游公益宣傳,對促進旅游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得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5. 最高院審理旅游案件司法解釋
對于侵權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及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已作了明確規定。? ??作為鐵路旅客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卻存在著其本身所固有的特殊性。由于定性和歸責原則的不同,適用的法律不同,賠償的范圍也必然不同。審判實踐中在賠償范圍上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爭議:是按合同違約責任的賠償限額,還是按一般侵權責任的賠償標準,是否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等等。一種觀點認為,應適用合同違約責任的賠償限額,并且不能突破。另一種觀點認為,應適用侵權責任的賠償標準,違約賠償責任的賠償限額可以突破,也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第三種觀點認為,應根據責任的不同性質確定不同的賠償范圍。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理由如下: 1、要根據責任的不同性質確定不同的賠償范圍。 如果一律適用限額賠償的規定,有時旅客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法律保護。如果一律適用侵權責任的賠償范圍,就有可能損害承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應根據責任的不同性質,適用不同的法律,確定不同的賠償范圍。 首先,按違約責任定性的,應適用限額賠償的規定。目前的法律法規,對鐵路旅客人身損害賠償范圍無任何規定,是立法上的一個空白。作為鐵路規章性質的《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規定了40000元的最高賠償限額,但對賠償范圍和計算標準均未作規定。那麼損失低于40000元的如何計算,高于或低于40000元地計算依據是什麼,沒有任何標準。筆者認為,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不能適用侵權損害賠償的全部賠償原則,而應根據鐵路運輸的性質和特點,對賠償范圍適當限制,只對旅客的“積極損害”予以賠償,一是包括因就醫治療支出的費用,如醫療費、護理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康復費、后續治療費、交通費等。二是包括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費用,如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對旅客的“消極損害”不予賠償。主要是指因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導致收入喪失或者減少、因死亡導致的收入損失以及誤工損失等“逸失利益”損失,如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這樣既符合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又有利于鐵路運輸業的發展。 其次,按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定性的,受害人又以侵權損害賠償起訴的,應當根據侵權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有關規定,適用全部賠償原則。其賠償范圍既包括財產損害,也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只要是因為侵權造成的損失,無論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都應當由承運人賠償。但要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2、合同違約責任中的賠償限額一般不能突破。 《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是鐵道部根據鐵路法制定、經國務院批準并于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部門規章,具有準法規性質,是對鐵路旅客損害賠償的專門性規定,在審理鐵路旅客損害賠償案件時應當適用。該規定稱:“鐵路運輸企業依照本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對每名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000元。”“鐵路運輸企業和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于前款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筆者認為,當事人雙方如果沒有書面約定,賠償限額一般不能突破,這是鐵路運輸的性質和特點決定的。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客運合同本質上也是一種交易,也要遵守等價交換原則,承運人違約后向旅客支付巨額賠償金,使旅客獲得極大利益,而旅客只支付了十分低廉的票價,不符合等價交換原則。 其次,從平衡個人利益和社會公? ??利益的關系看,鐵路企業是國家特大型企業,是國民經濟的大動脈,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公眾的出行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另外還具有特殊的社會公益的性質,目前鐵路企業仍未步入市場經濟的軌道,它的管理模式和票價仍在政府的控制之下,如果只突破限額賠償,而不提高票價,不利于鐵路運輸企業的生存和發展,甚至會帶來停止運輸活動、阻礙社會發展的負面作用。 再次,由于現行賠償限額是1994年規定的標準,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均消費水平的提高,應實事求是的按比例作出適當的調整,但不宜過高。在調整之前賠償限額不能突破。為加強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立法精神,應從立法上對承運人因故意和重大過失造成旅客傷害的情況,作出不適用限額賠償的規定。但在立法上未作出規定之前,司法上無權突破。 3、合同責任中一般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違約行為有時可能會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損害,但合同責任中是否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各國的立法、判例和學說都不盡一致。英美法一般認為,合同之訴不適用精神損害(injuredfeelings)的賠償,但也有例外,如《美國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353條規定:“禁止對精神損害獲取賠償,除非違約同時造成了身體傷害,或者合同或者違約系如此特殊以至嚴重的精神損害成為一種極易發生的結果。”在大陸法系,一些國家也承認在例外情況下可以在違約責任中實行精神損害賠償。在我國對于是否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學術界一般認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違約責任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筆者認為,作為旅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也同樣適用這個原則,對精神損害一般不予賠償。理由如下: 第一,因為合同法對違約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原則上是不提供補救的。如果對精神損害予以賠償缺少法律依據。 第二,精神損害是不可預見的,承運人在簽訂客運合同時,很難預料違約會給旅客造成精神損害以致多大精神損害。 第三,精神損害有時是給旅客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如果給死亡旅客的父母子女造成的精神損害予以賠償,有悖合同相對性規則。 第四,如果實行精神損害賠償,將會給承運人增加極大地運營風險,不利于市場經濟以及運輸業的發展。 4、旅客意外傷害的雙重賠償。 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是強制性的,旅客保險費,包括在票價之內,費率為基本票價的2%,由鐵路局核算代收匯繳保險公司。保險金額20000元。一旦發生旅客意外傷害保險責任,旅客將獲得雙重賠償,一是承運人的賠償金,一是保險公司的保險金。《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第六條已作了明確規定:“鐵路運輸企業依照本規定給付賠償金,不影響旅客按照國家有關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規定獲取保險金。”因為兩種責任賠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引起的兩種不同法律后果,二者之間并無牽連。運輸責任賠償是因違約或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所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而保險責任賠償是依據保險合同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的保險責任。
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1年)司法解釋
一、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
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1、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 ?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
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
1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1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1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有土地開荒后用于農耕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1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
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2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二、十九件民事訴訟類司法
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十九件民事訴訟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1、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2、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3、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5、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申請承認澳大利亞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明書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6、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與證券交易所監管職能相關的訴訟案件管轄與受理問題的規定》
7、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8、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9、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品侵權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產品的商標所有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的批復》
10、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
11、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12、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13、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
14、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據國際公約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辦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和調查取證司法協助請求的規定》
15、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16、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7、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18、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
19、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
三、十八件執行類司法解釋
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扣押鐵路運輸貨物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十八件執行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扣押鐵路運輸貨物若干問題的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團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戶可否凍結劃撥問題的批復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采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被執行人存在銀行的憑證式國庫券可否采取執行措施問題的批復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委托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
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1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
1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1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
1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院凍結財產的戶名與賬號不符銀行能否自行解凍的請示的答復
1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林業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問題的復函
1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7. 最高法關于旅游糾紛的司法解釋
1、盡量采用個別接觸的方式一旦游客向導游員提出投訴, 其復雜的心情和不滿的態度是可以想像的。問題在于這種不滿情緒可能引起其他游客的注意和同感。 因此, 把游客中的不滿情緒降低到最小限度和范圍是導游員必須重視的問題。此時導游員要采取積極認真的態度, 最好把游客請到遠離旅游團隊的地方, 比如, 在導游員單獨住的房間里, 或把游客請到另一邊等, 切忌在游客中間議論交談, 也不要在亂哄哄的環境中交談。 即使是集體投? ??, 也希望游客選派少數代表前來進行談判, 要知道游客人數越多, 越談不好, 達不成解決問題的協議, 同時, 要防止事態進一步擴散和造成不良后果。2、頭腦冷靜、認真傾聽一般地說, 游客面對導游員進行投訴時, 其情緒較為激動, 聲調較為響亮, 其中也難免帶有一些侮辱性的語言。 游客的觀點可能是合情不合理, 也有合理不合情的現象。 此刻,導游員最好要保持冷靜的頭腦, 認真傾聽和理解其投訴的內容和實質, 必要時作一些記錄, 使游客覺得導游員在認真聽他的陳述, 態度是端正的。其次, 導游員要善于引導游客把投訴內容講得盡量詳細和具體些, 以便導游員把情況掌握得更全面更準確些。 另外, 所謂的頭腦冷靜是指導游員既要耐心, 又要不帶任何框架, 因為帶有框架的頭腦, 容易產生偏向, 這是極為有害的。如果導游員估計正確的, 也許處理投訴有把握; 如果估計錯誤呢, 那又該如何向游客解釋呢?假如因游客情緒激動而無法交談下去的話, 那導游員也必須有禮貌地向游客提出建議另找時間再談, 這樣使緊張的氣氛變得有所緩和, 同時也好讓游客慢慢地穩定情緒。不管游客的投訴正確與否, 導游員都得持認真的態度, 那種無所謂以及與游客爭吵的態度都是不對的。3、努力找出投訴的核心問題游客提出投訴都有其目的與要求的, 但最終是屬什么性質的問題, 主要核心又是什么? 這些, 導游員必須要花力氣去搞懂弄通的, 不然, 自己還沒搞清楚投訴的問題和實質, 那么下一步的處理建議和意見又該從何而來呢? 處理投訴的關鍵是在于搞清問題的實質, 主要矛盾抓住了, 其他問題就迎刃而解了。 比如, 游客提出投訴住宿問題, 那么賓館到底是什么問題, 是賓館不達標? 還是房間臟、亂、差? 是服務員的態度不好? 還是菜肴不佳等, 搞清了這些問題, 解決的方法就自然出現了。 是賓館不達標, 請有關部門出示有關材料證明賓館等級; 是房間不夠衛生, 請賓館領導速派人清理打掃; 是服務員態度不好, 趕緊換人; 菜肴不佳, 及時調整。 當然, 導游員有權促使賓館領導作出姿態, 除向游客賠禮道歉外, 適當補償游客的一些實際損失。此外, 為了把工作做得更細些, 導游員可將所記錄的投訴內容與游客核對一次, 特別要把投訴的核心和要求講清楚, 以免造成較大的距離101貝考導游證考試。4、分析游客投訴的性質導游員對游客投訴的性質一定要搞清楚, 這為“誰接待、誰負責”打下處理投訴的基礎。在分析游客投訴的性質時, 一是分析投訴的事實是否確實, 二是分析其核心問題性質的輕重程度, 三是分析解決投訴的初步方案, 四是選擇最佳解決辦法等。 值得注意的是:導游員千萬不要輕易對解決問題的方案表態, 即使是旅行社的責任, 也得向旅行社匯報, 得到旅行社 同意后方可宣布。 此時, 導游員的基本態度是十分關鍵的, 他既是游客、 旅行社和各旅游接待部門三者之間的協調者 , 又是這三者利益的維護者, 更是確保旅游順利進行的保證者。因此, “實事求是 , 妥善解決”的指導思想顯得尤其重要。這時, 導游員可以這么說:“給我一點時間讓我好好想想。”(此舉目的是為了緩和緊張氣氛, 爭取時間做好調查研究。)" 讓我了解一些情況。 “此舉是為了與被技訴單位取得聯系, 達成共識。)”讓我和有關部門聯系一下。 "(此舉是為了避開游客單獨和有 關部門聯系 , 因為商量經過不宜給游客知道。) 總之, 導游員要注意方法方式, 確實做到有理、有利、有節、有步驟地處理投訴問題。當然, 作為投訴的游客從內心講希望盡快解決問題, 同時也想在最短的時間里得到答案, 這自然要和導游員暫不表態的做? ??產生矛盾, 為了使這種矛盾降到最低限度, 答應給游客答復的時間要有一個期限, 說話要算數, 千萬不可失去信用, 即使一時還解決不了問題, 也要及時通知游客。5、向游客轉達答復的方法給游客答復在某種意義上說是一個經過協商而產生的成熟的結論。作為導游員首先要考慮該答復游客是否接受? 要充分做好兩手準備, 這是因為游客投訴并不一定是正確的, 或者是游客提出過高過多不合理的要求等。比如, 有些游客抓住賓館服務不規范以及出現某些缺陷時, 就投訴賓館有“欺詐”行為, 硬要賓館補償經濟損失。作為賓館在努力改進工作的同時, 自然會給游客一個說明該賓館屬什么星級的答復。又比如, 游客的投訴并不是每一項都跟導游員有關系, 但游客往往每一項投訴都要向導游員提出, 并同時希望和要求導游員幫助他們解決問題等。由此可見, 解決投訴問題要看 " 答復 " 和游客的要求距離相差有多少?是差一步、二步, 還是距離相差甚遠, 比如游客提出要賠償 800 元, 而旅游接待部門只同意少量的額度, 有的甚至不同意賠償等, 這就需要導游員來協調和縮短這種差距。向游客轉達答復的方法有幾種, 一是由自己直接向游客表達。這種方法必須是在答復單位同意游客要求的前提下方可宣布。 如果雙方有一定差距, 就事先要做些解釋工作, 并且爭取游客的理解與支持, 然后再轉達答復內容。 二是請答復單位出面協調解決, 比如像剛才所說那樣, 雙方距離相差甚遠的情況下可以采用。 三是由導游員參加的雙方協商交談會。 必須說明的是: 此時雙方才是主角, 導游員應該持促使談判成功的調解和中間立場, 不應有意無意偏袒任何一方, 更不應隨意定論。勸告雙方都做出合理的讓步才是棋高一招的上策。其次, 導游員不可將答復內容輕易由第三者或其他沒關系的游客轉達, 以免誤傳信息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8. 最高院關于旅游糾紛案件司法解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13年4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規劃和促進
第四章旅游經營
第五章旅游服務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監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糾紛處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游活動以及為旅游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發展旅游事業,完善旅游公共服務,依法保護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的權利。
第四條旅游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游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
第五條國家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游公益宣傳,對促進旅游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國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務標準和市場規則,禁止行業壟斷和地區壟斷。旅游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承擔社會責任,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衛生、方便的旅游服務。
第七條國務院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機制,對旅游業? ?展進行綜合協調。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明確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對本行政區域的旅游業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旅游行業組織,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條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游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十條旅游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
第十一條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第十二條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旅游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三條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得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旅游者購買、接受旅游服務時,應當向旅游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旅游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第三章旅游規劃和促進
第十七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旅游發展規劃。對跨行政區域且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旅游資源進行利用時,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游發展規劃。
第十八條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旅游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旅游資源保護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產品開發、旅游服務質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設、旅游形象推廣、旅游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要求和促進措施等內容。
根據旅游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編制重點旅游資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內的旅游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
第十九條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相關旅游項目、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要求。規劃和建設交通、通信、供水、供電、環保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兼顧旅游業發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對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進行旅游利用,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資源、生態保護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維護當地傳統文化和習俗,維? ?資源的區域整體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慮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資源保護和旅游利用狀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級政府編制的旅游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有利于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推進旅游休閑體系建設,采取措施推動區域旅游合作,鼓勵跨區域旅游線路和產品開發,促進旅游與工業、農業、商業、文化、衛生、體育、科教等領域的融合,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旅游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資金,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旅游公共服務和旅游形象推廣。
第二十五條國家制定并實施旅游形象推廣戰略。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統籌組織國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廣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廣機構和網絡,開展旅游國際合作與交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組織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廣工作。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詢平臺,無償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詢服務。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交通樞紐、商業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場所設置旅游咨詢中心,在景區和通往主要景區的道路設置旅游指示標識。
旅游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建立旅游客運專線或者游客中轉站,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邊旅游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旅游職業教育和培訓,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素質。
第四章旅游經營
第二十八條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境內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邊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業務。
旅行社經營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業務,應當取得相應的業務經營許可,具體條件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條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第三十一條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用于旅游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游者發布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
第三十三條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第三十四條旅行社組織旅游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五條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 ?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第三十六條旅行社組織團隊出境旅游或者組織、接待團隊入境旅游,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條參加導游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游行業組織注冊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導游證。
第三十八條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旅行社臨時聘用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導游服務費用。
旅行社安排導游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取得導游證,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游從業經歷,并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領隊證。
第四十條導游和領隊為旅游者提供服務必須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攬導游和領隊業務。
第四十一條導游和領隊從事業務活動,應當佩戴導游證、領隊證,遵守職業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釋旅游文明行為規范,引導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導游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第四十二條景區開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聽取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務和輔助設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設施及制度,經過安全風險評估,滿足安全條件;
(三)有必要的環境保護設施和生態保護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三條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征求旅游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另行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
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應當逐步免費開放。
第四十四條景區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及團體收費價格。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布。
將不同景區的門票或者同一景區內不同游覽場所的門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價格不得高于各單項門票的價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權選擇購買其中的單項票。
景區內的核心游覽項目因故暫停向旅游者開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務的,應當公示并相應減少收費。
第四十五條景區接待旅游者不得超過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景區應當公布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制定和實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門票預約等方式,對景區接待旅游者的數量進行控制。
旅游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景區應當提前公告并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景區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條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游經營,其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四十七條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游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
第四十八條通過網絡經營? ?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
發布旅游經營信息的網站,應當保證其信息真實、準確。
第四十九條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第五十條旅游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旅游經營者取得相關質量標準等級的,其設施和服務不得低于相應標準;未取得質量標準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質量等級的稱謂和標識。
第五十一條旅游經營者銷售、購買商品或者服務,不得給予或者收受賄賂。
第五十二條旅游經營者對其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旅游者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條從事道路旅游客運的經營者應當遵守道路客運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并在車輛顯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運專用標識,在車廂內顯著位置公示經營者和駕駛人信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督電話等事項。
第五十四條景區、住宿經營者將其部分經營項目或者場地交由他人從事住宿、餐飲、購物、游覽、娛樂、旅游交通等經營的,應當對實際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給旅游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五條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出入境旅游,發現旅游者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有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我國駐外機構報告。
第五十六條國家根據旅游活動的風險程度,對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高風險旅游項目等經營者實施責任保險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務合同
第五十七條旅行社組織和安排旅游活動,應當與旅游者訂立合同。
第五十八條包價旅游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下列內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團成團的最低人數;
(四)交通、住宿、餐飲等旅游服務安排和標準;
(五)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
(六)自由活動時間安排;
(七)旅游費用及其交納的期限和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方式;
(九)法律、法規規定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詳細說明前款第二項至第八項所載內容。
第五十九條旅行社應當在旅游行程開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單。旅游行程單是包價旅游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條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銷售包價旅游產品并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規定將包價旅游合同中的接待業務委托給地接社履行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導游服務費用。
第六十一條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十二條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項:
(一)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
(二)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應當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在包價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規定事項的,旅行社也應當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條旅行社招徠旅游者組團旅游,因未達到約定人數? ??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內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組團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對組團社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第六十四條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包價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
第六十五條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六十六條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三)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四)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規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四)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第六十八條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第六十九條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
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將包價旅游合同中的接待業務委托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地接社履行的,應當與地接社訂立書面委托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向地接社提供與旅游者訂立的包價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地接社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務。
第七十條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 ??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游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十一條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
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十二條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旅行社根據旅游者的具體要求安排旅游行程,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請求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第七十四條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為其代訂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旅游服務,收取代辦費用的,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因旅行社的過錯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為其提供旅游行程設計、旅游信息咨詢等服務的,應當保證設計合理、可行,信息及時、準確。
第七十五條住宿經營者應當按照旅游服務合同的約定為團隊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務。住宿經營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務合同提供服務的,應當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標準的住宿服務,因此增加的費用由住宿經營者承擔;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務的,住宿經營者應當協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法規引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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